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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课毕业论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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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课毕业论文的通知

各社会考生:根据《华南农业大学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社会考生个人参加实践课程考核及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的有关规定》(华农继教〔2016〕6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上半年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实践课程考核及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科目我校接受报名的实践课程及毕业论文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一是非艺术类专业的实践课程及毕业论文,附件二是艺术类专业的实践课程及毕业论文。温馨提示:环境生态工程(专业代码:082504)、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代码:081602)两个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至2024年12月31日止;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专业代码:320101)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至2024年6月30日止。请广大考生按上述时间要求尽快完成课程考试并申请学士学位。二、报名日期安排报名时间:2023年4月10日9:00至4月12日17:00(额满即止),提前或逾期皆不受理。缴费时间:审核通过至4月16日(截止时间内未完成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报名资格)三、报名条件拟报名专业的全部理论课程成绩需为及格以上(含及格),即毕业预测结果为仅剩论文或实践课程未通过方可报名;存在未参加考试的理论课程或理论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均不接受报名(工商企业管理、环境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区域经济四个即将停考的专业除外)。四、报名及缴费流程微信搜索【华南农大继教】公众号,通过<自考专区--社会考生>开始报名,详情请点击附件3《华南农业大学自学考试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社会考生报名指引》。请考生自己操作,务必用自己微信账号登录报名,勿委托他人代报,避免造成报名失败、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后续操作等损失。五、收费标准1、考试费:(依据广东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1)非毕业论文(设计)类实践性学习环节考试每人每科次150元。(2)毕业论文(设计)类实践性学习环节考试每人每科次270元。特别提醒:考生缴纳费用后不予办理退费,请缴费前慎重考虑。2、实践课程培训费:(1)专科实践课程800元/科,(2)本科实践课程1000元/科。(依据华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备案【2016006】) 考生自愿参加缴纳。3、综合实习或毕业论文撰写培训费:(1)专科综合实习1000元/科,(2)本科毕业论文1200元/科。(依据华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备案【2016006】)考生自愿参加缴纳。是否参加培训班,属考生自愿行为,一经选定提交,不可更改。所缴纳费用仅当次有效,因个人原因放弃或成绩不合格者,费用不予退还,缴费前请慎重考虑。六、辅导及考核(一) 参加培训班的考生:通过审核并完成缴费后务必实名加入QQ群(群号留意缴费后页面信息)。群内接收撰写培训、资料提交、答辩等后续所有安排及进行毕业、学位申请等相关资讯交流解答。加群实名备注:姓名+专业+层次。非报班考生请勿申请加群。(二)不参加培训班的考生:支付报考费后自行准备以下材料。1、结合本专业理论与实践、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毕业论文要求的论文正本(附开题报告、查重报告);2、撰写论文过程的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等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3、信誉度较高的正规高校或正规检测公司的《本科论文检测报告》,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30%。4、个人诚信承诺书、指导教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导师非华农继续教育学院安排的需提供)。5、综合实习报告、论文的撰写规范,实践课程考核时间,报告及论文的提交方式等具体安排请自行留意官网及手机短信后续通知(预计6月下旬发布),逾期未参与考核或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七、成绩查询成绩将于2023年11月15日前公布。学生亦可在2023年12月初至中旬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实践考核及毕业论文(设计),具体时间以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八、联系方式刘老师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参加2022年秋季学期毕业论文写作的同学:2022年秋季学期毕业论文成绩现已公布。相关同学可通过学习平台查询成绩。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论文成绩查询流程,同学们在平台首页,输入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进入网络课程界面后,点击左侧“导航菜单”下面的“个人档案”,选择“我的成绩”,即可查看自己的毕业论文成绩。2.同学如对论文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分院、学习中心、函授站或班主任提交成绩复查申请,由当地负责人或班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原件寄给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教学科在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毕业论文成绩复查申请的,不予办理。复查结果由教学科通知各分院、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班主任,请相关同学向当地查询。另:2023年春季学期论文写作启动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具体时间安排请查看网络平台论文专区内的“通知”。请相关同学缴纳第五学期学费并提交论文选题。此通知请同学们相互转告!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关于毕业论文提交的通知

本科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也是高校对于本科毕业生的一项重要考核课程,毕业论文同样是自考本科生的必考实践考核课程,实践考核课程的安排与自学考试其他笔试课程的时间安排有所不同,均由各自主考院校自行安排。以下是自考院校推荐关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通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管理毕业论文实施通知(2023)的要求,凡申请2022年论文的社会考生应在2022年10月10日至15日提交论文稿,交稿时应注意:1.考生应在规定的截止日之前,向经济与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自考院校推荐石牌校区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楼103)提交按规定样式装订好的纸质文稿1份,相应的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或称查重)报告纸质文稿1份;同时将毕业论文及相应的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或称查重)电子版报告,打包压缩后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冠以姓名+考号的标题。论文文稿和查重报告一经提交,即视为正式交稿,如准考证空白、查重报告有弄虚作假,当作废稿处理,不再另行通知。2.请考生在提交论文的同时务必请填写好《自考院校推荐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登记表》、并打印一份后订在论文封面前一并提交,登记表应如实填写,贴上照片(大一寸照片,底色不限),论文编号在提交论文时填写。自考院校推荐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是一件相当严谨的事情,容不得考生半天马虎,毕业论文的考核结果也会直接影响考生申办本科毕业证书的时间以及影响考生申请学士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后续的答辩安排,敬请关注广东自考。考生如果想要详细了解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或者是了解申请写毕业论文的条件,可以点击在线专业老师咨询。

