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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称论文 > 中国行政伦理学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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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lmars明尼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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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行政伦理——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主要是人们关于行政活动对错的判断过程以及判断的理由,涉及行政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即领导决策执行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2.行政道德--是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道德。它是一种权力道德,是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权力运用和行使过程中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的总和,既表现为社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提出的道德要求,又体现着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应追求的价值目标。3行政态度—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某些事物或工作的评价和行为倾向。4.行政作风——指的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体现了行政管理活动的特征、行政道德要求和行政文化理念的一贯态度和行为风格。1.行政良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良心,实际上也就是指行政人员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深刻的道德责任意识以及对自我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2.行政良知——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职业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总和,是行政人员形成、认识和把握行政良心的主观意识活动及其过程。3.行政责任意识——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中所应拥有的职业意识。也可以概括为行政人员的仁爱、公正、求实、宽容和自我节制的意识,是行政人员关于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信仰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体现。4. 自律——从组织或组织行为的角度看,自律就是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自觉地约束,通常而言“自律”的直接体现就是人的道德规范。1.行政荣誉——是社会舆论对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做出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以及行政人员的全体或个人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2.职业荣誉——是与行政人员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活动而具有的特殊身份相联系着的荣誉。行政管理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活动,需要具有相应的能力与技术。3.行政人格——是行政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它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连续和持久的道德行为选择所表现出来的自我道德完整性,是行政人员道德意义上的整体性存在形态。4.行政伦理规范—-产生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是社会对从事行政伦理管理职业活动的行政人员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的体现,是专门用来规范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伦理规则和道德标准。1. 行政组织间的信任关系——首先是指整个行政组织系统内大系统与子系统、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指这种关系所涉及的内容,是系统内部各行政组织间相互协作运转的群体心理预期与认可状态。2. 组织内部的人际信任——主要是指组织成员之间以及组织成员对组织的信任关系。首先,组织内部的信任关系是组织成员的一种主观知觉经验;其次,构成成员信任知觉的对象包括“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两个方面。3.行政道德评价——是由特定的行政机构、部门或社会公众根据一定的标准、原则和规范,对行政人员这一特定职业活动人群的伦理关系和行为作出的是非功过的评估和总结分析,以及对其道德作出善恶判断的过程。4. 行政伦理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二、填空题1. 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是关于(行政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2. 从广义上讲,“廉政”不仅包括反对腐败之义,而且包括政府机构的精简、廉价,权力运作的(民主与公正),形象的说法就是(当好社会的公仆)。3. 在“廉政”的基础上,无产阶级的新型国家和国家机关还要提出(勤政)的目标。而最为关键的就是(要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4.行政态度的转变,一是(方向的)转变,二是(强度的)转变。5.行政态度的转变方法包括:(输送新知识)和(传递新信息)。1. 行政良知是形成(行政良心)的途径;(行政良心)是行政良知的根据。2. 行政良知有着两种存在形式,一方面,它是(行政人员个人)的良知;另一方面,它又是(行政管理这一特殊职业从业者全体)的良知。3. 行政体系的形成以及内部结构以(有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出发点的,以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基本目标。4. (效率)与(公正)构成了行政体系存在的最基本的价值。5. 行政纪律生成和运行机制的功能就是解决以(行政条例、规章)等形式出现的(伦理道德禁令)如何监督、规范行政人员行为的问题。1. 荣誉是对人道德行为的(社会价值)所做出的肯定性评价以及道德行为主体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2.