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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中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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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鱼左倾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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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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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lll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分析),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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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肚巨肥

我觉得你应该自己写。给自己一个锻炼机会。写的不好没关系,人生只有一次,我最近也在写要2000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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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倩TINA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建筑工程竞争日益激烈 ,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也进入了规范化阶段。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是衡量一个企业的整体水平 ,包括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企业发展能力的标志。目前 ,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 (WTO) ,建筑工程投标文件也进入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制作投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环节。投标人在开标前可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最终投标人对招标的所有响应是通过投标文件进行反映的,用户选择谁或不选择谁都是要根据投标文件的情况作出决定的,废标中标与否都要在投标文件中找出相应的依据,所以应对投标文件给予足够的重视,力求递交的是一份内容上完整、实质上响应、价格上有竞争力、制作上精美的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的组成(1) 投标书(2)营业执照(3)投标一览表(4)投标分项报价表(5)货物说明一览表(6)技术规格偏离表(7)商务条款偏离表(8)投标保证金(9)法人代表授权书 (10)资格声明(ll)银行资信证明(12)制造商资格声明(13)贸易公司资格声明(1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15)证书(16)售后服务说明(17)备品备件清单(18)随机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清单(19)选购件清单(20)培训计划(21)制造记录(22)各种注册证、许可证、认证(23)产品样本资料前不久,笔者趁同行开会之机,就苏北地区中小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投标情况进行一次座谈,发现中小型建筑企业发展数量较多、成长较快,对大型建筑物工程的分包承建、地方城市和集镇的建设作出了贡献。然而有些中小型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投标时,因投标文件内容空洞,严重缺乏针对性,丧失中标机会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与中小型建筑企业做些探讨。 一、投标文件编制的依据和作用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这些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投标文件,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价格文件。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判断投标人是否真诚愿意参加投标并尽力获得中标的依据,也是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对象,中标的投标文件还和招标文件一起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定根据,因此,投标人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存在针对性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 1、施工组织设计表述空洞、套话过多且马虎。有些投标文件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表述过于笼统,对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操作工序避而不谈,只是摘抄培训时老师讲解的通用条款或购置的演示盘上表述的一般内容。这是因为编制招标文件的预算员没有细仔领会投标项目工程结构的关键部位。有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全文抄袭他人,竟然连工程名称都没有改过来。有些投标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工期要求"认知不足,不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管情况如何都不能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哪怕是一天也不许可:某县中教工住宅楼招标,在入围的7家投标企业竞标中,x企业的得分比另一家投标企业还高一分,有评标专家一开始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时,就提出:"x企业投标工期超过一天,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观点",并坚持到综合分值的结果出现。这一天是因为二月平应算29天,从2月1日到6月底实际天数是151天,而比招标文件规定的150天工期多一天,仅仅就这一天不能宽容吗?评标委员会7人意见不一致,最后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以4:3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被否决。 2、计价标准和套算程序不合规范。 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指定的计价依据进行报价。不管哪一份招标文件都会十分清楚的指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套用的定额,如《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和《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1年),而有的人在编制价格文件时却套用了现行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用定额,导致取费标准和套算程序错误,虽然报价、让利都适中,但就因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计价标准"这一实质性要求而被确认为无效标。这往往是制作投标文件的人手中资料缺乏或对招标文件的条款领会不透、不细所致。 3、提供类似的业绩资料不合要求。有些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工程业绩时,招标工程项目是框架结构而投标文件中反映的却是施工过砖混结构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八层类似工程而投标文件只反映施工过五层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24 米跨度工程而投标文件只提供16米跨度;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和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施工过类似工程的业绩资料而投标人提供近五年内的工程资料都是不合要求的,在资格审查和评标专家评标打分时,都是不会给分的,分值过低是不可能中标的;同时,招标人也不可能让没有施工过同类工程的中小型建筑企业承担施工任务的。说到底是因为投标人没有针对招标文件中反映的工程概况提供符合要求的真实资料,也就是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财务报表反映的矛盾较多。有些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企业近两年经本公司组织人员审计过的财务状况、 资金平衡和负债情况及下一年财务预测报表, 而不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资料,招标人不得不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此引起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企业运行状况担忧、经济实力和诚信情况的怀疑。因为一年一度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都不重视或搞不了,只能说明是公司运转方面存在问题,就不会让这些建筑企业入围投标或中标的。 三、几点建议: 1、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有较强的专业性,尤其是技术文件和价格文件的编写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的人(如最好是工程造价编审资格的预算员),编制投标文件容易些。他能对招标文件的各个关键点进行过细的研究并能融会贯通的理解和领会,富有针对性的搜集资料和恰到好处的反映投标人的意愿。因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的第一关就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核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签署;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相符合,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将被确认为无效标。 2、选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员在项目施工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项目负责人是招标项目工程施工的组织者,也是中标企业管理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投标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资料必须充分说明有足够的能力、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利用自有的机构设备施工出合格的工程。 3、严把审查复核关。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对照招标文件的要件不放过一个环节,具体做到严把"五关"、注意"四点"和把握"三条"。即"五关"是:实质性内容排序关(就是把招标文件中的各方面关键点全部排列出来再编制投标文件),报价履约信誉关,重点、难点部位规范程序表述关,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料关和工期进度质量关;注意"四点"是:工期不能超、业绩不能降、资质不能低、表述不能省;把握"三条"是:工程量清单不能改、套用定额和计算规程不能错、让利明细不能丢。 4、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千万不要弄虚作假。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要求有针对性的提交资格审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在仔细审查过程中,发现疑点的可以组织考察以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得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弄虚作假取中标人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仅网上予以公布,供其他招标人查阅,还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论处: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 解决编制投标文件针对性问题是建筑企业自身生存、 发展和壮大的关键性问题之一。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基础设施的投入在加大,中小型建筑企业的发展空间很大,在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的形势下,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显得尤其重要,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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