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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ak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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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龙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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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商品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所谓定作的商品,是指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制作而成的商品。例如,按照某个消费者的身体尺寸和特定的款式制作的衣服、按照某个身体残疾的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制作的假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符合该消费者所需,但很难符合其他消费者所需。如果消费者无理由将其定作的商品退货,经营者就很难将该商品销售出去,也就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其定作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鲜活易腐的商品。所谓鲜活易腐的商品,是指新鲜、有生命或者容易腐烂的商品,例如鲜花、活鱼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鲜活易腐的商品退货,这些商品在消费者作出退货决定和往返路途的时间内,就很可能死亡或者腐烂,即使没有死亡或者腐烂,其鲜活的程度也会大大下降,经营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鲜活易腐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所谓数字化商品,是指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在内的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刊登的内容主要是新闻、时事评论等,供人们了解当下或者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舆论走向等。所以,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不仅报纸、期刊超过当日或者一定的时间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在消费者阅读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交付的报纸、期刊退货,消费者就很容易滥用其权利,在阅读后将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价款。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阅读报纸、期刊,经营者却很难再将退货的报纸、期刊再售出。为此,消费者对交付的报纸、期刊,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在分工越来越细、科学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的现代社会,商品的种类纷繁复杂,而且新产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一一列举。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除上述4种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衍生问题:消法对退换货是如何规定的?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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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狼雪子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进一步称,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您介绍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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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x13145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因保障公民的物质、文化消费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广义地讲,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据不完全统计,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约有160多个。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以及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科技编辑大辞典》中对经营者概念的定义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经济实体的经营人员亦为经营者。”;百度百科更干脆的解释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而王加春在《国有资产管理百科全书》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在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才能,专门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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