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示范
论文参考文献,相信是一个困扰了很多毕业生的问题,下面特意为大家收集了一篇《管理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示范》,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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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类论文参考文献
在各领域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银行类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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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在公司财务金融的运用论文
1引言
现代经济体制下,公司财务金融不仅具有融资决策的职能,同时还具有投资决策的职能。其中投资决策指的是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能够科学、合理的调配资金,进而使得公司能够获得最大的利润;而融资决策指的则是应用最少的成本融资到最多的资金。而无论是投资决策还是融资决策都需要应用期权,这也使得期权受到现代公司的普遍重视。其对降低公司的融资、投资决策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期权与财务金融的分析
期权分析
期权是以期货的概念为基础,进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现代金融工具。期权可以使公司对未来时期的投资或者融资具有更宽松的选择权利。简单来说,期权就是交易的双方根据标的物事先做出约定,并签订协议,同时支付定金,以此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格,并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实现物品的交易权利。在期权的交易中如果存在毁约情况,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资金,损失的只是预先支付的定金,这种未来交易的权利即为期权。期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期权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又称买进期权,是购买方根据交易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以实现预定的价格对实物进行购买的权利;而看跌期权也称为延卖期权,是指具有购买权的一方,在约定的时期内,以协议好的价格卖出实物的权利,但是却不需要必须卖出去。从交易时间的角度来说,期权还可以分为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其中美式期权是指,当期权成交后,在预定的期限内即可随时进行交易;而欧式期权则指只有在期权截止的日期才具有期权的行使权力。
财务金融分析
公司财务金融可以是公司融资决策,也可以是公司的投资决策,融资的重点在于公司资金与成本的增加,而投资的重点在于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如果公司的成本大于收益,表示公司处于亏本状态,如果公司的成本小于收益,则表示公司正处于盈利的阶段,由此可见,公司的融资与投资是无法分割的,是相互作用的,二者必须共存。公司做出融资和投资决策,需要结合期权的相关知识对股票以及债券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而实现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目的,在期权运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也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投资方式,所以还需要做好资金管理规划,并对市场行情进行科学的预测。
3公司财务金融中期权应用的意义
公司在财务金融投资项目的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的情形。首先对投资时机的选择和把握;其次准确预测投资项目未来的资金流量;最后,在投资项目彻底实施后,中间不允许进行变更。通过上述的几点假设,公司财务需要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现值指数等相关数据的计算来确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投资。但是实际上项目很少有能够一成不变的,为了防止决策失误导致投资时机被错过,不能仅以当前的预测来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简单的、静态的评估。大部分投资项目都是具有期权特点的,需要根据环境的改变而进行动态决策分析,在决策分析时还需要全面考虑项目的期权价值,并对净现值的相关结论进行改善与补充,从而使得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公司的投资机会不是一个短时期的过程,而是一个具有长期选择性和研究性的项目投资历程,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分析,寻找一个最恰当的时机,对现在、未来投资进行确认,也可以选择放弃投资。这种投资决策还无法判断投资的可行性以及是否会获得收益,还需要继续持观望的态度,并保持对动态信息的获取,直到投资环境明了后再做出最后的决策。对于一些比较大的投资项目,还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多次的投资,公司前期做出投资决策并不意味着公司需要不断的、持续的做出投资决定,公司具有决定是否继续投资的权利。如果对于已经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后出现对公司不利的变故,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需要立即终止项目;但是如果投资后,投资项目始终按照计划发展,公司则可以继续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进行分阶段和分布分析与评估,根据不同阶段的分析结果对前期的投资决策进行纠正和完善。对期权进行评估是公司战略投资的重要依据,是一种逐步分析和实施的投资项目方法,也可以称之为战略投资。这种投资项目如果单独看不具有经济性,但是如果能够从全局来看,结合其后期的项目,则会发现其能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为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这种战略投资是现代公司发展中必要的一种方式。
4期权在公司金融中的具体应用
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应用
