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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families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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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丸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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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与机械设计的关系 这类的你最好自己去591论文网上查,很多案例,也可以找那里老师代笔。挺负责的,信誉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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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大!

透析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和最新除雪机械技术王锡山本人于2000年着重研发除雪设备,是“振动”除雪铲的发明人。研究设计除雪机械设备首先要保证除冰雪机械设备的使用性和性能的实现,现就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等教授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进行透析,并对除雪机械设备在设计中必须具备的结构加以简要说明,本人尽量达到语言通俗易懂,已引导研发机械设备除雪领域的思维不入误区,促进产品的发展。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简称:《分析》),来源于2011年春天吉林大学受白山市一家企业之托,为该企业改进振动除雪铲的生产工艺的基础之上,该《分析》和实际相差很远。《分析》在【摘要】中提到的“振动”、“冰雪振碎”、“自动越障”以及【正文快照】中提到的“清雪铲可对压实的冰雪冲击破碎并予以清除”实属不切合实际。《分析》本身的概念和论述有误,其内容固然偏离实际,本人就此加以透析,以便对研发除冰雪机械起到正确引导作用,充实研发中的理论和实际依据,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 一、除冰雪机械设备性能现状 目前在国内外没有一台真正意义上能够除掉路面上积冰的机械设备,原因之一是除雪机械相对其他机械发展的比较晚,各国没有对路面形成的冰必须清除等特别要求。原因二是冰的形成是典型的物质三态,即从液态水遇冷之后在路面上形成了固态,所以冰和路面的亲和力非常强,冰和沥青的硬度又基本相符,要想把两者硬度相符的物体剥离且不损坏路面,是机械力难以实现的,本人正在对路面冰的有效去除进行研发并有突破性进展,不久产品将会面世。世界各国对路面积雪的清除都根据国情的不同有着不同的除雪机械设备,并有实际除雪效果。就我国冬季路面的积雪有一定的特殊性,碾压过的压实雪占70%以上,碾压过的压实雪在路面上的附着力非常强且具有一定的亲和力,目前国内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我国的城市路面和公路路面均有不同的凸出物体,这就迫使各种除雪机械设备必须要有很好的避让性,在这方面的性能所有的除雪机械都不是很理想,就是有避让性能的除雪机械设备其除雪效果也达不到要求。吉林捷盈研发生产的各种除雪机械设备经过市场验证,其除压实雪、冰雪混合物(雪没有完全形成冰)、自然积雪的效果非常好,当遇到路面凸出物体时能够自行越过,越过后伺服复位继续作业,这方面值得业内研究借鉴并值得重组扩大生产服务于社会。二、透析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简称:《分析》)的概念 该《分析》在【摘要】中提到的“振动”、“冰雪振碎”、“自动越障”,的确不切合实际,除冰根本不能实现。1、“振动”透析 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具有震动性能确实有一定效果但绝不是“振动”,震动与“振动”不是一个概念。震动是指机械设备整体有源震动,除雪铲作业执行结构部分是铲刃,铲刃具有震动频率超过5000次/min以上的功能并且和路面形成一定角度,对除冰雪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本人经过多年的研发已经完成这种震动铲并很快问世,这种震动铲能把冰雪震碎加以清除。“振动”是指机械设备有源往复运动的一种形式,“振动”对各种机械设备要有一定限制,“振动”的频率不能过高否则机械设备产生共振使设备无法作业。在除雪机械设备中,如果铲刃和路面形成的夹角适合除雪、“振动”连接部分结构的质量为300kg、“振动”往复8mm、频率600次/min、除雪机械整体不产生共振在相对平衡值的情况下,按着这组数据计算则铲刃单向“振动”线速度为4800mm/min,如果整体除雪机械设备作业速度设定50000 mm/min(3km/h),则铲刃没有实现往复“振动”,也就是“振动”在除雪作业中就没有实现 “冰雪振碎”的性能,所以【正文快照】中提到的“清雪铲可对压实的冰雪冲击破碎并予以清除”实属不切合实际。论述本身性能概念有误,其《分析》中的内容固然偏离实际。2、“自动越障”描述不清 除雪铲除雪作业越过路面凸出物体性能很关键,这个性能决定了该除雪铲是否能够进行除雪作业。