行政荣誉对社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导向与示范);第二,(惠及社会)。3. 行政人格在行政行为中生成,其本质就是行政人员持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完善)过程。4. 行政理性是行政人员的一种认知能力,也是内在于行政人员之中的一种对(欲望和行为)进行调节与控制的能力,二者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达到有机统一,表现为一种(理性)精神。5.行政伦理规范产生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是社会对从事行政管理职业活动的行政人员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的体现,是专门用来规范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伦理规则和道德标准)。1. 政府信任关系的特性是:(内隐性)和(稳定性)。2. 解决信任危机问题或重塑(信任关系)是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3. 从评价的主体方面划分,行政道德评价可以分为(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两种基本形式。4. 从评价的手段和途径区别,行政道德评价可以分为(社会舆论)、行政行为习惯和(行政人员的内心信念)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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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家宜商贸

伦理纲常是孔孟学说中的,,尊卑有序..行政伦理观:很明显就是:下级与上级关系要明确...等级森严.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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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伦理学这个概念作为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概念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他的著作《伦理学》是古希腊思想家们伦理思考的最卓越的成就。伦理学是世界上最古老悠久的学问之一。 行政伦理就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 行政管理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它必须按照公共事务的性质和规律行事,以公共利益为依托,履行公共责任。为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就离不开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行政伦理是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因此,行政伦理正是行政权力的重要制约机制之一。 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是关于行政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行政伦理学则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公共行政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从这门学科的实践性来看,可将行政伦理学视为应用伦理学。而从这门学科的研究领域来分析,又可将之视为行政职业伦理学。 公共行政的伦理观是行政人员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体现,也是贯穿于行政体系中的实质性价值理念。 • 在一定程度上,公共行政的效率观、法治观和权力观属于科学观的范畴,而伦理观则是这些科学观的调节和整合因素,为科学观提供目标导向和价值定位。 当代中国的行政伦理观主要由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价值核心和价值目标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它们分别是廉政、勤政与行政人格。 • 廉政和勤政首先反映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思想方法、工作作风上和办事效率上,它要求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都要注意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浮夸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勤奋工作,不尚空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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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anne1987

行政伦理是协调行政人员、行政机构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伦理准则、规范系统。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行政改革的应有之义,是政府行政公正性的保障。行政改革不仅是要对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结构状况和职能、法律制度的构成等行政管理的“硬件”进行改革,同时内在地包含着行政伦理这一“软件”建设。换言之,在对各种行政体制、制度实行改革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担当改革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自身伦理的改革和建设,而且行政伦理建设是行政改革的价值导向,具有方向性和主导性的作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最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经过二十多年改革的实践探索,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和内容已经基本明确,这就是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这一职能定位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其内涵就是以公正和服务作为政府行政的宗旨,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正确处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问题,正确处理权力和利益的关系问题,一句话,就是要正确处理各种行政伦理关系,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预防和防止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表明中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转”与“防”并重。