新公司成立后,其运营和管理还无法达到成熟,各个项目也都处于萌芽时期,不够完善和成熟,如果这个时候公司的资金再出现缺口,那么不要说发展,就算生存都会存在很大的难度。为了使公司能够更好地运营,还需要向风险资本家进行筹资,但是在筹资的过程中,资本家就会对新公司具有期权。如果资本家在投资的过程中对新成立公司的评估不准确,那么也就意味着其期权费用的损失,但是如果资本家对新成立公司分析的比较透彻,对公司的发展预测比较准确,那么将会获得巨大的利润。新成立公司的初创期,公司的资金不足,可以利用期权来促进公司的发展,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因此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融资结构计划,为公司注入动力和活力,吸引更多的融资,使公司成功度过初创期,并获得大量的运作资本。同时,在公司的初创期后期公司还可以利用出售股票的方式得到融资,这样不仅可以为公司获得运作成本,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公司易主。当公司的运营逐渐完善,公司的业务都走向正轨,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就会获得更大的主动权,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进行资本筹集。
在认证股权筹资中的应用
从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公司新股筹资资本发行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其一为公司发行新股,也就是公司新股的发行中没有确定的对象,没有针对性的、面向所有投资者进行发行;其二为公司私募新股,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主要面向一些大规模的投资机构和投资商进行发行;其三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发行;其四,发行认证股权,认证股权是指针对公司的原有股东发行新的'股权。不同的新股的发行方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其中内部股东发行新股的方式为期权。认证股权同样针对的是公司原有股东,公司的原有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规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股权,但是这些股权是限量购买。而且认证股权与公司的股票是可以独立认购的。一般情况下,当股票价格高于认购权证时才能够实现认购授予的买权,但是也包括一些特殊的情况。所以为了有效地防止意外,保证公司的股票能够按照预期进行销售,还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保证银行的股票购买,但是需要预先付一定的费用。
在债券发行筹资中的应用
债券发行也是公司比较常用的筹资方式,同时债券发行筹资过程中也衍生了多种金融工具,包括附认购权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内嵌期权等。其中附认购权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根据之前协议的价格以及时间期限等,以普通债券发行的方式为基础,购买股票的权利的债券形式。附认购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新股认购券,可以在不违约的情况下,存在股东以及债券的双重身份。因此,附认购权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多项权利,同时也使得公司的筹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可转换债券指的是以公司的债券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又增加期权,债券的持有者可以将这种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与期权的双重特点,首先从债券的角度来说,其可以作为债权的凭证,可以凭借债券向发行者提出赔偿的要求;同时具有一定的股权性,作为公司的股票,这样债券的持有者就可以以此为凭证转化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分红等权利,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股东的义务。此外,可转换债券还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转换性功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转换权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权利,具有特定的期限与价格。如果发现公司的股票持续看涨,那么债券持有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债券转化为股票;但是如果股票下跌,债券持有人则可以保持对股票走势的持续观望,寻找合适的时机。可转化债券相对于其他的债券形式来说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降低公司收益的方式提升自身的收益。但是有利的同时必有弊,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相对于普通债券来说更低,因此公司在特定的时期发放可转换债券能够降低成本,并获得更广泛的投资,进而保证公司的运行。
在公司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公司的发展不仅需要通过融资获取发展的资金,同时还需要通过投资获取利润,这也是公司发展的必然,更是提升公司收入的主要方式,能够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筹集资金后,还需要对这些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进而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提升公司的流动资金量,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运行,为公司提供更加丰富和可持续的资金支持,保证公司的经济来源更加稳定。在投资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斟酌,保证投资的低风险性和准确性,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降低公司的风险。公司在选择投资项目中,需要根据投资回收期以及获利指数等来对想要投资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在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所应用的方法都有其各自的利弊,每个项目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存在太多不可确定的因素,所以对项目的成功与否以及盈利与否都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测和评估,进而使得公司的收益存在较大的落差,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损,甚至威胁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在公司的投资过程中通过期权的应用,能够有效地降低传统评估中的风险,保证项目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分期付款中资金的追加在下一轮的投资中就是一种期权,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的决策。如,在公司投资的定金合同签订中,需要先预先支付定金,这样可以使公司有更长的时间自由选择是否进行项目投资,如果通过分析和预测,确定投资项目能够实现长期盈利,则可以采取继续投资的策略,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发现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则可以选择放弃投资,那么公司损失的仅是期权的费用,也就是事前预付的定金,所以对公司的损失并不大,但是如果获利那么对公司来说是无可限量的。
