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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分析,是指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和其他有关财务信息,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状况进行综合的评价,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有关信息的一种管理工作。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论文篇1 刍议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是各类市场参与主体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窗口,也是公司管理层发现企业经营问题的总结性资料。本文就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及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作了阐述,并提出了优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分析 一、引言 财务报表是上市公司某段时间内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与现金流量的集中体现,是债权人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平台。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科学的分析,达到认识上市公司经营的特点,评价其业绩,发现其问题,进而从整体上系统地对上市公司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做出明确判断[1]。财务报表分析对上市公司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经营绩效 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财务指标体系,正确地运用分析方法可以对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间内经营成果做出大致的评估,以便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某段时间的工作做出绩效考核。因此,财务报表分析也成了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方式。 (二)揭示潜在风险 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发现经营中的异常情况,上市公司自身在本行业所处的竞争地位变动,帮助管理者、投资决策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识别上市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为规避经营风险与债权风险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持。 (三)优化资源配置 从全局的角度综合分析面对的风险和可能的收益能够使上市公司正确地运用投资,合理举债及规划长短期债务比例,实现上市公司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2]。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报表本身存在的问题 1.财务报表编制方法不一致。 现行财务会计准则对同一经济业务允许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3]。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可能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公司之间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导致财务报表可比性分析结果产生重大偏差,可靠性程度不高。 2.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时间差异性。 现行财务报表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主要反映已发生的历史事项,都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在通货膨胀与汇率波动的情况下,以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会严重歪曲上市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财务报表分析结果可信度降低。 3.财务报表粉饰。 上市公司为了维持上市资格,获取银行贷款与商业信用等自身利益,各种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欺投资者与债权人[4]。例如上市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推迟确认本期费用人为调节利润;多计应收账款来调节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大小,从而利用财务报表虚夸企业债务偿还的能力[5];遗漏或者错报重要会计信息,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 (二)财务报表分析指标存在问题 1.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的局限性。 上市公司只有盈利才能生存与发展,盈利能力分析是关注的财务报表分析关注的重点,但是盈利能力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比如净资产收益率,首先,净资产收益率缺乏时效性,只关注企业某段时间的状况,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综合影响。其次,缺乏对风险的反映,只注重收益而忽略了经营风险。再次,对价值体现不足,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反映的是历史价值,而不是现在的市场价值,导致净产收益率无法准确衡量现有股票的价值。 2.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的局限性。 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各种到期债务的能力,偿债能力分析就是分析债务的资产保证情况与偿还债务的现金流入量的保证情况。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收存在不确定性,即便是理想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也不代表企业现实的偿债能力。现金到期债务比率虽能动态反映企业的短期债务偿还能力,但是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同一企业不同的生命周期,它的现金流都有较大的差异,如果采用同样的衡量指标静态对待不同的情况,分析所得结果缺乏可信度。长期偿债能力指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资产总额结构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债权存在着很大收回风险。因此,企业偿债能力指标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的偿债能力。 (三)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存在问题 1.比率分析法的局限性。比率分析法是主要的财务分析方法,适用性强,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率分析方法属于静态分析,对于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不是绝对可靠;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其他方面的问题,诸如行业类别,经营环境等问题。另外比率指标可以人为粉饰。 2.比较分析法的局限性。比较分析法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使用,但比较分析法使用的是历数据信息,在目前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下,过去的效益能否用来衡量将来能达到的收益水平。另外,由于同行业不同企业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比较分析简单的一概而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在同行中的竞争地位。 3.因素分析法局限性。因素分析法的出发点就是,当有若干因素对综合指标发生作用时,假定其他各个因素都无变化,顺序确定每一个因素单独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因素分析法的该假设就严重制约因素分析法得出的财务报表分析结果的可信度。 (四)财务报表使用者自身的问题 首先,财务报表分析者的风险观念及财务报表分析时的心理的不同导致对同一分析指标高低判断出来的结果也必然存在差异,甚至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其次,分析者掌握财务分析理论及相关财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往往选择财务分析指标与理解财务分析结果也不相同。 (五)财务报表分析工具存在的局限性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得财务报表分析变得相对简单容易。但近几年国内一些通用性性较高的财务分析软件,普遍还停留在核算功能的水平,基本属于事后的记账,算账;对于事前的预测,事中的分析、管理、控制活动能力薄弱。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优化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准则选择较多,甚至某些规定没有具体明确表述,存在很大的漏洞,这就给上市公司管理者留下粉饰财务报表的操作空间,给财务报表分析造成了很大的迷惑。所以加强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自身建设,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是编制一致性财务报表与防范财务报告粉饰行为的基本前提,有助于提升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 (二)构建科学的财务指标体系,增加财务报表分析结果的可信度 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以尽可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实际情况。这要求在选取财务指标分析时考虑其不足。比如,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速动比率。虽然速动资产从流动资产中扣除了存货,但不能真实反映出速动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变现的本质。