中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制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对于促进、保障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进廉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全球范围的行政改革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给行政伦理和行为标准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影响。政府职能转移;公务员与公民关系的变化;全球一体化以及对其它伦理和文化规范的接触;社会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等等都使原有行政伦理规范变得模糊,这是导致许多公务员走上职务犯罪之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在新的形势下,加强行政伦理规范建设,可以使模糊的道德规范明确化、稳定化,使公务员明确自己行为的“应当”与“不应当”,从而对于腐败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效政府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显著成果之一就是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使得我国公务员制度更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其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行为规范致力于解决公职人员私人利益和行使权力时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它分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有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趋势。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行为规范还很不完善,现有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这些规定散见于党政文件中,以党纪政纪的形式存在,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特别是道德规范很不完善。因此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措施。目前中国行政伦理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行政伦理理论与行政改革现实分离。行政管理应以实现伦理价值为目标,行政管理的过程应体现行政伦理理念并受行政伦理规范的约束。理论上说,行政改革,无论是政府机构的调整,还是政府职能的定位,都离不开行政价值观的指导,行政伦理理论应当为行政改革提供价值目标和理论引导。但现实的状况是,我们行政伦理理论研究落后于行政改革的发展,没有很好地反映行政改革现实发展的需求,不能对行政改革起到应有的理论引导作用;现行的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基本上沿用规范伦理学的研究框架,对行政与伦理发展的内在联系研究不够,对现实中行政人员的伦理困境和冲突研究不够,没有概括出与时代相适应的、对行政人员有现实引导性的道德规范。行政伦理规范与政策和制度相分离。行政伦理规范与制度相分离表现为行政规范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公共行政活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组织体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始终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视为其价值目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行政改革基本上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进行的重塑政府体制的改革。因而行政改革主要是以效率为目标,没有把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作为改革的目标。官民关系这一对基本的行政伦理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体现。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和以行政权为主导的绩效评估体制,以及以集权和对首长负责为特征的官员考核和任免规则都不足以支持政府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也不足以保证官民的主仆伦理秩序。一方面我们倡导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以及与此相应的行政伦理规范,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和制度的支持,公开倡导的行政伦理规范往往与官员现实中奉行的潜规则相互脱节,导致行政道德生活中规则的缺失和混乱。行政伦理教育与行政道德现实分离。一方面,行政道德的现实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是行政伦理学在各级政府的培训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干部的培训,但是与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相比,行政伦理的教育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与现行的干部培训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相比,现行的行政伦理教育只能起到知识传授的作用,并不能促进官员行政伦理品德的生成。其结果就是伦理教育与道德现实相分离,官员的行政道德知识和行政道德行为相分离。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几个方面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改革的现实出发研究行政伦理问题。关注处于行政改革中的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发挥行政伦理学在行政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为行政人员解决现实的伦理困境提供必要的指导。把行政伦理价值的实现作为政府的施政目标,并贯穿于行政活动的一切过程,建立起促进行政伦理价值实现的机制。密尔早在19世纪中叶就对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和政府的标准作过许多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不仅是增进人民的福利,而且还促进了人民的美德与智慧。政府的职能限制在这两个方面:“它比任何其他政体更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管理,又能促进较好与较高形式的民族性格的发展。”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提出,“任内最后几年力推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体现了政府实现行政伦理与政策制度结合的自觉。