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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beauty
首页 > 职称论文 > 兰陵美酒资产重组案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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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365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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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模式案例分析 xxxx年证券市场兴起了重组浪潮,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要生存要发展,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良好的公司特别是高科技民营企业急于进入资本市场,以求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以资本运作获利为目的的。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差价,资产转让获得现金,二级市场炒作获爆利。无论在于什么目的,从企业的重组模式看,主要有四种,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有效的壳资源进行分析。 一、股权协议转让 股权转 让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有偿或无偿受让另一个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而达到控股目的的协议方式。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权有偿转让式 股权有偿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协议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行为,有时亦称股权有偿协议转让,股权有偿转让一般是善意并购,即在并购前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双方就有关并购价格、支付方式、双方的法律地位、富余职工的安排等内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是指国家股和法人股。 按照并购的对象划分,股权有偿转让主要分为两类,即上市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股权有偿转让和上市公司作为并购公司的股权有偿转让。 案例分析:中远--众城资产重组案 受让双方基本情况:a、中远置业是中远集团于1997年3月27日成立的大型 控股公司,注册资金亿元。中远集团是1993年组建的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为核心的企业,在国家56家特大型国营集团公司中排名第五,中远集团的集装箱的置位总量居世界第四位。中远置业这次行动是在中远集团支持下完成的。b、众城实业由于199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产业不景气,经营业绩连续大幅度滑坡,净资产收益率从1994年的降至1995年再降至,资产沉淀达两亿多。前四名股东分别是陆家嘴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中房上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平均,分别为、、和。 案例发展过程:A、中远置业与上海建行第二营业部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远置业一次性受让众城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共万股,每股转让价格3元,总共耗资亿元。中远置业持有众城实业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B、中远(上海)营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房上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署协议,一次性受让总共占众城实业总股本的发起人法人股,每股受让价格元,总共耗资亿元。至此中远置业共持有众城实业的股权,成为其绝对控股方。 “买壳上市”有其优点,一是控股短时间内能达到重组的目的,二是可以不受上市额度的限制,而达到最终上市的目的。 中远选择众城实业为目标公司有以下几个主要优势,一是众城实业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地处上海浦东发展区;二是可以享受上海浦东发展区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三是众城实业资产结构单一,资产质量相对良好;四是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很适合于购并整合工作的展开;五是众城实业作为上海最早的“老八股“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可以借收购提高中远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扩大企业的影响。 本案例的特点在于:1)、中远为收购众城实业专门组建一家收购主体公司--中远(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中远从相对控股过度到绝对控股,从而控制企业间接上市;3)、中远付出了近4亿元资金取得众城的控制权,收购直接以现金的方式进行。 (二)股权无偿转让式 股权无偿转让式指政府(上市公司的国家股的所有者)通过行政手段将上市公司的产权无偿划归并购公司的产权重组行为。 股权无偿划转通过改变股权的持股者来强化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股权无偿划转的主要优点是将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划转给大型国有控股公司,以利于控股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扶持“,从而得到业绩改善,同时也利于国有控股公司壮大实力,利于政府培养”大公司“;政府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它资产经营实体,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的直接干预,优化行业内部组合。 案例分析:兰陵陈香--环宇资产重组案 1、收购背景:山东环宇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上市的历史遗留问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经营业绩下滑,1996年税后利润106万元,1997年1--6月份,经营亏损419万元,如果继续经营商业业务,则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种状况无法改变。因此山东环宇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经营的战略转移。 