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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毕业论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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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毕业论文制度

现在大学里的毕业论文其实已经形同虚设或者说已经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而成为了一种大学毕业的形式。从严谨的角度去理解毕业论文,那么要从毕业论文的定义概念开始思考,延伸至毕业论文的最终意义。下面的资料送给你以及所有迷茫中的准大学毕业生。(我现在是大学毕业后依旧迷茫中青年。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一、什么是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 毕业论文从文体上看,归属于议论文中学术论文的种类。所谓议论文,它是一种证明白已观点正确的文章。它包括政论、文论、杂论在内的一切证明事理的文章,或说理、或评论、或辩驳、或疏证,以达到明辨是非,解除疑惑、综陈大义,驳斥谬误等等目的。毕业论文就其内容来讲,一种是解决学科中某一问题的,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加以回答;一种是只提出学科中某一问题,综合别人已有的结论,指明进一步探讨的方向;再一种是对所提出的学科中某一问题,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给予部分的回答。毕业论文注重对客观事物作理性分桥,指出其本质,提出个人的学术见解和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法和意见。毕业论文就其形式来讲,具有议论文所共有的一般属性特征,即论点、论据、论证是文章构成的三大要素。文章主要以逻辑思维的方式为展开的依据,强调在事实的基础上,展示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 毕业论文虽属学术论文中的一种,但和学术论文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指导性。毕业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学研究成果。毕业论文作为大学毕业前的最后一次作业,离不开教师的帮助和指导。对于如何进行科学研究,如何撰写论文等等,教师都要给予具体的方法论指导。在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教师要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进行工作,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创造精神,帮助学生最后确定题目,指定参考文献和调查线索,审定论文提纲,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修改论文初稿,等等。学生为了写好毕业论文,必须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刻苦钻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论文、秘书第一网站) 二是习作性。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在大学阶段的前期,学生要集中精力学好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要集中精力写好毕业论文。学好专业知识和写好毕业论文是统一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写作毕业论文打下坚实的基础;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对所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运用和深化。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就是运用已有的专业基础知识,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分析和解决一个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实际训练。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作为专业人员写学术论文做好准备,它实际上是一种习作性的学术论文。 三是层次性。毕业论文与学术论文相比要求比较低。专业人员的学术论文,是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和表述科研成果而撰写的论文,一般反映某专业领域的最新学术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科学事业的发展起一定的推动作用。大学生的毕业论文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文章的质量方面要求相对低一些。这是因为:第一,大学生缺乏写作经验,多数大学生是第一次撰写论文,对撰写论文的知识和技巧知之甚少。第二,多数大学生的科研能力还处在培养形成之中,大学期间主要是学习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缺乏运用知识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训练。第三,撰写毕业论文受时间限制,一般学校都把毕业论文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而实际上停课写毕业论文的时间仅为十周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写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是比较困难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少数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平时积累和充分准备写出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二、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 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相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 撰写毕业论文是在校大学生最后一次知识的全面检验,是对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与提高程度的一次总测试,这是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一个目的。大学生在学习期间,已经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完了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以及选修课等,每门课程也都经过了考试或考查。学习期间的这种考核是单科进行,主要是考查学生对本门学科所学知识的记忆程度和理解程度。但毕业论文则不同,它不是单一地对学生进行某一学科已学知识的考核,而是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的能力。写好一篇毕业论文,既要系统地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还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并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写作功底。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又要有深厚的基础课和公共课知识。由于目前学校的考试方法大都偏重于记忆,限于书本知识的一般理解,致使对学生掌握理论的深度和实际运用的能力,难以全面了解。有的学生平时学习马马虎虎,满足于应付考试,很少作课堂笔记和读书札记,对写作知识了解不多,很少进行写作练习,结果,。防到写毕业论文时才临阵磨枪,回头补习各种知识,其写出来的论文连最基本的格式要求都不懂,逻辑上颠三倒四。还有一类学生平时学习死记硬背,缺乏能力的培养,缺少动手动笔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对于这些问题,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都会暴露出来。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使学生发现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克服缺点,也便于学校和毕业生录用单位全面地了解和考察每个学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便于发现人才。同时还可以使学校全面考察了解教学质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满意请采纳