因为预付账款作为经济行为的抵押品,在短期内无法变现;另外,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能否收回、何时能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在指标选取过程中,我们应剔除账龄大于某段时间的应收款项,使速动比率更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 (三)增设非财务分析指标,完善财务报表分析体系 为提高财务报表分析的质量,应增设与企业密切相关的非财务分析指标,完善财务指标体系。如市场占有率、客户评价、新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等。这些非财务指标能够更全面的衡量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助全面评价上市公司后续发展的潜力。 (四)完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提高财务报表分析质量 财务信息无论多么真实、可靠、及时,如果没有严谨科学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财务报表分析的质量同样不切实际。现行的财务分析方法具有指标价值的不统一、忽略通货膨胀与货币时间价值,历史价值的相对静态性等局限性,同时分析方法使用单一。因此,要提高财务报表分析质量,就必须完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与综合使用多种方法,比较多个分析结果。 (五)全面发展网络财务报告,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时效性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上市公司可以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及时发送财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以成本效益为原则,实施相对的实时报告,尽量缩短财务报表会计分期,比如及时发送周报,旬报等。这对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尽快了解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决策意义非同寻常。 (六)加强财务与审计人员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基础数据全部来源于企业财务人员收集,整理与编制,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是经过审计人员审计的。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及职业道德决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因此必须加强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七)财务报表分析者提高自身财务素养,开发或引进先进的财务分析工具 提高财务报表分析能力,财务报表分析者需要系统学习财会知识及了解财务体系;同时,为了使财务报表分析简易且精确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引进先进的财务分析软件或者利用计算机“云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保证财务报表分析结果对经济预测的准确度。 参考文献 [1]张先治.财务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37-38. [2]张思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以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硕士学位论文],西华大学,2009. [3]房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1(3)178. [4]刘宏亮.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及审计策略的研究[J],经济研究,2011(25)82-83. [5]闫立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新探[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有关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论文篇2 试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与评价 摘要:财务报表是企业所有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认真解读与分析财务报表,能帮助我们找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判当前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重点认识了目前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改善财务报表分析的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财务报表;现金流量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理论综述 1.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目的及意义 财务报表分析的目的是将财务报表的数据转化成有用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人改善决策。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目前有关介绍的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只从某个或几个侧面出发进行了阐述,如何就整体进行分析评价是财务分析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 2.财务报表分析的技术指标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就是企业资金增值的能力。盈利数额的大小、利润率的高低是衡量企业管理效绩的主要标志。 (1)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营业利润率越高,表明企业市场竞争力越强,发展潜力越大,从而获利能力越强。 (2)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全面反映了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水平,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益越好,企业获利能力越强,经营管理水平越高。 (3)市盈率。市盈率是上市公司普通股每股市价相当于每股收益的倍数。一般来说,市盈率高,说明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看好,愿意出较高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所以一些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公司股票的市盈率通常要高一些。 偿债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对企业而言,适度的举债是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资本金利用率的一项重要经营策略。 (1)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及时足额偿还的保证程度,是衡量企业当前财务能力。①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②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 (2)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长期负债的能力。主要有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率。①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又称负债比率,是企业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率。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②产权比率。产权比率也称资本负债率,是指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是企业财务结构稳健与否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 运营能力指标 运营能力是企业的总资产及其各个组成要素的配置组合对财务目标实现所产生作用的大小。 (1)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营业收入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管理效率的高低。 (2)流动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与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率。 发展能力指标 发展能力是企业在生存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的潜在能力。 (1)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企业本年营业收入增长额与上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 (2)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是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与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 3.财务报表分析的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将会计报表中的主要项目或指标与分析者选定的比较标准做比较,确定其差异,并据以判断、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分析方法。 财务比率分析法。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财务比率分析是指动用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数据,并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其它有关信息,对同一报表内部或不同报表见的相关项目,以比率的形式反映它们的相互关系,据以评价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方法。 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的对策 1.财务报表自身的完善 财务报表计量属性的改进。针对我国实际情况,为了弥补现行财务报告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不足,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利用“时价会计”,即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调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相关报表,作为正式报表的补充资料。 财务报表披露的改进。