5结语
综上所述,期权是一种新型的公司财务金融工具,通过期权的应用能够使公司的融资和投资风险降低,并为公司获得更大的利润。公司的融资以及投资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在融资或者投资中没有进行有效的分析,那么极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威胁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公司需要针对不同的时期,利用期权获得更大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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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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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搜索您的位置:会计文苑 >> 优秀论文 >> 其它会计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国际动向及启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源于公司治理理论的股票期权制度在经历了长时间的风光后,再一次成为人们评论的焦点,激励经营者的股票期权,现在却成为公司财务丑闻的制度陷阱,而这一制度陷阱的背后,却是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问题,由此,人们的视线聚焦在股票期权会计上,本文试就股票期权会计的产生、发展,谈谈笔者的观点。一、引言1953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CAP)第43号研究公报首次涉及“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的补偿(Stock Option and Stock Purchase Compensation Involved in Plans)”的会计处理问题。1972年,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APB)发布了APB第25号意见书:《关于发给员工股票的会计处理的意见书》(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opinion 25,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该意见书规定,公司采用“内在价值法(intrinsic value approach)计算期权费用,具体规定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exercise price)超过股票期权授予当日公允价值(fair market value)的部分,确认为期权费用,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期权费用为零。1973年6月,FASB又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of SFAS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确认和处理由于授予员工股票而产生的薪酬费用(compens ation expense),通过运用公允价值框架(fair value framework)和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确认为期权费用。由于受到来自许多方面的反对,(注:特别是来自商业团体和来自国会的强烈反对,甚至直接威胁到FASB作为一独立的准则制定者的存在。)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了一份妥协的准则:FASB第123号公告《股票薪酬会计处理方法》(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SFAS )。该准则鼓励但不是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来核算股票期权,同时,该准则也允许企业沿用APB25,如果企业运作APB25的会计处理方法,则要求其在年度财务报表的附注(footnote)中披露匡算(pro forma)的净收益(net income)和每股赢余(earnings per share,EPS);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IAS19”雇员福利(Employee Benefits)“以及英国会计准则紧急工作组(Urgent Issue Task Force)制定的”雇员所有权计划基金会计(Accounting for ESOP Trusts,UITF13)“和”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hare Schemes,UITF17)“都涉及到了股票期权问题。二、股票期权会计面临的挑战近年来,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因公司丑闻而倍受指责,其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制度漏洞按照APB25,对于不同的股票期权,其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对于固定股票期权(fixed option plans)采用“内在价值法”(intrinsic value approach)计算期权费用,具体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exercise price)超过股票期权授予当日公允价值(fair market value)的部分,确认为期权费用,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期权费用为零,由于在授予时,其行权价与市价相同(at the money),没有期权费用发生;对于业绩股票期权和其他变动计划,其计量日是当员工可以收到的股票数量及其行权价都是固定时的日期,由于计量日可能比授予日要晚得多,任何费用都是不确定的,如果公司的股票价格上升,那么,业绩股票期权计划的期权费用将比固定股票期权计划的要大,因而,公司往往会选择固定股票期权。