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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笨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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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斑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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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今天开始,我给你解释产权保护的三种基本的方法,也就是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 这三点不是传统经济学的内容,但却是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内容。也就是说后面连续几讲,我们讲的是跨学科的内容。 1. 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这里我要重点介绍的是一篇著名的论文,它的名字叫《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作者是一位叫做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1932— )的法学家;另一位是叫做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1945— )的法学专家。 这篇文章的题目挺有意思的,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珑非常复杂,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就是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这是作者非常谦虚,他说人类进行财产权的保护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咱们做一个初步的研究,研究出当中三个基本的原则,这只不过是大教堂里面、非常复杂的事物里面的一个角度,一个管窥,管中窥豹的意思。 这两位作者当中的第一位,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 ),他是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曾经做过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四位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学者,今年85岁,他当年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也不过40岁。 而另外一位作者,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今年也72岁了。他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算了一下27岁,可能就是卡拉布雷西的助教。但是在我的印象中,这篇文章相当经典,我感觉写这篇论文的两个人的年纪当时都已经相当大了。 直到2008年的时候,我在一个会议上面听到有人说梅拉默德的名字,我非常惊讶,我说这个梅拉默德是不是就是写这个“管窥”文章的那位作者,结果确实是他。看上去还挺年轻的。实际上他在法学院毕业以后没有做学者,就到业界里面工作,他当时是英特尔的首席法律顾问。 2. 财产原则 好,我们回头讲这篇文章。文章说产权的保护分三种:第一个叫“财产原则”,第二个叫“责任原则”,第三叫“不可转让原则”。 什么叫财产原则呢?它是说: 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所有权的话,他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付费,付到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愿意放弃为止 。如果只有这种办法才能把所有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的话,那么我们就说这种产权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 也就是说,你必须给钱给到人家愿意为止,人家才让渡给你,这叫“财产原则”。这个定义不是太准确,但是它的英文是很漂亮的: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Property Rule to the extent that someone who wishes to remove the entitlement from its holder must buy it from him in a voluntary transaction in which the value of the entitlement is agreed upon by the seller. 在财产原则下,政府只对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干预,就是确权。确权以后,财产权的让渡完全是别人的事情,产权人和其他人进行的自愿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预。对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条款没有任何影响,政府只干预一次。 3. 责任原则 第二个原则叫“责任原则”。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原来的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由原来的所有者定,而由第三方定。 这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员,或者法官。你想想,这个原则跟财产原则就不同。财产原则是产权交换的时候,由财产权人自己定价,而这个“责任原则”是由第三方定的,是由别人定的。 在实施“责任原则”的时候,政府干预了两次:第一是确权;第二是对产权的定价作出裁决。产权的价格不由财产权的原来所有者决定,而是由第三方决定,这叫责任原则: Whenever someone may destroy the initial entitlement if he is willing to pay a third-party determined value for it,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Liability Rule. This value may be what it is thought the original holder of the entitlement would have sold it. 4. 不可转让原则 第三个原则叫“不可转让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An entitlement is inalienable to the extent that its transfer is not permitted between a willing buyer and a willing seller. 5. 哪种产权保护原则更好?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比方说我想要侵占你家房子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财产原则 ”的保护; 但是当国家要修营房、要修消防局的时候,你们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责任原则 ”的保护,也就是国家可以征用你家的土地,然后给你合理的补偿就可以了; 当你喝醉酒不省人事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转让原则 ”的保护。你喝醉了酒签的合同无效。 这三种原则哪种更好?当然你会说,财产权要保护人的自由,政府干预越少越好,所以肯定是“财产原则”比“责任原则”更好;“责任原则”又比“不可转让原则”更好。是这样吗?不一定。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当然是很好的。我看中了你的手表,但是我要你的手表的唯一办法,就是给你出价钱,出到足够多的时候,你愿意把手表卖给我。这时候你才是这只手表真正价值的最好的决定人,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但是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交易,比方说我的手臂值多少钱,应该我来决定,但现实生活中却不一定。如果发生了交通意外,你是意外的肇事者,你负全责,这时候我的手臂能不能通过财产原则来保护呢?能不能通过我问你要一个价钱,来保护我的手臂呢?不能。 因为交通意外已经发生了,如果让我来开价的话,我不会要20万,不会要200万,不会要2000万,我要200个亿。事实上这没办法实施,所以我的手臂值多少钱,得由第三方决定,这是“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事前进行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6. 由于交易费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 当然,这两位作者在论文里面,也详细地讨论过,到底交通意外的手臂有没有事前定价的可能性。 比方说,你可以去保险公司,先给自己身体每一个器官、每一个部位定个价,买好保险,假如发生交通意外,你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时候我们的身体仿佛就可以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 但实际上真要这么做,成本非常的高: 你要给身体每一个部位定价,保险公司也认可,这里面的议价成本就非常高; 有大量的财产是无法定价的; 要引入第三方来进行裁决,它里面的组织费用、行政费用也非常高; 如果定价不合理也会出现碰瓷的现象。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大量的产权不能够通过“财产原则”保护,而只能够通过“责任原则”来进行保护。 7. 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最后,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区分,还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原因是什么?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两重罪。 第一,他伤害了别人; 第二,他改变了规则。他把原来明明可以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资产,改到人们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保护的局面。 所以我们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其实要惩罚他的是两宗罪。我们也经常会见到这种情况,就是在刑事犯罪案里面,受害人已经受害了,他不太愿意出来继续指证这个犯罪人。 在这个时候我们用的是公诉。为什么要公诉?因为我们要阻吓后面的人,不让他们擅自改变游戏的规则,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财产原则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用责任原则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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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2015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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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侠go

开题、参考文献、写作、出版等事项,可联系知识产权出版社,该社知识产权专业的黄编辑可提供帮助。电子邮箱:,电话:转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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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举A酱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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