吉林大学照搬吉林白山企业生产的除雪铲结构、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所阐述的主要结构和他人早在2010年申请的国家专利()完全一样,该结构除雪铲在慢速除雪作业时可自动越过路面凸出物体,越过后不能自动复位,需要作业人员伺服复位,其“自动越障”的描述极易误导业内人士和使用者对性能的真实理解。本人设计的全自动越障复位除压实雪铲即将面向市场。三、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1、除雪机械现状 我国冬季降雪的城市基本是降雪的同时车辆在道路上不间断行驶,这样城市道路上都是以压实雪为主,目前除了吉林捷盈生产的除雪铲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因为铲刃和路面夹角的设计不合理、越障方面设计上的不足,导致各种除雪铲在作业时基本都对向下压力有限制,使除雪铲达不到除雪性能。整机除雪行走机械更是因为消耗件消耗太快、结构设计上有欠缺等因素导致性能不稳定。由于除雪机械的市场需求很大、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一般的制造手段就可以实现等因素,就促使了有一定条件单位或个人有一个想法就生产并销售,使除雪机械设备市场鱼目混珠。2、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 越障结构设计和铲刃与路面夹角的设计直接影响除雪机械的性能。根据多年试验和对各种积雪的研究,城市道路除雪以除雪铲为最佳选择,根据路况和雪情的不同铲刃与路面的夹角30°—50°(形成的锐角)、铲刃越障结构以后翻滚式为最佳设计。压实雪的硬度和一般硬化路面的硬度差别很大,根据铁锹人工除雪的力学分析,除雪铲刃必须具备三点受力,这样铲刃就像人工除雪一样把压实雪从路面上剥离,但铲刃的材料要求很高,通过实验其硬度应在HRC52—58且要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除雪铲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5Km/h-30Km/h。公路或高速公路除雪速度相对要求高、除净率比城市道路要相对低,因此铲刃与路面的夹角适合75°—80°(形成的锐角)、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15Km/h-60Km/h。由于除雪设备的作业环境比较恶劣,在设计中要使设备整体能够承受各方面的承受力、材料的选择要使设备受力后具有一定的弹性变形。吉林捷盈生产的城市道路除雪铲和公路除雪铲是比较成功的设计,相关结构可以参考,但因知识产权原因不能仿制。3、除雪滚刷 除雪机械设备中滚刷是不可或缺的设备,滚刷最大的优点是除净率高但只限于清除相对较少的降雪量的自然积雪。目前由于滚刷在结构设计上存在欠缺,在作业时滚刷对地面的压力不等,导致于转数或高或低甚至停车,刷丝的磨损也很大或从根部断裂,这是因为路面的不平整和挂载车辆轮胎气压的变化所导致,因此滚刷在结构设计上要消除或补偿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作用。城市道路两侧是人行道,高架桥也很多,滚刷或其他除雪机械设备清除的积雪不能向两侧抛送或堆放,更不能重复作业,因此除雪机械设备要具有把清除的积雪直接抛送到运输车辆上的性能。透析汪秀山之《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与最新除雪机械技术王锡山本人于2000年着重研发除雪设备,是“振动”除雪铲的发明人。研究设计除雪机械设备首先要保证除冰雪机械设备的使用性和性能的实现,现就吉林大学汪秀山之《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进行透析,并对除雪机械设备在今后设计中必须具备的结构加以简要说明,本人尽量达到语言通俗易懂,已引导研发机械设备除雪领域的思维不入误区,促进产品的发展。吉林大学汪秀山之《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简称:《论文》)的论文,来源于2011年春天吉林大学受白山市一家企业之托,为该企业改进振动除雪铲的生产工艺的基础之上,该《论文》和实际相差很远。《论文》在【摘要】中提到的“抛扬效果”、“振动”、“越障高度”等理论,与实际设计理论相差很大,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任何机械设备只有最新的设计没有最好的设计,本人本着对技术负责、对产品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就此加以透析,以便对研发除冰雪机械起到正确引导作用,充实研发中的理论和实际依据,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同时本人也把最新研发设计的产品技术及性能加以介绍。 一、除冰雪机械设备性能现状 目前在国内外没有一台真正意义上能够除掉路面上积冰的机械设备,原因之一是除雪机械相对其他机械发展的比较晚,各国没有对路面形成的冰必须清除等特别要求。原因二是冰的形成是典型的物质三态,即从液态水遇冷之后在路面上形成了固态,所以冰和路面的亲和力非常强,冰和沥青的硬度又基本相符,要想把两者硬度相符的物体剥离且不损坏路面,是机械力难以实现的,本人正在对路面冰的有效去除进行研发并有突破性进展,不久产品将会面世。世界各国对路面积雪的清除都根据国情的不同有着不同的除雪机械设备,并有实际除雪效果。就我国冬季路面的积雪有一定的特殊性,碾压过的压实雪占70%以上,碾压过的压实雪在路面上的附着力非常强且具有一定的亲和力,目前国内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我国的城市路面和公路路面均有不同的凸出物体,这就迫使各种除雪机械设备必须要有很好的避让性,在这方面的性能所有的除雪机械都不是很理想,就是有避让性能的除雪机械设备其除雪效果也达不到要求。