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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ohmy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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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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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翻译 经济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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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儿yuki

自1990年两德统一以来,德国经济疲软不振。究其原因是德国经济一直背负着欧洲其它国家不曾有的沉重包袱,即德国重新统一给德国经济带来的巨大负担,以及产业结构老化和经济结构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僵化。未来今年,德国经济前景不甚乐观。 自1990年两德统一以来,在经历了1990-1991两年的经济繁荣后,德国经济从此疲软不振,增速缓慢。只是由于欧盟实行经济一体化和欧元区实行统一货币政策,世人的目光更多关注欧盟和欧元区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形势,作为15个成员国之一的德国不在像从前那么惹人注目。实际上,近10年来德国经济增长率仅为,是欧盟成员国中最低的,比其他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低1个百分点,和被认为失去的十年的日本经济相比好不到哪里去。 德国经济不仅低迷,而且伴随经济的剧烈波动。自1990年统一到2001年,德国经历了四次经济衰退,经济周期仅为3年。1992/1993年德国统一后利率急升、马克升值以及欧洲汇率机制崩溃导致西欧经济深度衰退,其中德国经济连续5个季度出现负增长;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引发德国1995/1996年经济小幅衰退;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下半年德国出现轻微衰退;1999/2000年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和美国经济衰退引发的2001年下半年经济严重衰退。而在同一时间内,美国只经历2001年的一次衰退,欧盟其他国家一般只经历1992/1993年和2001年两次衰退。德国何以如此? 一、德国统一的后遗症是德国经济低迷的主要原因 十多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背负着欧洲其它国家不曾有的沉重包袱即两德统一。德国统一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地区和一个低生产率、高度计划、经济落后的地区的合并。为保证统一过程中政治平等和社会稳定,防止东德居民大规模移民西德,德国决定西德马克和东德马克按平价兑换、向东德大规模实行转移支付用于东德的基础设施建设、把西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引入东德、实行政治经济转轨等。但统一的过程产生了三大影响了德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1.建筑业持续负增长 德国统一初期,由于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东德的基础设施、商用和民用住房建设迅速增长,拉动了东德地区的经济增长并使东德地区的增长率高于西德。如此同时,在西德,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移民的增加刺激了住宅业的发展,建筑业也出现了较快增长。但自90年代中期以来,德国的建筑业出现停滞。一方面,东德的经济重建工作基本完成,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少,东德地区的建筑业随之出现萎缩。另一方面,90年代后,西德移民潮基本停滞,住宅需求下降;同时,受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各成员国财政预算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3%的限制,政府减少了对低成本住房建设的补贴,公共投资减少,西德地区建筑业萎靡不振。 德国建筑业从1996年起已连续6年负增长,预计2002年仍将继续下降。可以说,该部门在经历了两德统一之后的短期繁荣后,进入自动调整过剩供给能力的时期,这可能是一个中长期的整合过程,目前这种调整仍未结束。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估计,1996年以来,建筑业的萎缩使德国经济每年减慢个百分点。 2.为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降低债务水平导致税率上升 在经历了1973年和1979年两次世界石油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之后,西德的财政预算状况不断改善,1981年,西德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为,到1989年,预算基本实现平衡并略有盈余,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不到40%。鉴于良好的财政状况,政 府分三阶段(1986年,1988年和1990年)实施了500亿马克的减少收入税计划,其中,从1990年1月开始的第三阶段减税计划预计减税250亿马克。 柏林墙的突然倒塌和两德的统一,打乱了西德的减税计划,给德国的公共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首先,西德社会保障体系引入东德使政府财政负担剧增。统一不久,西德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引入东德,由于东德的工资上升幅度明显高于其劳动生产率,导致企业倒闭,大量工人失业,失业工人的增加使社会保障基金和政府财政负担剧增。其次,公共债务负担增加。东西德马克按1:1兑换,东德政府债务大幅增加,到1995年,前东德政府的公共债务达到1026亿马克,住宅管理部门的债务为290亿马克。为加快企业的私有化进程,政府加大了对企业私有化的补贴,到1995年,负责企业改革的企业托管局负债2100亿马克。所有的这些债务都被纳入德国的公共债务当中,使德国的债务总额占GDP的比重由1991年的40%突然上升到1995年的60%以上,突破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各成员国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60%的限制。第三,实施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东德基础设施建设。自1991年以来,每年对东德的净转移支付约在1100-1500亿马克,相当于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同时,为鼓励东德的住房达到西德的标准,对东德的住房建设实行减税,减少了财政收入。 为解决统一后的财政负担问题,政府不得不放弃了从1990年1月份开始第三阶段减税计划,而且从1991年开始,通过推出团结税、环境税、能源税和增加社会保障贡献等措施增加税收,使德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1年的上升到1999年,德国随之成为欧盟成员国中税收比重最大的国家之一,财政赤字也居高不下。