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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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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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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也去不了

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以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为对象[摘要]: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完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明确工人的权益。工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大超出《劳动法》的规定,有关工资、加班费的制度也明显侵犯了工人的权益。工人的工作条件差,噪音、粉尘的工作环境对身体有很大伤害,劳动保护方面存在巨大空白。工人没有有力的劳动保障,工会、工商局等相关组织的工作不到位,缺乏有力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在现实中没有有效约束力,再加上工人本身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从而工人一直处于极度弱式的地位。针对这种情况,可从工会建设、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加强劳动监察等方面去开展工作。[关键词] 合同 工作 工资 劳动保障一、 文章背景笔者以海南三亚的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为对象。这家大理石的规模在三亚是数一数二的。老板40余岁,已从事大理石行业15年。现在扩建后的厂房占地面积为1000多平米,,共有大型切割机11台,一辆货车,从事生产工作的工人保持在30至45人间,还包括6名管理、销售、财务人员,今年石材的销售总值约为1500万。在海南这样一个相对没有广东私营经济典型的大环境中,通过对一家相对东莞很多工厂还要小的大理石厂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些小规模的、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对这类企业总体初步分析。二、 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一) 合同相比过去而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确立日益契约化。过去业主与雇工关系主要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 现在双方主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总体而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全国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左右, 在各类民营企业中, 私营企业的签订率最低, 有些地方仅为20%~30%。[1]不仅仅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我们还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劳动合同是否对于企业主和工人双方都只是一种形式,是否真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真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反映,首先,私营企业所起草的合同往往不规范、不完备,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而实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模糊甚至违法等问题,对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关键内容往往模糊不清,甚至只字不提。其次,实际的劳动合同内容并不能基本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而是仅仅只对雇主有利。最后,工人在选择是否签劳动合同时,其实并没有真正的选择权。不签合同就意味着失去这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自然对合同中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条件只能接受。以该石材厂为例,从04年起,雇主才开始与雇工签订合同,之前都为口头协议。雇主与雇工之间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人必须为雇主满一年才算合同终止,中途不得违规辞职,否则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或因工作表现不好,中途被雇主辞退的员工,同样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这种情况雇主应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而现实情况是工人不但没有经济补偿,反而要损失一部分的工资。在这里需要指出,在年初和上半年的时候,工厂所接的活会比较少。而下半年的时候,工厂的工程量急剧增加,这就更加需要具有熟练手艺的工人。为了防止工人转向其他工厂,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之一。此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无特殊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现实情况允许吗?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收。[3]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唯一目的是通过剩余劳动的吸收获取剩余价值,在工人年轻力壮,技术娴熟时将劳动力吸收到极致,从而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更多剩余价值。至于这种高强度的劳动对工人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劳动力本身过早的枯竭和死亡,资本家全然不顾,他只关心寻找到下一个正处于劳动力旺盛的目标。还有由于这种工厂毕竟是小规模的,无法保证自己来年的经营情况,而对于工人尤其是老师傅,他们也会选择来年到哪家厂去拿更高的工资,因此雇主通常只会和工人签订一年合同,一年一年签。至于劳动报酬,雇主在正式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工人的工资应为多少,只是说明按双方约定数额。