吉林捷营研发生产的各种除雪机械设备经过市场验证,其除压实雪、冰雪混合物(雪没有完全形成冰)、自然积雪的效果非常好,当遇到路面凸出物体时能够自行越过,越过后伺服复位继续作业,这方面值得业内研究借鉴并值得重组扩大生产服务于社会。二、透析吉林大学汪秀山《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简称:《论文》)的概念 《论文》在【摘要】中提到的“抛扬效果”、“振动”、“越障高度”等理论,与实际设计概念相差很大,具有很大的片面性。1、“振动”透析 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具有震动性能确实有一定效果但绝不是“振动”,震动与“振动”不是一个概念。清除压实雪的铲主要在于铲刃和路面夹角的设计和越障结构的设计。震动是指机械设备整体有源震动,除雪铲作业执行结构部分是铲刃,铲刃具有震动频率超过5000次/min以上的功能并且和路面形成一定角度,对除冰雪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本人经过多年的研发已经完成这种震动铲并很快问世,这种震动铲能把冰雪震碎加以清除)。“振动”是指机械设备有源往复运动的一种形式,“振动”对各种机械设备要有一定限制,“振动”的频率不能过高否则机械设备产生共振使设备无法作业。在除雪机械设备中,如果铲刃和路面形成的夹角适合除雪、“振动”连接部分结构的质量为300kg、“振动”往复8mm、频率600次/min、除雪机械整体不产生共振在相对平衡值的情况下,按着这组数据计算则铲刃单向“振动”线速度为4800mm/min,如果整体除雪机械设备作业速度设定50000 mm/min(3km/h),则铲刃没有实现往复“振动”,也就是“振动”在除雪作业中就没有实现 “冰雪振碎”的性能,所以【摘要】中提到的“通过振动铲破冰除雪试验得出:对于不同的冰雪密度,振动铲的除净率均能达到95%,满足现代清雪的要求”实属虚构和想象。2、“越障试验”描述片面 除雪铲除雪作业越过路面凸出物体性能很关键,这个性能决定了该除雪铲是否能够进行除雪作业。吉林大学照搬吉林白山企业生产的除雪铲结构、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汪秀山是参与人之一),所阐述的主要结构和他人早在2010年申请的国家专利()完全一样,铲刃越障高度取决于其他相关结构件的尺寸,越障高度是以系列数据链的终端数据。随着铲刃不断在作业中的磨损,其越障高度也随之改变,除雪作业中任何时候都要随时有越障现象,所以《论文》中阐述“通过铲刃越障试验验证了清雪铲能够越过障碍物的最大高度为140mm”非常片面。能够使铲刃达到越障效果的机械结构很多种,本人设计的多种铲刃后翻滚式越障、全自动越障复位、无震动或振动除压实雪铲以及公路快速除雪越障除雪铲即将面向市场。3、《论文》中的论述透析 除雪铲把积雪剥离路面后会随着除雪铲主板的弧度、作业行走方向的夹角斜度向一侧滑动排放。滑动排放的速度和高度和铲刃的材料、铲刃与地面的夹角、行走方向的夹角、主板弧度的大小、雪的粘度值、雪粒(块)的大小、雪粒(块)的密度、作业速度快与慢、天气温度高低等有直接关系,此类机械是以作业目的、作业效果、作业成本为终极目标的非标准机械设计,因此该《论文》中对该形式结构除雪铲的数据不符合实际。《论文》中的“清雪铲抛扬效果良好”很片面。抛扬效果应由人行道、建筑物等不受影响而确定,更不能把积雪抛向市内公路高架桥两侧或堆积。三、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1、除雪机械现状 我国冬季降雪的城市基本是降雪的同时车辆在道路上不间断行驶,这样城市道路上都是以压实雪为主,目前除了吉林捷营生产的无震动除雪铲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因为铲刃和路面夹角的设计不合理、越障方面设计上的不足,导致各种除雪铲在作业时基本都对向下压力有限制,使除雪铲达不到除雪性能。整机除雪行走机械更是因为消耗件消耗太快、结构设计上有欠缺等因素导致性能不稳定。由于除雪机械的市场需求很大、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一般的制造手段就可以实现等因素,就促使了有一定条件单位或个人有一个想法就生产并销售,使除雪机械设备市场鱼目混珠。2、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 越障结构设计和铲刃与路面夹角的设计直接影响除雪机械的性能。根据多年试验和对各种积雪的研究,城市道路除雪以除雪铲为最佳选择,根据路况和雪情的不同铲刃与路面的夹角30°—50°(形成的锐角)、铲刃越障结构以后翻滚式为最佳设计。压实雪的硬度和一般硬化路面的硬度差别很大,根据铁锹人工除雪的力学分析,除雪铲刃必须具备三点受力,这样铲刃就像人工除雪一样把压实雪从路面上剥离,但铲刃的材料要求很高,通过实验其硬度应在HRC52—58且要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除雪铲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5Km/h-30Km/h。公路或高速公路除雪速度相对要求高、除净率比城市道路要相对低,因此铲刃与路面的夹角适合75°—80°(形成的锐角)、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15Km/h-60Km/h。又于除雪设备的作业环境比较恶劣,在设计中要使设备整体能够承受各方面的承受力、材料的选择要使设备受力后具有一定的弹性变形。吉林捷营生产的城市道路除雪铲和公路除雪铲是比较成功的设计,相关结构可以参考,但因知识产权原因不能仿制。3、除雪滚刷 除雪机械设备中滚刷是不可或缺的设备,滚刷最大的优点是除净率高但只限于清除相对较少的降雪量的自然积雪。目前由于滚刷在结构设计上存在欠缺,在作业时滚刷对地面的压力不等,导致于转数或高或低甚至停车,刷丝的磨损也很大或从根部断裂,这是因为路面的不平整和挂载车辆轮胎气压的变化所导致,因此滚刷在结构设计上要消除或补偿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作用。