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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泥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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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因此,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1982年宪法。重新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1978年刑法由于立法的原因,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1997年修订并颁布的新刑法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总则里明文规定出来,是有其自身的特殊内涵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体现从一般法理上讲,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是立法上的平等,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首先,就我国刑法而言,总则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一规定的精神来看,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所追求的不是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在刑法面前的平等,而是要求一切人、任何人在刑法面前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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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欧巴桑

主要是论述法的本质,为什么要有法。为什么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像过去喊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为什么要这样。如果不这样,那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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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优米酱

写作思路:确立中心,围绕选材,确定重点,安排详略,选材时要注意紧紧围绕文章的中心思想,选择真实可信、新鲜有趣的材料,以使文章中心思想鲜明、深刻地表现出来,具体如下: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获得的现代常识。但这两个正确的认识却仅仅停留在认识层面上,难以成为生活中坚固的基础;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还需要再补充一个“平等”:在错误面前人人平等。

“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谁来判定真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来主宰法律?如何判定真理和住在法律的,是有限,有错甚至有罪的人,又如何在崇高的真理和庄严的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最理想,省心的办法,是让那些无罪,无错甚至无限的“超人”,薇我们草民判定真理和住在法律。

如果找不到,就需要假定存在着这样的人,以便轻易地欺自己。善良的愿望胜于催眠的药物,使我们两千年大梦难醒,永远幻想着昏君之后的明君,贪官之后的清官。

经历几千年苦难,终于到了一条真理的入口处: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永远也不会有无罪,无错,无限的明君和清官,以及名目繁多的伟人,英雄,名人,圣人等等,他们真理在握,应高居于社会之上。

我们曾经崇拜过,幻想过,寄予过无限希望的偶像,原来和我们一样都是有限,有错,有罪的人,且在多数情况下,有罪错更有过之。当我们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悲愤之余,心想万一易位而处,一定要做公正执法的人。

当我们收到谬误和武断的压制,思想在压迫中升华,决心要做坚持真理,尊重他人意见,具有宽容精神的人。无产阶级曾处在社会最下层,就把新世界的希望寄托在他们的身上。

然而收获的仍然是失望。我们每一个人有何尝不是这样。一旦成为判断者,总喜欢对别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认识自我的有限性,从来都难于认识他人的有限性。

毛主席1942年说过,世上只有两种人不犯错误:死了的人和还未出生的人。后人能够对毛主席表示最大的遗憾,就是他没有活到自己纠正自己错误的那一天,却必须由后人来纠正他的错误。

凡是错误的思想,都应该进行批判,是思想斗争的原则。但由谁来判定错误呢?有些真理可以通过当前的实践检验,有些却需要历史和时间冲刷。

一个人无论有多丰富的知识,相对于宇宙和它的规律,实在是微不足道。十条真理对于无穷大等于零,一千条真理对于无穷大也是零。

真理一旦越界,就成了谬误。中国人喜欢说,坏事可以变好事,谬误可以转化为真理。波普尔则认为,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自己的错误中获得的。

但只有坚持在错误面前人人平等,争论双方,或者说错误双方,即批判和被批判,批评和反批评,限制和反限制的两造,都本着对等,公开,诚实和负责的规则行事,才能完成谬误向真理的转化,不断从自身的错误中获得真理,也才能一步步从是非颠倒,积非胜是的混沌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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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111rena

【精选】法律作文合集八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接触过作文吧,作文根据体裁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应用文、议论文。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作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律作文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看起来离我们很遥远,它却就在我们身边。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到关乎命运的大事,都离不开法律,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紧密相连。《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就有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在我们的校园里,有很多同学在无形中就触犯了法律,我举这样一个事例:

小龙喜欢给同学起外号,新学期班里转来一位新同学,他说话慢,方言又重,小龙就给他起了一个“小结巴”的外号。新同学刚来,心里虽不高兴,但不敢说。又一次,小龙又大声喊“小结巴”的时候,大力为这位新同学打抱不平,上去就给了小龙一巴掌,小龙的嘴被打出了血。同学们对这件事议论纷纷,有的说小龙该打,有的说大力打人犯法。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对待这件事情呢?

