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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 要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毕业生就业方式的转变,大学生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对其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问题入手,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及建议以供借鉴。关键词 大学生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问题 对策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毕业生就业方式的转变,大学毕业生面临着空前的就业压力。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除少数优秀大学生能成功就业外,大部分学生未能有充分时间规划自己的未来,毕业后无所是从,盲目就业、仓促就业的现象十分普遍;即使就业,也是不安现业、重新择业、频频跳槽;没法就业、暂时失业的大学生也比比皆是。面对这一现实,如何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显得尤为迫切。一、 职业生涯规划定义职业生涯规划,又叫职业生涯设计,起源于21世纪60、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是指“个人在生涯发展历程中,对个人各种特质,以及职业与教育环境资料进行生涯探索,掌握环境资源,以逐渐发展个人的生涯认同,并建立生涯目标;在面对各种生涯选择时机时,针对各种生涯资料和机会进行生涯评估,以形成生涯选择或生涯决定;进而以择其所爱、爱其所择的心情进行生涯选择,承负生涯角色,以达到生涯适应和自我实现。”职业生涯规划的目的不仅仅是帮助个人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进而实现个人目标,更重要的是帮助个人真正了解自己,规划未来,拟定人生发展方向,根据主客观条件设计出合理且可行的职业生涯发展方案。二、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及意义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指“高等学校依据职业生涯规划的基本理论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通过系统性的教育内容、多种教育方法,帮助大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提高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为其一生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教育。”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适应当前就业形势﹑增强学生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能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的特性和潜在优势,并对自己的价值进行全面合理的定位,避免在择业过程中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也是高等教育改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高等教育的最终的目标是成才教育,对大学生来说,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决定其能否能够成才的关键。对事业的持衡热情、执著投入和高效工作是取得卓越成就的重要保证,而其背后的主观决定因素是能力、性向以及对从事的事业的意义的认知与该事业要求的适配性。当今择业者和从业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知道自己适合和真正愿意做什么,而选择了某种职业或工作;好像知道自己适合什么或感兴趣什么,而选择了什么;说不上适合和感兴趣做什么,只是在机会或条件的作用下被迫“选择”了某种职业或工作。在后两种情况下,成才的可能性低于第一种情况。因此,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有利于提升高校的教育质量。三、 当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问题(一) 理念尚未普及目前,虽然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并未得到广泛推广。对浙江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及“学校是否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课程或讲座”时,的同学回答有,的同学回答无专门的课程但偶尔有讲座,还有的同学回答什么都没有;在问及“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知识主要从什么地方获得”时,回答主要从网络获得的占了,通过讲座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知识的占了,从课堂上获得的仅为,还有的同学认为是凭自己的经验知识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此外,还有调查发现,还有很多高校没有开展给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工作,尤其是内地的一些高等专科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有些学校虽有接触,但也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这些调查结果都反映出,一部分高校对职业生涯规划的知识和重要性没有向大学生进行有效地普及。 (二)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机制不健全就目前的情况看,承担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任务的职能部门大多是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没有专门的师资和专职人员,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常常被安排在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一起进行,有的甚至还被忽略。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除了就业指导课以外,主要的形式就是以集中突击教育为主,召开思想动员大会、宣传上级文件等。而现行的就业指导模式,学校只是起了一个信息平台的作用,只能视为毕业生在校期间“最后的晚餐”,无法完成对学生择业观、人生观和生涯设计的成功教育。(三)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师资队伍严重不足目前,多数高校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规划师,一般是由做学生工作的老师或者思想政治辅导员来兼任,高校职业规划指导人员普遍存在数量不足、经验不够、理论不深等问题,而这些指导者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众所周知,我国的教育体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例如,高考志愿的选择由家长做主,学校和专业的选择没有考虑学生自己的意愿,因此,上大学后仍有相当的大学生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专业指导人员的缺乏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影响较大。(四) 时间安排不合理,缺乏系统性据对北京几所高校的就业指导调查显示,绝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对象集中在毕业年级,将低年级学生列为指导对象的相对较少。因为人们在认识上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只有毕业生才有必要接受就业指导,其他在校生没有必要进行这项工作。很多学生到毕业时才发现自己知识与能力的缺乏,而这些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是可以在学生一入校就安排的。由于没有全面而系统的并且适用于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导致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在高校没有有效进行,同时也造成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概念模糊,因而也就不懂得怎样进行职业规划。四、 解决问题的建议(一) 理念的广泛普及学校要认识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对大学生发展、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来开展,而不仅是形式主义;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活动;各学校间也要做好沟通和交流工作,相互借鉴,以促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二) 成立专门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机构与咨询机构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就业指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指导侧重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应由就业指导部门负责。