而且,企业还可以在SFAS123与APB25之间进行选择,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SFAS123优于APB25,但实际上,很少有企业采用这一方法,因为该会计处理方法将导致企业的每股收益(EPS)的大幅度下降,Nicholas·G·Apostolou.&.Larry Crumber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SFAS123规定:如果企业选择APB25,那么,要求其在年度财务报表的附注(footnote)中披露匡算的净收益和每股赢余。我们看到,在这可选择的背后,是确认与披露之争,应该确认并达到确认标准的项目如果没有确认,而是选择披露的话,不但违背了一个基本的会计概念:披露财务信息并不能足以代替将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而且也有损于财务报告的质量,这是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问题之一。(二)解释公告:解释不清为了克服这一“名存实亡”的局面,美国FASB发布了第44号解释公告(FIN ):《关于涉及股票薪酬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Certain Transitions Involving Stock Compensation),该公告规定:企业必须费用化重定价期权(reprice options),但问题是当公司股价从原来的高位下跌时,企业会无从选择:如果将行权价重定位于低价位,收益就会降低;如果不重新定价,将可能失去员工,而且FIN 也有漏洞,公司可以通过重新定价(注:通过取消那些行权价高于公司股票市价的underwater options,然后重新定价,重新授予超过6个月有效的股票期权,就可以避免确认期权费用,Eastman Kodak,WorldCom就是利用漏洞。)避免了所有的薪酬费用。由此可见,该解释公告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这是问题之二。(三)准则制定:有失中立按照美国现行的会计准则SFAS123规定,企业可以在APB25和SFAS123之间选择,FASB承认,SFAS123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要优于APB25,SFAS123规定企业可以在SFAS123和APB25之间进行选择,并不是处于会计上的原因,而是出于政治上的压力,对于这一点,FASB也在SFAS123中承认了这一观点(SFAS123,PP61-62),作为一个独立性较强的准则制定结构,FASB一直是世人所推崇的标准,应该保持其中立性,不能对相同的交易规定受欢迎的和不受欢迎的处理方法,但在股票期权会计准则制定中,竟然屈服于政治压力(当然,政治因素是任何活动都要考虑的,而且有时还比较大),但这却导致准则失去了中立性,对于固定股票期权和业绩股票期权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了企业选择固定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不但损害了准则的质量,也扭曲了经济,这是问题之三。(四)财务报告:流于形式正是美国GAAP庞大的体系,存在一些漏洞,给企业留有“打擦边球”的机会,使得期权费用没有被确认,没有反映在企业的损益表中,而我们知道,股票期权对企业、股东、雇员等利害关系人都有影响,不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反映期权费用,这样的财务报表,不但不“真实公允”,也不符合“决策有用”和“保护投资者”的财务报告技师评估观(注:在评价财务报告质量时,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即用户需求观(user needs perspective)和投资者保护观(shareholder/investor protection perspective)。),这样的“残缺的”财务报告,显然质量不高,这是美国股票期权会计种种问题的最终体现。三、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国际动向鉴于近来股票期权会计存在的上述问题,美国近期对此有较大变动,具体为:(1)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2Sarbanes-Oxley法》,该法内容广泛,其中就要求对会计进行改革(包括改革股票期权会计),这一法案的生效,将为股票期权会计的改革铺平道路,同时,该法中也规定了要强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2)已经有一些公司,如Cinergy,Citibank,Coca-cola,GE等宣布他们将改变现有的员工股票期权的会计核算方法,将采用公允价值确认期权费用,其他公司也正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FASB也欢迎这种做法,而且,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会计信息的用户也对该做法表示支持。(3)为了向那些自愿改变股票期权处理方法,选择公允价值来核算基于股票的员工支付计划的公司提供过渡指导,FASB于2002年10月4日,发布修订SFAS123的建议公告(Proposal Statement):股票薪酬会计——过渡与披露(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Transition and Disclosure),该公告规定:企业可以采用追溯重报(Retroactive restatement)或沿用SFAS123的未来适用法(Prospective Recognition)作为过渡方法,也不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按SFAS123所要求的匡算额(pro forma amounts)。同时,该公告还要求企业向投资者提供更好、更高频率的有关股票期权成本的信息。(4)2002年12月31日,美国FASB发布SFAS148《股票薪酬会计——过渡与披露》,用于修订SFAS123,该公告规定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确认股票期权费用,并要求企业更明显(prominent)、更高频率的披露有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于股票的薪酬对匡算额(pro forma amounts)的影响。IASB与FASB于2002年9月18日在Norwalk举行联合会议(joint meeting),商讨共同致力于建立高质量、相互兼容的会计准则,以向国内和国际财务信息的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2002年10月29日,美国FASB与IASB在伦敦发布了一份“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这表明在9月份Norwalk会议的基础上,FASB与IASB在会计准则的协调上前进了重要的一步。