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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坦克秋
首页 > 职称论文 > 关于石油垄断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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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雨霏霏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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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垄断行业首先需要行业分析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高 梁2006年10月23日破除垄断,是近期经济体制改革“攻坚战”的重点。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6条”)。文件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准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参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在加强立法、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和按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等。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文件发布一年来,人们对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承诺反映很多,很多人认为,垄断实际上没有打破。特别对“非禁既入”原则没有真正兑现意见很大。“36条”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就可以向私人资本放开。但是,这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并没有关于行业准入范围的一般规定,“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竞争性行业”和“垄断行业”如何界定,某个行业处于何种状态算是“垄断”,都需要在操作层面上给以确切定义。为什么民营企业进入一些行业这么不容易?“中梗阻”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但通常所说的“垄断行业”包括多种不同行业,情况相差很大。用一个原因解释多个行业的“准入难”问题显然是不够的,必须有深入一步的分析。一是对各个“垄断”领域目前的开放准入情况应有一个客观的评价,二是对这些行业的技术经济情况要有具体分析,为什么开展竞争比较困难,三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这些行业应该开放到什么程度。一般理解的垄断行业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民航、电力、铁路、军工等行业各自的技术特点是客观的进入门坎,或者需要分析,其中哪些是可竞争的部分,引进竞争后的效应如何,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条件等等。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或法规,才能正确地引进竞争,并实现公平的健康的竞争。只有在对特定行业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放开竞争才可能有操作性,仅仅一般地呼吁放开竞争或“非禁即入”显然是不够的。第一,在部分垄断行业,正在进行放宽准入的改革。近年来,各“垄断行业”实际上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改革,引进竞争,但各行业放开的情况有所不同。例如2002年以“厂网分开”为中心的电力改革,又如国防军工体系中某些部分的研发和生产任务试行向社会招标,民口(包括国有和民营)相当一批企业和院校以不同的形式参与了军工的投标,效果很好。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经营领域,如道路、上下水管线,绿地等,由于这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道路和管线网络具有自然垄断性),一般都属于非竞争领域,必须由政府向全体市民收费以维持其运转。传统的经营模式都是由政府的专业部门主管、投资和管理。近几年,一些城市的将部分非网络型、可以经营性收费的公共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向社会招标,再由政府授权民间企业特许经营,是很好的尝试。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某些领域的投资、建设、经营业务,可以放开让民间企业竞争进入,有助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也让私人资本有利可图。第二,不同的领域应该开放到什么程度,目前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是需要认真讨论的。关于石油石化行业。石油分为石油开采和石油化工两部分,石化部分早就开放了。一般所说“石油垄断”主要指石油开采。特别是近几年油价持续上升,利润高,“准入”的呼声也高。在这里,问题的实质是:在法律上属于全民所有、关系国计民生的不可再生的矿藏资源的开采,是否准许私人企业进入和参与竞争的问题。从准入门坎看,石油开采的前期工作耗资巨大,要进行大量的地质勘探和研究工作,分析地下油气藏的分布情况,规划生产布局,包括钻井、采油、储运,并不断提高油气藏的采收比例,牵涉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这些工作必须不断进行下去,才能保持有效益的工业开采。对一个特定地域来说,油藏的专有知识必然是排他性的,这也是对该地域开采权的排他性的根据。石油矿藏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战略性的。