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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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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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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性手术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那么变性之后他/她们的医疗,婚姻等等再法律上又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变性手术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对于易性癖患者来说,能够变换性别追求所期待的生活是一种幸福,但同时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章程需进一步规范,法律也不能固守传统观念而不求改革,至少应在法律解释上做出相关调整。变性手术发展之际也要求在法律上必须对变性行为加以调整和规范,二者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必须面对现实,及时对社会运动做出合理反映,而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够更加科学的解决如变性手术之类的新问题,使人们依法行使身体权和健康权。

关键词:

变性手术 易性癖 医疗规范 法律争议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变性手术”这个以前我们从未接触过的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的报道中,伴之而来的“变性人”也由纯粹概念或者设想中的东西成为了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角色。它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日益为人所熟知。当然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对其行为有可选择性,这就为实行变性手术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与此同时与手术相关的某些问题如法律伦理问题应给与关注,国家应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变性手术具有可行性的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首先注意到人对其行为的可选择性即肯定人具有意志自由。受法国启蒙思想影响的《人权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人类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中,宪法赋予每一个人自由,这种自由表现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任何一种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就应该为法律所允许,这是对自由的最好诠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的精神价值的追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对于性别的认知的扭曲而带来的压抑、苦恼、无奈和痛苦已经到了最大限度。进步带来的全新自由理念彻底击碎了固守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层层阻隔。

变性的可行性可以通过自然人的身体权进行阐释。在人身权方面,性别只具有身份意义尚未赋予人格意义,但从民事法理上来说,性别对于自然人来说,不仅在身份领域发生效能在人格领域有其法律效能。性别对于自然人的这一人格法律意义在法律确认之前属于自然权利,在法律确认之后则属入法律权利即性别权。一旦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性别权即与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共同构成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这一法律环境下,人有变更性别的权力,正如变更姓名一样,社会上出现的变性手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性是自然权利的表现,只要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视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从人格诸利益的法理阶位来看,身体、健康属于物质性人格要素,姓名、性别、肖像属于精神性人格要素,自然人以合理处置物质性人格要素为代价换取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取得和维持是人对精神型人格利益的自然需求,法律应予以尊重。

二、易性癖与变性手术的发展现状

著名的精神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Harry Benjamin博士关于性和性别有一段精辟论述:“我想提醒大家一个基本事实:性和性别之间的差别。性是你所看到的,性别是你所感觉到的。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性指的是解剖学上的性;性别则是心理上的性别或者性别自认,即一个人对自己是男性还是女性的自我认识。对大多数人而言,二者协调一致的。但是极少数人情况却相反。一个生物学上的男性或女性个体,尽管他或她清楚的知道自己的生物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到自己是异性,并渴望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1949年有位专家首先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易性癖”,这样的个体称为“易性癖者”。韩国以“变成夏娃的亚当”著称的河利秀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他的性染色体为XY,分明是男性。但他说从未把自己当成男人,高中二年级时就决定要做变性手术。

那么变性手术又是什么呢?其英文名称是Gender—change Surgery,简称GCS,是以男女性征器官的切除再造为主要内容,辅之以一定的其他治疗方法的整形外科手术。变性手术实施的主要病例是易性癖,其主要目的是让易性癖患者通过器官的改变,实现抛弃原来的解剖学性别变成异性的梦想。1969年Green和Money首次论证了外科手术治疗易性癖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并出版了《易性癖与性别再赋予外科》一书。1931年出现了国际上首例变性手术,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中国公开报道的第一例变性手术是八十年代后期在上海长征医院由第二军医大学何清廉教授进行的。而近几年来,要求做变性手术的人明显增多,有消息称我国已经大概有一千例变性手术。

三、进行变性手术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业规制

我国在变性手术立法方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并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具体的变性手术申请及实施条件:

第一,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禁止对人实施变性手术。对于国家指定手术机构,应当采取严格审核和特许制度,国家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的人才技术设备专家在全国选定数家医院作为开展变性手术的定点医院。

第二,明确断定易性癖的标准。判断是否是易性癖患者的主要依据是临床表现。我国确定这一标准可以参照美国精神病协会1980年出版的第三版《精神疾患诊断和统计手册》的诊断标准。