由于没有可以涵盖有关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IFRS),IASB于2002年11月发布了以股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的征求意见稿(ED2:Share-Based Payment),该意见稿涵盖了相当广的范围,如授予员工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s),团体间涉及股票支付的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还包括使用基于股票的现金或其他资产支付(注:因为支付的金额是以企业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的价格为基础的,如现金股票增值权(cash share appreciation right)。)的交易。同美国SFAS123一样,该征求意见稿也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German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于2001年6月发布会计准则草案:股票期权计划及其相似支付安排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hare Option Plans and Similar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丹麦特许公共会计师协会(Danish Institute of State Authorised Public Accountants)于2000年4月发布了一份讨论稿(Discussion Paper):股票薪酬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Treatmnt of Ahare-Based Payment);IASB、ASB和G4+1的其他国家于2000年7月发布的,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导的讨论稿(Discussion Paper):股票薪酬会计(Accounting for Share-Based Payment)。四、几点启示我们看到,当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再次聚焦世人目光时,FASB和IASB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准则制定机构,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特别是FASB和IASB商定将共同致力于高质量、可相互兼容的会计准则的制定,使我们看到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美好明天,同时,我们应该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变迁,特别是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问题中总结经验,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提供理论参考。(一)采用基于原则的会计准则制订方法美国现行股票期权会计的种种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美国的GAAP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方法(rules-based approach)制定的,显得过于庞大、繁杂,有如此多的细节性规定,太多的例外(excptions)、解释(interpretive)以及由AICPA、FASB的EITF发布的补充(implementation),使整个准则体系更加庞大,不但颁布一项新准则的效率不高,而且,准则使用者的学习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并且,使准则间的衔接有些松散,修订准则也不容易,我们不得不称赞美国FASB驾驭整个准则体系的能力,这恐怕令其他国家的准则制定者憾然。而欧洲和IASB却走了另一条完全不同的路,他们的准则是基于原则的(Principles-Based),正如IASB主席David·Tweedie所言:“我们希望基于原则的、清晰的,可以让企业与其审计师运用职业判断而非求助于细节性的规则制定的陈报”。基于原则和规则基础的准则制定方法,让我们看到了准则制定方法的未来,在我国准则体系尚未达到美国GAAP的程度时,选择基于原则的准则制定方法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会计准则的质量。(二)计量属性的选择在我们的会计准则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可以借鉴美国GAAP和IASB的经验,可以少走弯路,应该从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角度出发,高瞻远瞩地思考问题,而选择恰当的计量属性是保证会计准则质量的关键之一,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多种计量属性并存(注:对存在货和固定资产计量定义了八种属性:历史成本、现行再生产成本、现行重置成本、可实现净值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重恢复价值、现行成本企业价值。),这是符合哲学逻辑的,正如FASB在制定“SFAS115——在特定债券和权益证券上投资的会计处理”时提供正确选择计量属性的范例那样,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带来了最相关的财务信息,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思想,在准则中明确规定何时、何种情况下采用何种计量属性,而不应该盲目地接受或否定某种计量属性。同时,我们看到,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注:当然,也有人认为,最近一系列的公司丑闻与公允价值计量有关,由于运用公允价值需要人的判断,财务报表变得越来越复杂,有人甚至提出返回到过去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权衡,是我们在准则制订中不得不关注的问题之一;在SFAS123中还引入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这也是一个新情况,今后的准则中,将会出现更多的资产定价模型,我们应予以适当的关注。(三)应保持准则制定的中立性美国FASB摇摆于APB25与SFAS123之间,表明了FASB立场的非中立性,FASB选择妥协的、低质量的方案,导致了今天的公司财务丑闻,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股市的低迷,成本不可谓之不大,影响不可谓之深远,就连FASB自己也承认,在APB25与SFAS123之间,APB25是没有SFAS123优秀的,因为披露不能完全代替确认,这可以说是美国FASB的失职,我们应当以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为鉴,保持准则制订者的中立性,不能以准则的低质量来迎合某些利益集团的偏好,我国的财政部是制定会计准则的法定机构,作为政府机构,具有较高的权威,但缺少其他各方参与的会计准则能否达到外部的“最优均衡”还是个未知数。