2、案例发展过程: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受让临沂市国资局持有的山东环宇股份的股份,股份总数为4545万股。环宇股份改名兰陵陈香。 3、本案例的主要特点:1)、兰陵 集团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环宇控股权后,进行了整体的资产置换,可见,在资产重组活动中各种重组方式是混合运用的。2)、重组效果明显,经过资产重组,兰陵陈香拥有“兰陵”、”喜临门“、” 陈香“三大系列酒类品牌,尽管公司只享受郯城酒厂、平邑县酒厂、兰陵美酒公司1997年下半年收益,不享受人民商场、鲁南大厦和国贸公司下半年收益,在上半年主营业务亏损万元,利润总额亏损万元的情况下,1997年全年实现主营业务利润707万元,利润总额3066万元,每股收益0,303元。 3)、政府行为明显,将壳资源划给本地利税大户,体现了当地政府抓好放差的发展的思路。 二、股权市价收购 在二级市场上以市场价格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份。由于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中非流通股占大多数,在二级市场上用市价进行收购只适用于小部分公司,主要为三无概念公司,即无国家股、无法人股、无职工股的公司。同时正因为直接面对二级面市场,所引起的震动也最大。 案例分析:(1)宝安收购延中 延中作为沪市老八股,以其三无概念、业绩优良一直深受瞩目。深宝安于1993年9月开始通过其下属公司收购延中股票,经几次举牌,至1993年10月已经持有,从此入主延中。此为我国市场上第一起二级市场收购案例。 本案例的特点:首先是恶意收购,延中当时的管理者并不欢迎宝安,并采取了反收购行动,这也是首次上市公司开展反收购活动;其次宝安违法操作,在持有10%以上时才举牌公告,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第三是宝安在收购后长期持有,直到1998年2月北大收购延中时才部分退出,但目前仍是第一大股东;最后宝安在控制延中后并未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运用,延中并未有大的变化,经营业绩甚至出现滑坡。 (2)北大收购延中 1998年2月4月,宝安五次宣布减持延中,延中股价不跌反涨。不久后,1998年5月11日,北大下属公司宣布共计持有延中5%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并在5月25日的股东大会上控制了董事会。 本案例的特点:第一是善意收购,收购方北大与被收购方控股股东宝安达成内部协议,和平转让;第二是北大只掌握了名义控制权,以第二大股东地位却入主董事会,地位并不稳固;第三是影响很大,由于5年前的宝延事件,延中为世人瞩目,一直不被人视为合适的收购对象,北大以巨大代价换取区区5%股权,而且并没有继续增持股份,很难理解。 三、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将亏损或微利的资产与其他公司资产进行置换,从而达到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的目的的行为。资产置换的特点在于资产内容变动人,多为彻底变更资产内容;资产置换将会从根本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情况,见效快,一般能作到当年扭亏为盈;资产置换多有政府行为作指导,并多数选择当地企业作为置换对象。 案例分析:联合实业重组 1997年6月,联合实业第一大股东上海纺织工业经营公司向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29%的股份,第二大股东也转让其25%给上实公司的关联单位香港一公司。上实公司由此掌握了联合实业绝对控股权。上实公司控股后,股份公司除将配股资金投入上实公司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外,还将部分资产进行了置换,转让股份公司下属三个公司股权给上实公司,从上实公司购买上海实业科华生物技术公司25%股权,价格基本相等,均为4000余万元。 本案例的特点:A、联合实业是一家效益较好的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本次重组后,1998年5月就完成配股; B、尽管没有叫资产置换,但实质上是将股份公司的部分资产与大股东进行等价交换;C、置换的是部分资产,部分影响了公司效益,但却是重要的部分,在1997年中期联合实业净资产收益率为,经营呈下降趋势,经置换后1997年度收益率达到17%,不能忽视资产置换的作用。 四、合资经营 合资经营是指其他公司以与上市公司股东合资经营的方式共同成立公司,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案例分析:创智控股五一文 1998年4月,五一文的大股东五一文资产管理协会以其在五一文总股本中的的股权出资,湖南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以部分资产出资,成立湖南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协会占49%,创智软件园占51%,创智科技公司由此成为五文第一大股东,创智软件园间接控制了五一文。 本案例特点:A五一文为1997年上市公司,效益较好,享有配股权;B本次合资,创智软件园实质上没有动用任何资金。 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是一种非常合理、有效、迅速的方法,表面看没有代价,内部必然有交易或者政府行为。 五、壳资源的选择分析 通过对以往成功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具备壳资源的上市公司可以有以下一些类别: 1、业绩较差,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不好的企业 根据目前我国已经成功的一些借壳上市案例,其中大部分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困难或较差而促成的。在未来,借壳上市应该首先关注绩连续几年较差,所属行业为夕阳行业的企业。 2、上市公司中股本较小的企业 出于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日益认识到壳自身的价值,所以,借壳成本来越来越高,逐渐成为“买”壳。在未来的企业收购活动中,由于需要付出的较高的成本,即买壳者会越来越重视壳企业的股本规模,较小规模的壳企业会更受青睐。 3、上市时企业股本结构中流通股较大的企业 企业借壳上市操作中,如果借壳方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分次分散购买壳企业的流通股,直至达到控股目的。而从二级市场上操作。壳资源一般是流通股比重较大、股本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 4、每股净资产不高的企业 对于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重组方式,一般的作法是以每股净资产为依据,上下作一定浮动。太高的净资产 会使收购成本提高,从而加大操作的难度。 5、股权分散的企业 股权分散使达到控股地位所需股权比例较小,可降低收购成本。 6、理想状态下,被收购壳资源最好已有连续两年的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的良好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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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子王0001

