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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尾巴摇阿摇
首页 > 职称论文 > 德国三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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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路要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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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好处让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无收入的人,都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住房和货币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层次: 一是联邦政府部门。 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其中: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主要制定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政策。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另外还有一个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各州(有的几个州合起来只设一个局)、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 由于公共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是全国统一制定,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比较精干有效。 二是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 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1990年德国有1200个公共医疗保险公司,现有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由于保险公司多,势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险的缴费和服务标准已经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变动。 德国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而海员、铁路职工、矿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分别由按行业分别设置保险机构承办,联邦养老保险局则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 德国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人身事故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一般保险,法定保险的参加者为农民和海员。 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收不抵支时,由联邦劳动(就业)部向联邦政府申请,大区和基层劳动局执行。联邦劳动(就业)部下设10个州(大区)一级的劳动局;州劳动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动局。劳动局不仅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还负责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市场的调查,参与劳动市场政策的制定等。 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统一由雇主交给雇员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由医疗保险公司按社会保险金的种类,分别转给其它险种的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就业)部需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费,2000年预计支出12亿马克。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建立德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德国社会保障的法律统一由联邦议会立法。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一般由法定保险、补充保险或个人储蓄保险组成,以法定社会保险为主。法定社会保险的对象为企业的职员或工人,所有的企业员工(除雇主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具有强制性。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全国要统一,由全国人大通过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义务,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使全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发展。 ——建立起各负其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其中政府部门中,财政部门负责全德国的社会保险预算的编制,联邦劳动(就业)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办法。由于社会保险的具体事务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就可以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这种管理体系是与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 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提供优质和方便的社会保险服务,否则参保人会转到提供服务比较好的社会保险公司参保。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大数”法则,参保人数不足就会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倒闭。因此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存在着互相竞争的格局,具有社会化管理程度高的特点。 ——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 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 ——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 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 ——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 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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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小木木木