在石油开采领域,是不是可以准许私人资本进入,允许到多大程度?回答这些问题,不能根据书本的理论,而是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战略目标。比如美国欧洲准许私人公司拥有油田,但必须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一些阿拉伯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富有的石油资源,但对石油工业实行国家垄断。俄罗斯石油天然气储藏丰富,拥有世界探明石油可采储量的6%。俄罗斯在“休克疗法”时期曾将93%的油田卖给私人,但很快就发现,私人资本进入石油能源工业后,带来的不是良性的竞争,而是新兴财阀即“寡头”们的垄断。他们富可敌国,甚至到了企图操纵议会、左右政府人选的地步。这种情况,不论对行业还是对国家都不是好事,因为让私人垄断代替国家垄断,并没有增加国民的福利,反而使国家有限的战略性资源变成了为少数人获得暴利的工具,而国家却缺乏为全社会服务的资金。所以在能源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带有战略意义的矿藏资源是不应该由少数人控制的。而且由于这类工业的竞争力更多依赖于技术进步的推动,私人企业未必比国有企业更能有效地提高生产率。关于电力、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铁路和电力行业都是在网络上运行的系统,铁路网和电力网都是具有严格技术规范的物理网,这就是这类行业“自然垄断”性质的物理基础。电信行业原来也属于这一范畴,但自从无线电信大众化之后,电信的自然垄断地位就被淡化了。上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各国都启动了对铁路、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基本的潮流都是在可引进竞争的环节尽量引进竞争,准许行业外的资本和企业进入,基础物理网系统仍保持垄断地位。但是,这类行业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在运行中需要保持高度的全系统整体协调性,如电力网必须在任何时点保持电流电压的稳定性,铁路系统要求全路网运行的统一调度,等等。处理好个体效率、竞争性和整体协调性的关系,就是这类行业放开竞争后必须妥善解决的头等问题。在电力行业,许多西方国家在改革中将发电、配售电这两侧向私人资本开放,甚至有些国家将电力网也交私人资本经营,但仍保留其地区垄断地位。我国自2002年启动了以“厂网分开”为主要内容的电力行业改革,在发电行业进一步放开了竞争,将原电力总公司拆分为5大中央发电企业和若干地方企业,并准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发电领域。电网仍保持由国有垄断企业经营(分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实行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在配电一侧保留了现状。电力改革遇到了许多复杂问题,比如:如何保证电厂间的平等竞争、电价如何确定、区域电力市场如何建立等,正在不断探索改进。在铁路行业,欧美各国都按“网运分开、引进竞争”的思路进行了改革。美国实行“按地区切块”式的竞争模式。西欧各国普遍将铁路运输向私人放开,但铁路网仍保留国家经营。惟一的例外是英国。英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铁路改革中,不仅将客货运输放开竞争,连原来由国家经营的铁路网也交给私人经营,成立了私人垄断经营的铁路网公司。但是,这一改革的结果并不理想。由于私人公司更看重短期利润和上市业绩,为节约成本疏于对铁路的长期投资和技术改造,不太关心运输安全问题,且大量雇用缺乏经验、技术和责任感的临时工,管理能力又跟不上,结果列车晚点和差错率上升、铁路运行的安全系数大大下降。在私有化后的七八年中,曾出现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列车出轨相撞,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香港凤凰卫视主播人刘海若,就是在2002年5月英国的一次重大出轨事故中负了重伤)。事故频发,沉重打击了英国铁路运输业,客流量大大下降,运营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经过充分调研和社会讨论,全国得到共识:铁路网不能让私人经营。因为铁路网服务具有公益性,路网企业不能仅以短期效益为目标,必须把安全、正点放在首位,必须重视采用新技术。经过对“官营官办”“官营私办、协会监管”等几种方案的选择后,英国政府最终选择了将铁路经营权从私人公司手中收回,交给国有企业管理经营。关于民航。很多人把民航笼统称为垄断行业,但这并不确切。首先民航具有明显的国家战略意义,其次民航具有资金门坎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对安全性可靠性有着极高的要求。民航系统包括空域管理、机场、通讯、信息管理、后勤保障、航空运输服务、财务结算等,是一个高度复杂、高度精密协调的大系统。其中,空域管制是政府责任和国家主权,机场管理是公共服务领域,经营情况完全取决于航班数量和客流量,在航空业务量较小的机场是无利可图的。在空中客货运输服务领域,30年前,各国的民航公司基本都由国家垄断,在上世纪70-80年代,欧美开始放开民航运输领域的竞争,一时形成私人建设民航公司的热潮。美国刚放开民航运输时,很快出现了七八十家民航公司,但很快就发现多数企业因规模过小而无法维持。经过淘汰合并,最后形成十几家全国性的干线航空公司和一些地方性的飞支线的小公司,在细分的市场中各司其责。中国民航早在1980年代就打破了原中国民航一统天下和政企不分的垄断制度,实行了航管、机场、后勤、运输分开,民航运输形成了六家国有大航空公司(北方、国际、东方、南方、西南、西北),各地方又陆续成立了若干小规模航空公司(海南、山东、厦门、四川、上海等地方航空公司)。后来发现,在我国容量有限的民航市场中,航空公司过多还是不利于竞争和管理。2001年经过再次整合,形成了目前三大国家级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并存的竞争格局。近几年进一步扩大了准入范围,已有若干民营航空运输企业加入了航班服务。航空运输实际上是一个微利行业,根据前几年的数据,平均客座率如不能达到65%就会亏损。在当前油价上涨、航空公司之间在旅游淡季竞相进行机票打折优惠,最近某些航空公司已出现亏损。实际上,民航业内反映最大的是航材和航油供应的独家垄断问题。关于军工行业。这是一组为国防采购服务的行业,包含机械加工和诸多高技术制造业,根据各种产品专业化程度或不同用途,与国防的紧密程度有所区别。