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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100886
首页 > 职称论文 >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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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画画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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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为以下六项具体原则:1.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包括行政过程的公开和行政决定的公开。2. 顺序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的顺序进行活动,具体的规则是:行政程序不得颠倒,行政程序不得跳跃。3. 效率原则,是指设定行政程序应当确保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因此应当确立时限、代理、不停止执行、紧急处置、排除行政障碍以及行政协助等制度来保障效率的实现。4.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制度包括听证、相对人的申辩权等制度。5. 程序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程序应当合乎法律尤其是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定。6. 程序合理原则,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主体所选择的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心态,具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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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丽无限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

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

▲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

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

▲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

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

▲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

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

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

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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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舞飞雁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扩展资料: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要求

(1)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

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2)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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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daxiang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恪守“正当程序”也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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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a菱角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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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dong930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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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lyspirit00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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