建立分层次的行政道德规范体系。行政道德规范应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也称为底线要求,其特点是义务性和强制性,表达的是公务员最基本的义务和要求,通常应以“禁止”的方式表达,以立法的形式实施。主张道德立法并不是要将有关行政道德的一切内容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制执行,行政道德立法有其特定的内容,它特指那些关乎公共权力运行及对腐败的防范具有根本意义的道德规范。第二个层次,态度层次,基于职业责任层面的道德要求,其特点是责任性和主动性,表达的是公务员基于对职业精神领会的情况下主动承担的责任和要求,以“应当”的方式表达,以道德规范的形式实施。第三个层次,价值层次(精神层次),体现的是公共行政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应当贯穿于行政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以此为价值追求,政府的政策和社会制度都应当体现这种基本的理念与精神,如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把行政伦理教育与行政伦理管理、行政伦理文化结合起来。行政伦理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成效取决于个人品德、组织文化、职责体系、社会环境等因素。目前,在加强行政伦理教育的同时,要注重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职责体系,要在干部的任用机制和绩效考评中贯穿伦理的导向和要求,把行政伦理建设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注重加强行政伦理文化的超前享受,特别是要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行政伦理环境,从而解决行政伦理规范和潜规则分离、知与行脱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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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是关于行政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行政伦理学则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公共行政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从这门学科的实践性来看,可将行政伦理学视为应用伦理学。而从这门学科的研究领域来分析,又可将之视为行政职业伦理学。 2.公共行政的伦理观是行政人员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体现,也是贯穿于行政体系中的实质性价值理念。 • 在一定程度上,公共行政的效率观、法治观和权力观属于科学观的范畴,而伦理观则是这些科学观的调节和整合因素,为科学观提供目标导向和价值定位。3.当代中国的行政伦理观主要由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价值核心和价值目标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它们分别是廉政、勤政与行政人格。廉政和勤政首先反映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思想方法、工作作风上和办事效率上,它要求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都要注意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浮夸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勤奋工作,不尚空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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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是调控政府及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构建合理的行政伦理规范并有效地实施,以增强对公职人员的激励,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现实课题。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不断高涨,对行政伦理的研究和应用也逐步深入和得以快速发展,行政伦理学已日益在公共行政学领域“站稳脚跟”并由边缘走向中心。在我国,行政伦理学研究方兴未艾,已出现一批研究成果,并随着学者们学术视野的不断拓宽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康之在其撰写的《在公共行政的演进中看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意义》一文中提出:从公共行政的发展历程来看,特别是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行政伦理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就社会治理模式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变迁的历史趋势来看,行政伦理研究又具有过渡的性质。 一、行政伦理研究的兴起 近些年来,人们对行政伦理研究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可以相信,行政伦理学将成为推动整个公共行政学科及其理论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力源”。行政伦理学将会成为公共行政学学科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分支学科,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将会为整个公共行政学科提供全新的理论支柱,并通过公共行政学理论范式的变革去作用于公共行政的实践,重塑公共行政的体系、制度、行为模式,以及为公共行政的实践确立起一个全新的方向。 自20世纪后期以来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各种各样新的迹象都一再地向我们展示了行政伦理研究的意义: 第一,从控制导向向服务导向的转化。当公共行政走出控制导向的时候,即用服务导向取代控制导向的时候,它虽然还需要得到科学和技术的支持,伦理化的问题则被提了出来。 第二,从效率导向向公正导向转化。从19世纪80年代公共行政开始成为管理行政的主流以来,效率的问题渐渐掩盖了公正的问题。近一个时期以来,公共行政的公正责任又被人们提了出来,要求公共行政在政治的意义上担负公正责任,而且要求公共行政同时也要在伦理的意义上担负公正责任。 第三,在工具研究中引入价值的视角。20世纪的公共行政学沿着科学化、技术化的方向发展,突出了工具研究的意义。在20世纪后期,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人们越来越注意在研究工作中引入价值的视角。行政人员的思想观念、认识能力和道德素质等都是公共行政实践中的重要影响因素,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正是由于价值视角的引入,突出了行政伦理研究的意义。 