20220628  闫安昨晚听了CAFF50秘书长董克用教授主持,德国安联集团资深养老金专家Michael主讲的德国养老体系分享。深有共鸣。就象有次CAFF50论坛原全国社保基金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先生所言,“他山之玉,可以攻石”。 社会保障具有共通性、普适性、公共性。养老医疗健康与人类社会相始终,就如互助本源与古埃及金字塔同时诞生一样,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甚至源于动物进化互助行为与组织分析。 讲座共鸣最多的是130多年德国养老体系建设与国家社会保障的目的和目标始终如一;政府主导引领规制不断完善;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和建立合作博弈机制等。 相比我国养老金领域 “反复试点”(“试点总结”还缺乏独立第三方成效评估机制)。此次讲座,M先生关于“德国养老体系”的现身说法,就是美玉无价。国际视野看,称得上养老体系典范的只有德国、英国、美国、智利等国家。 德国俾斯麦政府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工人赔偿法》,1889年实行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使得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英国《贝弗里奇报告》“普遍性、统一性、保基本、权利义务对等”四原则,成了现代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典范。美国三支柱养老金入市推动了数十年长期资本市场繁荣。智利在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并与退休领取年金相结合基础上,近年类似德国吕鲁普计划的“团结储蓄养老保险”。各国养老金体系虽然修修补补,但没有止步不前。 所谓“保障体系”,既包括了疾病、工伤、养老、健康等保障内容,包括了此次讲座养老领域“垂直生态体系”。如德国养老体系制度定位目的目标、受托责任主体,以及不断完善的多层次治理模式等。典型如植入第一层基本养老的针对个体劳动者吕鲁普计划(2004),以及植入第二层补充养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李斯特计划(2001)等。 德国不仅仅养老体系领先,而且在医疗保障领域也是满意度很高,走在世界前列。医疗、工伤、健康领域还有其特殊性。正如德国医疗体系中,私立医疗并不意味着营利性商业,还包括社会慈善组织经办的私立非营利医院。医保是医疗保障中枢。2017年德国46家健康险公司中,股份制健康险公司与相互(互助)制健康险公司均衡发展,后者有21家,市场份额。 “上医治未病”,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新冠疫情让世界头号医疗资源大国美国私有化、市场化的医疗体系“一地鸡毛”。但瑕不掩瑜。会员利益最大化和健康为中心的美国凯撒医疗互助保险一体化组织HMO模式(Kaiser Permanente MedicalGroup),早在2011年是原卫生部医改方案的核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战略等明确了医疗公益化、健康产业化发展原则,“中国版凯撒医疗互助保险HMO模式”正逐步走向台前落地。这不同于业界推崇的,同样源自美国的商业化、私有化经营的,“为病而病”“为保而保”联合健康集团模式(UnitedHealth Group)。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典范,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养老医疗,但养老医疗是人全生命周期风险保障的核心,也是我国内循环大健康养老的主体,需要统筹关注。围绕讲座,首先,M先生特别强调了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的 “目标Purpose” “目的Ambition”。是宗旨,也是制度“发心”,政府核心主导作用责无旁贷。 德国养老体系“目的”“愿景”是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是“富人俱乐部”,所以针对原先未覆盖的个体劳动者植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层面的吕鲁普计划,以及植入第二层补充养老性质的针对低收入家庭人群的李斯特计划。 反观我国,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规模覆盖率与基本养老亿人、6万亿相比,参加人员只7%,只有7200万人参加。但基金规模已达万亿,占比75%。形成事实上的“富人俱乐部”效应。包括克强总理说的“6亿人、月入1000元”在内的9亿多人,实际上没有参加和享受补充养老保障。 正在落地推进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同理,我国需要充分研究和借鉴德国吕鲁普计划、李斯特计划,英国国民养老储蓄信托,智利团结养老金等针对社会自雇人士、灵活就业、弱势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障等养老金体系建设成功经验和教训。否则,就是容易陷入“贫富”马太效应,也有违社会保障公平与共同富裕目标。 M先生强调的“目的Purpose”,就是德国政府对保证退休后的生活标准与退休前一样,而设定的养老金替代率目标,约在70%左右,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都围绕此目标,不断完善和优化。始终保持养老替代率目标,一旦低于目标水平,政府政策制度的干预责任和义务。“缺什么补什么”。不是“为补而补”,或是金融行业的财富新蛋糕、业务新蓝海或者行业自身的“政策红利”。 M专家讲的“目标Ambition”,追求的是“积极的、正向的收益”,是社会保障广覆盖,替代率目标可实现。包括基本养老层和补充养老层。对比德国一二层次补充性、广覆盖的吕鲁普计划、李斯特计划,中德之间差距显著。我国基本养老实现了“广覆盖”,突出矛盾更在于补充养老层,因此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定位与“目的”需要多层次养老协调发展,而非财富效应本身。 体现在政策、制度、监管都明显滞后。比如M先生说,德国第二层次覆盖率在30%还“嫌低”,着力扩大覆盖面。而我国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占比仅仅为7%。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空白,而德国直接通过吕鲁普计划,精准的将个体劳动者直接“植入”到第一层强制的基本养老保险里面。 完全积累型的吕鲁普计划依据2004年德国政府《老年人收入法》实施的,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层。与植入第二层补充养老保险的李斯特计划,都属于完全积累型。实际上已经将原有的养老金三支柱体系重新定义为三层次体系,即强制性、补充性、商业性,围绕“目的”“目标”,多层次养老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 类似德国针对弱势群体的吕鲁普计划(向无法享受国家基本退休福利的个体劳动者提供政府大数额、高比例退税)和李斯特计划(较少储蓄就能得到全额补助),政府强势介入补充扩面,其他国家典型如英国、智利。 英国强制性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制度,在2008年《养老金法案》中针对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建立“全国职业储蓄信托”(NEST,National Employment Savings Trust)。 智利在原先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型AFP基础上,2008年,出台非缴费型“团结养老金计划”,对低收入社会人群(包括在智利居住至少20年同时家庭收入属于后60%范围内的智利居民),“兜底式”在退休时都可以获得一份按月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其次,在多层次养老金替代率和广覆盖“目的”和投资完全积累“目标”抱负基础上,是M先生认为的关于“个人与集体”最重要的话题,即“Individual&Collentive”养老金体系建立路径问题。他认为集体系统要优于个人系统。 实际上强调的是“受托”责任主体,是受托人或养老基金独立董事会,“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受托人和养老基金董事会关键在于“独立”“专业”,还不仅仅是自动加入、自主选择,或者投资默认等“技术手段”。 