这类行业的准入困难,就多数情况看,不在于技术门坎,而在于其产品服务对象。所有国家的军工产业的核心部分都和国防战略有关,其技术发展计划和军事采购计划一般都是国家机密。但是,这组行业的多数都具有军民通用性。严格划分外围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的界限是不合理的。比方说特殊钢厂,既可以生产战车和舰艇用钢材,也可以生产钻井设备、石油管道,锅炉用钢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军工企业应该参加民用市场的竞争,同时也应该准许民用企业参加军品订货的竞争。但同时也必须注意,中国还是一个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不如发达国家的企业。面对强大的外国竞争对手,如果没有一定的国家支持和保护,我们的民营企业也可能被外资企业挤出市场,甚至被外资吞并。国家不保持对战略性企业的控制权,必然对国防建设造成威胁。这也是国家必须保留一批国有(或国控)军工企业的重要根据,各国概莫能外。民营企业参加军品研发生产,必须符合军品技术标准。企业的技术能力和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产品的品质必须符合适应战场条件的特殊技术要求。这就是参加竞争的起码资格。另外,让民间企业更多参加军品招标,还必须遵守国家的保密管理法规。私人企业参加军品市场如何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保密条例,是一个有待研究完善的问题。最后,在竞争的环境下,很多企业确实有很好的技术和产品,但由于竞争环境非常激烈,企业的生存面临很大不确定性,像电子信息行业更是如此。如果企业没有起码的规模和较好的市场信誉,就无法保证稳定的供货能力和必不可少的保障服务。这都是必须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所以,尽管当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但也不是一句“非禁即入”就能解决问题的。关于金融服务。实际上我们正处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阶段。90年代,我国银行界曾经尝试放开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范围,如扩大发放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经营牌照,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范围等。但在一些地区,相当一部分新进入的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违规高息揽存、违规放贷,出现大量坏账,造成严重亏损,导致无法兑现储户存款,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国家只得拿出大笔资金进行善后处理。已有的改革实践,要求我们必须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准入规则、监管规则和风险控制办法之后,才能逐步让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企业进入商业金融领域。由于上述因素的制约,对国内资本的准入还不可能较大幅度放开。在这一情况下,金融改革强调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这一思路是否合适,确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所谓“垄断行业”,可分为稀缺战略资源类(如石油),网络型自然垄断类(铁路、电力、电信),国家战略行业类(如民航、军工),和经济命脉类(如金融)。要破除垄断,必须对特定行业的服务对象、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运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这是正确引进竞争、提高效益、行业运行水平的前提。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对国家战略有重大意义的行业可有限的开放竞争,以激励全行业提高效率,主体部分还要国家保持控制。网络型行业中的物理网部分带有自然垄断性质,实践证明自然垄断的设施让私人经营,效果不一定比国营企业效果好。中外经验说明,带有垄断性质的资源或资产(设施),国家垄断固然会有低效和收入不均(行业内享受垄断利润),但这类领域的垄断很难打破,尽管各国都做过很多尝试,但改革的结果,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用竞争代替垄断,而是用私人垄断代替国家垄断。这样效率不一定提高,公平反受损害。所以,在这个领域,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加强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对垄断利润收税(垄断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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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传音

这种题目起码要50000分才会有人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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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惊心生活

随便抄点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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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罗C梅西梅