城市道路两侧是人行道,高架桥也很多,滚刷或其他除雪机械设备清除的积雪不能向两侧抛送或堆放,更不能重复作业,因此除雪机械设备要具有把清除的积雪直接抛送到运输车辆上的性能。四、本人最新设计的各种除雪机械性能 除雪机械设备的应用,使冬季清雪得到了快捷,但是由于除雪设备的使用环境特别恶劣,使用人群又得不到很好的业务技术培训,促使这个领域的产品要有很好的使用性能和性能的稳定。除雪机械设备的研制,是一个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技术工程,经多年研究生产实验,各种路面除雪机械相继研制成功并问世并得到了市场好评,这些产品技术的问世标志着我国道路除雪机械领域跨越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是一次质的飞跃,也标志着我国在除雪机械领域、路面清洁设备领域领先于国际水平。根据我国道路建设的多样化的格局和我国的雪情,设计研发了全新的各种除雪机械设备,这些系列除雪机械设备能清除各种道路的积雪、压实雪并减少了清雪程序,降低了单位面积清雪成本,节约了清雪费用及降低了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通过各种力学分析和对各种路面雪情的分析,使各种除雪机械结构设计合理化,确保了系列除雪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性能的稳定性。1、抛雪滚刷 清雪滚刷是道路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该滚刷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自然积雪,适合城市道路、公路、机场清雪作业,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6m。该滚刷最大特点是路沿石以内的雪都能清除、清雪宽度大,不用人工或其他机械二次处理,节省大量人工和机械重复作业,适合各种工程车辆挂载,除净率90%以上,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向道路两侧抛送。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滚刷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2、重型抛雪滚刷 清雪滚刷是道路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该重型滚刷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或轻度压实雪以及24小时以内的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作业,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滚刷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和清除路沿石以内的雪,不用人工或其他机械二次处理,适合各种工程车辆的拖挂,除净率90%以上,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向道路两侧抛送。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滚刷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节省大量人工和机械重复作业。3、公路除雪铲 公路除雪铲是道路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能使公路的积雪快速清除,该型公路除雪铲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作业,作业速度3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以内的雪并实现快速清雪,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把雪向道路两侧抛送,适合各种工程车辆的挂载,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除雪铲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4、城市道路除雪铲 城市道路除雪铲是城市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能使城市道路的各种积雪及时清除,该型道路除雪铲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24小时之内的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作业,作业速度15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24小时之内的重度压实雪以内的各种积雪,适合各种工程车辆的挂载,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向道路两侧抛送。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滚刷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节省大量人工和机械重复作业。