研函[2022]085号各培养单位:      为保障2022年秋季学位授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等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1、申请秋季学位的博士答辩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2、答辩时间晚于截止时间者可下一批申请学位。二、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答辩及申请学位1、校内盲审:所有申请授位的硕士(全部类型)学位论文,均须参加校内盲审(二份)。(1) 硕士生必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学位管理”完成“论文评阅”之前的各项环节后方能提交论文进行校内盲审。(2)各学院于9月8日前(含当天)提交《2022年秋季预毕业硕士生学科方向信息表》,见附件1),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统一将论文上传到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系统。(注:已提交校内盲审论文者不用再交)(3)学术型硕士校内盲审成绩由学位办统一录入。专业学位硕士论文须按规定另送一份校外明评,成绩由导师和学生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校内盲审成绩通过(B及以上)后由学位办从二份中择优录入系统;评阅成绩齐全后,导师对评阅成绩录入和论文修改情况统一审核。2、校外抽盲:(1)未在申请夏季授位硕士抽盲范围名单中的学生均须参加校外盲审,往期抽盲未交者仍须提交盲审论文。(2)各学院于9月8日前(含当天)将填写好的《硕士论文校外盲审信息采集表》(命名:论文盲审信息采集表_学号,见附件2)、硕士盲审论文(PDF格式)和论文摘要(TXT格式)压缩包,发邮件至。(注:已提交校外盲审论文者不用再交)(3)盲审论文电子版内容不得出现任何透露本文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内容。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作者+论文题目+发表论文出处的方式体现,“*”代表“一、二、三”等,并将致谢略去。提交的论文电子版要求为PDF格式,命名:10007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摘要为TXT格式,命名:10007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ZY。(4)申请秋季授学位的硕士集体答辩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硕士论文由导师、学科、学院严格审核,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集体答辩。(5)实行预授位制度,答辩前校外抽盲结果未出者,可先行答辩。学位证书发放前抽盲结果须合格,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规定》(校学位[2017]07号)。三、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及学位会安排1. 各学院于2022年9月20日下班前将申请学位材料报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 秋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会预计于2022年9月23-29日召开。四、硕士论文审核工作要求1. 请所有单位高度重视硕士学位论文审核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评阅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2. 请各单位对硕士学位论文严格执行100%查重,重点关注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院将对申请学位的论文开展查重的核查工作。3. 请各单位对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进行严格审核,把好最后质量控制关,确保不出现不合格论文。4.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北京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的,将停止导师招生2年,减少学院招生计划,并对学院年终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如有问题,请与学位与学部办公室(研究生楼219/220)联系,联系方式如下:学位论文盲审:程璐,, 1207;机械与运载分会:赵宁,,8580;信息与电子分会:王鹏,,1644;理学与材料分会:杨正光,,1990;人文与社科分会:曹珊珊,, 8522;校学位办公室:杨婷婷,, 3873。研究生院学位与学部办公室2022年9月6日

【 #自考# 导语】 自考频道从北京教育考试院了解到,关于申报北京市自学考试2023年上半年毕业论文(设计)的通知已发布,详情如下: 北京市自学考试2023年上半年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申报工作,将于2022年12月9日至13日进行。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凡取得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加考课程、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方可参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申报;在外省市参加自学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必须完成考籍转入北京市的手续后,方可作为合格成绩使用。2.凡申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考生,须按规定提前办理“专接本”、“免考”、“转考”等手续。未办理的考生,需登录考生个人中心,提交申请且办理成功后,方可申报。3.凡属北京自学考试、北京学历文凭考试、北京应用技术类考试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相同专业本科的,以及对于只有一个接考款别、且接考方式为直接接考的自考本科专业[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除外],考生不需办理接考手续,可以直接申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4.对于因2022年10月延期考试而无法于12月如期申报毕业论文的考生,允许于本期提前申报毕业论文。特别提示:提前申报仅限于10月已报考该专业全部剩余课程的考生。申报结束后,自考办将核实10月报考与课程已通过情况,不符合提前申报条件的,申报将不予通过。考生提前申报论文的过程中,在成绩确认提交环节,须将该专业全部剩余课程以补录形式录入系统,考试期位置填写22年10月,分数位置填写60即可(该补录成绩只是做为完成论文申报流程所用,不算正式成绩)。详细的补录流程可参考信息发布台《论文申报、毕业办理中的热点问题解答》中“补录课程”一节的说明。考生提前申报论文的过程中,须在12月13日17时之前按要求完成全部申报流程,生成《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申报凭单》并按凭单要求上报相关证明材料,13日17时之后不得再更改。12月14日自考办将逐步发布审核结果,如果审核通过,请考生于12月15日17时之前完成缴费,缴费成功为本次论文申报成功标志。二、申报及缴费时间1.申报时间:2022年12月9日9时至12月13日17时,逾期不予补办。请考生登录自上业务办理( ),进入考生“个人中心”后选择“2023年上半年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申报”即可进入申报页面。2.缴费时间:12月9日9时至12月15日17时。3.申报成功的标志:所申报专业的缴费状态为“已缴费”。三、本期论文申报专业其中,工商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商务管理(本科)、行政管理(独立本科段)、会计(独立本科段)等4个本科专业,符合毕业论文申报条件的考生最后一次申报中国人民大学的毕业论文,从下一期开始,考生须向北京理工大学申报毕业论文。考生成功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份《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审定表》[注:英语专业为《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考核登记表》]。四、论文申报审核本次资格审核将采取系统自动审核为主、网上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进行。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考生,可直接缴费。对系统自动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将于12月14日进行网上人工审核。此类考生需要按照《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申报凭单》提示要求,在申报期间上传待审核材料(12月13日17时申报结束后,不能再上传和更改)。网上人工审核通过后,方可缴费。五、联系主考学校缴费成功的考生,须自行打印《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申报凭单》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审定表》(须正反面打印1份),依照《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申报凭单》上规定的时间与主考高校联系,请考生务必保证个人中心中所留邮箱、电话准确。六、审核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1.凡申报当期北京自考专科毕业且初审通过,但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考生,须上传《毕业申请凭单》参加审核;2.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达到专科(或本科)毕业条件但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考生,须上传加盖毕业学校章的《即将毕业证明》或者《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毕业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7月);3.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已毕业考生,须上传毕业证书照片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告结论为“已毕业”)。4.上传待审核材料时,考生须下载打印《申请毕业论文书》,填写相应内容并亲笔签名后,拍照上传。七、成绩发布时间本次考核成绩,将于2023年6月上旬与2023年4月考试成绩同期发布,请考生登录个人中心查询。原文标题:关于申报北京市自学考试2023年上半年毕业论文(设计)的通知文章来源:

知网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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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从准确界定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我国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实训式毕业实习;法律风险;法律关系;立法完善

毕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环节。实训式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实习中,由学校派出实习指导老师将高职实训课的教学方法和理念运用于指导学生实习,以更好地实现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作用。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时间比较长,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各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风险。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应当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或者仅仅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学生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查明基本事实和维权都很困难。有些高职院校虽然组织实习单位、学生及学校三方订立了实习合同,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合同模板,如何合理地设置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一个难题,所制定出的相关条款不健全甚至违法的情况常有会发生。且此类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并未给学生充分思考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协商的机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违背学生内心的真实意愿。在与未成年的学生签署相关合同时,有些高职院校并未通知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场,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

第二,学生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风险。毕业实习的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部或部分完成了某个工作岗位的劳动量,为实习单位节约了劳动成本,创造了效益。对于此种实际发生的劳动,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发放相应的报酬。但在现实中,实习单位不付劳动报酬或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低报酬或者高职院校截留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学生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实习学生的报酬比正常劳动者低,有些实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大比例使用实习学生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身心健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第三,学生安全风险。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毕业实习,虽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劳动者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且由于实习学生欠缺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遭遇事故风险的几率还可能更高。而由于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造成学生的维权困难。第四,监管缺失风险。行政监管对毕业实习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劳动部门对这一范畴的管理也于法无据因而相对缺位;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虽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职责范围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其他涉及到毕业实习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够明确和到位。第五,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的缺失。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大都未对毕业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学生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罚则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事实也证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的基础法律《教育法》和社会保险的基础法律《社会保险法》对职业教育的实习均未涉足。国家法律层面看,《职业教育法》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唯一的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仅有原则性较强的两条:“有关企业、事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对职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为顶岗实习生支付合理报酬;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学生顶岗实习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该《办法》的内容比较详尽,虽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但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2012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内容较为详实、操作性较强,对顶岗实习中的制度建设、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实习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实习期间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一些突出问题都作出规定[2]。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正式颁布及实施。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2010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等作出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3实训式毕业实习基础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毕业实习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地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立法的前提。实训式毕业实习是高职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高职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不是教育机构,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教育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究竟如何?应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区别处理。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顶岗实习和随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了顶岗实习,如担任协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职业工作的专业性,高职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实习单位后无法像其他专业的高职实习生一样完全顶替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而只能观察、学习实践环节的导师的职业行为,并在合适的时候做辅助性工作,这种不完全的顶岗实习,笔者界定为随岗实习。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顶替了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那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实习内容是观摩、学习实习单位某些岗位的具体运作,虽然有时会完成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并没有顶替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那么仅应定义为见习活动,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对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学校为委托方,接受实习的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生的实习活动[3]。而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是不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故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并不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应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是存在教育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约束。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并未联系该实习单位亦未向实习单位派出指导教师的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4]。

4完善我国实训式毕业实习相关立法的建议

实训式毕业实习是一项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并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的实际情况、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妥善设置实习各方的权责利,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明确学校在学生实训式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学生及相关活动仍负有首要的管理责任,而学校的行政首长必然是第一责任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应当尽到以下管理职责:组织或引导学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学校应安排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接,随时跟踪实习情况;如果学校统一组织进入某一实习单位的学生超过一定人数,学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驻实习单位,实现对整个实习过程的即时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

推行毕业实习强制合同制度应强制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亦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签订上述协议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毕业实习协议的范本,以更好地指导上述协议的订立。