企业重组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提高竞争能力 ,降低经营风险的经营决策行为。在未来的几年中 ,企业重组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重组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重组论文 范文 一:企业重组整合税收筹划分析

随着经济改革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电网公司企业不断改革,对集体企业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产权重组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分立、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形式。企业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无法回避相关的税收问题。国家为了适应企业产权重组的需要,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征收管理,财政部与国税总局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 财税 〔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并于2009年再次下发国税发〔2009〕89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此后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前提下,又制定了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改组和改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亏损弥补以及重组收益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新规定,为企业进行产权重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税收筹划的空间。本文拟就企业合并、分立两种重组形式,谈谈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处理。

(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企业合并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但是,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一是,存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二是,在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特殊税务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作为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涉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允许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最大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用合并方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合并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所享受的优惠金额按照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企业分立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发生分立过程中,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存在以下情形时: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收益进行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规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的亏损,按清算进行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处理所得税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在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企业分立时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分立和被分立的双方企业再不改变原来实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分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时取得股权大于或者等于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政策规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所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承继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涉税业务;如果企业在分立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立企业在分立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的契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的,并且保持原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的,享受契税免税的税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发生分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其性质相同的企业,不征收新设方、派生方承受的原企业的房屋以及土地的契税。

(三)其他涉税政策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务债权、及劳动力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产权的,其转让价格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仅仅通过资产价值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参与并接受投资方进行的利润分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应当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增值税的筹划。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反之则宜采取控股合并,保留各自的独立纳税主体。

2.契税的筹划。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并选择股票加现金(债券)方式,并使非股权支付额(债券或现金支付)低于15%,这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继续税收优惠等政策。当然,合并时不仅应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结合合并的主要动因,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单纯为了节省税款进行合并是不可取的。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分离。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货物的生产、零售或着批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性单位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货物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应征收增值税。通过筹划将销售和劳务分成两项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从而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税负。

(2)免税或低税率项目的分立。购进免税农产品或县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计算可抵扣得进项税款。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对特定的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产品进行涉税处理时,通过将其生产归类于独立生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在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因模糊核算而使用了高税率,由此可以促使企业降低税负。

2.契税的筹划,企业分立时,尽量保证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进行分立时的思路是:应尽量使非股权支付额低于15%,并且不改变原经营活动尽可能通过分立使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三、小结

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是企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举措,在进行重组整合过程中涉及大量的经营决策,同时涉及角度财务决策信息,并产生大量的税收问题。因此,在进行重组整合过程中不仅要用现行税收法规来评价重组整合的可行性,还应当深入细致地分析每一种重组方案的涉税项目以及所可能产生的税收问题,在全面分析此种重组方案的前提下提出此种重组整合方案下的税收筹划方案。在评价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对重组整合中涉税问题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考虑;在考虑当前现行税收相关法规的,还应当对今后税收相关法规的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做到税收筹划的未雨绸缪。只有在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找出最佳途径,才是理想之举。

企业重组论文范文二:企业重组中资产转让税收政策分析

一、相关国家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分析

上述当中的某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的过程当中,根据国家相关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起,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活动,企业的资产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进行重组,其中比较重要的方式即为企业资产合并和企业资产置换,在此基础上还有企业资产分立,同时还包括比较重要的企业资产出售,通过这些 方法 将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全部资产或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部分资产,同时还包括企业的劳动力,在此基础上还有企业债权等都经过活动程序将其转给重组活动的单位或者重组活动参与的个人,根据国家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这些活动项目都不需要进行营业税缴纳,并且企业的不动资产同时还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等等各项在进行资产转让和重组的过程中也不需要进行营业税缴纳。就此,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活动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营业税的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分析

该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的过程中有企业的土地及房产总共资产价值为6000万元,但是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国家政策规定显示: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不利,难以继续下去的情况时,企业会进行重组或者兼并的活动。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活动的过程中大多数会涉及到房产和土地等项目,对于实行兼并活动的企业或者是对于被实行兼并的企业,两方企业在进行房产转让的过程中,都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就此,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三)增值税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活动的过程中,对于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工作,随后对于企业评估后的资产进行转让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转让的资产,企业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是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国家政策规定,企业运用置换以及企业资产合并等方式进行的重组活动,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全部资产或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参与重组其他企业,在这一活动过程中不会产生相应的企业增值税。并且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的资产中还有1000万元的货物,即使企业进行货物转让这一活动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费。就此,本文案例中的某企业在进行企业重组活动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费的缴纳。

(四)契税分析

企业重组活动是由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两者共同完成的,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转让都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契税税费。根据相关的国家契税政策规定,对于整体被兼并或者是整体出售的企业,国家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将被兼并企业法人的责任与利益等一并注销,并且兼并企业要全部安置被兼并企业的工作人员,并且对其进行大于等于三年 劳动合同 的签订,从而兼并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中涉及的土地转让、房屋转让等活动都不需要进行企业契税税费的缴纳。就此,本案例中实行兼并重组活动的企业如果能够在兼并活动的同时安置该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并且与这些工作人员签订大于等于三年的劳动合同,企业重组活动中的合并企业就不需要进行契税税费的缴纳。

(五)企业所得税分析

企业在进行重组活动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比较多,其中企业主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首先,企业的重组活动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商业性,不能够对国家税费缴纳予以拖延。其次,企业重组活动中的资产分配比例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三,企业重组活动之后的一年当中不可以将企业重组活动之前的经营性质进行改变。第四,企业重组活动中的支付金额也要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相符合。第五,企业重组活动之后的一年当中不可以进行企业股权转让活动。

二、结束语

本文选取某地某企业的重组活动为研究案例对其重组活动中资产转让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阐述,科学合理的税收分析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费缴纳,提高企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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