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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装饰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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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3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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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意识,强化法律观念,主动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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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20121028

三方协议就是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个保障方式,其他的就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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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嘎多~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逐步呈现出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转移、由一国向全球蔓延、从经济领域向社会其他生活领域扩展的趋势。美国实体经济的疲软,直接造成中国经济及其他领域面临严峻形势。而大学生就业问题首当其冲。据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全国就有万家民营企业倒闭。这么多企业倒闭,肯定会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而导致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在挑战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机遇。一、2009届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挑战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原本积重难返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峻:一方面,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610万,这些应届毕业生急需要就业;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削减甚至取消了校园招聘计划,使人力资源供需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毕业生就业面临最冷“寒冬”,主要表现在:1、从国家宏观角度看:(1)2009届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新高。由于国家连续扩招,毕业生人数始终保持较快增长,待就业毕业生数目巨大。在金融浪潮席卷而来,经济持续低迷的今天,09年大学生就业工作任务非常艰巨;(2)国家经济增幅放缓,新增劳动力需求的大幅减少。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预计我国在未来几个月乃至相当长时间里可能面临经济发展减速、出口减少、财政减收、外汇储备缩水以及待业人员增加等情况;(3)相关就业保障政策的出台,比如《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我国雇佣关系各项规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的问题上慎之又慎。2、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1)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滑坡导致消费需求下降,投资需求萎缩,从而引起对新增劳动力需求的大幅减少,导致许多单位削减甚至取消招聘计划.一些以经济管理类专业为主的院校,由于所设专业限制,所受冲击必将更大;(2)不少用人单位在选择大学生时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区,主要有:首先,学历要求更高。在强调能力决定未来的今天,学历仍然被视为寻找工作的敲门砖。从今年下半年各地举办的人才供需交流会以及我校举办的秋季校园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来看,尽管经济“萧条”,但一些知名用人单位本着“人才储备”的目的,还是提供了一定的用人计划,但企业的门槛提高、待遇降低,却是可以明显感到的变化。 第二,存在性别歧视。女大学生明显处于劣势,由于女大学生生理因素、婚姻因素、成就动机,以及生育保险费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等,将来工作成本比男大学生大。所以,在招聘一些岗位时,用人单位更倾向于男性。第三,生源地域歧视。不少用人单位考虑到本单位的业务情况与当地联系紧密程度,希望招聘的大学生熟悉当地方言及风俗,甚至有一定的人际关系网等,选用人才时优先考虑本地人才。第四,过分看重工作经验。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用人单位很难像以往那样给予新晋员工较长时间的实习和培训。从成本的角度来看,他们更愿意录用那些有相关工作经验、可以直接投入工作的应聘者;(3)《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增加了单位用人成本,保障了弱势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更加谨慎,在情况不明朗,需求不紧迫的时候,一般较少或不考虑增加招聘计划。3、从学生角度看:(1)“硬件”缺乏。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想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必须要有足够的“硬件”。即学历、成绩、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动手能力等。目前的现状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理论素养不高,专动手能力较弱、缺乏必要的社会实践;(2)“软件”缺乏。除了所需的“硬件”外,毕业生还需要一些“软件”傍身。比如适应能力、人际沟通能力、情绪控制能力、时间管理能力、就业能力等,这些能力对于工作的获得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毕业生就业观念滞后,存在盲目的乐观或悲观情绪,择业观、价值观、人生观尚存偏差。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同时也使得部分毕业生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就业时机;(4)金融危机的影响,使一些毕业生打算延迟就业,期待危机过后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殊不知,不及时就业一方面使自己前面的投入一无所获,另一方面也浪费了自身作为应届生应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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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angduola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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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现家

大学生是我国现代社会的宝贵人才资源,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落实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合理配置、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才资源,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同时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伟大事业提供人才保证,就需要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这对学生、社会、高校以及企事业用人单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通过简述当前大学生就业现状和现有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高校、企业、社会组织四个方面着重提出了关于构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举措和建议.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供求;构建1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现状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我国高等教育已从过去精英化阶段步入大众化,大学生就业形势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就业市场供求失衡根据表1统计资料显示,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呈现井喷态势,2001年为114万人,2005年达到338万人,2010年631万人,2015年毕业生就已达到749万人,再加上往年没有实现就业的大学生,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之大可想而知.