实习学生劳动时间和报酬权益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主要涉及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实习报酬。虽然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这两个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习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状况对实习场所的标准要求应更高,对最高劳动时间的要求应进一步缩短。而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参照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水平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在实习中偶尔完成的一些工作任务,如果任务完成合格,实习单位应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健全毕业实习的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化解实习中的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与实习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实习责任保险。但由于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故在现实中,很多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使学生的损失难以得到快速赔偿。建议立法强制要求实习学生购买商业责任险,未办理保险不得安排实习生上岗。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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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工程专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我们在写作网络工程 毕业 论文时,题目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网络工程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网络工程毕业论文题目(一) 1. 基于 Web的分布式 EMC数据库集成查询系统 2. 基于 Web的网络课程的设计 3. 基于工作流的业务系统开发 4. B1级安全数据库设计的设计与实现 5. 数据库加密及密钥管理 方法 研究 6. 企业应用集成(EAI)中数据集成技术的应用 7. 基于数据仓库连锁店决策支持系统模型的研究 8. VC开发基于 Office 组件应用程序 9. 从 XML到关系数据库映射技术研究 10. ORACLE9i 数据库系统性能优化研究与实践 11. MIS系统统用报表的设计与实现 12. 数字机顶盒系统的软件加密设计 13. 网上体育用品店的ASP实现 14. 基于ASP的毕业设计管理系统 15. 基于ASP的考务管理系统 16. 如何在网上营销好生意 17. 网上商店顾客消费心理的研究 18. 信息产品与网络营销 19. 网络营销中的 广告 策略研究 20. 网络营销中的价格策略研究 网络工程毕业论文题目(二) 1. 网络校园网络工程综合布线方案 2. ARP攻击与防护 措施 及解决方案 3. 路由器及其配置分析 4. 服务器的配置与为维护 5. 入侵检测技术研究 6. 复杂环境下网络嗅探技术的应用及防范措施 7. 网络病毒技术研究 8. 网络蠕虫传播模型的研究 9. 无尺度网络中邮件蠕虫的传播与控制 10. 网络路由协议研究 11. 可动态配置的移动网络协议设计研究 12. Ipv4/Ipv6 双协议栈以太网接入认证和移动技术 13. 虚拟路由器的体系结构及实现 14. 一种基于分布式并行过滤得前置式邮件过滤模型 15. XML应用于信息检索的研究 16. JMX框架下 SNMP适配器的实现与应用 17. MANET 路由协议性能分析 18. Internet用户 Ipv6 协议试验网设计与实现 19. 基于光纤通道的网络文件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20. 网络拓扑结构的测量协议与技术 21. 办公业务对象在关系数据库中的存储 网络工程毕业论文题目(三) 1、基于协同过滤的个性化Web推荐 2、Web导航中用户认知特征及行为研究 3、Web服务器集群系统的自适应负载均衡调度策略研究 4、动态Web技术研究 5、语义Web服务的关键技术研究 6、面向语义Web服务的发现机制研究 7、Web服务组合研究与实现 8、构建REST风格的Web应用程序 9、企业架构下WebService技术的研究 10、Web回归桌面的研究与应用 11、Web服务选择的研究 12、Web服务的授权访问控制机制研究 13、基于WEB标准的网络课程设计与开发 14、基于Web的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15、基于Android平台的手机Web地图服务设计 16、基于Web的信息管理系统架构的研究 17、基于Web使用挖掘的网站优化策略研究 18、基于Web的自适应测试系统的研究 19、面向语义Web服务的发现机制研究 20、面向语义Web服务的分布式服务发现研究 猜你喜欢: 1. 最新版网络工程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2. 网络工程论文题目 3. 网络工程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4. 网络工程专业毕业论文精选范文 5. 网络工程论文选题 6. 关于网络工程毕业论文范文

网课后感,网课杂聊

关于网课毕业论文

踏入职场后,不少场景需要牵涉到文档撰写,各种范文借鉴在平时越来越常见了。优秀的范文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好的整体框架和思路逻辑,范文类的文章应该怎么写呢?我们的的我特意搜集并整理了网课总结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时间转瞬即逝,第五周的网课结束了。回顾本周的网络学习,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 提前预习课程

提前预习,不只是学生的任务,更是老师的任务。老师要提前预习下周所讲的内容,把握好每一节的教学重难点。不是因为听名师同步课堂不用自己讲课了,就不用再备课了,恰恰相反,不用自己上课,更应该好好备课,才能对学生的学习有的放矢地指导,才能有针对性地布置作业,才能在听老师讲课时有自己的思考,才能真正地了解同步课堂上,哪些知识讲到了,哪些没有讲到,哪些处理得不到位......做到心中有数。

在这种听课方式下,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没有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没有学生之间的交流合作,只有学生单方面地听讲。如果还能保证学生学习有点效果,让学生提前预习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比听课更重要。学生预习的效果,老师的指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是这样指导学生预习的:首先告诉学生第二天所学课程。然后按照预习五步发预习,第一步初读课文,标出自然段,画出不认识的字词和不好读的句子。第二步听读课文(发张主任的读文链接提前发给学生)第三步跟读课文,跟着链接一句句跟读一遍。第四步自己再读两遍课文,第五步画出本课的重点词语,并自学生字词,在课文的空白处写上自己的疑问。五步预习法顺序不能颠倒,每一步都要做到位。师生提前预习课程是现在这种特殊时期最重要的学习环节。

二. 确保早读和按时听课

“一年之计在于春 一日之时在于晨”,早上时间人的大脑是记忆力最好的时候,早读可以培养阅读能力和开口表达的能力,早读可以让你一天有一个良好的状态作为开头,并且能够增强自信心。刚开始,我一直坚信我班孩子能坚持早读,后来发现有几个漏网之鱼,在没有老师的监管下,有的家长放纵自己的孩子,再加上孩子的年龄小,自制力较差。这么美好的早晨,就白白地浪费掉了。介于这种情况,我又和全班家长交流早读的重要性,并单独和几个监管孩子不到位的家长沟通。让他们从心底里认可早读的必要性。

每天晚上8点左右,我就把第二天的早读内容发到群里。让学生明确第二天的早读读什么,背什么,完成多少任务。心中有目标任务了,就不会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一会摸摸这本书,一会翻翻那本书。