第三,特定亲属必须有表示同意的书面表示,在手术进行之前签字确认,至亲亲属无反对意见。

第四,出具相关证明,比如精神病院证明以排除精神病,公安部门证明或取得公安部门认可。

第五,实施变性手术的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出面申请,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单位在依照法律和医疗操作规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最后,实施变性手术的有关医疗单位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性手术的当事人登记备案建立专门的医疗档案以备查证。

四、变性手术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变性手术的规范变性人的权益方面的立法处于缺失状态,立法部门等对此持沉默态度。中国的变性手术穿行于法律的空白当中或者说处于边缘状态。

(一)变性手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抑或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认为实施变性手术医生涉嫌犯罪,韩友谊称: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随意侵害,但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处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比如可以允许别人打自己一拳,这不算违法。不过这种处分并不是无限的.,虽然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中可以推出,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时,被害人的许可并不能免除对方的刑事责任。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变性手术属于医疗行为,医生并无伤害故意。“医生做变性手术时不构成犯罪的”,他说:“医生做变性手术可以理解为医疗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四个要件。医生在做变性手术时,想的是怎样减少患者的病痛,至少是心理上的病痛,让她们活得更好更幸福。而没有伤害他们的犯罪故意,所以缺乏犯罪主观方面,而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采取比较折中的说法。他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变性的目的,不能一刀切。如果变性手术的患者是因为有疾病即是心里有疾病其他方法有不能治愈只能采取变性方式才能解除这种痛苦,此时变性手术才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属于医疗行为。但如果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由于疾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要求做变性手术,此时变性手术就没有任何治疗意义,不属于医疗行为。

针对上述三方观点,我比较赞同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件,如果说实施变性手术是为了逃避侦缉等非法目的,则应认定其属于犯罪行为,同时应该区分医生知情与否,如果医生明知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出于其非法目的而给与帮助,则医生应按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而不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同时变性者自身的态度也应考虑在是否构成犯罪的范围之内。如果变性人是被强迫或者胁迫实行了变性手术,并且术后根本无法适应社会生活或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相关负责人及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

(二)变性手术实行后变性人的户籍变更问题

我国在变性人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变性人变更户口性别在2008年前也没有出台相应规定,很多变性者术后似乎处于真空无性别状态。

河南省是明确变性后可变更户口的第一个省份,为了破解变性人面临的困境,江西省公安厅也专门发文,对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的手续进行明确: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班里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批文意味着江西省成为继河南省后第二个明确变形后可变更户口的省份。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也得到了上述类似批复,其他省份也陆续开展户口易性工作。

但是与此同时这也可能为某些非法行为的开展提供了机会,户籍管理方面的规模立法急需进行,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户籍易性规范调整。

(三)变性手术所引起的婚姻家庭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所面对的变性人婚姻问题民政部日前对此做出明确答复,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尽管变性手术已逐渐被人们了解和认可,但有关婚姻等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对这一特定人群做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个答复适用于解决所有类似情况。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变性人同我国其他公民一样有权按照婚姻法与异性自由登记结婚,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设置。然而变性人虽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变性人要求结婚时首先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使对方知道自己是变性人,好让对方做出是否与其结婚的选择,对方在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与变性人结婚,就认为放弃了他自己与变性人的生育权。

在现今立法存在盲点的状况下,苛求完备的立法制度是不切实际的,通过国家卫生部的行政规章更加迅捷的、有针对性的、合目的性的对变性手术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但只能是权宜之计,更为完善的立法急需建立。用陈焕然博士的话说,“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和科学的进步,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类会更清楚的认识易性癖的本质,从而有可能从根本上战胜这个疾病,使易性癖患者从此不再忍受心灵煎熬的痛苦折磨,也能有机会想健康人一样享受美丽、享受爱情、享受幸福的人生。

参考文献:

[1]凡一平.变性人手记.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2]方刚.中国“变性人”现象.广州出版社.1996年版.

[3]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油画肖像论文参考文献

油画家荷尔拜因的 参考文献有什么

答:参考文献:

1、薛战胜. 荷尔拜因素描与油画之关系探究[J]. 美术教育研究, 2012(13):25-26.

2、曾睿洁. 骷髅绘制中的科学与非理性信仰:从海德堡印刷书籍到荷尔拜因版画集[D]. 广州美术学院, 2017.

3、缪迪飞. 论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国宫廷绘画[J].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1991(2):33-36.

