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奈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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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刘阳780210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义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9-22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 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11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11-22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8-22
第二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分析 22-29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学分析 22-25
一、博弈论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25-29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出现是合同实质正义的要求 25-26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26-27
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 27-29
第三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较 29-47
第一节 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期间的起算与长度 29-32
二、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2-33
三、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节 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国内消费者反悔权立法概况 34-38
二、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节 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47-48
一、界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经营者范围 47-48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48
第二节 规范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48-50
一、明确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8-49
二、限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 49-50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 50
第三节 构建非现场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50-51
一、开放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50-51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 51
第四节 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 51-54
一、消费者责任 51-52
二、经营者责任 52-54
结语 54-56
参考文献 56-58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8-59
致谢 59
范本二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13-16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节 盗赃物的界定 14-16
一、盗赃物的概念 14-15
二、盗赃物的特征 15-16
第二章 各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20
第一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17
第二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7-18
第三节 折中模式评析 18-20
第三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评析 20-24
第一节 现行法的规定 20-22
一、《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
二、《物权法》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21-22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盗赃物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24-32
第一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驳 24-26
一、本人与因说 24-25
二、成本比较说 25-26
三、社会效果说 26
第二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6-28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 27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27-28
第三节 确立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8-32
一、能够结束法出多门、视角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统一认识 28-29
二、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节 严格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2-34
一、标的物为赃物 32
二、无处分权人需为盗赃物的占有人 32-33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 33
四、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节 规定回复请求权·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35-36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36
三、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盗赃物的`无偿回复和有偿回复 37-38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 38-39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38
二、盗赃物为具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8-39
第四节 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9-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后记 44
范本三
一、 刑讯逼供的内涵 11-15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的解读 11-12
(二) 刑讯逼供的应有内涵 12-15
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防范措施的新亮点 15-19
(一) 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 15
(二) 制定了法庭取证合法化的法庭调查程序 15-16
(三) 正式确立了法庭审理证据裁判原则 16-17
(四) 增加了司法公开程度,加强了法律监督 17-19
三、 刑讯逼供的防范措施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 19-25
(一) 被告人“如实回答”与“不得自证其有罪”相互矛盾 19-20
(二)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不易操作 20-22
(三) 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被排除适用 22-25
四、 防范刑讯逼供的建议 25-33
(一)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 25-29
(二)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打破法律工作人主观的认识误区 29-31
(三) 加大普法宣传,加强业务学习 31-32
(四) 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32-33
结语 33-34
参考文献 34-36
致谢 36
很容易,能班忙写一下具体的内容分析还有列提纲
那些年喜帖街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追究。这个是近期热点问题,具有新意;引用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案例很多,方便素材的选取。其实,论文最主要的还是新观点和证据。
PP的猪窝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
小笨猪seven 8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
中暑山庄产橘子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青帝织锦 7人参与回答 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