要力求改进财务报告披露的局限性,一是增加披露内容;二是适用多样化呈报,多种形式披露。 2.财务报表分析指标的改进 重视现金流量分析。从发展及实物的角度来看,现金流量分析指标应加入到现行财务报表指标体系中。在分析指标体系中,可加入若干现金流量分析指标,从总体上反映出在企业利润中现金支持的比例有多大,从而帮助使用者判断利润的保障程度。 完善财务指标。鉴于用应收账款周转率来反映应收账款的周转能力,可以考虑用应收账款的平均账龄来代替它。 3.财务报表分析方法的改进 多种财务分析方法结合分析: (1)正反两方面进行判断。在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时,不仅要寻找挖掘出其投资价值,同时也可以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财务风险。并判断是属于系统风险还是非系统风险以及企业的克服能力,从相反的方向来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 (2)比率与趋势分析可以结合。使用这两种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在运用时不能孤立地使用一种方法做出投资判断。 (3)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因此要注意进行动态分析。 总之财务报表的报出和分析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所以我们在报出和分析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的法律法规,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扎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参考文献: [1]耿红.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透明度影响的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07. [2]张惠娟.现金流量表在企业财务分析中的应用[J].经济与法制,2007(5). [3]寇朝阳.现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不足及完善[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8). [4]余凯.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分析问题研究[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7). 猜你喜欢: 1.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范文 2.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范文 3. 关于财务分析论文范文 4. 公司财务分析论文 5. 有关财务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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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篇完好的论文,按上面的结构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修改吧会计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dreamjennie
给你找了一份参考资料,但愿对你有帮助:一、我国公司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公司财务治理是基于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剩余索取、财务监督以及财务人员配置等结构性问题的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其要求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并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多层次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程序、制度和行为设计与规范。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不少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发展而来,公司财务治理尚不完善。第一,部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缺乏多元化股权有效制衡机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是在公有制下产生的,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公司最大的控股股东,这容易使董事会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造成董事会结构不健全、公司财务治理制衡功能失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股东利用财务杠杆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增加自身财富,同时在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的同时并不承担公司的全部风险,而是把剩余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从而忽视和侵犯了债权人利益。第二,国有控股公司行政干预过度。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或受政府部门控制的实体重组改制而来,受国有股东代表“缺位”和过度行政干预因素影响,公司财务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善,表现在分别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等行使与国有股权密切相关的投资、经营、组织人事、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权。这些现象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并对公司独立进行财务治理产生影响。第三,控股股东违规控制上市公司财务。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仅在名义上分开,上市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权特别是财权均牢固受母公司控制,部分控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由控股公司指派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控股母公司凭借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将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等转移至控股公司或下属企业,造成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失效。第四,债权人在公司财务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债权人特别是主要债权人必须享有企业财务治理权,这有利于形成资金良性循环,但现实中债权人在公司财务治理中却未发挥有效作用。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一旦将资金借给企业就可以放手不管。如果企业将债权人借人的资金投入到比债权人预计风险高的项目,若投资成功,企业可获得超额利润,但投资项目的额外风险并不能给债权人带来任何收益,债权人只能获得预先约定的利息与本金,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第五,虚拟财务利润,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会计信息披露是广大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情况,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满足投资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上市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通过内幕交易牟取非法利益,非公平关联交易、违规担保、互保现象普遍;大股东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掩盖真实经营状况而做假账,或以公司机密等为借口进行不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公司股票价格严重背离企业实际价值。第六,缺少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企业管理的专家,特别是CEO和CFO应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人事录用方式下产生,或由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充任(如部分民营企业),甚至是控股股东或母公司高管人员的直系亲属等,而真正有能力、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才往往不能进入上市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第七,企业缺乏风险管理。一是对风险管理认识不全面,风险管理观念淡薄,表现为重经营轻管理,导致企业风险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二是风险管理程序不科学,风险责任不明确,公司权力机构间缺乏有效制衡,缺乏系统化、科学化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手段简单,制度得不到真正或有效地执行;三是缺乏风险管理统一控制标准、资源调剂和资本核算机制,导致风险信息得不到有效利用;四是缺少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过程中监管缺失,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或严格的惩罚;五是风险管理理论研究与应用相对滞后;六是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缺乏,风险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或增加风险成本。二、完善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的对策(一)清晰界定财务主体,完善股权结构公司财务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完善公司财务治理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的首要任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班子等治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工作规则,使其各司其职,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实现财权合理配置并有效制衡。要完善公司财务治理必须清晰界定企业的财务主体。