1]刘正平.论写实绘画的抽象性[D].西北民族大学,2007.[2]王旭.二战后英国写实艺术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3]吴昊.写实与夸张—中国写实油画造型语言研究[D].郑州大学,2014.[4]高鹏.写实油画色彩的微差[D].中央美术学院,2007.[5]周振强.论写实油画表现之趣味[D].赣南师范学院,2013.[6]刘剑利.论油画写实艺术之美[J].美术大观,2006,(08):71-71.[7]莫也.油画写实语言的对话语境与独语行为[J].美术观察,1997,(06):14-14.[8]王美钦.中国第二代写实油画家对油画写实技法的改造[J].美术观察,2002,(09):27-29.[9]周家敏.浅析油画写实肖像画画面形式语言的表现[J].现代交际:下半月,2014,(2):121-121.笔杆网简单的搜索就OK,希望能帮到你!

这里有几篇文章你可以参考一下《浅议印象派绘画》、《浅谈后印象画派》、《印象派的油画》。

浅谈民间艺术对当代油画的影响

摘要 中国原始文化之一的民间艺术,其从诞生那天开始,就将原始文化的一些主要思想和思维方式保留了下来。而中国油画艺术研究的主要对象正是这些主要思想和思维方式以及它们的表现。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间艺术带给中国油画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民间艺术 中国油画 影响

Summary of Chinese folk art, one of the original culture, it starts from the birth of the day, it will be some of the main ideas and ways of thinking retained primitive culture. The main target of Chinese painting art research is these main ideas and ways of thinking as well as their performance. Based on this, the main influence on the folk art brings Chinese painting discussed.

Keywords : folk art painting affect China

一 引言

随着制像以及传输技术的发展,文化景观也展现出了全新的风貌。图像已经是目前受到普遍关注的焦点,它与油画艺术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密切起来。当我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图像艺术上时,传统文化的关键性却日益引起我们的重视,在一些强势国家提倡的文化艺术思潮遍布各个地区的时候,作为一个中国人,不仅要有强烈的民族自信心以及自豪感,而且还要积极行动起来,促进中国油画质量的提升,并增强其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竞争力,进一步突显其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冲击力,历史穿透力以及艺术活力,以对抗霸权国家推行的“文化渗透”。因此,吸收民间美术的精华已经是油画艺术发展的关键组成,而在这个领域内一些中国艺术家成就卓越。

二 中国油画发展创新的基础是民间美术

艺术的创新源于生活。中国油画艺术的主要特征应该是先锋性以及时代性,而只有创新才能始终维持这一特征,只有创新才能符合时代的潮流,并充分展示出中国当代油画艺术的感染力以及鲜活力。中国民间美术是文明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其历史文化底蕴丰厚。中国油画要想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中华文化土壤上进行,究其原因与中华民族文化特有的价值观以及思维表达方式是分不开的,此外中国油画艺术实现创新的基础是传统民间美术。

中国油画要想实现创新,就必须积极吸取民间美术的营养,尽可能使其视觉感受更加丰富多样,只有通过这样的民族方式才能将其审美以及艺术价值完全展示出来,尤其是文化一体化在全球不断发展的今天,与此同时霸权主义也日益盛行,因此,一定要维护好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否则中国油画就由于缺乏统一的民族共性,而不易于获得国际认可并保持自己独特的个性了。

油画艺术的发源地是欧洲,真正传入我国也只有上百年,它属于境外艺术,在和我国民族文化进行长时间融合以及取舍后,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民族文化特有的组成部分,这同时也是如徐悲鸿、吴冠中等油画艺术家对油画艺术发展的民族之路进行探索的结果,他们促进了油画艺术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油画艺术的创新关于吸取传统民间美术的营养主要指的是从形式以及语言表达方面展示出民族特性以及审美性,更关键的是展示出民族文化底蕴以及视觉思维逻辑效果。正因为如此,油画艺术的创新才采取民间美术的形式,其现实文化意义才较强。