中石油职称论文石油论文参考文献: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摘 要: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不同时期的政府规制。本文从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逐渐放松、由限制性转向激励性、规制具有柔性等特点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关键词: 石油石化行业 政府规制 改进思路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双轨制,再到市场经济时期的演变。不同时期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的价格、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的市场准入、行业环保政策、包括资源税和矿区开采费等在内的财税等方面进行了规制。政府规制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与配置低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一、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的特点(一)规制内涵丰富在石油石化政府规制脉络中,国家对石油企业的市场准入、油气价格定价权、企业产权变更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微观主体企业的规制(主要体现经济性规制);国家在财税金融、政策法规方面的规定(其中环保政策体现了社会性规制),体现了对石油石化行业的宏观干预。由此看来,政府对石油石化行业的规制是全方位的复杂性的规制(见表1)。(二)规制逐渐放松石油石化行业的政府规制是逐步放松的(表1)。主要通过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体现:从石油、天然气价格来看,由计划上的政府完全定价到政府与市场双轨定价,再到放开市场定价,体现了价格规制的逐渐放开;准入上,炼化和销售上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竞争主体;产权改革上,由原来的完全国有独资石油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的现代股份制企业集团,实现了政企分开,明确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同时,国家通过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勘探开发领域;财税上,资源税的从量计征酝酿从价计征等。这些措施均以市场为导向,逐渐向市场化迈进,体现了规制的放松。(三)规制由限制性转向激励性常见的激励性规制包括最高价格限制、标尺竞争、不对称规制等,具体到石油石化行业表现在:国内原油价格对国际原油价规定了参照区间(为每桶80-150美元),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天然气价格规定了最高浮动上限(为10%),企业可以在这个上限以下努力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在鼓励外资设备和技术引进上,基本上采取了优惠的出口退税或免税;在油气炼化和销售环节,由于有竞争企业的引入,小企业只有压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在同三大石油公司竞争间获得少许的利益。同时,对三大石油公司提高自身效率起到一定刺激作用。(四)政府规制的特殊性———具有柔性我国作为转型中的国家,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表现出特殊性(表1)。例如,成品油价格虽然逐步市场化,允许油价自由浮动,但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其基准价定价的权力;而对天然气气价虽然也逐渐市场化,但国家对其基准价浮动掌握主动权;在资源税上,国家将逐步由传统的量计征改为以市场价格变动的从价计征;在产权治理上,石油公司原有计划体制下的全资国有企业,变为与国际接轨的集团公司,下设若干股份公司;在环保政策上,各公司规定了排污指标,这些指标可以探索拿到排污交易所进行交易等。这些都从不同层面体现了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政府强制性规制与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机制是相互融合的,是具有柔 性的规制。二、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消费者在同规制机构、企业的三方博弈中处于劣势消费者处于劣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石油石化行业的行政垄断特性较强,企业借助与政府的关系和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寻租更便利,从而达到合乎企业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相对于整个油气市场来说,油气市场发育不全,交易成本较大,因而油气企业内部交易要优于市场交易,油气企业内部交易的强化,越发阻隔了新市场的发育。由于油气企业内部交易强化,企业内部成本得不到真实反映,在非真实成本基础上的产品价格加成(成本+利润加成)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润。同时,企业内部也控制了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按照不同的消费水平区域可以实现消费者价格歧视政策,从而获得超额利润,消费者福利得到损失。(二)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边界需进一步厘清在石油石化行业,中下游是垄断竞争市场,中下游产业链效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炼化虽然时有亏损但通过销售盈利均可弥补,竞争使得国有油企面临降低成本的压力,同时使民营企业分享到一定利润。今后油气炼化环节应该寻求更多的互利合作,更多的向外来资本开放。而石油石化的勘探开发和运输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更多的应该是政府对这些领域引入竞争,降低民营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门槛。