雇主会在另外一张纸上写明和工人约定的工资数额,但这张纸只有雇主有。也就是说万一发生什么状况,工人没有事实依据证明他所应得的工资。毫无疑问,这对于工人的利益是完全没有保障的。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这份合同只字未提。而这对于从事机械加工的大理石工人而言却非常重要,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噪音、粉尘对身体也有很大伤害,而在合同却完全没有一些相关的劳动保护内容,对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没有明确规定。总之,现实情况往往是合同本身其实是保障工人利益的一纸空文,合同本身就不规范、不公平,不合法,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障等劳动标准的规定很不具体, 这样出现问题时就不便把握和操作。劳动合同不完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雇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处境,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很难明确自己应有的权益。笔者想说明,首先,由于一些雇主本身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够,所起草的劳动合同就不规范,没有包含应有的内容。即使了解,也会隐藏、忽略掉这些对减少雇主利益的内容。其次,由于大多工人的素质低,知识水平不够,他们更不知道合同原来要包含这些对他们有利的内容,不知道合同上的一些规定是不合法的。此外,现实中他们对于一份即使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往往也只能全盘接受,毕竟在巨大生存压力的情况下,先获得一份工作是最重要的。(二) 工作(1)工作时间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工人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没有假期。这明显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用人单位应在元旦、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放假的规定。合同中明确写到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7:30-12:00,下午2:00-6:45,加班时间晚上8:00-11:00。加班按个数算,必须加满3个小时。中午1:20-2:15,有必要工人必须听从雇主安排加班。也就是说,工人一天的工作时间至少为9个小时15分,可能长达12、13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至少为70小时。很显然,这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的制度。另外,《劳动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通常年末时,工厂工程量大,雇主经常会强制要求全体加班。当雇主要求加班时,工人无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都必须加班。常常有很多工人一个月中有20天以上甚至全月都加班。表一:11月份厂内10名工人的加班情况工人ABCDEFGHIJ加班个数529302330雇主正是通过加班来延长工作日,从而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来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2)工作内容工厂主要负责大理石的加工。雇主、销售人员从市场上拉到订货单,再交给工人。工人的工作一般为用切割机切割石材,要两个工人一起搬运、协作劳动。切割完后,有的需要磨边,大多数都用手动打磨机,也有自动打磨机。在进行石材再加工时,经常要用银石胶黏贴石材。还要负责到客户家进行后期安装。(3)工作条件与环境工人并不一定在工厂里工作。这家大理石厂有一个门市部,厂里有10名工人,还有另外5个工地,其中一个工地放置27名工人。工人随时都得听从雇主的安排,到另外的工地去工作,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更加恶劣。在工作过程中,工人要一直忍受的就是机器切割、打磨石材的噪声。工人要长时间处于高达110分贝的吵杂环境下,而工人没有任何防御噪声的装备,工作现场也没有任何防噪音设备。还有因为切割、打磨石材是都会产生很多粉尘的,工人工作时也一直处于漫天的粉尘中,却仅仅依靠一层普通口罩稍微保护一下,工作现场没有任何防尘设备。另外,工人要经常搬运十分沉重的大理石,时常发生砸伤、压伤。工人使用打磨机,操作切割机,这些锋利的磨片对工人来说是非常大的安全威胁,对于有5、6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傅来说还好,而对于才工作半年的学徒工来说,就经常发生小事故,如砸杀造成手指粉碎性骨折、被磨片割到。在工人将石材黏贴起来时还会接触到银石胶,这些是有毒的,而工人别无选择,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只能直接接触。可见,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的工作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在噪声、灰尘、有毒物质等等危害工人的环境下,工人既无任何有效防御装备,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对于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人也只能自己小心就是。[1]一般说来,私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防护设施缺乏,尤其是机械加工业等行业劳动条件极差。特别是对于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而言,雇主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雇主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更多机器、劳动力上,来扩大再生产,而不会是工人的劳动保护设施上。并且雇工中也普遍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很少要求重视、改善劳动保护工作。(三) 工资这个大理石厂中共有37名工人,工人的技术对于雇主来说非常重要。老师傅娴熟的技术做的工好,出现错单的情况少,并且跟雇主久了,做工勤快又老实。而学徒工既要老师傅带着,出现错单的情况比较多,自然也就浪费石材、耽误工期。根据不同水平的工人所给的工资也就不一样。具体情况如下表2 工人工资水平工人类型人数工作年数月基本工资学徒工101年以下600元中等工人311年至5年1300元至1500元老师傅65至6年2000元至3000元这些工资都是包吃包住的,如果工人不在厂里吃,每月补助300元的生活费。