创造积极向上的氛围。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事实证明,在早读课上让他们比着读,能大大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我让组组比赛,看12个小组哪些组能全员按时早读并完成早读任务,被评为优秀组。让每个组里人人比赛,各小组里看谁先完成早读任务,被评为优秀个人。当然,任何措施的制定都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配合。

三. 确保人人听课

虽然网课有许多弊端,通过这几周的听课,发现老师讲的内容还是比较全面的,特别是对生字词的指导特别细致,如果自制力强的孩子,在写字上一定会有所提高。只要听,总会有点收获,抱着这种想法,我把孩子每天是否按时听课作为我必查的一项工作。每天课后,我都会进入每一个小组,看学生的听课姿势和状态,对坐姿标准的,边听边记笔记的孩子,提出表扬。严格要求家长,如果由于家长上班,不能让孩子看直播课,必须让孩子看回拨课。在我的严慈管理下,本周全班学生依然能坚持全员听课。

四. 课后作业要精、要适量。

每天课后作业的布置,我都是绞尽脑汁设计的。课后作业是巩固也是提升。我根据当天讲课的内容、本课的重难点、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作业。一般每天有两类作业,一类是书写,把当天学的生字在田字格里按要求写,这项作业雷打不动,每天必有,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时候布置听写、有时抄写、有时看拼音写词语等,形式变化多端,让学生不至于枯燥无味。读背类的作业有一定的计划,我会每天根据学习任务系统地布置读和背,其中包括课外阅读的指导。

五. 作业反馈要及时

没有反馈的作业质量不会长久,没有评价的作业质量不会提高。作业反馈和评价是提高学生学生效果最重要的措施,在每天诸多的工作中,作业的反馈和评价是耗费老师精力最多、最辛苦地一项工作,特别是手机检查作业,工作量比平时大几倍。都是咬牙坚持检查完最后一个孩子的作业。我要求每组8:30之前必须传完所有的作业,哪组先传完,我先检查哪组的作业,哪组作业上传及时并且书写工整,是作业优秀组。在检查反馈作业这项工作中,还需要继续思考,怎样快捷地在手机上检查完孩子的作业?是目前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一个多月的网课,虽然从迷茫中摸索出了一套工作的方法,依然盼望着和老师们在办公室集体备课,集体商讨;盼望着在教室里进行着充满生机的课堂。春天已悄然来临,我们相聚的日子还会远吗?

一、今日做法

1.课前提醒同学们拿出笔、作业本、课本,做好准备。

2 .今日实行钉钉课前签到政策,可以一目了然的看出哪些学生在9:20还没有做好准备。9:20开始看组内准备好的视频课。

3.以文字形式发送本节课知识要点,要求学生熟记。抽查部分学生的背诵情况,并发送视频在群里监督。

4.在家校本布置作业。

5.在线批改作业。

6.下午15:20开始直播线上答疑,以文档形式发送练习题的提示及答案,对于重难点、易错点再次讲解。

7.观看益智数学游戏视频——《顾全大局》。

二、问题

1.一部分学生对视频学习拘泥于形式,对知识理解不透彻,学习效率不高。

2.有部分学生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提交作业,更有甚者找种种借口不写作业,学习自觉性不高。

3.直播时有学生未能按时进入直播,大部分学生沉迷于点赞而不是认真听讲。

4.直播情况反馈,每个班都有二三十人不能及时看直播,甚至连回放都不看。这些孩子的家长也联系不上,很难监管。

三、改进措施

1.有效的预习是第二天上午新授课的良好开端。坚持每天下午督促学生完成课前预习单。

2.每天随机抽查一些学生知识掌握的程度并发送视频进行监督。

3.每日有错误的作业及时督促学生订正并复批。钉钉作业更新的功能:打会订正非常好,对于作业极差的打回重写。

4.奖励与惩罚并举。奖励作业完成优秀的学生,同时批评、鼓励不完成作业的同学。累计10次优秀的作业可以获得奖励。

5.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

四、做的好的地方

1.组长切实督促给出合理建议,确保线上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坚持每天的组内教研,博采众长探讨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

3.发挥榜样作用,把优秀作业发至群里,供其他学生进行参考。

4.强制制定完成作业提交的时间,现在作业完成度比较高,各班基本能实现全员提交作业。

5.实行钉钉上课前签到政策。没有签到的会多次督促他们,并通过在微信群和钉钉群通报批评,相信今后这些孩子一定会按时上课的。

每天在钉钉直播群里上课,我认为这种教学方式变得生动活泼,我的学习兴趣也提升了许多。老师们每节课在直播间里以课件的形式向我们授课,整节课的知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了起来,这是十分有利于我们接受并消化东西的。

其次,就是这种方式突破了原有的教学模式。在学校是每一个学科只有一个老师授课,但在网上授课则是许多不同的老师担任我们的任课老师,使我们能充分了解到不同老师的教学风格和特点,进而可以得知自己感兴趣的教学方式。

再者,在网上授课时,每个老师一天只需上一节课或两节课,这就为老师们挤出了充足的时间为同学们批改作业及写评语,可以使同学们了解到自己作业的不足和突出的地方,之后就知道我们可以向哪一个方向努力。

总而言之,我们在这足不出户的冬日勃发着学习的兴趣。“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我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进行网上学习,永远保持着学习的自信,总有一缕阳光,会突破疫情的阴霾,带来温暖的春天。待到春暖花开时,我们再聚校园。

终于也是回到了学校,回想起在家里学习的这段日子,真的过得不是那么轻松,但也是在这次的上网课的体验之中,我也是感受到这种学习方式真的挺锻炼人的,我也是有一些学习的心得。