第四,确立合作和信任的整合机制。合作和信任这两个概念是近些年来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近些年来这种理念己经逐渐确立起来,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作出安排,还需要认真地探讨。而行政伦理研究恰恰是要落脚在探讨,如何确立起公共行政的合作和信任的整合机制上来。 第五,在治理方式上谋求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它需要得到德治的补充,这将是公共行政的重大转变。如何保证这一转变顺利地进行,如何把德治的愿望变成公共行政实践的现实,需要行政伦理研究来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第六,用行政程序的灵活性取代合理性。20世纪后期,随着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启动,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日俱增。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己经成了束缚行政人员手脚的制度设置。在这种情况下用行政程序的灵活性来取代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已经势在必然。做到这一点同样需要行政伦理研究去开辟方向。 第七,用前瞻性取代回应性。政府在回应社会要求方面,往往会在较好地解决了某一方面的问题的时候,也造成了很大的消极效应,引发了一些更大的、更难于解决的问题。当前的“风险社会”特征以及危机事件的频发,都是由于政府圄于回应性思路而造成的,惟一的出路就是用前瞻性代替回应性。而政府的前瞻性则需要有新的科学思路,这一思路也应当由行政伦理研究来提供。 二、行政伦理研究的过渡性 行政伦理学将是一门过渡性的学科,就行政伦理研究以及行政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发展方向而言,它将会为一门更新的学科——公共管理伦理学所替代。 公共管理伦理学与行政伦理学的不同之处在于:行政伦理学主要集中在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研究,而公共管理伦理学既是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学,又是伦理学的一种新的形态。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学在社会治理的普遍意义上思考伦理社会到来的历史必然性,试图发现伦理社会所应拥有的全新的社会伦理结构,探讨社会治理制度伦理化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不同于行政伦理学的职业伦理学定位;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学又把重心放在公共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研究上,对行政伦理学又有着继承关系。 对于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来说,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公共管理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阐述公共管理的服务理念和活动原则,是在服务宗旨下探讨其实现的制度保障手段的可行性等等问题。服务理念是公共管理的精髓,而对这一精髓的解读恰恰是由公共管理伦理学来承担的。其实,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揭示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理念,思考这种服务理念转化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发现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活动中贯彻和落实这种服务理念的现实途径。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担负着为整个学科体系确立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任务。 (资料来源:《湘潭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行政伦理学应关注的四个重大问题 美国南加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特里·L·库在《公共行政评论》(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上发表文章认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必须倡导对该领域内重大问题的关注,以及学者们在此类研究中的合作努力,作者提出四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公共行政伦理学研究的规范性基础、全球化、组织、设计、平等问题。以下是对该文的摘要: 一、公共行政伦理的规范性标准是什么 有人简单化地将这一问题表述为:“政府应该根据谁的道德标准进行道德抉择?”这种提问方式隐含了一种假设,即在面临道德选择时,我们只能向自身寻求个人的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大多数人都不认可也不理解在个人自身的道德视角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道德视角,即“职业道德”的视角。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部分应归因于行政伦理学研究在某些方面的欠缺,即:未就该专业领域内具体有哪些规范性标准的问题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自然也就无法为人们提供公认的“公共行政的职业道德准则”。 而且,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由于职业精神的缺乏,使得公共行政从业者很容易屈从于组织和政治命令的支配。所以我们在寻求“应该以谁的道德标准为准则”。 从过去30年有关行政伦理方面的学术著作中,可以提炼出5项规范性标准,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明确的道德指向,它们是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公民理论;社会公平;品德,或者说是“以性格为基础的道德”;公共利益。 (一)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 约翰·罗尔提出,官僚的道德应该建立在美国宪政传统及该宪政传统所依存的政治价值之上,而这些政治价值则体现于美国的宪法及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之中。他认为,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美国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三个核心价值,而作为政治体系一员的公共行政管理者,更应该明确该体系的核心价值并确保自己能够遵守这些价值。 (二)公民理论 公共行政管理者的角色派生于公民的角色之中,他们是公民的代表,是职业化的公民,是受委托的公民。