至于加班费,原先规定15元一个加班,由于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在如果加工地的班(活比较辛苦),一个班30元,加厂里的班,一个班25元。即使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费仍然不变,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从数字上,工人的名义工资增加了,但伴随着物价上涨,工人的实际工资并不见得也一定增加。在这里说明,大理石厂因为是极其需要技术工的,所以对于老师傅给的工资很高,希望其来年也能继续留下来。一个工人属于哪种级别的工人,主要是看他的手艺、技术如何。通常一个老师傅需要负责带2个学徒工,这些学徒工一般是老师傅的亲戚之类的,也有自己找过来的,学徒工私下也会给老师傅一些红包之类。这样雇主就省下一笔培训学徒工的费用,由于这些学徒工的基本工资低,他们会加班比较勤,由他们来做大多数简单的工作,并且让他们看到老师傅的高工资,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工作,早日出师。这个大理石厂在工人进厂时没有收取押金,但每月只发放工资的80%,等到年终时才将剩余的20%结清。如果工人没有干满一年,则扣除这20%,这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5]。但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保证工人在下半年活多的时候,没有因别家厂工资高而跑掉。合同中明确写到,如果工人请病假,2天以内有工资和生活费,超过2天后的假期没有工资、生活费。事假的话不超过一天生活费照给,但没有工资。事假超过一天则一律没有工资、生活费。工人旷工,按3倍工资扣罚。通常工人身体不适、工作太累或有事要求请假时,雇主还是比较人性化管理的,问清原因,时间不长都是可以准假的。但笔者再次强调,娴熟的技术工对于大理石厂是非常紧俏的,雇主对于工人请假的一些要求之所以比较宽容,另外还包括给工人提供较好的伙食,对工人家属的一些照顾,这些人性化管理追根到底是出于雇主对娴熟技术工的迫切需要,是处于自身人力能力资源建设的需要,而非如雇主认为的自己关心工人,努力使企业成为一个大家庭。一份调查显示[6],私营企业被调查雇工中有1/ 4 在来到企业后,家中办过红白大事,其中25 %场合老板登门看望,30 %场合老板送去礼金、礼物,10 %的场合老板派人去帮忙。也有1/ 4 雇工在来到企业后遇到老板家办红白大事,他们之中有25 %登门看望,25 %送去礼金、礼物, %前去帮忙、出力。雇主努力营造一种人人为厂的氛围,确实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有利于调动雇工的积极性,将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延伸到私人生活领域,为赤裸裸的劳资关系披上私人感情色彩,涂上大家庭的温馨色调。(四) 劳动保障(1)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而当雇主提出用工人工资来交每人100元的社会保险费时,工人们不同意,结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不了了之。给雇主工作超过一年的工人都没有社会保险,那么那些临时进来的员工就更不可能有社会保险。可见,连工人自己都不争取合法权益,雇主更不可能为工人考虑,再加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责任不到位,工人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都无法保障。至于其他的养老、医疗保险,这些在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都无法保证,在一些不正规的、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就更无从谈起了。(2)工伤前面已提到大理石厂时不时发生工人受伤。工人一旦发生工伤,雇主会将工人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全部的医药费。并且在受伤恢复期间,工人可以不干活,但照发工资、生活费。但如果工人因为受伤影响了劳动能力,雇主一般会劝退工人,或者等到来年工人想继续在这个厂干下去时,雇主会想法设法不让其干下去。所以在工人发生工伤,而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甚至自己承担的大环境下,相对而言,这家工厂还是比较人性化。以下调查数据可以反映私营企业工人工伤的处理情况,当雇工发生工伤后,工资照发的占 % , %工资要全部扣除, %要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2/ 3 的情况下是由企业支付, %由企业支付一部分, %要由受伤雇工自己支付[8]。但令人深思的是,工人本身往往缺乏维权意识根本不知道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益, 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更不知道采取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没有社会保险,如果碰上不好的雇主,工人就处于绝境了。(3)法律法规及相关组织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了很多对工人有利的内容,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法律法规到底对私营企业主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在雇主和工人真正签订的合同中,有多少内容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大规模的、正规的私营企业中都无法保证,那么这在中国绝大多数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就更不乐观了,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自身法制观念淡薄的私营企业主。另外,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人本身的意义何在?广大私营企业的工人自身知识水平不够,对切合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完全不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再加上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工会责任的不到位,这些法律法规、组织都无法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三 结论对于私营企业的这些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等组织建设, 实现劳资协商集体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的规定, 私营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所以, 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等组织, 对有条件而不愿建的企业要依法强制推行, 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加入社区工会、行业工会。