三 民间艺术对中国油画影响的表现

1 在油画艺术中关于对民间艺术多种造型方式的使用

民间艺术中用来表现其独特思维逻辑的主要方式就是其思维的造型规范,它使民间艺术造型呈现出多种形式。它在视觉上形成美感,是现代艺术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民间艺术关于视觉上的美感和初始阶段的原始艺术在想象性造型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其造型不仅简单而且随意,充分展示了延续性、审美性以及原发性,是在理解的基础上采取象征的方式来表现美的造型。它将实实在在的物象化为平面符号或者是抽象的线条,看似没有逻辑可言,实则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不仅与民间思想相符,而且还充满了奇特之感,变形较大而且异常夸张,充分展示了民间特有的造型艺术。心理学者鲁道夫·阿恩海姆曾经在其著作《艺术与视知觉》中说道:“一切知觉中都包含着思维,一切推理中都包含着直觉,一切观测中都包含着创造。”因此,思维与视觉对于艺术创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油画艺术中充分展示了视觉美感的多种造型形式。例如,情态剪影造型形式在王怀庆的作品中展示出了其正统的一面。关于《夜宴图》,通过简单镂刻表现其二维空间的外观,尽管物体的具体细节无法看到,但是根据画中各种物体的具体位置及其动态特征,让观者有一种杯盘狼籍的感觉。其作品使用的依然是平面剪影造型,完全借助了情态剪影。至于写意造型,在罗中立近年来的作品中得到了充分展示。其作品通过意象的表现方式力求实现对形态特征的全面把握,不重视细节,而是通过夸张、幻想的方式,粗塑拙绘,形成独特的风格。作品的宗旨是通过单纯的色彩,以意传神,避免由于其自然形态而受到限制。

民间艺术除了在造型方式方面为现代艺术增加了魅力,此外在其取材方面,也是非常独特的。例如,民间传统陶器的制造就影响了郭正善的作品《静物》。陶器属于泥塑胚,其质地不仅没有光泽,而且异常粗糙,可是它在一段时期内对民间生活有着非常大的实用价值。不过在现代艺术作品中,陶器已成为一种特有的艺术形态,通过研究其质感,充分体现了民间美术所特有的憨厚以及稚拙风格。

2 油画艺术体现了民间艺术的寓意性

一件作品价值包括它的社会价值、历史价值、审美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等几个方面。作品价值的提升来自于多方面,但作品的文化内涵是最能体现它的价值的。中国当代油画价值好坏,就看它是否能代表中华民族文化。很多民间艺术都和神话故事密切相关,因此其基本框架就表现出了一种浓厚的寓意性以及想象性。民间艺术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意象构造物象,通过心志的表达来抒发感情,在物象的描写中表达自己的情感。就是因为该特征导致了其各种形式的存在。关于民间艺术中的民间造型,由于其脱离了本来的客观形态,集中展示了特定的思维。此外还采取互渗,超越时空,联想以及通感的造型规范,展示了其特定的逻辑思维。民间艺术在体现意象的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其造型参与的理智性。在我国就有艺术家通过该种方式开展油画创作。尤其是曹力,其作品结合了民间艺术中各种不同的存在方式。他在创作时将民间艺术中大量的传统元素吸收进来以抒发其真实情感。如其代表作品《远处是 橄 榄树》等,在对客观形态进行变形描述的基础上,通过鸽子以及鲜花等形象的象征性使用,表现了该信息的具体传递过程,不仅代表着和平的使者,而且代表着人类期望的生活,同时也是一种关于原始生活无可奈何的记忆。画面中尽管描述的是当代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可表现的却是一种情感,即对辽阔草原上那种质朴生活的无限向往之情。作品里描写的物质依然是客观形态的物质,不过在客观形态的前提下对其形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其所做的变形属于自觉基础上的变形,并且将民间艺术所具有的寓意性以及想象性都吸收进去,此外还把客观形态和自己的思维联系起来。 3 油画艺术对民间艺术中阴阳五行哲学观的继承

往往既有渗透民间美术积淀的传统,又饱含着时代所孕育的精神,才更体现油画艺术的当代性,中国的当代油画艺术才更加具有活力。民间艺术从其形成开始,除了要继承使用原始的思想以及理念,充分展示人类对生命的热爱之情外,还要重视其辩证唯物哲学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展示出的对生命的认可。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是人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通过和自然的不断协调而产生的精神力量。在一定思维上发展而成的主体为阴阳五行的辩证哲学体系以及民间美术中,不管是与联姻以及生殖有关的意象,还是其意象组合,都属于阴阳哲学思想的.象征形象。关于阴阳五行,其使用较为普遍的五行目前已经在民间艺术中,成为其色彩以及造型方面的主要规则,在民间得来了大力传播,鲜明的比较就是所谓的阴阳,如黑与白的比较就可以称其为阴阳色。阴阳观念属于哲学的主要思想,已经在我国人民的心目中深深扎根,就是在现代艺术中,我们也能很容易地发现该种哲学思想的影子。一些艺术家在该种思想体系使用的过程中,不是将其直接展示出来,而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展示,其表达方式非常含蓄。不过直接使用该种思想的艺术家也非常多,其中包括张同磊在内。他将阴阳五行的思想综合起来,结合民间艺术中的象征色彩大胆使用,这些色彩主要包括黑白两色以及青黄赤三色。在其作品《少阳之门》以及《无极之二》中,对很多种形态物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形,并采取阴阳以及日月相互转换的方式,在积极使用传统象征图像的基础上,把现代理念和原始的民间艺术风格联系起来,实现了画面美观绚丽的效果。这些与现实自然形态相互脱离的象征以及观念艺术,来源于民间,其充分展示了民俗以及原始文化的深厚底蕴,它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根源以及属性。