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共行政管理者的道德责任实际上跟美国社会中一个良善公民的道德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公民理论将对以下一些问题的研究放在了重要的地位:公共行政应对公民具有回应性、要鼓励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机构对公民负有解释的义务,要将公民视为行政组织和个人忠诚的最终指向,要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尊严,行政决策和行为应力求审慎并足堪质询,提倡公民美德的养成,公共部门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公共行政人员在接受其所在的官僚组织层级节制的约束和责任的同时,亦需培养和加强他们作为全体公民代表所应遵守的基本的道德约束和责任。 (三)社会平等 行政伦理以社会平等为规范化视角并将其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得益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新公共行政运动。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公正(justice)”是政府的中心组织原则,为此,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实现社会平等(equity)所应遵循的一整套具体的标准。自此,“平等”成为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很显然,它已经成为了行政伦理主要的规范化标准之一。 (四)品德 品德显然是公共行政伦理标准化的基础之一。但是,在培养品德、对特定个人的品德进行评价以为录用和任命提供支持、以及创造有利于培养优秀品德的环境的过程中,行政伦理学者应该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或者是否应该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这都是有待我们研究解决的问题。 (五)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也许是行政伦理领域中认同程度最高的规范标准。我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该在行政伦理学的规范性研究中占有重要的一席,它可以作为我们的道德指南并为我们提供基本的责任取向。它不断地提醒公共管理者要以共同利益而非有限的特殊利益作为自身行为的基础,并迫使我们不断地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 二、区域性的行政伦理准则如何与全球化的背景相适应 以上这些道德规范是针对美国的具体情况而提出来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更关心的是,这些道德规范能否适用于其它国家?是否存在全球性的行政道德规范? 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签订的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国际惯例和国际项目的文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共有的核心价值,包括:自主、自由、诚信、信任及稳定(Cooper and Yoder, 2002)。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和组织间相互依存性的不断增强,以及世界范围内朝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府方向的努力,是这五项道德标准存在的基础和背景。值得指出的是,在我们研究的这些文件中,有关社会公平的价值并不常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当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走向民主政府,如果市场主要由少数人支配,这种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就会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产生紧张。如果缺乏对社会公平问题必要的关注,这种不平衡会导致严重的不稳定和动荡的局面。 三、如何设计组织,使其支持道德行为 自20世纪60年代,到行政伦理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存在之前,组织结构和组织文化在道德取向上并非是中立的。总的说来,官僚组织不仅不能很好地鼓励其组织成员按公共道德规范行事,反而常常会设置障碍。 有研究发现,组织成员将大部分权利都让渡给了组织,大型组织日益成为“小政府”,而个人则日益成为“组织人”。组织通过对狭隘市场观的强调,使其成员热衷于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排除了所有道德和法律因素,以及组织之外其它各种重要因素的考量。组织日益支配着其成员的生活。 从我27年所搜集的各类例子中,反映出的最具普遍性的问题是:组织化的层级节制,更多的时候是一种组织文化,往往会成为道德的阻碍,而且还会惩罚那些意欲按照道德规范行事的个体,有时候仅仅是提出类似的建议也会受到惩罚。 因此,行政伦理学能否通过研究,设计出一套能够允许并支持有关道德考量的意见存在的组织体系,制定鼓励道德行为实施的相应政策,对敢于直言批判和揭发不符合公共行政价值行为的人,还要考虑如何保护其不受打击报复。在现阶段我们可能很难明确这种组织设计的具体原则和措施,但l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渐进改革运动的实践证明,制度设计的路径的确是非常有力的改革工具。当时,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独立的市立研究机构作为改革智囊团。它们站在改革运动的最前沿,打碎了地方政府陈旧的政治机器,设计确立了促进效率的组织结构和过程。或许我们也需要成立类似的机构,把致力于公共组织伦理问题研究的行政伦理学家、组织发展学家和行政组织中有思想的从业者团结在一起,以创造出能够支持道德行为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文化。 四、何时应平等对待所有的人,何时应区别对待 这个问题来自于无法消除的社会差别的存在。20世纪的前半个世纪所进行的美国的渐进改革假定:为了实现对每一个公民的公平对待,我们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不同的公民。然而,20世纪中期后不久,美国社会的差异性不断增强,此时,“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就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的公式己经显得过于简单化了。许多公民在面对大型的中心化的官僚组织提供的服务时,有时候反而会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在这一对矛盾中,关键性的伦理问题在于我们有时候需要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有时候,为了实现公平,我们又需要对不同的人加以区别对待。 六年前,洛杉矶进行城市宪章改革,计划成立一个官方的邻里委员会系统,以加强市民与政府的联系,同样出现了有关“区别对待还是同等对待”的问题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首先,关于委员会所辖区域,是进行标准化的划分,从而使每个邻里委员会都有相同的人口规模还是允许人们自己决定委员会的规模,后者所产生的委员会可能在规模上出现很大差异。其次,是统一制定标准化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还是允许各邻里委员会自主决定。