我是一个喜欢交流,喜欢好动的,所以在家的日子还是比较的难受,无法和同学去玩,虽然可以视频聊天,但是还是没有面对面那么的痛快,不过我也是知道疫情还没有结束,我克制着自己,而这次上网课也是让我感到自己还是更加的喜欢在课堂上学习,可以随时的提问老师,不过我也是能感受到这种学习的方式其实也是会给予我们很多的体验的。并且也是需要我们有自己的一个自制力才能学好的,毕竟在家里的时候,没有谁来监督,虽然要打卡,但是父母也不在,老师也不在,听着课的时候也是容易走神的,并且自己也是会有一些不想听课的心思。

开始的时候的确挺难控制自己的,虽然也是希望自己能努力的去听课,但是总是会拿出手机来玩一会,或者刷一刷网页,或者走动一下,不过经过了几天的适应,我也是醒悟过来,不能这样虚度时光,还是需要好好的去把知识给学好,而不是浪费了时间,而且如果不认真的听课,作业也是会做不好的,到时候老师让我回答问题也是回答不出来了,当我想通透之后,我也是努力的去适应在家学习的这种方式,虽然是比较的艰难,但是也是通过这种方式让我意识到了,是可以很好的锻炼自己自学的能力的,虽然我还是小学生,很多知识还比较的简单,学起来并不是那么的难,但是这个主动去学习的好习惯只要养成了,那么今后的学习自己也是会更加的主动,也是不会因为各种的情况导致自己学不好知识的。

网课除了锻炼我们自主学习的一个能力,也是锻炼自己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自己是不是会认真的去学,毕竟老师和父母都是不在身边的,如果自己没有去学习的意识,也是很难去把握,去把学习给搞好的,网课老师也是讲得很详细,这种方式和在学校是有一些区别的,同时也是可以让我们知道,学习并不是只有在学校这一种的方式,平时的时候其实我们也是可以有效的去利用网络,去学习一些不懂的知识,而不要回到家里之后就只想着玩的事情,而不是没想过多去学习下,这次也是让我知道,学习的方法有多种的,也是可以继续的努力去让自己学到更多。

疫情期间,网课学习成为我们求索知识的主阵地。进入这样一种新型的学习模式已经长达3周,我想浅浅的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及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学习生活的规划。

经历了这么多的网课,总体而言,我认为其优点大于缺点。网课学习的时间安排相对自由,可结合自身情况具体安排,正是由于是自己安排的时间,这样内心就会有一种驱动力,相比于被动的学习,可能更能提高自己的效率。此外,这样或许更能激发主动学习的意识。就我个人而言,自己主动去学习的知识,无论在记忆的时间,还是理解的深度方面,都远远强于被动的学习。当然,网课学习也有一定的弊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周围没有同学们共同学习的氛围,网络上的讨论问题总感觉不如面对面讨论更有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同学们主动追求知识的热情。

过去的三个星期中,我吸取上学期的经验教训,主动调整了自己的学习方法。上学期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只是一味的往脑袋里灌输知识,学习十分吃力。这学期,我更多的采用“理清结构+宏观理解+重点记忆”的方式,感觉效果还不错。首先,理清结构。这学期我每一科都制作了电子版的思维导图,梳理清楚了整个章节的脉络结构,方便将厚书读薄。然后,宏观理解。拿生物化学来说,其知识并不是孤立的,有些知识看起来很费解,但可能与前后的知识相关,因此理解的时候不能仅仅放到本章来看,要在更宏观的体系中整体把握。最后,重点记忆。吴清源先生说:“搏二兔,不得一兔”。意思就是想要得到更全面的东西,但最后往往片面的都得不到。上学期我总是想把知识掌握的面面俱到,但事实证明我连片面的知识都没有掌握清楚。这学期我尝试着有的放矢,梳理清楚结构后,重点掌握相对重要的内容,这样以来增加了成就感,学习的信心动力也更强了。

至于后期的学习规划。首先,我想在完成老师每日安排基础上稍稍快进那么一点儿,哪怕就一点儿,也能获得很大的心理优势,增强学习的信心与动力。其次,每天早上早起一会儿,读背前一天学习的内容,可能更有利于掌握知识。然后,增强学习的计划性,列出日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之前我一直都是强调在这个时间内一定要完成什么,给自己增加了极大的心理负担,反而不利于完成任务。今后我可能更加侧重在某个时间段的效率,更高效的完成一件事。最后,就是能将上述的想法坚持并长期付诸实践。坚持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我想,对于我来说,每天一点点的成就感,是我坚持下去的动力,在后期的学习生活中,我可能会制定上中下三个目标,尽可能去追求上目标,达不到不气馁,达成小目标心里也有小欢喜,说不定就能长久坚持下去呢。

医务工作者在前线抗击病魔,作为一名身处后方的医学生,此时的勤奋,便是对他们最好的慰藉!