(四)注意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从美国FASB最近主动同IASB接触,并于去年10月19日发布“谅解备忘录”来看FASB的立场有些改变,不论其动机是什么,这件事使我们看到了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重要,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不断扩大,以及世界范围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加,对各国现行会计准则进行协调的呼声日益高涨(王松年,2002),这是一个大趋势,我们应当在准则制定中考虑这一因素。「参考文献」[1]李维友。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2]王松年。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J].会计论坛,2002,(1)[3]段亚林。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比较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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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敏、戴国强:《2007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陈晓舜:《中国证券期货业:机遇、挑战与对策》,《证券时报》。
因为相关法律保证船长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享有绝对的权利。1.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的特殊条件,船长对海上乘客、船员、船舶和海上环境的最高利益所做出的专业决定应具有及时及地的权威性; 2.尤其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如船舶发生碰撞、机损、搁浅、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海盗等事故状态下,需要船长立即果断应急处置; 3.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是船长在任何情况下所必须关注的头等大事,对船长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影响其做出决定; 4.船长水上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不应受船东、租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指示的影响; 5.在SMS建立过程中,既要突出规范岸上管理这个重点,也要把属于船长的权利还给船长。 规则第5条要求公司严格执行IMO A443(XI)决议《关于船长在海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定》。因此,在安全管理手册内应明确声明船长的绝对权力,公司应予以保证并支持船长权力的有效履行。
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那2000字海运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2000字海运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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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在海上航行期间,船长能代表某些官方机构,如公证人或警察,并使用该等机构的权力。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船员哗变或者海盗袭击,船长有权使用致命武力以捍卫国家法律,船东,环境,货主,船员,旅客的利益和航行安全。在船上没有其他官方机构的权力凌驾于船长。船长可命令和管理所有船舶上的人员。船上所有船员和乘客必须在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船籍国法令及船东规定下服从船长的指挥。
关于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作用是什么
在撰写论文的时候,我们不由的会思考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作用是什么呢?论文的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它是指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査阅参考过的着作和报纸杂志。
第一,反映研究者的研究基础。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真实、广泛的研究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涑度。论文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有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一般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深化和发展。因此,在论文中涉及研究的背景、理由、目的等的阐述,必然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价。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导师(或答辩老师)、编者和读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第二,体现研究的区别。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毕业论文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论文的研究成果虽然是学生自己写的,但在阐述和论证过程中免不了要引用前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法、数据和其他资料,若对引用部分加以标注,则他人的成果将表示得十分清楚。这样不仅体现自己的研究能力,也体现自己的创新和价值。
第三,尊重前人和他人的知识成果。参考文献是前人研究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引用参考文献是论文作者的权利,而着录参考文献则是其法律义务,引用了前人的.资料,必须列出参考文献,这不仅表明了论文作者对他人劳动的尊重,而且也免除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如果论文中引用了他人的学术观点、数据、材料、结论等,而又没能如实、准确、规范地标注出处,则会被认为作者缺乏学术道德修养,会被认为是抄袭或剽窃行为。
第四,反映科学态度和索引作用。毕业论文引用、参考、借鉴他人的科研成果,都是很正常的,这也是任何一位治学严谨的科研工作者不容回避的。如实、规范地标注参考文献可以说是每一位学生必备的素养,它不仅表明论文作者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他人的科学态度和品质,也可为同一研究方向的人提供文献信息,可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启发其思维,便于开展进一步的学术研究。