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通过增加税收实行财政扩张,在初期可以刺激需求从而带动经济增长,但在对经济的推动效应消失后,增税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为高税收减收了企业的预期利润,挤出了私人投资;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了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失业人员增加。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估计,德国的税收增加和对东德的转移支付在1994年前拉动了德国的经济增长,但从1994年起,对德国的经济增长3.对外竞争优势受到损害 两德统一恶化了德国的对外竞争能力。首先,统一初期,由于西德的工资谈判机制引入东德,东德的工资上升幅度明显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1991年,东德的劳动生产率是西德的1/3,工资是西德的42%;到1997年,东德的劳动生产率是西德的1/2,工资是西德的68%。整个德国的单位劳动成本1990年到1995年的5年内上升了17%。马克和24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货币相比的实际有效汇率1995年比1990年升值了15%,和欧元区国家相比升值的更快。其次,马克相对美元、英镑、里拉等货币升值。统一初期,由于德国的扩张财政政策,物价上涨压力加大,到1992年德国的物价指数超过5%,为抑制经济过热和物价上涨,利率急剧上升,拆借利率从1990年初的6%上升到1992年初的,高利率推升了德国马克。为维持欧洲汇率机制,其他欧洲国家不得不提高利率以维持和马克的汇率稳定,致使欧洲经济从1992底进入衰退,并最终导致英镑、里拉货币等退出欧洲汇率机制,使欧洲汇率机制崩溃。第三,东德马克高估,西德马克和东德马克按1:1实行兑换,而当时的实际汇率为1:。 德国经济系高度出口型的经济,在欧盟的大国中对出口的依赖程度最高。马克升值和劳动成本上升,大大降低了德国的对外竞争能力。统一初期,东德产品几乎完全退出国际市场,西德的出口占GDP的比重也由1989年的25%下降到1993年18%,德国的经常项目一 改长期顺差的局面从1991年开始连年出现逆差。只是到了2000年,由于欧元启动后不断走软,德国工资上涨比较温和,按实际有效汇率计算的德国竞争力才恢复到两德统一前的水平,但和欧元区内的国家相比,德国的竞争能力依然偏低,说明德国马克在欧元启动时定价过高。德国的对外竞争力减弱也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两次诱导德国出现轻微衰退的主要原因。 开始产生负面影响,使德国经济每年减慢至少个百分点。 二、经济结构僵化 德国的经济结构僵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市场僵化,二是产业结构老化。 1.劳动力市场僵化 自1991年以来,德国的就业人数基本处于下降状态,只有到1998年以后,就业人数才略有上升,2000年的就业总人数和1991年基本持平,德国的就业人数不随经济增长而增长,说明劳动力市场缺乏弹性。相反,近几年来,其他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的就业弹性(就业弹性定义为就业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之比)显著提高,失业率明显下降。目前,德国的失业人数超过400万,失业率为8%,就业率仅为65%。在失业总人数中,一半以上是结构性失业。德国的劳动力市场僵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福利过大,大量的失业补助金和社会福利,减少了人们工作的热情。比如,在美国,失业人员失业后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平均收入只相当于失业前平均收入的10%左右,欧盟失业人员平均收入约为原工资的三分之一,但在德国,一个人失业后,在32个月内可得到工资的67%,如果以后继续失业,可永久性获得原工资的57%的收入。二是企业和职工的高社会保障贡献率和高税收率,抑制了企业雇佣工人和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积极性。2000年,美国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障贡献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职工收入的,欧盟平均为,德国为,是几个大国中最高的。三是德国实行部门内集中型工资谈判模式。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认为,就业立法和失业之间没有密切的关系,全国性的或者企业内集体谈判也不一定不利于就业,但产业中的工会组织集体谈判机制会严重影响就业,导致非熟练工人工资相对过高。欧盟估计,如果德国的就业增长弹性达到欧盟的平均水平,德国的经济增长潜力每年可增长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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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子已停机

我很多学长学姐都写中德对比的,或者只分析德国的,比如女性在工作中的地位、离婚率高的原因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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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旭航

一、引言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一)法典论争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二)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三)潘德克吞法学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一)自由法运动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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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吃货一枚

要的话发信息给我,留下邮箱:德国经济缘何缺乏活力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缺乏活力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是,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失业率居高不下,前民主德国地区尤为严重;财政拮据,债台高筑,有些城市和乡镇财政形势"极度恶劣";社会福利陷入慢性危机,国家不堪承受日益增长的重负等等.在上世纪50-60年代曾创造过奇迹的社会市场经济为什么会陷入缺乏生机活力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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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小钰

其实个人觉得中德对比是最好写的,首先字数很容易就凑出来了,有话可说;再是不管是什么题材的对比都很容易找到资料。再就是德国电影、音乐之类的也不错。不过这些题材在老师看来的确是写烂了,但是比较受欢迎也比较能写好。也可以试试写德语语法、学习之类。ps.我现在也在准备德语论文课的写作,我们可以互相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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