庞大的毕业生数量导致了就业市场供应远大于需求,就业机会按照GDP增长率测算也无法比肩毕业生数量的涨幅.在当前和未来几年内,就业机会没有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大量毕业生待业将会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和重要的社会难题.就业观念多元发展伴随时代的变迁,大学生就业从过去的以等待分配为主的单一观念,发展到今天主动选择为主的多元化观念.当今的大学生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其就业观念多元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就业类型上,大学生择业范围增加.从过去稳定无风险的国企、公务员事业单位发展到现在中小型企业、外企、私企、甚至参军入伍等.第二,在地理位置上,大学生从过去的趋向于选择家乡或大城市,发展到现在的大城市、沿海城市、山区城镇以及西部边远地区等.第三,在就业方式上,大学生打破了过去单一的唯岗位就业方式,开辟了诸如自主创业、自由职业、三扶一支、出国深造等多样化的新型就业方式.就业不公现象严重社会大力提倡公平正义,但在大学生就业领域,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充斥着人情招聘、忽视能力、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不公现象.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很容易打消学生的积极性,甚至有可能让学生们变得愤世嫉俗,从而形成错误的就业价值观念,对人才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2现有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并轨制的实施、高等院校大规模的扩招、教育机构的改革进展缓慢、国企改制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使得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国家随之建立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但该体系起步较晚,运行缓慢,体系结构相对不完善,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国务院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经过努力,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4%”,教育经费中用于帮助大学生就业比例仍然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严格来说属于公共服务体系范畴,经费投入直接影响着公共服务体系的质量,因此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财政投入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国家近几年所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化的规定,其绝大多数仍停留在胡锦涛主席相关指示精神.在现有实际政策和法律法规中,仍然缺乏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化的基本法规,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在“就业服务和管理”一章中还没有就有关高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化的行为规范设置必要的法律条款.同时,在就业政策上,片面追求就业率的达标,缺乏以人为本、更加细化的就业政策扶持.高校教学改革滞后,就业服务水平不高培养学生的教学研究能力,将课程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有机结合,形成系统化、层次化、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1]目前,高校高等教学改革滞后,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忽视社会需求、专业设置不合理、忽视职业教育等严重问题,阻碍了毕业生就业技能的培养,加重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造成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双重浪费.兼之国内各高校的就业服务方式过于单一,就业指导人员职业素养较低,水平较差,在就业指导过程中缺乏人性关怀和理性支持.用人单位要求荷刻,人才观念不够长远当前,许多用人单位缺乏人才储备的长远观念,目光短浅,偏好招来就用的招聘模式.不但不愿为新员工做职业培训,还对大学生提出了众多过分苛刻的要求,比如以貌取人、要求工作经验、歧视女性、盲目追求高学历等.这不仅造成了人才浪费,增加了大学生的就业成本,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难度.3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4%的GDP教育经费投入,看似天文数字,但中国太大,对于中国的教育现状来说还很不够,更不用说大学生就业服务经费的投入了.同就业问题一样,教育领域还存在着其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大就业服务财政投入,不是底线,更非上限;不是终点,而是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和完善的新起点.在就业政策扶持方面,应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扶持力度.采取诸如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鼓励基层就业、破除行业地域壁垒、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孵化器项目发展等利好政策来提升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质量.加快高校职业教育改革进程、提高就业指导水平强化素质教育,增强就业实践高校教育改革应抛弃过去的侧重学术研究和理论知识的单一学术导向教育模式,通过增加侧重知识应用和技能培养等多种就业导向的教育模式来强化和拓展大学生的就业兴趣和爱好,使有志于继续深造和擅长实践的学生们都能实现良好的个人生涯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才资源的浪费.强化多方协作,提高就业指导水平高校应与企业加强协作,通过多种渠道,采取灵活机动的办法推进大学生就业工作.高校要主动向企业敞开大门,通过联合成立就业数据库、举办产学研探讨会、加强就业指导人员与企业人员沟通交流、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观念、联合开设企业实践课程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就业市场、建立完备的企业见习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就业见习制度目前,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建立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文件,规定了见习期限、工龄计算以及毕业生所享受的保险和生活补助标准.企业应在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的前提下,认真进行见习人员工作技能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将人才招聘和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为挖掘人才和储备人才打下坚实基础,实现人力资源长期化和持续化,保证自身经济效益.规范就业市场,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在招聘工作中做到公平正义、合理规划,摒弃性别歧视、人情招聘、学历歧视等不公现象,并科学地分析岗位职责、工作环境等因素,从而客观地对任职者的能力、素质、性格以及其他方面提出正确的合理的要求.同时,用人单位需要规范自己的招聘行为,遵守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及时、全面、客观的招聘信息,特别是在薪酬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要杜绝夸大其辞、空头承诺的招聘行为.加强社会职业就业中介组织监管优化中介组织队伍建设目前,大部分社会就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方面表现较为劣势.因此,优化社会就业中介组织的人员队伍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在规范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资质的同时,提高队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水平.通过加强培训管理,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做到持证上岗,切实提高和充实职业就业中介组织的队伍建设.加强对职业中介组织监管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针相关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程序、收费标准,并对服务水平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的提出要求.通过对非法就业中介活动制定处罚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积极创造中介服务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另外,要对乱收费、无证经营、虚假招聘、无诚信服务的非法中介组织进行坚决取缔、严厉惩处,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确保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中介行业良好的服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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