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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y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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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汤O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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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问题不是义务教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而是对特定对象(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现状。

其次,老师已经给你问题了,具体你应该检索文献、阅读整理文献获得答案,肯定是想不出来的,现在研究流动人口教育的大都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所以知网检索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就能找到很多相关文献——我查了一下仅cssci就有六十多篇。(附上一篇比较晚近的研究你看看)

第三,国外大概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没有户籍限制,所以关注的重点可能不是受教育权等社会视角的,如果有也只是教学方法等教育视角的(个人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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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农村的发展问题。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还在于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谈谈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输出,农村的留守儿童日益增多。留守儿童在各方面问题越来越多,表现日益凸显,家庭教育缺失严重,教育状况让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学业、品德、人格、心理等多方面。

关键词:教育;特殊群体;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3***-12-0162-01

在中国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用勤劳获取家庭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他们却留在了农村老家,他们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这些本应是父母掌上明珠的儿童集中起来便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教育状况令人担忧。

据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大致存在着三种结构型别:一是单亲教育,这种情况只是少数;二是隔代教育;三是寄养教育型。后两种型别在农村留守儿童中间普遍存在。留守儿童所受的家庭教育都是粗放的、残缺不全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父母在外打工,缺少亲情关怀

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许多烦恼和问题都没有倾诉的渠道和正确的引导。使他们在生理上与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缺少了与父母交流的机会,影响他们心理上的健康成长。很多家长忙于工作,很少回家,打电话也是嘱咐学习、强调安全,其实孩子更渴望与父母有更多的情感交流,不少孩子觉得电话远远不能满足自己和父母的沟通。当父母回来探望时,孩子变得听话、活泼、兴奋,当要离别时,他们难过或大哭,不愿分开,孩子面临着剧烈的情感冲突,难过的情绪有时要持续好几天。

二、监管不到位,家庭教育缺失

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不是年老体弱,就是文化水平偏低,甚至是文盲半文盲,根本无法负起教育管理孩子的责任。他们对事物的认识与教育方法也有局限性,与孩子存在较大的代沟,很难沟通和交流。他们对孩子往往只能停留在吃饱穿暖的生活关怀上,缺少心理、学习、品德等方面深层次的关心与教育。亲戚照管也通常只能解决他们的起居和温饱问题,有时碍于情面,并不能严格管教,促使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作为孩子,在情感上总有寄人篱下的压抑感。单亲家庭负担较重,对孩子的教育往往顾此失彼,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孩子的教育和培养。

种种原因导致留守儿童不仅是学习上的“后进生”,同时也是心理、行为上的“问题生”。主要表现为学习兴趣不高,不做家庭作业;不能自觉遵守纪律,迟到、早退、缺课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这些孩子没有父母的约束,学习无人过问,渐渐厌学,导致学习成绩不理想。另外,由于亲情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性格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大都孤僻、内向、脆弱、自卑、不合群。

留守儿童和其他孩子一样,同在一个蓝天下,享受国家的教育和关怀,但家庭教育更显重要。那么,用什么方法来应对留守儿童的种种问题呢!

首先,在学校要建立有利于留守儿童成长的环境。近年来,农村乡镇小学也逐渐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并扩大宣传“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每所小学都建立了“留守儿童之家”,这里,图书、玩具应有尽有,孩子们可以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的时候在这里读书看报、做游戏。学校还派教师专门负责,和孩子们交流谈心,了解他们的生活起居、物质需要、进行感情疏导,办好有利于留守儿童教育的心理课堂,关怀孩子们的内心世界,让留守儿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其次,架设“心桥”,加强亲子间的沟通和交流。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对父母的情感需求,是其他任何感情所不能取代的。即使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婆外公全身心地投入到孩子身上,也无法取代父母之爱。我们的家长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往往只满足孩子们的物质需求,却长年没给孩子一个电话、一封信,造成孩子情感饥饿。作为学校和老师,要在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多多关注,当孩子情绪低落、犯错、或者取得点滴进步时,牵线搭桥,动员家长多打电话或写信,关注孩子的情感问题,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并为亲子沟通提供条件。

再次,举办家长学校,提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素质。祖父母往往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主力军,可他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知识结构、教育方式,却难以适应对现代孩子的教育。为了提高他们的素质,学校专门举办“家长学校”,对他们进行培训。主要针对老人陈旧的家教观念,重养轻教、娇惯溺爱的现象。通过培训,引导老人们逐步接受新的观念和方法,能够了解和走近孩子的内心世界,更好的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沟通与教育,从而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同时,也对其他监管人进行培训,懂得家庭教育知识,克服临时观点,切实地负起临时监管人的责任。

留守儿童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只要学校和家庭携起手来,共同尽责,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他们的明天就会更美好、生活就会更灿烂。

篇二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目前,留守儿童已成为我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给孩子身心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网路体系。

【关键词】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型别及家庭教育现状

1.隔代监护

隔代监护即由祖辈抚养的监护方式。隔代监护,外出的父母比较放心,但这种监护方式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却有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是由于天然的血缘、亲缘关系,监护者多采用溺爱的管教方式,较多地给予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和过多的宽容放任,而较少精神、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二是祖孙辈年龄差距大,观念不一样,对待许多事物的看法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代沟”明显,难以相互沟通。

2.上代监护

上代监护即把孩子托给亲朋好友、叔婶姑舅。上代监护由于监护物件并非亲生,监护人在教养过程中难免有所顾虑,不敢严格管教。这样,上代监护也大多属于物质型和放任型的管教方式,容易养成儿童任性的心理行为。而对于较为敏感的儿童来说,又容易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从而形成怕事、孤僻、内向的性格。上代监护还容易出现转托情况,即小孩被父母托付给亲戚后,没多久因亲戚打工等原因外出,就转托给另一个亲戚,几经托付的小孩几乎无所适从。