受托治理模式,这不仅仅是德国经验,也是国际经验。 例如美国最大的公共养老基金——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雇员养老基金(CalPERS),”基金运作的唯一目的是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基金治理采取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受托人拥有了基金管理的绝对排他性的权威。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的内部构成、投资决策等直接关系到基金业绩和参与会员的利益。(李曜、袁争光,2006年《证券市场导报》) 受托责任主体更多是法律保障、制度定位、管理机构。正如美国2006《养老金法案》中的养老金投顾同样要承担“受托责任”。英国、日本等海洋法系国家承担受托责任即为受托人的“受托群”。不同于我国第二支柱养老金的可兼职、非独立的“法人受托机构或内部年金理事会”。受托主体责任明确也有利于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管理。 与之配套的,正如中国基金业协会研究报告《德国养老金体系的研究与反思》指出“2013年德国《养老金完善法案》要求吕鲁普养老金(Rürup)和里斯特养老金(Riester-Rente)的提供商使用相同的产品信息表。统一产品信息表的引入,使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提供的税优产品变得更加透明,增强了产品之间的可比性。”同时,统一监管层面“德国针对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将银行监督局(BAKred)、保险监督局(BAV)、证券监督局(BAWe)三家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监管。”(中国基金业协会,2018年3月13日)第三,保险业在德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发挥。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保险业是金融体系三大支柱力量之一,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金融属性、保障属性、科技属性、服务属性。是“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 M先生开场部分介绍了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康复、失业、工伤、护理等。因为主题所限,没有言及同样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与德国养老体系共通之处,在于配套社会治理模式,以及保险行业可借鉴的深度介入社会保障的实践经验。 “上医治未病”,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想起1997年自己在担任中国平安与德国DKV健康保险“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项目经理时,德方专家和企业方需求是“七分预防保健,三分保障”,而当时受各种因素局限,初始介绍补充保险方案正好相反,即“七分保险,三分健康服务”。良性生态正是现如今健康中国战略的“围绕医疗做公益,围绕健康做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关键在医保支付改革)”。 近年中国保险学会发表的 《德国医保治理及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的研究》一文 ,作者为留德博士中国太平洋人寿首席医学官邵晓军及泰康养老健康保险部冯鹏程、厦门大学赵正堂博士等。德国医保与养老一样,社会保障、人均寿命、社会满意度等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这篇深度报告中,对德国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结论,指出“医保在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处于枢纽地位,带动了医院、医生、医药等各方面的改革与完善,发挥着基础性“牛鼻子”作用。”“核心机制是以医保资源为支点,以医保支付方式为杠杆,以利益激励为传导动力。构建社会协商为基础、利益博弈机制为遵循的共同规则。” 实际上,就是美国医疗健康服务与互助保险一体化HMO组织。我国而言,有利于实践“四个整合”。一是健康保险支付方与医疗健康服务方的整合,通过“保险+服务”,赋能实体经济;二是互助保险方与投保人会员“二合一”整合,会员利益最大化;三是互助保险组织会员(患者)与医疗健康服务方整合,以健康为中心,“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建立正向激励关系;四是医院医生纵向横向整合,纵向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整合,横向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家庭康复之间整合。 正如德国住院与门诊分设,全科医生“守门员”制度,“首诊只能去全科诊所,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去医院”。也如深圳罗湖医院“双向转诊”成功经验。全科与专科、门诊与住院纵向合作,同类医生、同类医院则横向竞争。 遗憾的是,《德国医保治理及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的研究》一文作者,仅统计分析了股份制和相互制健康险公司市场主体发展情况,但没有进一步分析和指出股份制健康险和互助制健康险发展变化的“原因”。 “1960年,德国有97家健康险公司(股份制健康险公司7家,相互制健康险公司90家),股份制健康险公司保费收入占,相互制健康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之后,相互制健康险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逐步缩小。2017年,德国有46家健康险公司,股份制健康险公司增至25家,占据的市场份额;相互制健康险公司有21家,市场份额下降至。”数据可见,股份制与相互制健康险公司是均衡发展的主流保险形式。 ——原因和答案在于,德国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是为法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供单间病床、镶牙、选择性治疗、心理疾病治疗等。”是商业化、个性化的高质量医疗服务,不是围绕健康管理提供服务。 中德差别在于,中国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鼓励将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体现健康中国战略要求,“也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公益化、健康产业化”原则。这是我国的后发优势所在。总之,德国养老、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多元参与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作为有130多年历史世界上第一个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国家,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值得充分学习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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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五、总结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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