第五,向读者推荐一批经过精选的文献。参考文献能为读者深人探讨某些问题提供有关文献的线索,帮助其査阅原始文献,进一步研读作者引用的内容,以求证自己的观点和解决自己的餺求。
第六,节省论文篇幅。在论文中,作者引用或借鉴别人的方法和观点来佐证自己将要展开的论点等,如果把所涉及的内容全都写下来,有时候容易造成论文内容繁琐、重点不明。正确列出了所引的参考文献,论文中所擗表述的内容凡已有文献所载者不必详述,只需标注参考文献即可解决。这不仅精练了语言,节省了篇幅,而且避免了一般性表述和资料堆积,使论文容易达到篇幅短、内容精的要求。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作用是什么
时间过得真快,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学生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作用是什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作用是什么
论文的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它是指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査阅参考过的著作和报纸杂志,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也是学生在进行论文研究中为说明问题、引证论据等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而做的必要标注,用来表明所引用内容的所有者和出处,可以保护文献作者的知识产权,完整的参考文献是论文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论文一起构成了严满的科学研究过程的完整表达形态。它既体现论文在学术上的承接关系和作者的科学态度和品质,又反映论文本身的内涵和价值,还能为读者的进一步研究指引方向,可避免重复劳动,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情报价值。也表明学生已读过的参考文献运料,提供特定主题的相关资料,方便读者研究。作为一篇毕业论文的研究是否有创新、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它对主题研究发展的影响,也取决于国内外同行的反映。
对于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是不可缺少的。归纳起来,参考文献的目的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下图):
第一,反映研究者的研究基础。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真实、广泛的研究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涑度。论文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有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一般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深化和发展。因此,在论文中涉及研究的背景、理由、目的等的阐述,必然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价。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导师(或答辩老师)、编者和读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第二,体现研究的区别。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毕业论文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论文的研究成果虽然是学生自己写的,但在阐述和论证过程中免不了要引用前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法、数据和其他资料,若对引用部分加以标注,则他人的成果将表示得十分清楚。这样不仅体现自己的研究能力,也体现自己的创新和价值。
第三,尊重前人和他人的知识成果。参考文献是前人研究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引用参考文献是论文作者的权利,而着录参考文献则是其法律义务,引用了前人的资料,必须列出参考文献,这不仅表明了论文作者对他人劳动的尊重,而且也免除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如果论文中引用了他人的学术观点、数据、材料、结论等,而又没能如实、准确、规范地标注出处,则会被认为作者缺乏学术道德修养,会被认为是抄袭或剽窃行为。
第四,反映科学态度和索引作用。毕业论文引用、参考、借鉴他人的科研成果,都是很正常的,这也是任何一位治学严谨的科研工作者不容回避的。如实、规范地标注参考文献可以说是每一位学生必备的素养,它不仅表明论文作者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他人的科学态度和品质,也可为同一研究方向的人提供文献信息,可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启发其思维,便于开展进一步的学术研究。
第五,向读者推荐一批经过精选的文献。参考文献能为读者深人探讨某些问题提供有关文献的线索,帮助其査阅原始文献,进一步研读作者引用的内容,以求证自己的观点和解决自己的餺求。
第六,节省论文篇幅。在论文中,作者引用或借鉴别人的方法和观点来佐证自己将要展开的论点等,如果把所涉及的内容全都写下来,有时候容易造成论文内容繁琐、重点不明。正确列出了所引的参考文献,论文中所擗表述的内容凡已有文献所载者不必详述,只需标注参考文献即可解决。这不仅精练了语言,节省了篇幅,而且避免了一般性表述和资料堆积,使论文容易达到篇幅短、内容精的要求。
2、[知识拓展]
1.硕士论文致词
当我从一个默默的湘中小城来到省城长沙,踏入当时的长沙铁道学院时,运气便把我和这片安静的校园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一晃便是七年,人生能有多少个七年啊,我很庆幸这段最美妙的青春年华都留在了母校。我爱你,中南大学铁道学院!
在举笔行将实现这篇致谢的时候,我猛然察觉本人即刻将分开校园,人生又将写下新的篇章。在这告别之际,只管恋恋不舍,却很爱护,因为在我的性命中有那么多可亲可敬可恨的人值得感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爱戴的导师——吴小萍教学。从本科毕业设计开端便师从于吴小萍传授,老师给我最大的印象便是待人和颜悦色、治学谨严。在三年的研讨生生活中,很荣幸又得到老师的抬爱,师恩如母,永刻于心。难忘老师漂亮的心灵和身影,难忘老师给予国度重点课题研究的机遇,难忘老师刚强的性情与不屈的意志。做为我的导师,感谢您对我科研学习上的严格与教诲;做为我的长辈,感谢您给予我母亲般的关怀与香甜可口的饭菜;做为我的友人,感谢您对我知心好友般的促膝而谈以及耐烦地倾听我的心声。此刻,仿佛无奈用语言来形容我的感激之情,惟愿师生情义毕生连续。祝贺老师及家人健康快乐,永远幸福!