不管是在石油石化行业炼化销售的行政垄断环节,还是在勘探开发和运输的自然垄断环节,政府要把握好该行业竞争的度,在引入竞争上,竞争主体和力量太小,则达不到刺激行业整体活力,此时要放松规制,引入更多的竞争;如果引入竞争力量过多过散,则行业可能盲目竞争导致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则要代替市场进行更多的干预。(三)法律、独立规制机构和监督机制三者需进一步磨合我国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独立规制的效用要完全发挥其作用,有赖于相应法律和监督机制的进一步磨合和完善。《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对该行业有一定约束效力,但专门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的法律缺失,行业作为和政府的规制受到合法性的挑战。独立规制机构的权力和效力受到掣缚。同时,政府针对独立规制机构的独立监督机构缺失,导致政监不分,加上民间监督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对独立规制机构的监督失效。(四)石油石化行业改革不能脱离其市场结构和行业特性对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不能忽视其市场结构和行业特性。一方面,该行业市场结构模式兼具有区域垂直垄断模式、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特点,因而采取纵向环节的分离模式较难。区域垂直垄断表现在三大石油公司南北、海陆实行区域分治,各自在其区域内实行勘探开发、炼化、销售的垂直一体化管理。同时,三大石油公司在全国的不断扩张,各自垄断区域范围扩大,使得区域垂直一体化模式兼具了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的特点。另一方面,我国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在落后的西部地区,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即使油气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由于其行业性质决定了企业要拥有较多资本和较高技术,盲目的进入反而降低整体效率。因此,石油石化行业改革既要考虑区域垂直垄断模式、整体垂直一体化模式特点,又要考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特点,避免不当的产业结构调整。三、我国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的改进思路针对以上的问题分析,提出石油石化行业政府规制的改进思路:1.建立政府和油企之间的良性关系。一是继续坚持探索国有企业行业政企分开的产权改革,政府政务公开尤其是各部门政府的财务要公开或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或托管,政府规制制定要走法律程序;规制的方向应该转向适合公共群体的利益为重。二是通过投标招标等合规程序建立政府项目和企业之间的良性关系,继续深化现代企业制改革和加大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力度,企业财务公开和由第三方审计,企业物料采购和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环节建立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等。2.建立独立的能源规制机构。这样实现了对规制者的政监分离,独立规制机构的效用可以发挥,又能节约重置规制机构的成本,还能用下面机构来反映规制绩效和对行业实行有效的监督。而从长远来看,真正独立的能源规制机构的建立,要先完善的各部门法律和监督机制,再加上产权改革,政企、政监分离,从而能发挥独立规制机构的效力。3.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内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并细化相关的出台规则。打破经营上因行政垄断造成的不公平,考虑逐步放开对原油贸易环节的管制,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以达到增加市场竞争、破除行业垄断的目的。4.实施激励性规制措施。这要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激励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激励程度上要合理。二是被激励行业企业(在我国特别是经理人)要有按激励方向上的反应,这需要行业企业组织有接纳政府和市场激励的有效机制。三是特别对掌握企业运转的经理人实行竞争上岗,对经理人设定综合考评奖励指标体系等。5.促使企业利润和社会福利之间达到合意的均衡。必须在企业会计业成本公开化、集团企业内部之间引入内部竞争机制、培育集团外市场势力、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和区域间合理的比照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适当让利给消费者等方面进行改革。参考文献:[1]李郁芳.体制转轨期间政府规制失灵的理论分析[J].暨南学报,2002(6)[2]张凤兵等.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结构模式及其转换———以发达国家电力行业改革为例[J].理论学刊,2009(2)[3]黄朴,付庆祥.石油企业成品油自主降价原因和影响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2)[4]王孝莹,张丰智.石油产业垄断性质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2)[5]白让让.规制经济研究中的政策偏好与现实反差[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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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度向上傾斜

石油工程可以写的题目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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