4 油画艺术体现了民间艺术中原始的功用意义

因为民间艺术的形成与发展和民俗活动密切相关,在流传中又一直保留着其原始意义。它除了是一件艺术品外,更重要的是它有着很大的实用价值。这些被保留至今的民间艺术,充分展示了人类最初的本性,展示了人类对生存以及繁衍所进行的坚持不懈的追求。在开展油画创作的过程中,大量艺术家开始再次研究人类的最初本性,并积极揭示工业化社会存在的弊端,揭示其对人类生存的严重影响,这些艺术家们不仅仅是从单一的角度去探究保留至今的艺术方式,而是从深层次出发,从意识形态出发,去反映当前的很多社会现象,并展示原始自然和人类自身之间存在的协调性,这是对传统文化的深刻反思。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由于历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在日益变化,可是在一些偏僻的地区,其原始的思想以及理念还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它是整个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与本民族的天文地理知识、信仰、文学艺术、哲学以及史学等各方面的知识相互渗透。在我们国家,民间艺术具有各种形式,而且内容也非常丰富和多样化,由于其原始的造型以及思维形式,其可以描述人类童年时代的纯真质朴,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再次将人类“固有的性格”展示出来,并使之成为永恒。而目前的艺术就是一种将人类童年时代不断再现的艺术,它在对民间以及原始艺术进行探索和模拟的基础上,将人类的自然本性再现出来。例如,陶瓷、剪纸、石雕、年画以及塑像等,它在流传中一直没有脱离原始文化思想,始终与其联系着。尽管形式上出现了轻微的改变,可是其所要展示的内容却一直在不断重复。它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同时为人们的精神提供了营养。如关于王 沂 东的《雪落无声》以及《吉日》,其充分结合了民间艺术中的染织以及剪纸艺术。这些艺术在民间中主要是以生存繁衍,祝福或者是吉祥的图案进行表现的。它们出现在画面里并与原始的婚嫁场面相联系时,其寓意性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而罗中立在追求民间艺术相同主题不断复现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其作品在对人类最初本性方面的描述最为直接和深刻。例如,关于作品《农忙时节》以及《母与子》,通过写意进行造型的方式,重点描述了很多丰产女神,她们是大地母亲的象征,通过这样的描述充分展示了对原始生殖的一种崇拜。而关于对附近环境进行的描绘,接着引用了民间实际生活场景,表现了一种质朴的生活情趣以及和附近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艺术家在对民间艺术进行借鉴的过程中,其经常使用的一种原始表现方式就是回归自然,这也体现了现代人对返璞归真的热切追求。

四 结语

当代艺术以及民间艺术尽管其美术领域不同,可是它们依然具有一些共性,这主要体现在对色彩以及哲学思想的表现上,此外它们都比较重视艺术表现形式的简洁、概括以及单纯性。它们相互之间的交流以及渗透和其它艺术相比要多很多。当代艺术在模仿民间艺术时,不仅要在其审美的逻辑思维上、造型上以及视觉上吸收其精华,以开展艺术创造,而且还要积极探索其深层含义,并积极促进其和传统文化的相互接轨,以展示人类关于生命繁荣的坚持不懈的追求。

参考文献:

[1] 郭巍:《当代油画的民间美术表达》,《科技致富向导》,2010年第32期。

[2] 姜乃瑜:《中国当代油画语言中传统图式的运用》,《艺术探索》,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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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哈斯鲁:《中国当代油画肖像画创作中的民族服饰》,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5] 萧睿:《中国民俗文化对新时期油画创作的影响》,《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肖战杂志有哪些