小龙随便给同学起外号是不尊重同学的行为,是错误的,如果严重侮辱别人就是违法行为了。大力打人更不对,更是违法行为。对于中小学生轻微的违法行为,学校应该批评教育。如果成年人把别人打伤,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了。

同学们,一幕幕场景,一幅幅画面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法律也就无刻与我们同在。我们不触犯法律,但也不能成为法盲。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制的社会里,不懂法,就如同出外旅行不知道路一般,迷失了方向。

好了,相信同学们已经懂得法律的重要性了。让我们行动起来,做一个知法、爱法、守法的小公民吧!让法律伴我们成长,伴我们一生!

有一天中午,上初中二年级的小飞骑着自行车去学校。就在他走到十字路口时,红灯亮了。但是当时街上车辆并不多,他看了看旁边没车经过就马上猛蹬了一下,直向对面冲去。就在这时,一辆浅蓝色的小轿车急驰而来……于是,一起本不应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这样酿成了。

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大致是走路精神不集中,戴着音乐听筒过马路;有的小朋友为了赶时间;有的小朋友缺乏耐性、贪图方便。还有的小朋友认识不到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认为不遵守交通规则并不是什么大过错,等等。

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行人必须在马路两边的人行道步行走,一切机动车辆都不准走人行道。要各行其道。

2、在横穿马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乱闯乱碰。应走人行横道(斑马线),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过;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

3、小朋友们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更应遵守交通规则,必须直行通过,不要斜穿猛跑。这样会使交通发生混乱,更影响司机的心情,从而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

4、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要注意避让车辆。通过时,先看左边的来车,因为首先威胁自己的是左边来的车辆;到了路中间就看右边的来车,目测车速和距离,确认安全时才可以通过。

5、过马路时要耐心等待绿灯,不要急着乱闯,更不能翻越护栏或坐在马路上。穿越栏杆,使人车混行,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危险的是穿越铁路道口护栏与火车争道抢行,这样可能会被火车卷入轮下。

6、绝对不能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会有造成死亡的危险。

可是还有一些同学天天沉浸网吧里,这些同学都把法律抛在了脑后,事后我才知道在去网吧的同学的家里都有电脑完全就是为了寻找一种所谓的刺激,还有的小学生父母在外打工,平时生活拮据,可是这些小学生竟然还从家里偷钱去网吧,“小时偷针,大时偷金”我们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我们时时刻刻都活在法律里,让我们记住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故事,让我们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小学生吧!

提起法律这个词,或许大家会很自然的联想到法庭、监狱和犯罪,大家会认为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其实则不然,法律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在你我身边。法律有各种分类,比如:交通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我觉得,与我们联系最密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必须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这样,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从六岁那年,我就开始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绍的节目,但是我从没想到,自己能学以致用。那是三年前的一天,由于妈妈要早一点去单位,没有给我做早饭,她让我去卖些吃的。我走到社区超市,直奔买奶制品的货架。由于急上学,我忘记了看生产日期,拿起一袋牛奶,又走到卖饼干的货架,随手拿起了一包饼干,快步走到收银台结账。在路上,我一边走,一边吃早饭。喝完牛奶,吃了饼干后,我没找到垃圾桶,就把包装袋放在小塑料袋里,塞进了裤兜。到了学校后,我得肚子有些疼,还想吐。刚开始,我还能忍受,但是过了一会儿,像有什么东西在肚子里绞,疼得直不起了腰。老师发现后,连忙带我去了医院。医生问:“你有没有吃过期的`食物?”我说:“早上我只喝了牛奶,吃了饼干,应该……”话还没说完,我就急匆匆地把裤兜里的食品袋掏了出来,发现牛奶已经过期2天了,饼干过期了半年。医生了解了情况,给我开了些药。