已建私营企业工会的要确实发挥应有作用, 善于倾听工人的意见和要求, 并及时与私营企业主进行沟通和协商, 以化解劳资矛盾于萌芽状态。( 二)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雇工自我保护意识。一要重点加强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宣传, 让工人知法、懂法, 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二要强化私营企业对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提高工人的安全保护意识, 防患于未然。(三)加强劳动监察, 保证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目前雇工权益保护问题基本由劳动部门处理, 但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今后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方面的力量, 建立由被动接案变为主动出击的长效监督工作机制。劳动监察部门自身也必须依法办事, 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强最基本的工人社会保险的实现工作。--------------------------------------------------------------------------------[1] 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二章,第十七条。[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章,第五十条。[6]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1页。[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章,第七十二条。[8]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0页。--------------------------------------------------------------------------------参考文献1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5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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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小百合

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探讨某某市是一座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该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综合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引了数百万外来员工到务工创业。外来员工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能否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是关系到我市能否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的现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者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双方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相违背的一面,其相违背的一面在于,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利润与成本是相互对立的两个因素,双方是互成反比的关系,而劳动者收入是与成本有关的,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总是以降低成本来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在这样的目的驱使下,往往导致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投入不足,牺牲员工工资利益。我市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自身保障意识差,相关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存在工资低,拖欠、克扣工资,加班时间长、缺乏劳动保障、福利待遇差等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市加班现象比较严重,相当部门企业员工每天工作在12小时左右,甚至在17—18小时。另外,某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成就,无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力身心也受到严重伤害。一些企业在制订关系员工切身利益时,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自主制订。一味追求低成本,使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并且由劳动者来承担恶性竞争导致的后果,即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缺乏等现象。(二)地方政府角色的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以获得最广大劳动者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在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但是,我市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采取粗放型的发展形式,投入大量的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以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作为其在国际市场上招商引资的优势,吸引了广大外资企业的入驻。因此,某些县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地方投资环境对资本的吸引力,而对外来员工的权益较为忽视。“低劳动力成本”成为招商引资的“法宝”,甚至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某些县将“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但在各种经济数据背后却有着不和谐的一面。