论文的题目很明确啊,就是阐述会计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呀。大纲:1、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概述。以下则是阐述三者关系,分别从联系和区别出发: (重点是区别)2、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是指三者处于不同层次,会计法地位最高,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3、从原则和概念的具体规定不同出发,分析三者的关系。(其实就是分别把这三个名词解释一下,并且扩展一下...)4、从会计科目和报表的具体规定不同出发,分析三者的关系。(例如:根据会计制度主要就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做出规定,而会计法主要就会计工作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做出了规定,会计准则主要规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要素、财务报告及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5、总结

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二目的是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他们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大学生毕业后,不论从事何种工作,都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在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就要学会搞调查研究,学会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为此就要学会收集和整理材料,能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将其结果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至于将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他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科学研究。大学是高层次的教育,其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开拓精神,既有较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能运用已有的知识熟练地从事一般性的专业工作,又能对人类未知的领域大胆探索,不断向科学的高峰攀登。 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如何观察、如何调查、作样本分析;如何利用图书馆,检索文献资料;如何操作仪器等方法。撰写毕业论文是学习如何进行科学研究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可以减少摸索中的一些失误,少走弯路,而且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了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 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同时也是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而且是更生动、更切实、更深入的专业知识的学习。首先,撰写论文是结合科研课题,把学过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际,在理论和实际结合过程中进一步消化、加深和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并把所学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搜集材料、调查研究、接触实际的过程中,既可以印证学过的书本知识,又可以学到许多课堂和书本里学不到的活生生的新知识。此外,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对所学专业的某一侧面和专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会培养学习的志趣,这对于他们今后确定具体的专业方向,增强攀登某一领域科学高峰的信心大有裨益。 三、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首先,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一个人的能力与才华,向社会展示自身的价值。撰写毕业论文在学业生涯中是一件值得留恋的事情。论文写作过程中所唤起的对科学研究的极大兴趣,所激发的对科学事业的满腔热情,以及写作中辛勤的耕耘,导师的教诲和拿到学位证书时激动人心的场面等,都会变成美好的回忆,深藏在记亿中。此外,撰写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业考核的重要环节。教学计划规定大学三年级学生要写学年论文,四五年级即将毕业的学生要写毕业论文。1981年全国实行学位制度,规定凡申请学位者,都要提交学位论文。目前,撰写毕业论文制度,不仅在全国高等院校中普遍实行,而且在电大、函大、职工大学、刊授大学等各种形式的高等业余教育中也得到了全面贯彻。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其次,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毛泽东同志指出:“一个革命干部,必须能看能写,又有丰富的社会常识与自然常识,以为从事工作的基础与学习理论的基础,工作才有做好的希望,理论才有学好的希望。”(《文化课本序》。《论语文学习》,人民出版社 1961年)“四化”干部必须是“开拓型”人才,他们应当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发明创造的能力,组织管理的能力,获取信息情报的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的能力,社会活动的能力等等,这些能力的培养和形成都是与写作能力的提高密切相关的。大学毕业生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他们写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干部队伍的素质。目前,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即使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的,有的人学理工不学文,有的人学文不撰文,有的人专业能力可能很强,写作能力却很差。有的领导只会动口不会动手,会议报告、草拟文件,甚至一个座谈会讲几句话,都要秘书代劳。这种人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批评的那样“官僚主义,工作不努力,不踏实,不深入基层,不亲自动手,不动脑筋,靠秘书办事,讲五分钟话都要人家写成稿子照着念,有时还念错了。这是思想懒惰。”(《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9页)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端正思想路线,克服懒汉思想和官僚主义之外,力、法之一,就是帮助干部学习写作知识和进行写作练习,提高他们的写作水平,这是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从而也对加强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提高写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次,提高大学生的写作水平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科学管理方法,还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都要求我们的干部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在经济建设中,作为领导人员和机关的办事人员,要写指示、通知、总结、调查报告等应用文;要写说明书、广告、解说词等说明文;还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信息对于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写作是以语言文字为信号,是传达信息的方式。信息的来源、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储存、整理、传播等等都离不开写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一方面要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社会主义的新人新事,宣传共产主义理想,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国人民。另一方面要批评和抵制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更新陈腐的观念和旧的思维方式,揭露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阻碍改革开放的不正之风和腐败丑恶现象,还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但自己会写文章,而且懂得修改别人的文章,指导群众性的写作活动。大学生要写好毕业论文,努力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让写作这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居住权制度初探的毕业论文