绝大多数城市行政管理机构都积极提倡标准化,原因不外乎是管理的需要——效率和秩序,而选举产生的城市政务官员似乎也持同样立场,但他们是出于未曾言明的原因:控制和效率。 争论的最终结果是采取标准化和差异化混合的形式。为了在社会异质性特征显著的洛杉矶实现平等,允许邻里社区自主决定其社区委员会的边界、自己制订规章制度、自主决定财政责任体系;但是同时又在新城市宪章中设立了一项要求所有邻里社区共同遵守的标准程序。该程序要求委员会与该区域内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积极而广泛的接触,要建立一套规章制度和具回应性的财政责任体系,以保证其工作的透明度。这套混合形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平等地对待全体公民。 在一个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社会中围绕公平定义而产生的问题,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论,这也是我们从事行政伦理研究中遇到的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但也为研究工作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资料来源:转引自《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当代美国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 上海师范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王正平教授在《当代美国行政伦理与实践》一文中对美国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系统总结,认为当代美国行政伦理的基本价值理念在个人价值上重视诫实和正义;在职业价值上重视专业和敬业;在组织价值上重视效率和规则;在合法价值上重视依法和守法;在公共利益价值上重视为公共利益服务。 一、美国行政伦理的基本价值理念 美国社会在20世纪经历了公共服务改革,公民权利运动,1960年以“重塑政府”为主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1978年以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案》为标志的“道德立法”行动,1989年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在华盛顿召开第一次“全国政府伦理学大会”,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等活动,使“行政伦理”、“官员道德”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 美国学者把公共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区分为许多方面,并试图从中找出主要的价值根源。蒙哥马利·范瓦特认为,有五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并成为美国公共管理者的基本价值理念,它们包括个人价值、职业价值、组织价值、合法价值和公共利益价值。 (一)个人价值:诚实和正义 与西方传统伦理价值理念相一致,美国行政伦理把诚实和正义看作是个人价值理念的基础。公务员所具有的正义感肯定可以带来非常强烈的社会责任心。 美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正义中,包含一些重要的道德理念或文化价值:诚实;坚持原则;协调一致;互惠互利。 美国行政伦理通常鼓励政府工作人员为了表达个人的信念而大胆地讲权利。关键是要以公正、合理的方式来实现个人的权利,以诚实和正义来提升个人价值。 (二)职业价值:专业和敬业 美国行政伦理关于职业价值的理念,首先要求进入这一领域的人员具备较高的教育和实践标准。在美国公共管理领域,对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有较高的要求,有计划地接受继续教育,几乎是带有强制性的。蒙哥马利·范瓦特认为,从业人员的高教育标准会导致公共管理领域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美国行政伦理关于职业价值的理念,把敬业、尽责作为其基本点。ASPA伦理准则,把“力争成为优秀的职业人员”作为其成员的基本伦理要求。 (三)组织价值:效率和规则 美国行政伦理关于组织价值的理念,把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放在首要的地位。为了提高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一方面应当以为公众服务作为管理系统的目标,使机构有好的声誉,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人才,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规则,来克服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倾向。ASPA伦理准则明确提出:“鼓励组织成员运用伦理的手段提高组织的能力,为公众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合法价值:依法和守法 美国公共行政伦理中强调的合法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遵守宪法、地方法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与规则、法律解棒、为人们的基本权利而设定的合理程序等方面。当管理决策出现道德两难时,人们都是运用法律及合法程序来处理问题的,法律通常是人们解决两难问题的重要方法。合法是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道德理念。ASPA伦理准则把“遵守宪法和法规”作为公共管理者的重要道德职责,要求其成员遵守、支持、学习政府的宪法和法规,以明确公共机构、公职人员的依法、守法责任。 (五)公共利益价值:为公共利益服务 美国公共行政伦理通常倡导“民有价值观”,把维护公众普遍利益看作公共管理者最根本的道德职责,公共管理者应当成为那些已经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或正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个体权利的保护者,保护公众的权利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 ASPA伦理准则的第一部分开宗明义是“为公共利益服务”,明示公共管理领域的公务员,“为公众服务高于为自身服务”,它是光荣的。 二、美国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演进与实践 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规范是行政伦理建设的重点。美国行政伦理的上述基本价值理念,集中反映在美国政府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实践的过程中。 (一)美国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演进 美国政府部门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8年7月,美国第85届国会通过了共同决议《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尽管这一伦理准则在当时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政府雇员和国会成员必须遵守这项决议中规定的行为标准。