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新常态下选择模式的探究
本文在政治新常态背景下,按照行政伦理基本理论探究行政行为选择模式,结合以往学术研究将行政行为选择模式总结为义务型,道德型和价值目标型三种。
并结合中国的政治新常态特征,试图探究更加实际可行的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模式,为行政主体在新常态下改善作风,真正地将职业使命和个人价值结合起来提供一定的参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针对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新常态”这一观点。按照百科的解释,“新常态”中的“新”指的是与过去有所区别,“常态”指的是事物固有的一种状态。新常态最初指的是一种经济发展的趋势,即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增长速度比以往明显下降的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变化会引起政治领域的相应变革,因而,可以说政治新常态就是政治领域呈现出的新的经常性态势,是一种区别于过去,稳定、持久的良好的政治生态。在政治新常态下不仅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还要求发挥政府的宏观监控作用,政府工作人员更要以行政行为伦理规范自身。
1 行政行为选择理论
1.1 行政行为选择的含义
行政行为在不同的视角有着不一样的含义,但其基本要旨是不变的,即要求行为有主体,受一定规则的约束,具有一定的效力等。本文将行政行为的含义概括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一定的准则(来自法律规定,党的政策方针的要求)做出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一系列行为。按照一般的行政伦理研究,行政行为选择是指行政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在行政伦理的价值范畴内做出判断和取舍的过程。其本质是在各级党政机关内为人民服务的主要行政主体---公务员,根据行政伦理义务和行政道德自律将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路线贯彻到管理社会事物的具体实践中,从而实现治理国家的目标。
1.2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模式
根据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将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模式分为义务型,道德自律型以及价值目标型。我们知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理性与情感兼备的人,他做出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复杂的。作为行政人员,当他在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我们也会探究其行为背后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可能是行政人员这一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也可能是他内心的确信和善良的意志,还可能是对一定价值目标的追求。所以,要研究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模式,重点要关注每个行政主体行为背后的动机,同时这种动机也是我们探究行政行为选择模式并且推进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模式的根据。
(1)基于义务的选择模式
义务型的选择模式是行政主体将行政伦理义务作为行政行为选择时的依据。行政主体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做出判断和决策的动力是行政伦理义务。这种伦理义务主要来自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以及行政组织伦理。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伦理研究比较成熟,他们更加重视行政伦理法制建设,认为唯有外在的强制力才是最行之有效的约束和示范。比如说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分别制定了《政府伦理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等,这些法律通过与伦理规范、法令条文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约束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目的。
我国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目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两部法律规范来指导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为其提供行政行为选择的凭借。由此可见,义务型行政行为选择模式在现实中的实践是很普遍的。这当然与这种模式的合理有效密不可分。因为义务的特性决定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选择必须符合相关伦理规范的要求,否则就要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这种行政伦理规范的强制是从外部发挥作用的,责任和义务强制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候要综合衡量行为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基于义务的选择模式不可否认的是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意义。但是,我们必须考虑这种模式的局限。义务和责任的刚性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选择时过于僵硬死板,导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积极性不高,以应付差事,完成任务为目的,从而导致集体涣散无效率。但政治新常态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政府要尽快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既要在责任义务的范围内,又要有人民公仆的道德情操。
(2)基于道德自律的行政行为选择模式
道德自律的选择模式是指行政行为选择以行政主体内心的道德自律为出发点。道德自律是文明社会对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的合理期待和基本要求。人的善良意志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在善良意志的指导下的行为使得每个人尽自己的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行政行为选择的主体是每个具体的个人,他们的责任感、成就感、廉耻心等都是其善良意志的体现,也就是他们的道德自律。如果行政主体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实践的过程中,行为选择符合他的道德要求,那么他对自己就会有一个积极的评价,并认可自己。
反之,行政行为选择时如果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违背行政主体的善良意志、道德自律,他就可能会觉得良心不安,内心谴责,可能会在负面情感的影响下失去理性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后者,那么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价值就失去了意义。纵观历史,放眼中西方,在行政伦理的发展过程中,道德自律一直都是制度设计中对每个人,也对行政主体最美好的期待。在这种美好的期待下,每个国家的行政伦理建设可能会更加健全合理,但我们将改善政治治理完全寄托于此,则会颠倒主次。