一、 前言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按照即定日期,分成六个小组审议物权法草案。这已是本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分组审议这一事关每个中国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大家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中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和完善。这次修改突出了重点,对几个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同时,委员们对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意见,归集起来大概有十个热点问题,其中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有无必要就是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二、 居住权制度的概述      居住权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的人役权。所谓人役权是与地役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在罗马法上居住权是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于,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1]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法国民法典完全移植了罗马法中人役权和地役权的二元结构体系,并在第二卷“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中设专篇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使用权是作为用益权的一种而规定的,居住权则是一种使用权,其限制于受益人及其家庭必要的居住,因此居住权又被称为“小使用权”,基本适用使用权的规则。      德国民法典则于第三编第五章规定了役权,把役权分为地役权,用益权和限制的人役权三种,所谓用益权指使用他人之物(包括权利)并收取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由他人行使,但不可转让,也不可继承,用益权又分为三种,即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的用益权和财产上的用益权,而限制的人役权指为特定的某个人设定的物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在有限制的人役权中,最主要的是居住权;法典1093条专门作了规定:“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作为住房所有的权利,也可以设定为有限制的人役权,”[2]此即居住权。      比较罗马法及近现代各国立法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1)结构体例安排基本一致,先承认地役权和人役权的划分,然后把居住权视为人役权的一种而规定于用益权(或使用权)之后;(2)基于居住权的人身属性,权利义务的设计上多沿用了罗马法的规定,如不得转让和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等,这导致了居住权的封闭性和不可流转性。(3)功能大同小异,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为自己养老保留居住权的房屋出卖;为实现供养和扶养而保留居住权的赠与行为以及生存配偶的居住权等,但无论如何,居住权都仅与日常和家庭生活有关,都具有人身性和社会保障性质,只是各国表现方式不同。[3][page]      目前,我国对“居住权”这个词使用比较混乱:有的从人权的意义上使用居住权,认为居住权是人权的一项权能,与生存权、安全权共同构成社会主义人权;有的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认识居住权,例如许多国家实行住房的最低保障政策,实行公共住房的低租金制度,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权,可见居住权是一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有的从取消户籍制度的差别待遇,保护农民在城镇中的居住权角度,把居住权视为与迁徙权等同的概念;有的把居住权混同于承租权;有的把居住权理解为国际移民法上的居留权。[4]物权法上的居住权在我国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居住权是这样定义的:是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物权法草案虽然经过多次的审议和修改,且对居住权制度一直以来争议颇为激烈,但居住权这一制度非但未删,且所涉及的条文有所增加,足见立法者对这一新制度的青睐。      三、 我国物权法中有无必要设立居住权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在物权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提出了居住权的问题。他说,他家有个老保姆,他就此联想到,当前,城市里有很多老保姆,如果雇用她们的老雇主去世后,下一代很可能不会继续雇用她们,那么老保姆们就没有地方住了。因此,江平提出应该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确保老保姆能免费继续住在原雇主家,直到去世。物权法草案吸纳了江平的观点,把居住权制度写入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博士也认为,在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是中国目前现实的迫切需要,这也是由物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但是,很多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居住权制度无法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制度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必要设定这一制度。理由归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居住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它的功能横跨了物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说在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体现比物权法中更为明显,既然婚姻法和社会保障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占据物权法的空间去加以规定,况且居住权的设立可能造成与婚姻家庭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冲突。      第二,设定居住权后,可能会妨碍该房屋的正常经济效能的发挥。