财务主体指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集团,一般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独立的经营权和财权。要界定清晰的财务主体必须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是政企分开。政府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它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来推进整个经济的平衡有序运行。二是积极推进股权主体多元化,加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是一种确认和保障财产持有人权益的一系列契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务行为。当产权规则发生改变时,财务行为、收入分配形式、资源配置格局等也会因此改变。对上市公司而言,产权改革就是合理配置股权结构的过程。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既要保证出资人到位,又要保持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既要实现全体股东利益,又要防止控股股东的不当干预,避免“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可以引入战略或机构投资者,促进股权主体多元化,优化资本结构,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只有股权结构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过于集中和流通股过于分散的现象才能得到有效缓解。研究表明,公司法人持股比例上升不仅会直接对公司价值产生积极作用,同时还可以促使公司治理状况改进,降低代理成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将对公司价值产生深远影响。(二)科学配置企业财权,促进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传统观点认为,公司财务治理主要是股东和经营者的内部财权配置。但随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企业被认为是一个专用性投资的资产和人员相机治理的集合,公司财务治理中的财权配置不仅仅是股东和经营者的内部财权配置,其扩展到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为保证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财权配置的相机治理机制。良好的相机治理机制应包括:(1)出资者的财务治理。当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或经理层产生侵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监事会加以制止、通过股东会更换管理层,转移股权或抛售股票退出企业的方式,实现财权配置与财务治理的主导作用。(2)债权人的财务治理。债权人可对企业财务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相机治理机制。即事前与企业签订约束性条款,消除企业逆向选择行为;事中通过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督,防范经营管理的高风险行为;事后通过破产法庭及接管市场来更换管理层或进行财务和解及清算重组等监督,以确保债权人利益。(3)政府的财务治理。政府一般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如制定会计法规、准则及财务制度等,加强上市资格审查、增强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等。政府还直接参与对公司的税务检查、工商检查以及委托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以督促公司完善财务治理。(4)员工的财务治理。员工可通过建立员工董事制度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的企业文化控制机制影响财务决策权。当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或经营者发生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时,员工可采取一定措施,如要求董事会更换经理、修订财务预算、监督和罢免劣迹经理人员等,以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其他利益相关者,如顾客、合作者和社区等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等外部市场来实现,顾客拒绝购买公司产品,合作者中止进一步合作,社区通过法律提出环保要求等,均可以对公司财务治理和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三)构建有效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职业经理人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公司财务治理的重要内容。公司财务有效激励的核心是使经营者对个人效用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最大化利润的追求。(1)建立财务评价机制,促进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报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可就管理高层尤其是总经理的年薪、激励酬金、期权计划、绩效衡量等细节制定方案,及时披露并认真执行对经营者的财务评价。激励机制不仅要适应公司当年经济增加值的增长,还要充分考虑激励结构的合理化,使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相统一,成为合作的利益共同体。(2)完善公司高管人员特别是CFO的产生机制。我国不少公司经理人员仍在计划经济体制的人事录用方式下产生,强调政治忠诚度和群众关系的考察,很少把经营能力等作为首要的考察因素。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开始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经营者配置市场化相结合的用人途径,加快了用人制度改革。这种方式可以促使高级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把本人声誉、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紧密联系起来,做到自我和制度双向约束,使管理者才能和企业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3)构建竞争性经理人才市场。我国目前严重缺乏职业经理人市场制约机制。构建竞争性经理人才市场需改变现存的经理人员行政任命体制。若企业经理人员因决策失误或恶意损害企业利益被撤职且该信息被披露,该经理人必将受到经理人才市场约束,从而促使其努力经营企业。只有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不断挖掘经营者潜力,促使其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保证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不断发展。(四)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加强企业财务控制 健全公司财务治理需要营造良好的财务控制环境。(1)规范证券市场并发挥其有效的制约作用。财务治理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有效的证券市场不仅能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可强化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作用。通过完善证券市场可以加强信息披露、制约“内部人控制”、约束财务经理人的违规操作、降低“道德风险”、提高公司财务治理效率,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控制。(2)加强财务治理授权控制,强化企业财务监控。有效的财务控制应是以预算控制为前提,以授权控制为主要特征的公司财务治理权利配置的基础。财务控制应以制度控制为基础,以市场约束为调节手段,通过建立企业理财文化来控制企业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奖惩规则等。(3)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权力机构权利有效制衡,企业资源合理利用,企业内部控制科学,生产经营效率高等。(4)强化预算管理。全面实现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实现财务治理目标的有力保证,要加强预算研究与编制、预算决策、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等环节,强化财务综合分析,促进增收节支,提升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效力。(5)健全多元化财务监督系统。建立企业内外部多元化监督是保证公司财务治理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加强信息披露,是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的有效保障;加强群众民主和社会舆论监督,可以促使企业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强化劣迹经理人的市场禁入。(五)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水平国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加强对高管人员进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及应急处理能力;运用《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进行企业风险管理,加强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及信息沟通与监控,增强对风险特别是对公司高管层的道德风险、执行风险、市场预测风险等的防范能力,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通过防范或分散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可以不断完善公司财务治理,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与管理,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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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一项关系到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具体工作。披露工作做不好,不但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弱化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监管,而且会严重影响
我这没论文 真的 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