1.首先要说的就是胡歌和霍建华,他俩的关系真的是不言而喻,这一张“白色情人节”杂志封面也是非常经典的一张,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也很喜欢。胡歌和霍建华,他们合作过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胡歌和霍建华的CP还有一直流传胜广的话:“是胡不是霍,是霍躲不过”。之后也有杂志找他们拍双男主方面,是在雪地里面拍的,霍建华穿蓝色,胡歌穿红色,真是应了那句“自古红蓝出CP”。2.再来就是《镇魂》女孩儿们的梦,朱一龙和白宇的组合。这两个人真的是让很多少女欲罢不能的组合吧,一黑一白的西装显得十分帅气有气质,而且两人的颜值真的是太高了,不同于小鲜肉的白嫩,他们的帅气之中夹杂着许多的成熟。朱一龙和白宇,他们合作主演了网络剧《镇魂》,看朱一龙和白宇的双男主杂志照,两个帅哥凑在一起真的颇为养眼。3.再有肖战饰演的魏无羡和王一博饰演的蓝忘机都受到了许多认可和喜爱,也收获了无数狂热的CP粉丝。之后王一博和肖战就去拍了一组古风双男主杂志封面,高马尾的发型把五官的优势全都显露出来,明显比平时的他们还要更加帅气。王一博和肖战关于这对cp人物的塑造可称得上完美,两人无论是性格、仍是脾气,都有着很明显的差异,但仍是被对方吸引,一个冷淡正襟危坐,一个狂傲不羁肆意妄为,一静一动,志趣相投!王一博、肖战,他们两人合作主演了网络剧《陈情令》,这部剧是改编自墨香铜臭的人气小说《魔道祖师》。4.黄景瑜和许魏洲这对“海 洛 因”这期杂志着实让人上瘾,他们两是十分的狂野霸气,穿得很少很随意,但是这种随意的帅气也是让吸引着许多的人。黄景瑜和许魏洲合作拍摄了网络剧《上瘾》,由小说《你丫上瘾了》改编,不得不说这部剧很是让人上瘾,一直到如今都舍不得放下!5.最后说说李现和陈立农,两人一霸气,一温柔,两人在一起说不出的和谐。李现和陈立农,他们合作主演了电影《春江花月夜》,现在已经改名为《赤狐书生》。在电影上映之前,李现和陈立农也拍了一组双男主封面,李现和小他9岁的陈立农合拍杂志,看着也很是和谐。上面的5对cp,你最喜欢那一对呢?

肖战在娱乐圈中的影响力是非常的大,他是作为偶像练习生出道的,他能够有的如今的成功,完全是凭借着自己的努力。所谓人红是非多,成名之后的肖战一直逼人诋毁,但是肖战一直在默默的提升自己的实力,他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梦想。在今年的2月28号,肖战公开道歉,并说出了自己一年的努力,这样肖战也得到了很多人的谅解。而且他也被娱乐圈认可,他的资源也恢复到之前,可以说现如今的肖战正处于事业辉煌时期。

但是《GQ》杂志内涵肖战,说他蹭慈善的热度,粉丝们肯定不想自己的偶像被抹黑,所以又引发了一场大战。其实肖战在很早之前就做慈善,这一次只不过想要引发粉丝们的谩骂,这个人也是有目的性的,但是粉丝们不懂得理智,从而上了别人的当。其实肖战家的粉丝是很爱肖战的,但是他们的处理方式太过于极端,而且在评论的时候还说到了王一博,也正是因为这个样子,给肖战抹黑。

其实粉丝们的行为代表着明星们的行为,粉丝们一定要保持着理智,只有这样的才是为自家的明星好。如果肖战家的粉丝能够保持理智的话,这样就不会上当。因为肖战做慈善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不需要粉丝们说出来,我们都是知道的。也正是因为这个样子,让很多人心疼肖战。

所以作为粉丝一定要保持理智,只有这个样子,肖战的事业发展才会变得更好,他才会得到更多人的认可。

这次肖战是以摩登复古风为主的,杂志封面中可以看到肖战穿着黑色皮夹克,特别的有气场。

肖战继出现在韩国杂志《TENSTAR》后,韩国女性网友炸锅了,这是他们的评价。

1.要肖战来韩国。有点 搞笑 ,不是拍了杂志就来韩国吧!搞得都是你韩国的一样。

2. 表示在韩国 社会 应该会赞扬肖战杰出的外貌管理和优秀的身材,并且乐意看到哥哥在韩国爆火。

3. 表明自己买了肖战的杂志。韩国小飞侠给力啊!我中国飞侠都没买你韩国就买了。

4. 把欧巴的个人专栏的照片收集下来,整理好给朋友安利。哇哦!韩国也会这样?