回顾一下自己上网课的情景,是否印象十分深刻,其实纵是网课也精彩,大家对上网课怎么看呢?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纵是网课也精彩 作文 ,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纵是网课也精彩作文(一)

不知不觉,为期_个月的网络学习已经结束,回顾这一个月来的学习,感到既紧张又充实,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收获了许多。

整个网络学习设置了八个学习模块,每个模块又分为阅读、阅读测验、讨论、作业几个小的学习版块。既有逻辑严谨的理论知识,又有贴近生活的教学范例,既有知识的传授,又有实际的操作。让我们在学习当中不知不觉提高了自己的网络 教育 技术水平。下面是我这一个月以来的学习体会。

首先,提高了教育技术水平。通过这一个月的学习,我在教学组织形式,教学设计,教学媒体选择,教学评价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课堂上我们要能够从多个角度创设情境,化抽象为具体,使教学生动形象,通俗易懂,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其次,加强了同事之间的交流。每个模块都设置了讨论版块,向我们提供了学习与交流的平台,平时我们工作都非常的紧张,同事之间没有多少时间进行交流,这次学习无疑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在这个版块,你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供大家交流。你可以浏览小组其他成员的帖子,学习他们好的地方,取长补短。另外,你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向老师和同时请教。这次学习加强了同事之间的交流,增强了我合作学习的能力。

第三,网络学习培养了我的自学能力,这次学习没有教师的当面讲授,是学员自己通过网络进行学习,这就给自学提供了空间。我每次都利用闲暇时间到机房进行学习,阅读每个模块给出的理论知识,然后根据要求进行发帖和做作业,力求比较好的完成每个模块的学习任务,通过这次学习,极大的提高了我自主学习的能力,为我在今后工作中进行继续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网络学习更新了我的教学理念,提高了我的教育教学质量。这次网络学习,比较注重过程性评价和表现性评价,不仅对学员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另外也注重对学员学习过程和 学习态度 的评价,这对我在教学评价方面提供了帮助,我改变了以往只注重作业成绩方面评价的教学理念,加入了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与课堂表现方面的评价,它打破了传统考试和测验的“唯分数论”,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探究能力以及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评价。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机,端正了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的学习氛围较为浓厚,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

虽然这次学习收获很多,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知识的理解不够透彻。由于平时的工作比较繁忙,所以只能抽出空暇时间来进行学习,而且时间安排比较紧,四天一个模块,所以就没有很多时间来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另外感觉有些知识理论性较强,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因此有些知识理解不够透彻。其次,由于学习时间有限,只阅读了本组学员的帖子,没有更多时间来阅读其他组的帖子,失去了与他们学习交流的机会。

这次学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学习的过程中,在强调理论和实践并重的同时,学习活动始终贯穿着一些真实的任务,以任务驱动的形式组织学习,学员对该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学习是否完成及其有效性的重要评估依据。活动中大家也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问,在此我学到很多东西。就我个人认为,以真实任务来组织学习过程,能够贴近教师的真实教学背景,从而极大地激发我们的学习动力,提高我们的参与意识。在学习过程中,经过一个月的学习,我感到了学习的快乐。同时也希望今后能多举办一些这样的学习,因为教育信息技术更新是很快的,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掌握最新的知识,把工作做得更好!

纵是网课也精彩作文(二)

2020年,一场让人始料未及的疫情袭来,全国封城,所有人留在家中,严格管控。

但是,这一年如同往年一样,六年级的学生需要小升初,初三的学生需要中考,高三的学生需要高考......而我们,初二在校生,正值初中生涯中关键的时刻,要为初三以至终考奠定基础。

为了让学生不懈怠,保持学习进度,教育局决定通过网课的形式来学习,获取知识。

学生们认真上网课,是另一种与病毒作对抗的方式,是我们学生的方式,这是我们对老师的支持对学校的支持,对祖国的支持。我们不能站在抗疫的一线上救死扶伤,也能在家中为抗疫献出一份微薄之力。

老师,同学和家长都不约而同地为网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各科任课老师不能再写板书,只能熬夜做PPT,来让学生们更直观的正视知识点;家长们时刻在群里观察着老师们的“动向”,打印出来,督促着我们;同学们每天盯着电脑,认真地做着笔记,即使在没有老师看管的环境下也自觉地学习。

学校还很好地规定了学生的作息时间,什么时间该起床,什么时间该睡觉,让我们的一天充实,有意义,如同往日上学一样,不会让人松懈。

人们总是把各种事物冠上“双刃剑”的头衔,这也不无道理。网课也确实是把“双刃剑”。在家中上网课,丰富学识,生活作息规律,好处一定是有的,而且很多,但是也不得不说一些弊端。其一,在家中上网课,没有老师的时刻监督,没有班主任的突击检查,家长也不是能时刻在自己身边,我们很容易没有自制力,更何况是在自己安逸的家里;其二,网课毕竟是在电脑上,很容易出问题,给教学造成非常不良好的体验,效果也不尽人意。许多同学可以明显的感受到,网课的效果远远不如现实课堂的效果好,这也正是网络课堂的一大弊端。如果我们可以正视这些问题,网课,这场网上“抗疫战”,一定会赢。

希望疫情早日结束,我们可以重回学校,见到久违的老师同学,重回课堂。

纵是网课也精彩作文(三)

这段时间的网络课程学习对我来说无疑具备着十分深远的意义,无论是家长的监督还是老师在学习上的关心都让我备受感动,但是对于高中阶段的学习来说网络课程的不便也让我感受到了较大的压力,只不过我是始终相信自己能够克服网络课程中的困难从而实现成绩的提升,即便有时学习效果并不理想也要重视网络课程的内容并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上网课的时候令人印象较深的便是授课进度的缓慢,也许是为了照顾网络信号不好以及成绩差的学生的感受导致老师授课的进度比较慢,看似我们已经上网课很长时间却没有学到太多新内容,我在理解老师苦衷的同时也加强了自主学习以至于从侧面提升自己,毕竟在没有老师监督的情况下学习效果的体现更加注重学生的自主性,所以我在学习网络课程的同时也要求父母能够严格地监督自己,无论是上课时的不认真还是没能按时完成作业都需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正因为明白网络课程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方便从而能够力理解老师教学的辛苦。