因为一旦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其期限就一般会很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实际是个空权了,即无法占有,也无法用益,也不能担保,那么就可能没有人愿意购买、承租此房屋。因此,居住权的设定实际是以牺牲房屋的流通性为代价,势必会妨碍房屋的正常经济效能。[page]      第三,规定居住权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在物权法中设立一项单独的制度成本过高。居住权设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养老,中国历来就有家庭成员互相扶助以及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而且婚姻法、继承法等都对其作了规定,没必要在物权法中重复规定。有人提出居住权是为了关注保姆的权益,但是在中国保姆人数并不多,而且保姆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住房,为了这一个特定的人群而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似无必要。保姆权益的维护可以依靠别的方式来实现。      然而,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活现实需要以及居住权所具有的不能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物权属性,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势在必行:      第一,居住权为保障人们的基本的住房权利又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贫富悬殊日益增大,房屋价格又直线上涨,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使城市人口过度集中。造成一部分人有钱人的房屋过于宽裕,房大住人少,而有部分人却既买不起,也租不起房,属于弱势或是特殊人群,她们也享有住房的权利,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为这些既不买起房又租不起房的人们享受长期稳定的居住的权利提供了一种现实可能的选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      第二,居住权有利于实现对房屋的最大化利用或使用。在现代社会,财产以它的价值得到最大化利用为首要原则。也就是说,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设立居住权,使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利用权的配置达到了最优化,是对社会财富的所有与利用所作的理想配置。      第三,居住权的设立也是物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对于居住权应否纳入立法,不能简单地从成本上考虑。更重要的是,它是一项权利,而权利的保护是不能看人多人少的,立法更不能因为只涉及少数人的利益就怠于保护。      生活中的常识让我们知道,一只木桶盛水容量的多少,最终取决于其最短的木板的高度。同理,衡量一个社会的权利保护程度,某种程度上不在于立法确认了多少权利,而在于还有多少权利没有被确认;不在于大部分人的权利保护水平有多高,而在于社会上那些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水准。用“木桶理论”分析,那些少数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社会权利保护的“最短的木板”。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是在权利内容还是权利主体上,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是提升整个社会权利“容量”的必然要求。[page]      第四,居住权具有与房屋租赁有不同的功用。居住权的设立可因法律规定或合意,须结合登记才能生效,生效后具有物权效力得以对抗第三人。这种权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一般为权利人终身。房屋租赁虽然也具有某些物权性质,但其期限相对较短,不能为权利人提供长期稳定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主要为扶助弱者,解决家庭问题而设立,而房屋租赁基于双务有偿合同而设立,不具有扶助弱者之功能。此外,附条件买卖的方式不能使出卖人在让出所有权的同时为自己保留居住权。因附条件买卖所订立的合同未经公示,只具有债的效力,所附条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保持居住权利作为条件转让所有权给他人,该条件从属于债权合同,因而所设的居住的权利只能对对方当事人起作用,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居住权制度的设置能更好地解决离婚后暂时无房一方的居住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机会的增多以及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使得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的依赖性趋弱,独立性明显增强。西方思想的渗透及传统家庭观念的弱化也使得现代家庭关系趋于不稳定化,离婚案例的数量、频率都大量增加。离婚后一般都会出现一方无房无住的情况,过去我国司法实务中主要通过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之规定,即夫妻离婚一方对原住房享有居住权来解决此类问题。但司法解释的效力毕竟弱于基本法规定的效力,通过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才能更好地为解决此种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能更好地明确所有权人一方和居住权人一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第六,居住权的设立能更充分地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和心愿,协调家庭利益关系。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遗赠及合同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同时将所有权留给法定继承人。而将财产所有权留给后辈的同时为配偶保留居住权,这既符合了中国人房屋传于子孙的传统观念,又可兼顾到家庭各方利益,达到协调家庭利益关系之目的。[3]      当然,在肯定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的同时,有关法律体系的问题(即居住权制度是否可以融入现有制度体系框架内的问题)、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协调问题、普通法规则和特别法规则的衔接问题必须认真思考。      四、 结论:      我国物权法有必要设定居住权制度,但应合理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物权法应对居住权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具体应用还应反映在婚姻法、继承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的特别规定之中。

