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我猜不猜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因此往往由著作权法专门规范这种合同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投稿后,仍然享有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因此除了投稿的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版单位只有将著作刊登一次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只授权出版单位利用一次。有些出版单位在征稿启示中声明,如果著作权人一稿多投的话,出版单位将不付稿费,这项声明的效力如何呢?同样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这项声明并不当然属于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出版合同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出版单位还是著作权人,都不受这项声明的约束。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稿酬。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说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另外出版单位也常常在自己的报刊杂志上声明,凡投稿一经录用,著作权归出版单位所有。这种声明与前一问题一样,对于著作权人没有约束力。
装璜专家
如果我往这两个地方投稿算一稿多投。从我们角度来看,是反对作者一稿多投的,因为编辑部的同志们也是非常辛苦的,千辛万苦为作者审阅修改文章,可以说是呕心沥血,等文章质量上过得去了,可以发表了,通知作者的时候,会发现作者说已经在别的刊物上发表了,这方面不管从作者和编辑哪方面来说都是无奈和气愤的。
投稿: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hansile2002
不可以的, 投稿期刊有个默认发表问题。即你给某杂志社的期刊投稿,他会默认你已经同意他发表你的文章的(这种默认是有法律支持的,而非行业潜规则),只要他认为你的文章可以发表就无需在征得你的同意,可以直接发表了。所以如果多家杂志都刊载了你的文章,那你就要承担一稿多投的责任了。
飞雪樱子
不可以。在期刊的作者投稿须知当中,明确说明了文章禁止出现一稿多投的行为,期刊要求一篇文章同时只能投稿一个期刊,如果同时投多个期刊,就视为一稿多投,这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篇文章无论选择哪本期刊投稿,都会经历期刊严格的审稿制度,审稿流程包括初审、复审以及终审。如果一篇文章同时投了多个期刊,这就相当于每本期刊的审稿人都对文章进行了审稿,但文章只能在一本期刊上发表,会导致其他期刊的审稿人白费力气。为了避免人员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各期刊明令禁止作者出现一稿多投行为。大家都知道,期刊审稿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的,部分SCI期刊审稿周期在一年左右,但是审稿完成了论文也不一定能百分百被录用,一旦文章被拒稿,再去修改重投,会延长论文发发表周期。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禁止一稿多投的前提之下,很多期刊都规定了在某个时间段内,如果作者没有收到期刊的回复,作者可以自行处理。但这个时间段,可能是十天或十五天,可能是一个月、四个月甚至更久,具体的时间要根据各期刊实际情况而定。只要文章没有一稿多投,在被投稿期刊明确拒稿或者作者获得自行处理的资格后,就可以在转投其他的期刊。但是,为了避免重投所浪费的大量时间,建议作者在前期的选刊上一定要多下功夫,避免因为拒稿浪费掉大量的发表时间。
SCI投稿流程如下: 1. 注册投稿系统。 首次使用请点击Register Now,进行注册。邮箱中收到注册成功的邮件。 2. 开始投稿。登录投稿系统,选择文章
当然可以,但是多个平台投放,必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恐怕力不从心。我觉得在一个平台上发表效果可能更好,因为可以集中精力来深耕。一个平台,一个领域,不断的深入
论文投稿的话,一般的是可以同时投好几个的,如果对方没有要求限制你必须投一个,那么你就可以投。
论文投稿不可以同时投好几个地方。 不管是杂志要求,还是著作权法,我们可以确定论文不可以同时投稿几个杂志,若作者这样操作了,属于发表不端行为,被杂志发现了,作者想
不可以容易出事会被拉人品行不端黑名单的相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