基于道德自律型的行政行为选择模式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基于义务的选择模式重在外在强制性,而基于道德自律的选择模式是通过内在强制力发挥作用的。关于人性善恶的探讨从未停止过,道德自律是人的一种理性意志,个体内心的道德自律差异非常大,这就导致我们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更无法保证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善良意志。现实社会生活中一个个鲜活的事例也将道德自律重重的摔在地上,让我们不得不另辟蹊径。(3)基于价值目标的行政行为选择模式
基于价值目标的选择模式是吸收义务型行政行为选择模式和道德自律型行政行为选择模式的优点而规避其缺点的一种综合模式。这种模式更加重视行政的价值目标,并将行政价值目标作为行政主体行政选择的根本推动力。此外,这种模式还强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制约,可以说其是行政主体人格完善和行政伦理改革的重要途径。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下,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所追求和重视的目标有其不同的侧重点。推进国家伦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阶段我们国家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在政治新常态下,具体到行政改革的领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中既要维持稳定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又要切实保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现民主、法制和效率。当前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化和新的利益群体的不断产生和发展,如果政府把这些矛盾处理得好,那么离行政管理的目标就会更近一步,反之则会偏离方向,有悖于政治新常态的要求。虽然利益矛盾和冲突是复杂的,但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价值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无论社会矛盾如何复杂多变,都要确保民主,法制和效率的实现。
2 政治新常态下行政行为选择的可能模式探究
历史的车轮永远是向前滚动的,人类追求平等、自由和幸福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回顾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可以发现我们的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成果,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很多社会矛盾和冲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政府不断地推进改革的进程,以实现对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干预。但是,如果政治改革的脚步赶不上经济改革的步伐,就会在行政管理领域产生不良的影响,比如行政权的膨胀、行政主体角色冲突、职能错位等,从而导致行政主体在行政选择时的伦理困境。
在新常态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下降,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当前国家的主要任务。在这种经济环境下,究竟何种行政行为选择的模式是有效的,当然要结合新常态下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去考虑。因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讲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某种程度上,经济新常态决定着政治新常态,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动力。并且政治领域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表明了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仅从思想上,而且也在行动上努力改革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改革行政伦理中行政行为选择的模式。
综合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政治的现实状况,上文所述三种行政行为选择模式中,行政行为选择的义务模式是我国传统的行政伦理建设所提倡的,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行为选择的道德自律模式同样也是与前者相结合,共同发挥指导行政主体的行政选择的作用。我们不可否认两种模式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必须立足于现实,尤其在政治新常态下更要结合行政管理的行政价值目标,尝试更加合适的行政行为选择模式。
就此而言,上文分析的第三种模式——行政价值目标模式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因为这种模式最强调行政价值目标的重要性。我们知道,无论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如何发展,人类政治社会发展的一些价值原则是不会改变的,比如民主原则,公平原则,法制原则和效率原则等等。而行政管理中重要的行政价值目标是,民主、法制和效率,以及三者之间的协调。
行政伦理作为行政主体行政选择的指导,追求民主的实现。如果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时有民主的意识,不管是行政选择还是行政行为的结果都会体现民主的要求,保障人民利益的实现。法制要求行政主体的治理行为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约束力强于道德的约束力,如果仅以其中之一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有失偏颇。
但行政行为选择的行政价值目标注重将此作为指导,这样使得法制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行政主体的内心中。行政价值目标之一的效率是指国家的行政管理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序可循,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转。最后民主、法制和效率作为行政价值目标,同时也作为行政价值目标模式的行政行为选择,其内涵都是一样的,三者的有效统一结合更加有助于在政治新常态下实现社会发展和治理的目标。
3 结语
在政治新常态下,行政管理要实现民主、法制和效率,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模式的改革也必然要符合行政的价值目标,但改革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参与,行政主体作为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关键角色,更要将实现民主、法制、效率等行政管理活动的价值目标牢记在心,并结合个人的人生理想,恪守职责,推进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模式的改革。
作者:李秀婷 来源:卷宗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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