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侧重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为学生提供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应由专门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部门负责,从而实现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个性化、人本化,增强学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专业性。同时还应设了咨询机构,帮助学生了解自身的个性特征、职业兴趣、职业能力及职业倾向性等,以满足大学生的日益增长的职业生涯规划咨询需要。(三) 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师资育队伍建设高校应进一步提高教育人员的素质,加强教育人员的专业化,对其进行系统的职业理论、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素质测评、就业指导技巧等业务培训,强化其指导技能,积累指导经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从而使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队伍建设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四) 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实行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应当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过程的始终,高校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实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系统教育。大一是适应期。高校应当首先抓好大一阶段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基础教育,引导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了解专业前景,树立职业规划意识。大二是积累期。主要任务是要引导学生完成职业生涯目标的确定,并在职业目标的指导下,自觉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大三是提升期。主要任务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能促进大学生进一步积累职业经验。大四是冲刺期。除部分学生目标是考研外,大多数学生直接面临着择业和就业。因此,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讲,顺利就业和成功就业是他们面临的主要矛盾。因此,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择业和就业观教育,强化毕业生就业心理素质教育。参考文献:[1] 朱宁,薛艳.大学生职业生涯辅导与择业心理调适[J] .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5(12) .[2] 隆意.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心理健康研究2005 (5) .[3] 杨芳.当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民办教育研究,2010(3) .[4] 王征,陈国祥.职业生涯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内容[J] .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9) .[5] 白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09(3) .[6] 赵戊辰.浅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J] .职业时空,2010(6) .[7] 牛瑞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与构建[J] .理论学报,2010(10) .[8] 林辉.高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系统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8).[9] 曾平生.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几点思考[J] .教育与职业,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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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与教材:《现代饭店经营与管理》,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高等院校旅游专业21世纪规划教材,参编《旅游礼仪教程》,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高等院校旅游专业21世纪规划教材,参编学术论文:杨 芳.构建旅游教育校企合作平台的思考,教育研究与实验,2009,S1:38-40.杨 芳.构建高等旅游教育适时生产系统的思考,中国成人教育,2009,17:78-79.杨 芳.大学生休闲现状与问题分析,企业家天地,2009,7:91-92.龚 艳,杨 芳,陈 灿.基于循环经济的生态旅游住宿设施绿色设计探讨,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9,1:33-37.文 岚,袁金明,杨 芳,杨 鹛.休闲旅游者消费心理研究,江苏商论,2009,7:43-44.杨 芳.休闲产品的经营管理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23:108-109.杨 芳.基于市场竞争下饭店人员流动对服务质量的影响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8,25:235.杨 芳.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调查与思考,中南林学院学报,2007,5(3):195-198.杨 芳,谭卫平.构建饭店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的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7,8:385-386.杨 芳,谭卫平.饭店质量文化建设的思考,企业家天地,2007,8:117-118.杨 芳,张 娓.饭店企业凝聚力管理探讨,集团经济研究,2007,7: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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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道远.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J]. 政法论丛,2011,04: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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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万一,赵吟.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现代法学,2012,04:60-73.
[4]杨芳. 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J]. 法制与社会,2012,36:26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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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吕海宁,王彦斌.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J]. 中国商法年刊,2010,00:4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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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芳,乌苏人民广播电台播音员主持人,播名“田悦” ,学历:大学本科,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大学 )工作简历:2001年至今在乌苏人民广播电台从事播音员、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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