之后,我又去了社区超市,和超市的主管理论:“你们怎么能买过期食品呢?这样会危害健康的!”“你一个小毛孩子懂什么?赶快回家,别给我们捣乱!”我不依不饶:“前几天,我在这里买了牛奶和饼干,导致我肚子疼,去了医院。我不仅花了100多元医药费,还耽误了课,你们得赔偿!”“你胡说什么呢,赶快走!”我恼羞成怒,大声喊:“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若不在今天和我好好解决问题,我就要把你告上法庭!”“别拿法律吓唬我,再说,你要告我,有什么证据?”“我当然有证据了,销售小票不是证据?况且食品的包装袋我还留呢!还有医生的诊断证明!”我像机关枪扫射一样,把几年中积累的消法知识一股脑地倒了出来。这显然出乎了主管的意料,他知道自己没有道理,直说:“赔你不就完了吗?”说他就拿出了200元钱,甩在了桌子上,说:“快回家吧!别找我麻烦了。”我往货架上扫了一眼,居然还有其他过期食品。我又生气了,指那些货品说:“你们怎么还不把这些过期的商品下架?还想让更多的人生病吗?”“行——”主管漫不经心地答。我见他爱搭不理,就决心把所有过期的商品买下来,去消费者协会告他。他见我来真格的,害怕了,赶忙吩咐店员检查商品,我帮他们一起把好几件过期的商品挑了出来。主管对我刮目相看,连连称赞:“没想到这么小的孩子也懂得法律了。”

法律并不深奥,它无处不在。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不仅能遵守法律,还能运用法律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法律,是整个世界,也是人类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正是法律制约着人类,以至于这个世界不会乱套,而我所要说的“法律”,并不是哪一个国家颁布的刑法、宪法,而是我们小学生的应该遵循的法律,这并不是一本书籍或一条法则,而是在我们面临的困难的解决方式,而这个“法律”的编写人正是我们的老师和家长,他们时时刻刻为我们着想,为我们分忧,所以说,才有了我们的“法律”。

作为一名小学生,说不大也不大,说不小也不小,正处于儿童转向少年的过渡期,在这个时段里,孩子们的身心很容易受诱惑,所以必须要保护,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校园安全和交通安全,在校园安全里,第一,不要随便攀爬公共设施,像我的学校,就有一座假山,每到中午,便看见许多孩子在上面爬,这种行为是坚决不行的,要是不慎摔下来怎么办,不要为了这一时的快感而付出了一生的代价。就算不为了自己着想,也要为父母着想啊,我们都是家里的小宝贝,出了事谁的父母都不好受。第二,就是不要在教室里追赶,桌椅很容易伤到我们,万一摔倒,头碰到椅子咋办,头是最致命的部位,一个不好,就要与亲人天人永隔。第三,不要与同学打架,平时大家关系好的同学接触一下可以,但不要来真的,既让自己受了伤,又伤了感情。总之,做什么事都要谨慎,三思而后行,自己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交通安全也是小学生要特别注意的,现在我们有很多的同学放学都自己回家,有几个事项特别要注意:不要乱闯红绿灯,即使没人也不能乱闯,遇到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要服从交警的指挥,走的速度要放慢,左看看,右看看,确定没人再走。还有,搭公交车的同学下车时要走车的后面,一定不能走前面,因为公车较高,司机很难看到你,一旦被公车撞到,后顾不堪设想。不但是交通安全和校园安全要注意,还有很多要注意,比如,回家时要结伴而行,不要走偏僻的小巷子,不要和陌生人打交道,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不要进网吧,用现实的话来说,我们现在家家都有电脑,何必去网吧呢?不必花那冤枉的几块钱,再说,网吧里大都是些社会的坏人,我看过一条新闻,某网吧里突然闯进一个持刀的人,看都不看是谁,就拿起刀把一号台的人连捅数刀,再看时,发现砍错了。网吧的危害可想而知。还有许多要我们注意的事……

精彩人生路,法律伴我行,相信法律始终会伴在我们左右,帮助我们平安度过一生,让我们用人生的画笔,勾勒出我们未来的绚丽蓝图。

生活中,法,离我们很近,也离我们很远。说近,是因为生活中处处都要用到法,说远,是因为我们不懂法律,法,似乎离我们很远。国家明文规定,网吧一概不能让未成年人进入,因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影响,所以国家不允许未成年人进网吧。可是,还是有许多人上瘾了。邻居亮亮就是一个例子,他四年级时学习成绩优秀,可是近几年来亮亮总是去网吧,成绩可谓是一路下滑,上课时打哈欠,作业没完成,很明显,亮亮把这些时间用在了网吧上。

