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吃的懒妞
一、故土之恋 、 迟子建不知疲倦地引导读者一次又一次地留连于她的故乡的山川草木、花鸟鱼虫之中。从80年代中期步入文坛至今,迟子建一直执著地书写着她的故乡的山水风物。其中她的早期作品如《北极村童话》、《沉睡的大固其固》、《北国一片苍茫》等较后期作品更Dll亥ti意描写东北边陲的自然景致和乡村生活,读者都会被她作品中那一派旖旎的自然风光所吸引。 在迟子建眼里,故乡北国到处都是美丽的景致,从密密的森林到皑皑的白雪,从极地之光到金钟般的土豆花……即便是无处不有的景致,在迟子建笔下,故乡之美也是别于它处。春天和月光无处不有,但故乡这里的春天不同于南方的春光明媚、鸟语花香,它绿得更自然彻底。月光也与别处不同,它美得令人伤心,宁静得使人忧郁。它们喜欢选择夏目的森林或者冬天的水面来展示它们的美丽……。而这美丽月光的载体森林和冰面同样是大兴安岭地区的特殊景致。同样这里的秋天也不同于南方的秋天,秋天的山被霜染成了五花山。山是五颜六色的,仿佛满山都是在开花,然而金黄深红的颜色没有灿烂多久,雪便从天而降。北极村少雨,但它多雾,迟子建非常喜欢那属于北方特有的飘逸、灵动的雾,经常将她喜爱的人和物置于这种如梦如幻的生活场景之中,迟子建小说中干冷、坚硬的北国的边塞小镇在雾的笼罩之下,具有了江南水乡的灵秀与润滋,但洗去了江南阴雨天所散发出的潮湿、氤氲之气,却有清朗的北国所独有的清新与凉爽。 文学作品中的地域文化特色与作家本人的地域文化心理素质密切相关。而“作家本人的地域文化心理素质,首先来自童年和少年时代的生地,来自他的故乡、故园。那里的自然风物、乡俗人情、历史遗迹、文化传统等,从他刚刚能够理解这个世界的时候开始,便感染他,日积月累,遂形成他最初的、也是基本的地域文化心理素质。这种心理素质表现为乡土依恋,表现为悠悠的乡情、乡思,它甚至可以伴人终生。”。迟子建出生于我国最北部的漠河,她的童年时代在黑龙江畔度过。故乡的自然环境民俗风情、文化传统等,从迟子建童年时期便开始感染她、熏陶她,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她特定地域的文化心理素质。纵观她的作品,浓郁的乡土情结使她的眼光和笔墨时时难以离开故土,她的创作事业几近固执的热切留连在熟知的家园,尤其是她早期的作品更注重描绘自然风景,可以看到她对一些自然意象的描写还都带着对童年记忆的影子。嫩绿的青葱、醉人的都市、散着香气的土豆花……她对故乡景物的描写还是带着童年的印象。北极村是迟子建的故乡,这里留下了她太多的童年记忆,而童年的记忆总是深深地缠绕着她:“我走上文学道路以后,脑海里还时常浮现出童年时家乡的山峦、河流、草滩的自然画面,似乎还能闻到花草的香气,闻到河流的气息:也常常不由自主地想起童年故乡的生活场景,乡亲们言谈举止的方式和表情,他们高兴时是什么样子,发怒时是什么样子,说话时是什么样子……种种情态,在我脑海里特别深刻,一下笔故乡的人、事、景、惰就扑面而来。’7‘” 迟子建的小说常以优美的东北自然意象充斥叙述,使那些东北风情充满着朴实的质感,无论山、树,还是动物、人,都以童年的视角获得了遐思翩翩的意境,让人们在联想中感受着迟子建作为一个才情型作家的牺脱姿态,。也享受着菜种诗意的延伸a‘遮子建的小说让我们领略她的故园自然之美的同时,也感受到了黑土地所生成的文化其特有的魅力。黑土地深邃的自然力量与人物的生命互为补充与共生,自然成为人物精神内涵的一种填补。在迟子建的文学世界里,青草会唱歌,牛马会思想,鱼儿会流泪。自然万物不仅是多民们赖以生存具体可见的内容,更是他们生命的一部分。她相信动物与植物之间也有语言交流,只不过人类从诞生之日生就的“指挥与这种充满灵性的语言有着天然的隔膜,”“3在迟予建心里,人与自然是亲近与共存的,正是这种物我同一的自然观凭添了迟子建对自然景色描写厚重的生命感,也使得她对故乡山水景物浓墨重彩的描写,溶入了她对故乡人民深切的爱恋。 