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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nda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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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思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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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要、求、有、没、有、的、呢?帮、你、原、创,附、带、查、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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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果3

(二)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鉴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进入此领域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要求的主体资格,否则就难以适应金融领域的竞争与发展。故在立法上要对网上银行的进入施以严格的资格控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的不适与风险。[6] 《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有符合专业和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然而,网上银行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它不需要每天储备大量现金,因为电子货币取代了现金;它不需要庞大的营业机构体系,因为人们不需要亲自到银行办理各种业务,只需通过互联网就可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它对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有更高、更个性化的要求。因此,网上银行的设立条件在立法上应有别于传统银行。 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办法》规定,可以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二是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机构(非中国法人)。这两类主体都需要经过央行的审批或备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该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前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故此,央行和银监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冲突的。2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银监会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的职责,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这一精神出发,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当适用银监会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也对原由央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在110件被清理者之列,因此其效力仍未被废止。《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当代中国是正式法的渊源。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故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能属于自主立法,不是部门规章,也就不是正式法的渊源,如果不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使其优先适用还是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三)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当相应的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如果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卡号及密码等关键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帐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登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间后,自动为客户登出。 同时,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网上银行的禁止行为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构成威胁。比如2003年,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重要提示”,才未造成损失。[7]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系统稳定性的依赖极强,由网络事故和故障所引发之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均十分关注的。现行立法仅《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相对于网上银行运营的复杂性而言显然过于单薄和笼统,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行细化和完善。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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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hermatthaus

我这儿有一篇资料,题目是《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其竞争策略》一共5839个字,回复里边放不下...所以我就把它放在我的空间里了,友友要是有兴趣就那里看下吧!希望能够帮到你,对了,我放在‘金融’的分类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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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裳风云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探讨了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策略,提出在我国对网上银行风险监管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应坚持完善法规为先、审慎监管为本、调整方式为重、构建网络为主的思路,以期推动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实践。 关键词:网上银行,信息安全,风险监管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加快了银行业改革与创新的步伐,网上银行应运而生。网上银行的出现,突破了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革新了银行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了银行经营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然而,网上银行因网络等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新的风险,赋予了传统银行新的风险内涵,加强网上银行风险监管迫在眉睫。 一.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现状 1.发展势头迅猛但内控机制不全。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建立了网上银行,包括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开展交易型网上业务的银行超过50家。从开办网上银行的机构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超过其机构总数的70%,这些分支机构的资产超过银行总资产的80%,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应比例更高达90%和95%以上,表明主要商业银行的主要分支机构都已介入到网上银行的发展中来。一些目前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也正在加快网上银行建设的步伐,预计两年内将会有超过70%的城市商业银行和超过50%的农村信用社开通网上银行。然而,网上银行是在虚拟的空间里开展业务,其发展要以实体银行为基础。而我国传统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内控水平不够高,对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等问题,更是缺乏成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现有的内部审计不具备制约和监督网上银行业务的能力,这将难以保证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2.品牌战略初显但经营理念不新。我国银行已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网上银行开始出现了名牌网站或名牌产品,招商银行“一卡通”和工商银行的“金融e通道”等已经成为网上银行的著名品牌。同时,我国的银行网站也开始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中国工商银行网站2002年度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最佳银行网站”。但是,网上银行因技术创新,必将带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银行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必须进行改变和重组。而我国大多开办网上业务的银行,其管理思维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方法,仅仅将网上银行作为保留客户和宣传银行的工具,没有从根本上对银行旧有的管理方式和理念做出调整和改革,未能从管理制度上、组织形式上、产品开发上等进行创新来适应市场对银行服务手段和产品功能不断提高的要求。 3.服务领域拓展但人才严重缺乏。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种类和服务品种迅速增多,服务内容不断丰富,不仅能提供一般信息查询类服务,还能提供网上交易类服务,不仅能提供个人银行服务,也能提供公司银行服务,业务产品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通、网上支付(B2B、B2C)、代客外汇买卖等多项服务。但是,网上银行的人才资源却非常缺乏。一方面缺乏经营管理人才,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银行业务的人员较少,影响了产品的深度开发和业务拓展;另一方面缺乏内控管理人才,掌握风险管理和安全控制的人员较少,内审人员未能跟上现有业务的发展速度,致使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基本处于内部审计空缺状态。管理人才不能满足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将反而会降低现有业务的经营质量。 4.业务增长迅速但法律保障滞后。我国网上银行业务量迅速增加,客户数和交易金额增长迅猛,2004年国内网上银行的总交易额超过100万亿元,企业客户总数超过60万户,个人客户总数超过1800万户(资料来源:中经网)。但我国保障网上银行业务有效开展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还有许多法律障碍。一是网上银行交易凭证的有效性问题尚未解决。虽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但《票据法》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规则中却没有关于网上交易凭证的规定。二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对网络运行风险的分担缺乏法律规定。网上银行由于系统的设备故障或操作者的疏忽如停电使资料丢失、软件受病毒感染、机具磨损失灵、操作者怠于维护等,或者来自第三方的侵入如窃取客户密码在网上进行欺诈、“黑客”改写客户资料等,都会使银行和客户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些损失如何分担,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三是我国网上银行的认证(CA)经营和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当前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还未得到有效确立,许多银行发行自己的CA,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既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又使不同银行之间签发的CA认证存在一个兼容和相互认同的问题。四是网络运行和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和隐私保护问题尚无相关法律规定。 5.金融创新深化但风险监管薄弱。网上银行是重大金融创新活动,带动了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传统银行已经突破分业经营的某些限制,与证券等业务实现了融合,如银证通业务等。但我国对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却刚刚起步,从监管实践来看,监管的重点仅仅还在市场准入方面,而不是网上银行的风险控制,对网上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基本上处于空白。具体来说:一是监管框架尚未建立。目前监管部门只是于2001年6月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仅仅是对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若干规定,而对网上银行持续性监管的内容诸如非现场监测系统、现场检查程序、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常规性统计体系、风险信息沟通体系等尚未建立,意味着还没有形成针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框架。二是监管模式不适应。当前我国采用按业务划分的分散监管模式,会使不同部门对涉及银行业务方方面面但又是在一个平台上运行的网上银行,在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方面各不相同,从而导致网上银行监管标准不统一。三是监管人才缺乏。网上银行包含着信息网络技术,技术的复杂程度和风险性质客观上要求监管人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然而就监管队伍的现状而言,既熟悉银行业务知识、又具备监管技能、还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严重制约了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监管效果。 二.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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