网吧真的这么可怕吗?于是,寒假里我和爸爸决定去一趟网吧,推开门,一股烟味扑鼻而来,昏暗的大厅里座无虚席。只见在角落里坐着几个十来岁的男孩,他们玩着古怪的游戏,有滋有味,还不时喝彩。我看到这种情况,就对工作人员说:“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入网吧,你怎么能让他们进来?”那人哑口无言,勉强让那几个学生离开,表示下次不会让他们进来。

我走出网吧,回头看去,门旁挂着“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牌子。这证明他们是知道这条法律的,可是他们为什么还要违背法律呢?我沉思着。生活中这只是一种现象,其实还有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父母随意打骂孩子,工厂乱排污水,商贩的假冒产品等等,这些都需要用法律来解决。所以我们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言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天平是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官是社会主义的保障;法律是天下之公器。我们享受在幸福的二十一世纪,使用着各种各样的高科技;我们生活在这和平与法的年代里,过着丰富多彩的美好生活。尽管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 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每天生活的点滴之中。

这一天,我上完辅导班回来,在楼下买了一包饼干,我没有要发票,因为小卖店的叔叔和我很熟了,我觉得叔叔不会卖假货给我。

我兴冲冲的撕开包装纸,拿起饼干,但我忽然发现饼干已经发霉了,里面有好多蛆,我查看了保质期,保质期显示,饼干并没有发霉。我心里“咯噔”一声“坏了,我买到假货了!”

我急忙返回小卖部,谁知,平时和蔼的叔叔翻脸不认人,居然说:“去去去,哪买的东西来诬陷我,我可不卖假货。

”我知道这样一定辩解不过叔叔,便灵机一动,又买了一包同款饼干,并索要了发票。

我把饼干现场打开。

果然,饼干也发霉了,我马上拨打12355报道,最后我得到了赔偿,小卖店的叔叔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通过这件事情的教训,我懂得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做一个知法懂法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好少年!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11月3日14时30分许,孙杨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在杭州与公交车发生追尾,在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孙杨有无证上路的现象,记者从杭州市公安机关获悉,杭州市交警部门以无证驾驶对著名游泳运动员奥运冠军孙杨处以罚款20xx元,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在看到这则新闻时,我先是眼前一亮,而后又觉得特别的震惊,堂堂的奥运冠军竟然能无证上路,跟令人可气的是,孙杨曾在电视上为东风汽车牌广告宣传片。是什么教唆孙杨这么做的,是什么事孙杨如此猖狂,放肆,竟然能无证上路。我想。是他头上炙手可热的“奥运冠军”的光环,如果没有这些,孙杨?谁都不敢吧!

其实说实话,这已经不算是什么“新闻”了。从著名音乐制片人高晓松酒驾查出到著名女歌手韩红套用牌照,再到著名男歌手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幼女案的发现,到今天,孙杨无证上路的丑闻的曝光,我真心的不了解,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我也真心的知道他们知道后果,他们知道被曝光后的负面影响。

可他们还是这么做了。我想,也还有其他的公众人物曾这样侥幸过吧,或许他们的运气别高晓松,比韩红,比李天一,比孙杨更好些吧!但如果,他们还屡教不改,定会像他们一样背负骂名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熟悉得不能再熟悉得一句宣传语了,可那些明星,大牌任然“以身作则”来碰碰法律的边缘,来试探一下“法律你奈我几何”?以为是明星,是名人就可以漠视法律,就可以猖狂么?可惜他们忘了流传了许久的中国古话“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想,做为一个“奥运冠军”或有“天籁之音”或有贡献极大或有很多得奖的人,跟应该检点自己的一言一行,把自己当成一个平凡的不能再平凡的人,从平常的道德、法律做起。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跟应该用自己的行动为人们塑造一个榜样,来宣传一种文明,来遵守一种底线,而不是隔三差五的以自己来试探法律的边缘,道德的底线。

不光是他们,所有人,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的社会道德,不要以身试法。

我想。没有一个认识有特权的,纵使你是“奥运冠军”还是百万富翁,还是一贫如洗的穷人。不管你多富有,或多贫穷,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更应如此。

很抱歉的告诉所有人,法律面前没有绿灯!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班级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生活在规矩的国家,应该处处都懂法,处处都遵法。而作为21世纪的接班人,我们应该让法律永驻心间。