由于高中阶段的课程内容十分重要导致我在近期上课的时候感到有些浮躁,既希望遇到的难题能够尽快解决也希望学习进度能够跟上他人的脚步,后来通过家长的教导才让我明白面对网络课程中的难题光凭焦虑的心态是难以得到解决的,所幸的是老师比较关心我们的学习从而经常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进行额外讲解,我在打电话请教问题的时候也能够得到老师耐心的讲解,也许所有师生都明白对待网络课程应当予以重视并加强自主学习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虽然上网课的日子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却早已让我适应了这种学习方式,即便没有老师和父母的强调我也会认真对待高中课程的学习,在网络课程中应当多一些包容与体谅并站在老师的角度思考问题,毕竟成绩的提升需要自己予以重视才能够在学习的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再加上老师进行线上教学也很辛苦导致我在学习的过程中十分感激,能够拥有这么负责的老师对我来说无疑令人感到十分幸福,为了不辜负老师的期待还是应当在学习网络课程的同时更加认真些。

须知即便是些许的懈怠都有可能在学习进度方面被其他同学超越,而且网络课程更加注重学生自身素质自然不能够落后于人,无论是网课的内容还是老师额外布置的作业都要认真对待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行。

纵是网课也精彩作文(四)

因为今年突发严重的疫情,使学生们的开学日期普遍推迟了很久,或许有很多同学会因为延期开学而开心,但我却不这样想。因为我在上一学期期末考试复习阶段突然生病,可耽误了不少时间,这令我对“延迟开学”没有什么好态度。

可就在这个时候,我的“救世主”降临了——学校临时决定线上上课,实施停课不停学。

我一听到这个喜讯,可谓是一蹦三尺高。可静下来之后,心中的喜悦由疑惑取而代之。我可不是疑惑为什么要上网课,而是对一种新生事物的疑惑。因为我自此之前从未接触过,最多也只是听过而已,我能听懂吗,我能适应这种教学模式吗?

实行网上授课的第一天,我好奇的操作着网课的各个模块,终于,在我的紧张与期待中,通过电脑,我又见到了老师熟悉的面容,听到了老师往日动听的声音。在电脑前老师认真讲,我用心听;老师让我们练习,我就及时动手并积极互动。听了几天的课,学到了不少的新知识。真是“不在课堂,却胜似课堂”!

这段时间的学习,除了收获了知识,让日子在充实中度过,还有一个的感受就是国家的富强,科技的发达了。往日只能写在想象作文里的“未来的课程不用去到学校,只要一台手机或电脑就能上课”,如今都变成了事实。

当然,网课也有它的不足。比如长时间盯着手机或电脑屏幕,眼睛会受不了,视力会下降;条件不好的学生没有办法上课;学生不上课没办法当即联系,父母不在身边的就更不方便了。

但是我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某一天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因为中华民族是个智慧的民族,是个伟大的民族,它更是一个不屈不挠的民族!最后,我深信我们的国家一定会战胜疫情,而且会越来越富强,变得让世界都叹为观止!

纵是网课也精彩作文(五)

2020年的 春节 过得与众不同,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人们开始足不出户宅在家里。许多的医生护士奔赴前线救援,而学生们的学习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教育部为了保证学生“停课不停学”的理念开启了新的教学模式--网络课堂。

这一个多月的网络课堂学习中,让我们深深体会到了那句话“老师成了资深主播,家长成了资深班主任”,老师竭尽所能传道授业解惑,家长全程服务督促学习,保证神兽学习效果。总之,网课学习中我们也在不断 反思 、 总结 、改进,具体如下:

一、严格要求制定合理的 学习计划

即使在家进行网络学习我们也要有生活仪式感,按时起床上课,定时让孩子休息眼睛做眼 保健操 ,定时在家进行必要的体育活动,让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二、家长全程监督学习过程

开始的两周网络课程,因为在家上课时间自由,孩子完全不在状态,坐姿懒撒总想着各种偷懒,不能跟着老师的思路走,老师让用笔记录或是思考孩子也在一边发呆。每节课后,老师讲的内容还是不理解甚至不懂。作为家长,我们才渐渐明白孩子平时在学校就是这样上课的,差距也是这样慢慢拉开的。我很庆幸,有这样一次当自己孩子班主任的机会,在各种网课中全程观察自己孩子的学习状况。针对孩子的种.种学习问题,私底下也咨询请教了陈老师,我们软硬兼施,全程陪伴监督,终于让她网课全程投入,完全跟着老师的思路来。每天下来也会依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拔高一些学习内容,我们以身作则,丰富了她的每天学习内容,引领她自觉学会学习,现在孩子的状态也在进步。

三、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除了当天的学习内容,我们让孩子自己计划作业的完成时间,做自己学习上的小主人。定时让她查看老师对自己学习的评语,及时订正,明白学习不足在什么地方。

四、空闲时间练习大提琴和业余 爱好

每天抽出时间让她练唱谱子,熟悉 五线谱 ,尽量坚持每天练习三十分钟。对于孩子的爱好,每天让她自己计划时间来完成,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尽我们所能帮助,让孩子自己学会学习,学会自律。

总之,这段网课学习利大于弊,确实让家长体会到老师的不易,明白孩子存在的不足,让我们能更好的有的放矢,抓住机遇,帮助孩子提高成绩。待疫情过去,让孩子们重返校园,开启快乐的学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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