5. 表示对哥哥在韩国的杂志断货而大火震惊!

6. 也是对杂志断货的不解,后悔买得太少。

8. 在ins(韩国社交平台)推送哥哥,疯狂和朋友安利哥哥。这个不错。

陌上人如玉,公子世无双。

让我忍不住为哥哥赞美一句。看来受227事件影响的肖战欧巴在韩国人气反增不减,我想这就是哥哥的魅力吧!祝韩国的小飞侠们越来越好,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的期刊有哪些

文献检索论文参考文献有:

1、各类常用文献: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论文集,报纸文章,期刊文章,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标准,专利,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2、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

3、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类型:联机网上的数据库、磁带数据库、光盘图书、磁盘软件、网上期刊、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文献数目要求:引文数目不能太少也不要太多,可以通过引用综述性论文或者引用含有文献综述的论文来减少参考文献数目,一些常识和通用知识(如水的沸点是100摄氏度)可以不引用。

2、文献的新旧:主要文献不能太陈旧,除非是开创性文献、重要节点文献或者你使用了其结果的文献。

3、自引与他引:不能过多引用自己的文献,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只引用一组学者的文献。

4、原始文献与二手文献:尽可能引用一手文献(原始文献),即引用谁的工作时就引用谁的文献。如果找不到一手文献而需要引用二手文献时,需要采用“见文献(二手文献的编码或作者出版年)”的方式引用。

5、自己读过的文献:引用的文献必须自己亲自阅读过。

6、对文献原意的尊重:指出文献的主意或观点时,不能曲解原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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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2] (美)Bruce Eckel著. C++编程思想.刘综田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3] (美)William Ford等著. 数据结构C++语言描述(第2版).陈君译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的类型有哪些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或部分的参考借鉴。著作中征引过的文献须在文中注明出处,并列于文后参考文献中。下面是我整理的参考文献的类型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览。

参考文献的类型

1、根据GB3469 规定,各类常用文献标识如下:

①期刊〔J〕

②专著〔M〕

③论文集〔C〕

④学位论文〔D〕

⑤专利〔P〕

⑥标准〔S〕

⑦报纸〔N〕

⑧技术报告〔R〕

2、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用双字母标识,具体如下:

①磁带〔MT〕

②磁盘〔DK〕

③光盘〔CD〕

④联机网络〔OL〕

3、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方法为:〔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例如:

①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

②磁带数据库〔DB/MT〕

③光盘图书〔M/CD〕

④磁盘软件〔CP/DK〕

⑤网上期刊〔J/OL〕

⑥网上电子公告〔EB/OL〕

参考文献的'格式

1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7、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9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一、举例

1、期刊论文

[1] 周庆荣,张泽廷,朱美文,等.固体溶质在含夹带剂超临界流体中的溶解度[J].化工学报,1995(3):317—323

[2] Dobbs J M Wong J M. Modification of supercritical fluid phasebehavior using polor coselvent [J]. Ind Eng Chem Res 1987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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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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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ortun G. Reflectance Spectroscopy[M].New York: Spring-Verlag1969

3、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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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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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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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标准文献

[1] ISO 1210-1982,塑料——小试样接触火焰法测定塑料燃烧性[S]

[2] GB 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及雾度实验方法[S]

7、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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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密相气力输送技术[R].北京:1996

9、电子文献

万锦柔.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 不少期刊在第几期之上有第几卷标志

期刊以内容分种,以时间分卷和期。卷是在期之上的一个时间分类。这里“期”为1个年度中依时间顺序发行的期数的编号;而“卷”是此刊物从创刊年度开始按年度顺序逐年累加的编年号。

如1981年创刊的《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12月为第二十四卷第六期,是什么意思呢?

答:《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是 双月刊,故12月出来的是第六期;而这个“二十四”就是卷号,1981年全部《中山大学学报论丛》为第一卷,2004年的全部6期《中山大学学报论丛》,依序就为第二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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