3.自我监护

由于没有上面两种条件,既没有隔代教养,又没有亲戚朋友寄托,独自把孩子留在家中。大多数情况是几个孩子在家,哥哥姐姐照看弟弟妹妹。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成了一群“有家的孤儿”。部分留守儿童由于长期无人管教,饮食无依,亲情空缺,心理极不健康,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日益成为问题儿童。这样的家庭教育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4.单亲监护

这种监护方式使得监护人的压力很大,家庭成员的外出增加了他们的劳动负担,他们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更多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根本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

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给孩子的成长带来的影响

亲情缺失、家庭教育出现的真空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呈继续增长趋势。由于父母长期没有和子女在一起,部分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和安全问题

由于没有父母很好的生活照顾,有的孩子花钱无节制,有的孩子营养不良,有的孩子身体健康指数低,经常生病,有时甚至面临生命的威胁。由于留守儿童得不到双亲的精心呵护,极易引起安全隐患。

2.道德问题

留守儿童处于心理成长的关键期。由于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管教,家庭道德教育往往放任自流,留守儿童经常出现道德行为偏差。

3.心理问题

留守儿童处在未成年期,是人格形成的最佳期。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父母的亲情关爱,和父母很难达到情感心理的沟通,难以找到情感倾诉物件。而且监护人很少与他们谈心交流,也只能给予物质上和生活上的满足,而他们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极易形成人格障碍、心理疾病。

4.教育问题

不言而喻,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就要失去良好的家庭教育。由于孩子常常思念父母,导致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课后,没有父母的管教,自控力差,难以完成课外作业,更谈不上主动预习或复习功课,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厌学情绪增加,最终导致逃学甚至辍学。

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基本对策

1.家长:努力承担起教子之责

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他们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误以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家长只要给钱给物当好“后勤部长”就可以了,至于孩子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的好坏,由教师们去管教。家长应该改变这种不正确的思想,树立“子不教父之过”的正确教育责任观,明确教育子女是自己的应尽之责,既要考虑家庭的收入,又要考虑到子女的教育问题。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首要问题就是选定好监护人。监护人最好是有文化、有责任感、能监督和指导自己孩子的亲朋好友,既不能娇惯孩子,也不要让子女干过多的家务、农活,保证子女充足的学习时间。如是祖辈监护,一定要嘱咐其对孙辈要严格管理,加强生活和学业的监督。务工期间,首先要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络,及时掌握孩子的学业、品行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指导。

其次,应采取多种方式,注意与孩子的交流沟通,沟通的时间间隔越短越好,保证动态的熟悉孩子的生活、教育情况以及孩子的心理变化;沟通内容力求全面、细致,沟通中父母要明示自己对孩子的爱与厚望,通过沟通以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感变化;沟通方式可以多样化,除电话外,可采用书信等进行交流。

再次,还应和孩子的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时联络,以了解孩子的学习、心理发展等各个方面,让孩子时时刻刻感受到家庭的关爱。

2.学校:加强管理,倾注关爱

学校应把“留守儿童”的教育作为专项工作,常抓不懈。各班级应建立起“留守儿童”个人档案,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建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措施,把抓好“留守儿童”的校内外管理列入学校管理的目标,有专门的管理计划方案。如让亲子间保持电话联络,班主任根据孩子的校内外表现,尽可能地让孩子与父母取得联络,每月定期通电话,让家长对孩子进行“电话教育”,以便更好地进行短期的家庭教育;对于一些留守学生出现的不良倾向和在校内外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处理,耐心地进行说服和教育;定期家访,定期举行监护人座谈会,交流管教“留守儿童”的经验教训,相互沟通,共同制定教育策略。

另外,学校和教师应给“留守儿童”以更多的关爱、鼓励和帮助。爱是教育的基石,对于长期生活在“孤独城堡”中,处于父母“关爱缺失”的“留守儿童”,爱是教育的前提,教育应把爱放在中心位置。教师应多关心、爱护、照顾、理解“留守儿童”,做他们的朋友。在安全上,要时刻提醒;在生活上,尽可能提供帮助;在心理上,要细心观察,多方沟通;在学习上,要多予指导;在交往上,鼓励他们融入大班级集体中,减少其心灵的孤独和寂寞,使其保持活泼开朗的学习和生活心态。

3.地方 ***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首先,建立并完善农村教育和监护体系,使之成为农村教育保障机制。成立关心“留守儿童”教育指导机构,建立农村社群教育和监护体系。可由乡 *** 牵头,学校组织、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及热心的退休教师等参与,建立对“留守儿童”家庭定期访问制度、与在外务工父母联络制度,了解“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和心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对“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承担起更多的教育、关爱和保护责任。

其次,加强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力度。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级 *** 尤其是乡镇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的措施督促民工及其委托的子女监护人从守法的高度,正确处理外出务工致富与教育子女的关系,把“留守儿童”的辍学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地方 *** 也可通过适当补贴及其它措施,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再次,地方 *** 部门要努力整治好学校周边环境,加强监管直至取消学校周围那些接待未成年人的网咖、游戏厅、录影厅等,加大危害学生安全和学校工作秩序的打击力度。针对“留守儿童”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伤害的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给儿童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

[2]叶峰,周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状与对策

[3]曹凤媛.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J].创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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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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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里雨里大太阳

你先高清楚是研究义务教育的研究还是义务教育本身。研究方法是调查,阅读文献,而不是道听途说,不是随便问问啊。这个是文科的本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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