小时候,爸爸妈妈老师,就常教育我们法律的重要性,我们对法律也有了初步的认识。马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才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同学们懂法才能明白随意拿东西是不好的行为。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国家都会制定不同的法律,我们都应该严格遵守,千万不能发生违法行为。就像那天……

这个故事是我的好朋友笑笑告诉我的。那天,她和爸爸在家。她正在聚精会神写作业的时候,门外突然传来咚咚咚的敲门声,清脆而又响亮,打破了夜的寂静。笑笑喊了一声,准备开门去。突然,爸爸有些担心,阻止了她。推开他问:请问你是谁?煤气公司前来保养!门外的声音异常的热情。

啊?爸爸忙说,算了吧,明天再来。没关系,先生一点也不打扰您,快开门吧。门外的声音不折不挠,仿佛很想进来。爸爸有些不耐烦的催促道,你不走,我走了。说完就返回卧室了,可是为什么大半夜前来保养?看样子他还特别想进屋子里,难道……突然爸爸神色一变,感觉不对,立马跳起来联系物业,物业立马派人前来去堵截所有的出口,可惜最后还是失败了,后来才知道他是一个,已经不少家庭。

看来社会上不懂法律的人真多,乱行。在遵纪守法的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陌生人敲门别开门,带你出去都是假象。自己强身健体也特别重要,随时抵抗恶势力。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法律才是文明的体现。让法律永驻心间,让中国这条古老巨龙腾飞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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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熊Teddy