(三)现有工会组织体制面临挑战。相当部分的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设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外来员工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企业的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主席往往由经营者兼任,使工会活动缺乏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中,如任意辞退员工、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缺少诉求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往往会激化劳资矛盾。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难免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却存在不和谐现象,特别是劳资矛盾比较普遍,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冲突。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劳资冲突已成为影响和谐的一个个重要方面。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一线劳动的工人是我们人民中的大多数。他们都是通过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来感受社会福利的优劣。如果他们在资源分享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感受不到社会的福利,必然会产生不满情绪,积累越长,反社会的倾向就越强烈。特别是在gdp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如果×××阶层的财富急剧膨胀,而普通劳动者收入低、增长缓慢的话,很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其实,劳动者的收入低、增长慢,并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如果相当大的一个劳工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就意味着消费品市场的萎缩。而且从国际上来说,低收入群体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繁荣,迫使中国依靠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这样为贸易方实施反倾销、征收惩罚性关税提供了借口。近年来,我市出现的缺工现象,就与工资水平低、加班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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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dandan

2008年6月1日 【“限塑令”简介】[编辑本段] 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被群众称为“限塑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限塑令”的由来】[编辑本段] 国家实行“限塑令”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遏制“白色污染”。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该通知被群众称为“限塑令”。 该通知中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毫米的塑料购物袋。针对毫米的具体指标要求,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市场80%以上的塑料购物袋厚度都无法达到要求,一般农贸市场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厚度在毫米左右,大型超市和商场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厚度一般在毫米至毫米之间。 2008年2月5日,国家标准委出台首部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4日。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完成。其中规定,塑料购物袋的厚度必须≥毫米。在颜色方面,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应为本色。外观上,不允许出现气泡、穿孔等瑕疵。在食品安全方面,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必须标有“食品用”字样。使用安全方面,塑料袋必须有安全性说明和警告语,如“为了避免和防止窒息等危险,请远离婴儿和幼儿”等。在环保方面,塑料袋必须标有“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请多次使用”文字。同时,塑料袋应明确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并明确标识公称承重,单位为千克。【“限塑令”的内容】[编辑本段]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7〕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质检总局要加快修订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制订醒目的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是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场所,而且目前大多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旅客列车、客船、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废旧物资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五、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结合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 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制订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节约 环保 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8年1月4日印发【“限塑令”的实施】[编辑本段] 2008年6月1日是“限塑令”实施首日,从该天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将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也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北京主要超市、商场、市场已纷纷亮出塑料购物袋收费的公示牌,售价最低为元,最高则达到元。 