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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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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1 财产保险市场分析2 家庭财险的现状与前景3 农业保险的模式探讨4 对发展县城保险的探讨5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的思路6 企业财产保险应注意的主要问题7 防灾工作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的地位8 涉外企业财产保险的经营现状分析9 论利润损失保险的承保10 财产保险和寿险营销制度的比较11 保险公估在财产保险理赔中的作用12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与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13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中的作用14 浅谈我国健康保险改革15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业务所面临的问题16 农村新型医疗保障体系之研究17 农村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意义18 意外伤害保险和相关责任保险的异同19 重大疾病保险关于疾病释义标准化研究20 重大疾病保险关于疾病释义标准实施的意义21 健康保险欺诈行为表现和防范研究22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与营销渠道之间的关系与研究23 浅论寿险公司经营风险及其管理24 浅论寿险营销模式的创新25 关于开拓我国农村寿险市场的思考26 浅析寿险营销队伍的稳定与提高27 关于寿险产品条款的通俗化研究28 寿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模式初探29 关于寿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思考30 健康保险经营风险及对策研究31 启用新生命表对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32 银行代理业务发展模式的创新与思考33 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前景34 企业年金发展的金融环境分析35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其监管模式初探36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分析37 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位及发展展望38 网络时代的寿险营销策略及方法初探39 中国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40 中国地区间保险市场发展比较41 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管理初探42 诚信建设是寿险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43 中国农村保险供求分析44 浅析财/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优化策略45 论保险营销渠道的优化创新46 对保险“三进入”策略的探讨47 保险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48 升息周期背景下的保险营销策略研究49 对促进农村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研究50 对中国现有“三农保险”模式的研究51 县域市场保险宣传策略研究52 县域市场保险营销渠道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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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甜甜不赖你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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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当喝汤

国内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困境与应对策略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国内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困境与应对策略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购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营业中断之后,能否就该营业中断损失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直以来都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本文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提供建议。

关键词:

营业中断保险;保险责任;理赔;

引言:

风险无处不在,在各种风险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出现后,部分购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企业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能否理赔是我们时刻关注的问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针对营业中断保险理赔问题的研究还较少。粟芳教授通过分析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在我国的投保率,并将营业中断保险和其他保险产品理赔情况进行了对比,阐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本文主要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的角度,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认识营业中断保险

营业中断保险最早被称为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企业利润损失提供保障的一款财产保险。企业购买该保险产品后,因所承保的风险导致物质财产受损,企业因此中断营业并发生利润损失,就该利润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1]。2009年底,正式施行新《保险法》后,在原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的要求下,大多数保险产品的基本条款都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后我国的利润损失保险有了新的名字,即营业中断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营业中断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且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即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受到物质财产保险的限制[2]。但营业中断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有其自身的特点,与物质财产保险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这两方面。首先,从它们的保险责任分析,物质财产保险是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营业中断保险是对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的利润损失是由物质财产损失所带来的毛利润损失。其次,从它们所承保的标的来看,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而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如果有形财产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比较容易确定其损失的大小,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其损失的确认难度相对较大,赔偿处理的专业性要求更高[3]。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分析

影响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因素有很多,如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以及相关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等,下面从保险责任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分析

1.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

营业中断保险的条款中对保险责任明确规定如下:被保险人因为物质财产受损而导致其暂停营业,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营业额减少而发生营业的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物质保险损失是原因,毛利润损失是结果,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是因果关系。而“物质保险损失”作为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的原因,其意为如何,应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中寻找答案。根据合同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出:

第一,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所涉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等险种;

第二,物质财产主险条款所约定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是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承保的风险;

第三,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不包括保险标的的间接损失,而是直接物质损失。

物质财产保险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具体而言,物质财产保险损失存在与否,视物质财产主险所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之间的组合情况而定:

(1)无承保风险发生,无论有无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均不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均不存在;

(2)有承保的风险发生,无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不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不存在;

(3)既有承保的风险发生,又有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且损失是由物质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则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方存在。

故,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物质保险损失,仅在物质财产主险条款所约定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前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三者均存在时方得以存在,三者缺一不可,其逻辑关系为:

2.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要件

任何保险责任之成立,须原因、结果、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具备,缺一不可,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亦然。如前所述,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之成立,物质保险损失是原因,毛利润损失是结果,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是因果关系,其逻辑关系为:

将上述关系结合起来,则有: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首先应厘清是否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要分析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导致营业中断的风险是否是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二是是否有直接的物质财产损失;三是物质财产损失与该风险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因所承保的风险导致直接物质财产损失,才有可能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有可能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合同条款有效性分析

保险公司对客户所买的营业中断保险是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是否赔偿相应的损失,还要看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1.《保险法》中关于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但是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我们应进行深入地分析。首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只是强调对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而对于其他的保险责任条款并没有赋予保险人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其次,只有在保险人存在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才讨论保险人责任是否应该免除。在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基础之上,对部分风险和损失进行排除的条款,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首先必是保险责任,才有免责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同于保险责任条款。结合以上两点分析,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因此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比如《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是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人对此条款并不负有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因为该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对保险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此负有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则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免责条款的范围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都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免责条款的范围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此可见,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由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认为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义务而应被认定为有效条款。

2.《合同法》中关于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保险合同也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除了满足《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方,还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约定的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条款中存在格式条款,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协商,因此,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的约束。《合同法》与《保险法》对条款效力规定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对所有的格式条款均适用,包括确定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关于条款无效的约定,则该格式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无效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理赔。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篇部分对《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影响特别大的是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6]。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保险人未按照《民法典》该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不是合同里的内容。《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进行提示与说明,势必会影响对方的合同利益,那么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条款未订入合同,但是另外一方面较原《合同法》而言,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有所扩大,原来是指免除和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条款,而《民法典》特别提到与合同向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变化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加剧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尤其是与《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相比范围还要广泛,要求更高。

综上所述,营业中断保险中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或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只有在保险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时才可能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保险人才能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人不能因此而免除保险责任。

三、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应对策略

根据分析,保险责任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有深远的影响。在保险司法实务中,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更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理赔过程中,对该争议焦点应从以下几点予以应对。

首先,判断该条款是否属于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范围,此处应特别注意营业中断险中有关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或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等都属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其次,在确定属于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后,再判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部分免责条款只要能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引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即认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通过网络和电话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和视频等形式予以提示和说明的,也认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最后,保险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这也是法院能否认定条款有效的关键所在。这要求保险人在承保的过程中应合法合规经营,真正做到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并且请投保人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中签字,这将是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有力证据。如保险人没有相关证明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即免责条款将被认定无效,保险人不能拒赔。

四、结语

保险对国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我国人民幸福生活都具有重大意义。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应在科学合理的情况下加强其社会保障责任,并依法合规经营,以减少营业中断保险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争议。

首先,就保险责任范围而言,随着风险种类的日益增多,大量风险表现出来的损失是非物质性的,而且损失的后果相当严重。不断变化的风险也对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的改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基于科学和理性,为社会和客户排忧解难,适当扩展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征,设计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其次,关于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保险业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合法合规经营。在营业中断保险的承保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尽到相关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这将是减少营业中断保险理赔实务中理赔争议的有力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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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常梅,石甬.新版利润损失保险条款探析[J].上海保险,2011(08):15-18.

[3]孙晶.有关利润损失保险理赔若干问题的解析[J].上海保险,2008(04):18-20,28.

[4]冯茹.论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J].传播与版权,2019(04):182-183.

[5]杨征宇.《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J].中国保险,2003(10):42-44.

[6]张良.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1):1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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