略论平等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刑法学界关于平等是否为刑法基本原则的争论一直存在。 刑法第四条就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平等在刑法中处于什么位置一直备受争议。关于平等在刑法中的地位,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平等是否能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要正确定平等在刑法中的位置,我们必须澄清三个问题:一是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二是平等是否能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三是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关于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之争议 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是一项法律原则。如有学者认为,人们在探讨人权体系或人权的分类时,平等一向被认为是总则性 (基准性 )人权,是与人格尊严、追求幸福等同样适用于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平等有其他权利所没有的“比较性”特质;平等的性质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地主张平等权,历史上虽然有“平等权”的称谓,但这是人权相关理论的发展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误用或误解。[1]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是一种权利。如有学者认为,1982年宪法恢复了平等权的规定,使法律平等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2]第三种观点认为:平等既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权利。如有学者认为,现代各国宪法普遍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认平等权之基本权利的性质。[3]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权利 关于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的争议首先涉及何为法律原则、何为法律权利的问题。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法律原则是指法律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它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4]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5];法律原则是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6]这些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我们仍可以从中得出它们如下的共性:法律原则是基础性、根本性的规则;法律原则是决定法律行为、诉讼、决定、程序的规范。这说明法律原则是高于一般法律规则的规则,它为一般法律规则提供共有的原理性基础。一般法律规则的内容是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或义务,而法律原则是这些权利、义务的理性基础。 何谓“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7]法律权利来自何处?从形式的角度看,法律权利来自于法律规则,正是法律以规则的形式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有行为或不行为、或要求他人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 从法律原则与法律权利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则,而法律原则是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均具有约束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资格或能力关系,权利主体受义务主体的尊重,也就是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相对的,有权利就必然有权利主体,也有义务主体(义务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特定的情况下才是国家)。 (二)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 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平等在法律条文中的表述方式得出这一答案。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从宪法条文的规定看,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即要求国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适用,其针对的也是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是要求国家在适用民事法律时平等待人。众所周知,国家并不是一般义务主体,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成为义务主体,如在购销合同中,国家作为收购方、公民为作产品的出售方,两者在购销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说这里的平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与其相伴的公民的义务是什么?如果平等适用法律是国家的一项义务,那么国家由此享受到的权利又是什么?所以,平等在这些规定中并不是作为一般行为规则作出的规定,它也没有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它只是为同一法典中的其他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从这个层面看,平等显然不是权利,而是法律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论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法律原则。 实际上,承认平等是法律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平等保护。因为,作为一项原则,平等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全面的约束力,平等是对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共同要求。正因为如此,立法、执法和司法才有平等可言。如果平等是一项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将倚重于义务主体对于自已的尊重,而不可以对立法者提出平等的要求(即使可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保障其平等权利)。 而且,从词性上看,平等也不可能成为一项权利,因为平等是一个形容词,它表达的是事物的一种属性。例如,我们可以说,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平等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属性。如果说平等是一项权利,那么我们所说的“权利平等”如何理解? 二、平等能否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关于平等能否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争议 法律平等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学界争议不大。但在刑法修订以前,甚至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平等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理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宪法规定的原则,当然对刑法起指导作用,因而没有必要在刑法中重复规定这一原则。[8]刑法修订后,虽然刑法将平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性意见。例如,有学者认为:首先,从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来看,刑法的基本原则,普遍认为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始终的根本准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包括宪法)所共有的。用这个条件去衡量,就会发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不是刑法所特有的一项原则,它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法制原则的内容。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法律讲究平等与公正,如果法律失去了平等与公正,法律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条件和价值。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与公正,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和现代化民主政治对每一种法律提出的客观要求,不仅仅是对刑法提出的要求。既然讲究适用法律的平等性是法律本身的应有之义,那么,作为部门法的刑法自然也应当具备,但应当具备并不等于要将其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9]当然,刑法的修订改变了大多数学者的看法,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理由是:1、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部门法中把这一原则具体化,关键在于是否在该部门法中需要加以规定。事实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因为这些重要的部门法有此需要。刑法直接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吗?2、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人们受封建思想影响很深,所以我们虽然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因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避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问题。[10] (二)平等为刑法基本原则之分析 存在不一定合理。