在此基础上,1965年,约翰逊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和雇员伦理行为准则》;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了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政府行为伦理法案》;1984年,在美国98届国会官员行为标准委员会指导下,制定了《众议院官员行为准则》和《参议院职务行为规则》;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案》;1990年布什总统以“总统行政命令”的方式,颁布了《政府官员及其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1992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官员伦理指导标准》。这些行政伦理准则和道德法案为判断公务人员的行为是非提供了具体标准,反映了美国行政伦理发展的历史进程。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在广大民众要求政府官员实行廉政的推动下,总结多年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以总统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不仅更加具体、全面地规定了公务人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而且更加重视对政府官员和雇员行政伦理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政府伦理办公室”作为公务员行政伦理行为监督机构的责任和权力。 (二)美国行政伦理的管理与实践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和美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并将道德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化,而且成立了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构,把“道德自律”与“道德他”结合起来,推动行政伦理的具体实践。 美国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可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列。众议院在制定《官员行为准则和关于行为标准的规定》、《联邦众议员和众议院雇员伦理手册》等规范的同时,专门设有“众议院官员行为规范委员会”,负责对官员行为的道德监督,对有违纪行为的议员进行惩罚。联邦宪法规定,有三分之二议员的一致同意,有权驱逐议员。违反伦理准则的议员会受到开除、指责、训诫、罚款、谴责、暂停职务或要求道歉的处罚。参议院设有“参议院道德特别委员会”,负责管理、解释、强制执行《参议院公务行为规范》,明确规定,“议员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开除、指责、申斥、罚款、定罪、停职或被要求道歉等处罚。”大法官会议设有“司法道德委员会”,负责监督司法伦理行为规范的执行。 手中握有实权的政府部门公务员行政伦理状况,是美国行政伦理监督的重点。美国联邦政府1979年7月成立了“政府伦理办公室”,最初隶属于人事管理局。1989年10月,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进行了机构改革,升格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政府机构,直接向总统、国会和国务院负责。办公室负责的工作包括美国总统及3000名最高级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的申报,参加高级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和廉政问题的听证会等等。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行为的伦理监督,美国不仅在国会和联邦政府设有“道德委员会”和“伦理办公室”等专门机构,而且许多州、市、地方的议会和政府也设有伦理办公室或伦理委员会。例如,德克萨斯州伦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由8名委员组成,其中4人由州长委派,4人由州议会委派。又如,洛杉矶市伦理委员会成立于1990年,因为广大民众需要“强有力的伦理委员会,对政府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奉行的宗旨是“公正、廉洁、不分党派”。参加委员会的成员首先都是志愿者,一旦当选,在5年任期内不能随意离开。该委员会保持对政府行为监督的独立性,对处理问题有相当大的决策权。 在美国,一些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监督调查机构,在反映民众意志,加强对公务员行政伦理行为的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芝加哥的“改进政府工作协会”,华盛顿的“公仆廉政中心”,丹佛的“卡门考草根游说组织”等,活动经常由商界、慈善组织及民众自愿捐助,以调查和揭露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和不公正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为职责,在唤起民众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意识,提高公务员行政道德水平方面具有独特的重要职能。 三、美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启示 (一)重视对公务员职能行为的“外部道德控制”。 (二)重视对公务员职能行为的“内部道德控制”,加强公共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伦理培训和道德自主意识培养。 (三)设立行政伦理的专门管理与研究机构,监督与促进行政伦理规范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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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到腻

最多就是做个样··搞个形式出来·摆······实际上····没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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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薰1988

《行政伦理学》一书自1982年初版以来,深受美国公共行政人员的欢迎,被美国公共行政学会评为公共管理学科使用最为广泛的教材。本书是最新的第四版,库珀教授在原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并提出了行政伦理学的一种新的“设计的方法”,即行政人员和行政机关在面对内外部压力时,应该如何采取负责任的行政行为;描述了在后现代境域中,公共组织如何面对新的挑战和解决新的问题以及行政伦理学理论与正在兴起的委托—代理理论之间的关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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