5、压力角除雪铲 该型道路除雪铲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装载机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和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作业,作业速度15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重度压实雪以内的各种积雪,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6、刮式清雪铲 该型除雪铲适合公路、高速公路快速清除积雪,挂载在各种装载机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作业,作业速度30km/h以上,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以内的雪并实现快速清雪,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7、中置大、中型抛雪滚刷清雪机 该系列滚刷清雪机底盘为自行设计专用底盘,符合国家行走机械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或轻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机场清雪作业,非作业时速为40km/h,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7m。该滚刷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和清除路沿石以内的雪、清雪宽度大速度快,不用人工或其他机械二次处理,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抛送到路基以外,抛送距离可根据要求进行调节,实现了实际意义的机械化作业。8、中置轻型、重型除雪机 该系列除雪机底盘为自行设计专用底盘,符合国家行走机械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作业,非作业时速为40km/h,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机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重度压实雪以内的雪,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直接抛送到运输车辆上或抛送在路基两侧,实现了实际意义的机械化作业。9、前置公路除雪机 该系列除雪机底盘是采用汽车厂生产的二类底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适合各种公路、高速公路快速清雪作业,非作业时速为90km/h以上,作业速度30km/h以上,作业宽度2m—。该除雪机最大特点是能够快速清除公路、高速公路上的积雪,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直接抛送到路基以外区域。10、双向驾驶道路联合除雪机 该系列除雪机为前后双向驾驶,不用更换作业单元总成操作方便,底盘为自行设计专用底盘,符合国家行走机械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作业,非作业时速为40km/h以上,作业速度3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机最大特点是前后双向驾驶易操作,转弯半径小,携带清雪滚刷、重型除雪铲以及抛雪机,根据路面雪情不同可选择作业单元进行作业,也可联合作业,能够清除重度压实雪以内的雪,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直接抛送在道路路基以外,也可把雪装载在运输车辆上,实现了实际意义的机械化作业并一机多用。五、道路清洁车1、无刷无污染清扫车 全新设计无刷无污染夏季道路清扫车,在设计方面采用了独特而高端的结构设计,使道路污染物随着空气的流动被清除。由于结构方面创新,使路面重物体轻松的被收集到垃圾储存仓里。由于是无刷清扫清洁路面,所以给环卫部门减少了很多成本,也给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2、滚刷无污染通用清扫车 该滚刷是采用全新设计无污染一年四季通用道路清扫车,在设计方面采用了独特而高端的结构设计,使道路各种污染物及积雪一次性被清除。由于结构方面创新,使路面重物体及积雪轻松的被收集到储存仓里或道路两侧,实现一机多用给环卫部门减少了成本,也给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3、回收污水道路路面清洗车 目前路面清洗车在清洗路面时不能实际回收污水,路面的污染物最终还存在路面上。该技术生产的路面清洗车,采用合理的特殊结构根据流体力学原理,能够把清洗路面的污水回收到污水箱里,使污染路面的污染物能够彻底从路面上清除,达到实际清洗路面的目的。 环卫机械技术是一个广阔的技术领域,本人愿意探讨这方面的技术交流以便共同提高技术水平,制造出符合市场需求、价格低、性能稳定的产品,可通过邮箱和本人联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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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针坊丶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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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天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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