在她的作品中,我们既能领略北国边地独特的自然之美,还能看到在迟子建笔下常常出现的酸菜缸、大马哈鱼、土豆花、木刻楞房子、棉乌拉、火炕、雪爬犁、冰灯等北国特有的人文景观,也能感受到繁碌的忙年、热闹的婚丧仪式、扭秧歌、开江捕鱼等浓郁的地域风俗。作者把奇异的地域风情、民风习俗以显性的风景画形式表现出来,但在这些画面中,意象的展现不是一个个汉字的次第呈现,两是作家用心灵浸润的记忆序列,以饱蘸深情的文字构建的一个蕴含丰富现实生活内容、带有浓郁地域文化色彩的世界,独特的东北自然景观与浸透作者独特审美倾向的人文景观达到了完美的融合。 二、风俗民情 读迟子建的作品,我们不但能领略到大兴安岭黑龙江畔的青山白雪、绿水森林,还能感受到朴实而奇异的民俗风情,凝聚着百姓智慧的神话与民间传说。“风俗不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包含一定的人为的成分,都反映了一个民族对生活的挚爱,对活着所感到的欢悦……风俗中保留一个民族的常绿的童心,并对这种童心加以圣化。风俗使~个民族永不衰老。”“1迟子建和她的故乡人一起沉醉于各种神秘而动人的传说之中,一代代口耳相传地传递、倾听着奇诡的故事,兴味盎然地制作着各种节日的物品,肃穆虔诚地祭拜天地、祖先。在迟子建的文学世界里表现出了对各种神话传说和民间风俗的迷恋,灵魂出游、狐仙出没等传说以及观花灯、看秧歌、观庙会、放河灯等民俗频频出现在她的小说中。迟子建后期的创作更加强化风物习俗的描写,加强了神话传说的意味,以至于中篇小说《秧歌》、《香坊》、《旧时代的磨房》、《东窗》,短篇小说《逝川》、《鱼骨》、 《腊月宰猪》等等作品都以风物习俗或神话传说作为叙述框架与重心,其故事的发展,冲突的开合,人物的命运,皆与之密切相关,一方面凸显了作品的地域风貌,渲染了生活氛围和民间文化色彩;另一方面也从中展开了人生的世相百态,表现了人物的人性本真与生命意识。俗话说,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黑龙江幅原辽阔,历史悠久,民俗事象也因之纷繁复杂,形态多样。本章从四个方面分别对迟子建作品中的北国民俗进行梳理。 (一)物质生活民俗 。 通过迟子建作荫可以看到大量的物质生活民俗的描写。物质生淆民俗包括饮食、服饰、居住、建筑等方面的民俗。 其中对具有北方特色的服饰做了许多描绘。北方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北方人穿衣多厚重,而早些时候的游猎民族穿衣基本上是就地取材。如《北极村童话》中“我”脚上穿的棉乌拉、手上带的棉巴掌、《秧歌》中女萝小时候穿的虎头鞋、王二刀头上戴的新毡帽、小梳妆穿的蓝棉袄、黑棉裤;《旧时代的磨房》中三太太围的长绒毛围巾、四太太当掉的裘皮衣服;《树下》中栾水玉老太太身上的紫花缎子袄和张怀穿的笨重而暖和的皮袄;《逝川》中渔妇们喜欢包着头的藏青色或银灰色的头巾和无论长幼都梳着的发髻;《伪满洲国》里紫环的皮靴子和用狍皮缝制的苏因(棉袍)等等。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是人类生存的头等大事,但食什么,怎么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栖息地的自然地理环境。
就是爱你一下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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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中国自古以来,一些部族时代流传下来的祭祀神明,驱瘟避疫的舞蹈活动,这种功能就是让人们更好的领略传统文化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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