对我学业最支持确当然是父母,感谢你们竭尽所能地为我供给良好的学习环境,给予了我健康的体格,诚朴正派的品德,这些都是我受益毕生的财产。我敬爱的弟弟,感谢你对哥哥的爱,我很爱你,愿你学习提高,你是我最大的挂念与盼望。感谢爷爷奶奶和所有亲人们给予我成长的关怀,祝你们永远健康安全。
衷心感谢问难委员会的各位老师们,你们百忙之中抽出时光来审视论文,为我指导迷津;感谢王卫东老师和蒲浩老师平时对我的关心与领导,谢谢你们。
感谢刘虹师姐、杨晓宇师兄在我考研时对我的帮助;感谢秦曦青师姐的济困解危,谢谢你在我找工作的时候给予的鼎力帮助;感谢冉冒平、杨舟、李俊芳、郑小燕和陈剑伟多少位师兄师姐,还有李洪旺、李文、苏卿、梅盛四位师弟师妹在学习上的帮助;感谢我的五位同门破国,洪强,松真,小乔,小可恶,恰是因为你们这三年来的陪同,在一起开心玩闹,相互倾听,计划将来,从此我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愿我们的友情地久天长;感谢和我朝夕相处的同寝室三年的华仔和中流,能与你们共处一室相处三年也是缘分,谢谢你们在学习上对我的赞助,还有生活上对我的关心,我们相知相惜,毕业也不会使得我们由于分隔两地而显得那么的遥远。
感谢我的本科同窗兼挚友兰玉、陈轶君、赵练横、杨峰、付黎龙、马玉林,谢谢你们平时对我的关怀与辅助;感谢远在德国的挚友谢欢,谢谢你帮找到了须要的参考文献;感谢那群与我在篮球场上一起奔驰的'矫健身影,刘竞、老秦、罗玉、高杰、西岳、友华、阿根、老卢、凳子、朝辉、周峰等等;感谢那些跟我一起骑单车在春天里驰骋的飒爽雄姿,曲曲、祝志恒、胡文军、方薇等等。感激在大学里给予我家个别暖和的一个个搭档们,兄弟们,与你们在一起的日子我毕生难忘,与你们在一起的日子里我的生涯一丝都不孤寂。为了幻想和恋情,我们每个人做出了不同的决定,祝愿咱们都能快活,今后再相聚,我们干杯!
感谢中铁十七局的结拜兄长韦兄,谢谢你始终以来对我的支撑与激励;感谢南海舰队的良知陈巍,谢谢你一路走来的陪伴,愿你我早日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感谢中铁十七局的曹总对我关心与厚爱,谢谢您为我做的所有,愿你及您的家人健康快乐;感谢华南理工的老乡小新每次热忱地招待,让我异乡也感触到故乡般的温暖;感谢铁四院的孙泽兵给予我在实习时的帮助与关心;感谢怀化铁路公司的春晓阿姨对我对于生命以及如何看待生活的教导;感谢当年工作在赣龙铁路线上的工班长黄文化,谢谢你颇有哲理的故事,从此拧亮了我心中的明灯。
2.参考文献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不要以为已经搞定了,我们离成功还差一步。论文格式要求参考文献在正文之后,参考文献后还有发表论文情况说明、附录和致谢,而Word的尾注要么在文档的结尾,要么在“节”的结尾,这两种都不符合我们的要求。解决的方法似乎有点笨拙。首先删除尾注文本中所有的编号(我们不需要它,因为它的格式不对),然后选中所有尾注文本(参考文献说明文本),点“插入|书签”,命名为“参考文献文本”,添加到书签中。这样就把所有的参考文献文本做成了书签。在正文后新建一页,标题为“参考文献”,并设置好格式。光标移到标题下,选“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为“书签”,点“参考文献文本”后插入,这样就把参考文献文本复制了一份。选中刚刚插入的文本,按格式要求修改字体字号等,并用项目编号进行自动编号。
打印文档时,尾注页同样会打印出来,而这几页是我们不需要的。当然,可以通过设置打印页码范围的方法不打印最后几页。这里有另外一种方法,如果你想多学一点东西,请接着往下看。
选中所有的尾注文本,点“格式|字体”,改为“隐藏文字”,切换到普通视图,选择“视图|脚注”,此时所有的尾注出现于窗口的下端,在“尾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尾注分割符”,将默认的横线删除。同样的方法删除“尾注延续分割符”和“尾注延续标记”。删除页眉和页脚(包括分隔线),选择“视图|页眉和页脚”,首先删除文字,然后点击页眉页脚工具栏的“页面设置”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上点“边框”,在“页面边框”选项卡,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本节”;“边框”选项卡的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段落”。切换到“页脚”,删除页码。选择“工具|选项”,在“打印”选项卡里确认不打印隐藏文字(Word默认)。
注:以上在word中的处理是比较常用的做法,不过作者需要了解,投稿稿件是word格式或pdf格式或wps格式,但是很多期刊是用方正排版系统排版的,二者不“兼容”。因此,作者的word投稿只是编辑部排版的原稿,排版问题作者无需太过担心;而作者如想要编辑部出刊前最后的电子稿(有些作者着急要清样或已经排版的电子稿)其实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没有方正的软件就无法打开这个电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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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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