虽然现在学界基本上承认了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但均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我们不能因为现在刑法对平等作出了规定就承认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也不能纯粹基于现实的需要而证明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要证明平等是否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关键还在于它是否符合成立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修订以前,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指导意义和约束力的准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它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法所共有的;二是,它必须贯穿于全部刑法,而不是局部性的。[11]但1997年刑法修订后,由于刑法第四条对平等作了明确规定,且该规定是界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所以,刑法学界为适应这一变化,大多数学者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作了修改。从现在的主流观点看,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也就是说,“刑法所特有”不再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必备要素。无疑,这是刑事立法引导刑法理论变革的结果,因为如果现在仍然认为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那么平等就不可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平等本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那么作为某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必须为该部门法所特有?我们来了解其他部门法的学者们对各自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从宪法学的观点看,一般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12]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体现民主宪政精神,规范行政关系的全部行政法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核心准则和纲领。[13]在诉讼法领域中,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1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上具有贯彻始终性[15]。在这些关于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的阐述中论者均没有强调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这一性质,只是均强调了该原则对于各自部门法的根本性或最基本的特性。 而且,其他部门法还存在与刑法相同或类似的基本原则(暂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例如,行政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不就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类似吗?行政法学界为什么没有因此而否认其基本原则的地位? 由此看来,将刑法的基本原则限制为刑法所特有并不科学。既然刑法基本原则不一定为刑法所特有,那么平等就不会因为已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就被否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可能性。 不过,笔者虽然主张刑法的基本原则非刑法所特有,但这并不否认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有着刑法领域的某些特性。例如,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界均认为平等原则是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但在内容上与刑法领域的平等原则却有明显的差异。刑事诉讼法学界认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控、辩平等;二是,控、辩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对抗;[16]民事诉讼法学界也认为,平等原则的完整内容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7]这说明,在诉讼法领域,平等原则关注的是诉讼权利(即程序性权利)的平等;但刑法平等原则关注的则是刑事实体权利的平等问题。所以,平等原则虽然可以成为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但其内容的侧重点却有所不同,这正好说明了平等原则在不同部门法中分别具有各自的特性。另外,我们还可以佐以俄罗斯刑法学者的观点加以论证。在俄罗斯,刑法学界关于平等是否应当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存在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来源于宪法,但又不是宪法规范的简单重复。它表现为,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规定了同样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的免除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根据、同样的消灭前科法律后果的条件。这是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殊性之所在,也是它存在的价值。因为宪法上的这一原则除了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外,还必须借助于部门法的特殊性间接作用社会关系,从而全面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8]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作为法律价值的平等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吗?其实,以平等为法律价值为由否认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时,也就否认了平等作为法律(包括宪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因为平等是一切法律的价值追求。但学界对于平等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从来不存疑义。即使从刑法本身出发,我们也较容易否定这种观点。因为,自由是法律(包括刑法)的基本价值,这是得到学界一致认同的;自由是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是肯定的,只是称谓上不是称之为自由原则,而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为了自由而存在的)。所以,笔者以为,不能因为平等是法律价值而否定其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那么,平等是不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的根本性准则?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刑法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从司法的角度看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 当然,现实需要并不是平等是否能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理由,它只能说明是否有必要将平等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在刑法中。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之所以重申这一原则,是因为在实践中确有极少数人存在着特权思想,喜欢搞特殊化,甚至目无国法,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犯罪分子,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19]刑法对平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司法实务中减少与消除在适用刑法方面的特权现象。[20] 三、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关系 有部分学者对刑法明文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作了初步的探讨。一般认为,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同等重要位置或者轻重程度基本相当,但是有学者认为如果从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各自的内涵和作用来看,它们的相互关系应当是:罪刑平等原则(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其它两个基本原则是该基本原则在不同层面的具体体现和实现的保障。[21]也有人认为,从立法角度而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没有立法上的准确、明朗和公正,就很难做到执法上的合理、科学和公平。[22]这种争议在俄罗斯刑法学界也存在,但通说认为,在刑法原则体系中,“法制原则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居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其他刑法原则以这两个原则为基础,是它们的变异和具体化。”[23]在法制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关系上,俄罗斯学者一般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更具基础地位。 那么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笔者在下文中试图分别加以论述。 (一)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正确处理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前提是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罪刑法定的价值内涵是什么?