国内一些大型超市数月前就已经开始有步骤地推行环保布袋。在广州华润万家五羊新城店,从去年中秋节开始,就策划了如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即赠送精美环保布袋的一系列环保促销活动。但是,一些小商品店、菜市场等可能成为“限塑令”的“盲点”。 大多数地区的工商及物价部门为配合“限塑令”,纷纷表示要对不合格塑料袋生产厂家及经营商家进行全面清理,但并未要求统一定价,由商家依据自己的成本支出自主定价。一些专家据此认为,以前消费者使用塑料袋的费用其实是包括在商品里的,而“限塑令”的到来促使商家把原来商品的价格还原,让以前隐含在商品里的塑料袋价格“浮出水面”,不过是把“暗收费”改成了“明收费”。 诚然,“限塑令”效果的显现,需要一个过程,也存在执法上的多种难处。但要真正让“限塑令”落到实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刚性的监管措施。一是要对购物袋的材质严格把关,一定要使用环保的、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二是对于目前因现实条件还无法完全以环保材质替代的地区,在尽量减少塑料袋使用的前提下,严格定价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经营机构进行抽查,完善相关奖惩机制,不可使“限塑令”沦为一纸空文。【“限塑令”的影响】[编辑本段]〖厂家:优胜劣汰洗牌提速〗[编辑本段] 有的包装用品公司原先既做超薄塑料袋,也做厚塑料袋。有的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型技术投入生产后,新型塑料袋的厚度符合标准,不但更环保,成本也大大节省。面对限塑令,这类企业放弃从前的生产线,全力投入新品生产。 当然,能够从容转身的企业并不多。例如对上海塑料包装行业的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塑料马甲袋年产量约5万吨,分布在大大小小1500多家塑料企业,其中通过食品级塑料袋生产QS认证的企业只有10多家,大型塑料袋生产企业不到10家。很多小厂使用回料生产,生产环境恶劣,一些作坊之间挂靠废品回收站,两三台吹塑机就可以加工,每月产销量达30吨左右。 塑料袋还是塑料制品中最低层次的产品,行业利润率不足5%,远远低于其他工业包装类产品。一般家庭作坊生产超薄塑料袋,每吨原材料能生产出100万个塑料袋,批发利润分摊到每个袋子上只有元左右。 有专家认为,限塑令一出,价廉质次的超薄塑料袋失去销路,行业内众多小企业、小作坊将面临洗牌。大型塑料包装企业超薄塑料袋产品较少,转型容易,因此多数表示所受影响不大。新规出台,市场上可降解塑料袋、环保厚塑料袋、无纺布袋等产品销路变得更好,刺激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研发,塑料行业的整体利润率也将显著提高。 但也有一些大型企业表示担忧,不知道政策执行后市场行为会怎样变化。最初政策会对市场带来强烈冲击,但几个月后政策会不会被钻空子?政策效应能不能一直持续?如新标准中规定塑料购物袋要达到重复使用7次以上,但强度很难检测,厚度达标的塑料袋可能大量使用回料、填充料,强度反而不够,很容易破损。 〖商家:收银减速需寻对策〗[编辑本段](1)超市/大卖场[编辑本段] 塑料袋从免费到收费,作为塑料袋使用的主要场所——超市大卖场,在服务上已有了悄悄的跟进动作。 收银流程悄悄变化。实施“限塑令”,大卖场的收银通道要比过去增加一道程序——询问顾客是否打算花钱购买塑料马甲袋,这势必影响收银速度,那么大卖场是如何解决的呢?据了解,沃尔玛早在今年3月份就开辟了“无塑料袋快速通道”,凡是自带购物袋的顾客可以在此通道快速结账,而需要购买塑料袋的顾客则在其它收银台结账,顾客分流后加快流通速度。 限塑令实施第一天恰逢“六一”儿童节,将是销售高峰,有的商家在开启所有收银台的基础上,还将在一些收银台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一位专门刷条码、收钱,另一位帮着顾客把东西装进购物袋。 同时,超市卖场方面建议消费者在结账时,就事先将自带的购物袋打开准备好,以此加快收银速度。 提供购物篮租用服务。为了将环保进行到底,有些超市还推出了“出租购物篮”服务。据沃尔玛上海区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顾客来超市购物忘了带袋子,也不打算花钱买塑料袋,超市可以提供租用购物篮服务,消费者只需付一定押金就能租用一个塑料网状购物篮,大约有40厘米深,如果在一周内将购物篮归还,凭租用小票就可以拿回押金。目前,租用价格等相关细则正在制订中,预计6月中旬公布。 6月1日就快到了,带着何种工具去购物成了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买一个环保购物袋确实是最简便的,可是这种购物袋的价格和质量却让很多人不甘心掏出钱来。其实环保购物袋只是一个概念,并没有设定统一的颜色甚至是式样,无纺布也只是能反复使用的材料之一。 在人们为选择购物袋头痛的时候,曾经提供免费塑料袋的商家们,也采用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大型超市在按部就班准备,从6月1日开始,顾客要想得到塑料袋肯定要另付费。可对一些小商户而言,提供免费的塑料袋还要执行一段时间。 在超市的收银台,总可以看到收银员身边成堆的塑料购物袋,不过从6月1日起,他们身边的塑料袋将大量减少。塑料袋将不再是免费赠品,而是成了明码标价的商品。为了响应“禁塑令”,各大连锁超市已经准备好相当数量的环保型购物袋。 家乐福 与华润万家超市相似,家乐福超市现在也在“吃老本”,到本月末,超市库存的塑料袋也将用光。记者走访了5家连锁超市发现,每个连锁店都在采取换购、赠送等方式,向顾客提供环保购物袋。从超市有关负责人口中得知,从6月1日起,该超市塑料包装袋也将收费,小号购物袋价格为元/个,中号为元/个,大号为元/个。 易买得 记者在其店内看到,关于“禁塑令”的宣传广告被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少顾客在购物的同时已开始购买或兑换环保购物袋。从公司负责人口中得知,“禁塑令”执行当天开始,超市的塑料袋将“明码标价”,大号塑料袋价格为元/个,小号塑料袋价格为元/个。 津工超市 津工超市是天津市连锁店最多的超市,已达300个左右,遍布天津市各社区。同样,从6月1日起,塑料袋将不再是免费赠品,而是按照不同尺寸收费。此外,超市还将向消费一定金额的顾客免费提供环保购物袋。记者走访几处连锁店周边的社区了解到,不少经常到津工超市购物的居民,已经通过超市宣传对“禁塑令”有所了解,有些居民甚至已经自备好可以反复使用的包装袋、菜篮子。(2)塑料袋批发市场[编辑本段] 记者在大胡同批发市场看到,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一些专门批发塑料袋的商贩也开始“转变思路”,原先放在摊前的各种颜色的超薄塑料袋已经踪影全无,取而代之的是可降解的厚塑料袋。 记者在两处摊位前看到,其中一家虽然还有一些各色的超薄塑料袋,但比以前已经少了很多。“虽然现在我们还没听到消息到底让不让卖,但已经不敢多进货了。”这名摊主介绍说,虽然以前批发塑料袋给自己带来的收入还不错,但现在国家有规定了,所以,自己也只能改变思路,不会“顶风作案”。 