看看下列论述或许会有明确的结论:“罪刑法定主义不仅是一定的法律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所体现的价值内容……罪刑法定主义是以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为价值内涵的,舍此价值内涵就根本谈不上罪刑法定主义。”[24]“罪刑法定主义乃系以限制国家刑罚之行使为主要目的,而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最高目标。”[25]“在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当初,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刑罚擅断主义的刑罚制度,明确个人自由。”[26]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是自由。由此,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即平等与自由的关系。 1、关于自由 什么是自由?亚布拉罕?林肯曾说:“世界上从不曾有过对自由一词的精当定义。”[27]其实,至今还没有人科学、精确地定义“自由”。从“自由”定义的表述上看,一般认为,自由与强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所以众多学者均是基于“强制”给自由下一个相对的定义。例如,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28]哈耶克也认为,自由的定义 “取决于强制概念的含义,而且只有在对强制亦做出同样严格的定义以后,我们才能对自由做出精确界定。”[29]据此,哈耶克将“自由界定为强制的不存在”[30]。 2、关于平等与自由 自启蒙时期以来,平等与自由就成了正义的核心内容。从关系上看,一般认为平等与自由既有相互联系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正如乔?萨托利所言:“平等不仅可以贯彻自由,而且可能毁灭自由。”[31]因为,自由是没有强制,是个性的张扬,而平等则强调一致性,它对于个体间的差异漠不关心,从这个层面看自由与平等是背道而驰的。从实现中看,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雅克?巴松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达到空前的程度。自由要求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平等要求政府管得越多越好。”[32]但自由和平等作为人类追求的价值,并非处于完全的矛盾之中。“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使要求平等者得到平等,这不是个平等问题,而是自由问题,因为这涉及到要求平等地摆脱外在压制问题。”[33]这就是为什么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与“平等”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的要求而成为其革命口号的原因所在。因为当时自由主要是与专制构成一对矛盾,而平等也首先是具有政治的涵义——摧毁封建贵族的等级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决策权。托克维尔更是宣称:“可以设想有一个终极点会使自由和平等汇合并结成为一体”,因为“如无完全的自由人就不能绝对平等,而在平等达到其极限时又会与自由融合。”[34]在自由与平等这对复杂的关系中,何者是更为基本的价值?从思想家的立场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伏尔泰与孟德斯鸠更重视人的自由权利,而卢梭更重视人的平等权利。美国学者萨皮罗(J?Salwyn schapiro)似乎认为,自由高于平等,因为他曾就自由主义与平等原则的关系作了概括:“平等是自由主义的另一条原则。自由主义宣布所有人一律平等。”[35]在此,萨皮罗将平等当作了自由的一条原则,即说明平等是自由的一个方面。而自由主义大师霍布豪斯则主张平等更为基本,他曾针对失去了平等的“自由”这样说:“自由而无平等,名义上好听,结果却悲惨可怜。”他还以平等主体间契约订立的自由为例,证明了平等对于自由的重要性,他说:“就契约而言,真正的自由要求缔约方之间大体上平等。如果一方处于优越地位,他就能够强制规定条件。如果另一方处于软弱地位,他就只好接受不利的条件。”[36] 笔者认为,平等与自由虽然都是正义的核心内容,且均为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两者在重要性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两者中平等是较自由更为基本的价值。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在原始社会中,人人生而平等,正是在这种原始的平等中,人人享有几乎一致的自由。当等级出现后,人类原始平等逐渐消失,居于等级上层者享有下层社会无法享受的自由,越是等级突出的社会中,这种自由的差异越是大。可以说,正是失去了原有的平等,下层社会才失去了原有的自由。下层社会为了争取与上层社会享有的自由,才要求与其处于平等的地位,因为他们明白:平等是自由的前提。人类斗争历史说明,不平等是某些等级无法享有其他等级同等自由的根源所在,要获得同等的自由首先就必须取得平等的地位。平等在社会规则中的基本地位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表现得相当突出。 3、关于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既然平等优于自由而存在,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就应当优于罪刑法定原则而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 我们也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它与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罪之法定:即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罪名、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均由刑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刑之法定:即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各罪的法定刑是什么均由刑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无论是罪之法定也好、刑之法定也罢,其针对的对象是所有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这恰恰也是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同种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所以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并不因行为人之间无关紧要的差异而不当地区别对待。 如果说,行为人在刑法上是不平等的,那么,罪刑法定保证的自由价值就无法实现,罪刑法定充其量只是部分人间的罪刑法定。 既然平等原则在刑法价值上较罪刑法定原则更为基本,在刑法条文的表述中,它就应当处于较罪刑法定原则更突出的位置。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现行刑法中的第三条与第四条的内容对调,将刑法平等原则置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前。这就正确体现了平等与自由的价值关系,也能消除现行刑法条文顺序导致的理解上的分歧。 (二)刑法平等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1、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罪重的刑事责任就重,所承担的刑罚相应也要重;罪轻的刑事责任就轻,所承担的刑罚相应也就轻。具体表现为: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罚相当。[3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源头看,它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人类具有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而这恰恰是公正的最原始最朴素的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公正的对等性首先表现为‘等价交换原则’,即某人以某种方式对待他人,所以他人也以这种方式对他,或者某人以某种东西与他人交换与之对值的东西。”[38]这种对等性的要求在原始社会各领域都被充分地表现出来。同样,当一个人受到侵犯时,受侵犯者有权以同样的方式侵犯侵犯人,这也就是原始社会盛行同态复仇、同态报复的原因所在。 即使在开化的社会中,这种同态复仇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而完全归于历史*;而在惩罚犯罪方面,作为一种观念,对等与等价更是从来就不曾从人类的观念中消失。至启蒙时期,一些思想家基于报应的观念,对刑罚力度问题进行了探讨,例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刑罚的质和量应当以犯罪为转移,即刑罚的质和量不应当小于也不应大于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刑罚应当以犯罪为尺度。不过,康德和黑格尔之间在如何回报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康德是等量报应论者,他注重的是刑罚与犯罪之间外在形态上的同一。他认为,任何一个人对他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的恶行。康德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报应,实际上是原始同态复仇观念在刑法上的反映。黑格尔则主张等价报应,即他注重的是刑罚与犯罪之间内在价值上的同一性。应当说,黑格尔的观点较康德的观点更为“文明”,但其本质仍然是主张刑罚与犯罪上的对等或等价。 随着功利主义大行其道,罪刑对等原则亦受其影响,刑罚与已然之罪的对等成了刑罚与未然之罪的相适应。功利主义亦有规范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之别,前者以贝卡利亚、边沁等人为代表,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后者则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人为代表,注重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不过,在折中主义盛行的今天,刑罚目的仍然是以报应主义为基础、功利主义为补充,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等价之基础仍然是刑罚与已然之罪的等价。所以,笔者认为,罪刑均衡或罪责刑相适应的价值在于等价或对等。 2、刑法平等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既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在于等价,那么,刑法平等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平等与等价的关系。由于篇幅限制,你可以到这里参考: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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