和这个还存有少量超薄塑料袋的批发商比起来,另外一家专门批发环保购物袋的商家似乎“禁塑”得更为彻底。“价钱确实是比以前贵了,但这种明显比以前那些厚不少,用着也结实啊。”对于一些想要批发塑料袋的人,女摊主忙着解释。在她看来,自己这也是变相地宣传环保,让大家更接受环保塑料袋。(3)农贸市场[编辑本段] 批发的忙着“转变思路”,使用的等着“静观其变”。和塑料袋批发商对于“禁塑”的重视比起来,记者在各农贸市场所看到的情况,却是大相径庭,而对于“再有一个星期就要实施‘禁塑令’”的说法,小贩们也并没放在心上。显然,农贸市场成了“禁塑”的盲区。 昨天下午,记者在红桥区一家大型农贸市场里看到,由于正是买菜高峰段,小商贩们都是忙个不停,而就挂在摊位前的塑料袋也被他们一个个免费送给顾客装东西用。“禁止使用塑料袋的事我倒是听说了,但现在市场里也没个规定告诉我们到底怎么办。”一名卖蔬菜的中年男子说,人家来买菜,他还得告诉人家得收塑料袋钱,如果市场没硬性规定的话,他真不知道怎么张嘴。 随后,记者走访了河西区以及南开区等多家农贸市场发现,对于即将实施的“禁塑令”,小商贩们都没太当回事。〖市民:少了袋装垃圾咋办〗[编辑本段] 家住浦东新区的张晓贞,一天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塑料袋——早晨为家人买早点、下午到菜场买菜、晚上到超市采购日用品,用的都是塑料袋。她告诉记者,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她也是支持“限塑令”的,但塑料袋不再免费,买东西可以用布袋子,拎菜篮子,最让她犯难的是:多年养成的用塑料袋装垃圾的习惯,该怎么改呢?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与张阿姨有同样烦恼的市民不在少数。目前,大多市民家里装垃圾的塑料袋都是从超市、菜场购物时免费送的,回家往垃圾桶上一套,垃圾装满了就直接打包、扔掉。“限塑令”实施后,用何种物品替代塑料袋装垃圾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年轻人大多倾向在超市购买专用的环保垃圾袋。在金桥家乐福超市记者看到,这些环保垃圾袋品种、规格都比较丰富,每百只价格在4元至10元之间。 中老年人打算买垃圾袋的人并不多。他们未雨绸缪,早在“限塑令”出台后,就忙着“囤积”各种塑料袋了。据了解,本市不少居民都在收集塑料袋,以备6月之后使用,有的甚至从4月份就开始了,至今已经“攒”了近200个。一位年近六十的老年人说出了他们的心声:生活垃圾杂七杂八,剩饭泔脚、菜皮蛋壳,这些不用塑料袋装,怎么处理?他们习惯了有袋的生活,乍一离开,有些不适应。 作为垃圾收集储运单位,上海市环卫部门也有隐忧。一位环卫工作者告诉记者,为了解决暴露垃圾污染环境问题,上海用了10年使市民渐渐养成了垃圾袋装化。现在一纸“限塑令”减少了塑料袋的产生,有可能导致暴露垃圾的回潮,增加环卫作业的麻烦。【“限塑令”Q&A】[编辑本段]“限塑令”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实施等问题已经成为广大市民百姓议论的热点。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某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答: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提高广大市民百姓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就是培养广大市民百姓树立“减少或不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引导和鼓励广大市民百姓改变购物习惯,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从而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问:“限塑令”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限塑令”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问:“限塑令”主要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限塑令”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限塑令”所称的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可以说基本涵盖了所有商品零售环节。 问:“限塑令”中所称的塑料购物袋是不是我们平日在商场、超市经常见到和使用的塑料袋? 答:“限塑令”明确规定,塑料购物袋系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这里所讲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这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今年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问:“限塑令”并没有对塑料购物袋明确定价,但对某些零售企业采取定价过低、不明码标价销售塑料购物袋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违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限塑令”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也就是说,塑料购物袋的定价不得低于经营成本;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要按明码标定的价格向消费者足额收费,并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打折销售、无偿提供或以旧换新、购物超过一定额度免费赠送等方法皆为违规。 【限塑已成世界共识】 无论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美洲、欧洲,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较多的亚洲和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出台各种政策法规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限制塑料袋的使用以减少“白色污染”、减轻环境压力,已逐渐成为世界的共识。 德国的大多数商店让消费者自行选择是使用塑料袋还是帆布或棉布购物袋—当然要花钱。塑料袋根据大小来收费,从欧元到欧元不等;帆布袋或棉布袋售价不到1欧元。此外,所有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商店都要缴纳回收费。 美国旧金山市议会2007年3月通过了禁止超市、药店等零售商使用化工塑料袋法案,从而成为通过此类环境法案的第一个美国城市。法案规定,当地零售商只允许向顾客提供纸袋、布袋或以玉米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可降解生物塑料袋,化工塑料袋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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