本期是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规定的起源和条文分析

法律分析:一、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二、基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我国居住权的特点与域外比较法下这一古老制度的一般特点大体一致,可总结为以下特点:其一,居住权为特定人设立,具有不可移转性。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兼具财产属性与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或继承。其二,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甚至终身性。居住权以合同或遗嘱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的终身为限。其三,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人役权通常为家庭伦理等具有特定情感关系的人设立,以无偿为基本特征;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值得一提的是,租赁权系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且有期限限制,委实难以替代居住权,由此更加凸显增设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商标混淆制度探析毕业论文

商标混淆概述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绐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由于审查标准设限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设限过高以及审查人员在执行审查标准时过于机械等因素,会使一些本该正常进入市场、正常发挥其功能的商标被拒之门外,进而造成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设限过低,则易使商标的区别功能被削弱,或导致一些缺少诚实信用的经营主体,借他人商标之荣誉获取不当利益。商标混淆的基本类型(一)错误性混淆错误性混淆往往缘于记忆误差。如下例中的英文商标,由于两商标均无含义,字母组合及视觉效果近似,读音不易区分,易使消费者因记忆误差而造成混淆;主体特征近似的图形商标亦属于此类;(二)联想性混淆联想性混淆则系指两商标虽有区别,但形式上类似,消费者虽不会将两商标误认为同一商标,但有可能误认为两商标同源。下图中的两商标虽于读音和含义上都存在区别,但两者均是以奥运会为背景的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相同,进而造成误认。

《商标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标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且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您好,1.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必须以“容易导致混淆”作为限制条件

在新商标法下,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必须遵循两个判断步骤:第一,是否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第二,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

如果商标和商品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则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还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只有同时具备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标和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或类似,则直接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再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在新法的背景下,如果两种商品或市场足够分离,则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完全可以同时使用同一标识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做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分别与不同消费市场相联系的两种商品的商标,即使高度近似,也可以并行不悖,不会造成混淆。例如,在汽车类商品上使用的韩国现代汽车商标和日本本田汽车商标,虽然在外形上非常相似,由于两种商标都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并且由于汽车类的消费者注意力水平较高,不会产生混淆,由于彼此不存在市场利益的不当损害,因此也不存在侵权。

2.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直接推定“导致混淆”

前文提到,新商标法特别将国家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之中,那么,对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什么没有规定呢?原因在于,对于此种情形,立法者直接推定会“导致混淆”,因而省略了规定。欧盟《商标协调指令》在序言11中指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绝对性。”换言之,这种情形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以“混淆可能性”作为构成要件,实质是对商标权人提供了一种绝对保护。商标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绝对支配权,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属于商标专用权的控制范围。显然,相同使用行为直接构成了对商标财产权的侵犯,至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已经不再重要,因为这是商标权的核心区域,而在商标权的核心区域排除他人的侵权,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正义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毕业论文制度初衷

是由德语国家首创的。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180年巴黎大学授予第一批神学博士学位。学位论文答辩制度是由德语国家首创的,以后各国相继效仿。凡经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一般都是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能显示论文作者的专业研究能力。由于各国教育制度规定授予学位的级别不同,学位论文也相应有学士学位论文、硕士(或副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之分。

1、首先,点明自己的论文课题是什么,简明扼要。2、其次,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3、最后,再说说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即可完成答辩论文的初衷。

初探毕业论文怎么写

基本上初稿格式为:摘要-引言-研究背景-自己的研究内容-正文-结果-致谢-参考文献。摘要主要写自己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和最后的研究效果。引言部分重点阐述该主题的研究背景等内容,正文根据专业不同写法也不一样,建议的百度下:普刊学术中心,有很多关于论文写作方面的资料,一定要自己多学习多总结多提炼,写毕业论文才能一帆风顺

1、了解格式:首先在网上搜索一篇论文进行阅读,了解一篇论文其中包含哪些方面,格式是怎样的,包括标题,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

2、寻找参考文献:选题确定之后就开始搜索阅读与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

3、写提纲:把搜索下载的论文仔细阅读几遍,看看别人是怎么写的。

4、写正文:按照之前写的提纲,依次把相关的文章写好就行,其中的论点一定要有理有据,要有相应的文献或数据做支撑。

5、检查整理:在写完之后检查字数,格式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封面,标注相关信息即可。

扩展资料:

写毕业论文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的初稿撰写力求简洁明了,写出大概的提纲即可,不需要去深究细节。

2、撰写初稿前一定要先去阅读大量相关书籍与论文,找到想要论述问题的切入点。

3、论文初稿的编辑切忌不可照搬照抄,需要去理解消化所读的内容,然后表达出来。

4、论文初稿完成后需要交给指导老师批阅审核,老师给出相应指导意见后,根据意见再来作出修改。

5、遇到研究不明白的内容,一定要及时向专业课老师求助,专业课老师会给出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初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1、懒汉式写法。如果论文有类似的课题,比如师兄师姐的,可以先找来几篇,一般是4——5篇,粘贴上然后,将过渡不好的语句修改加上自己的数据,和实验感想,结论(这个必须自己写,要不就是抄袭了)最后,修订标点,核对参考文献大约一天就可以搞定。关键是后来的改动较大,要给导师和带你的研究生过目,主要是修改语句顺序和作图。2、认真的写法把相关文献都读一遍,因为参考文献至少是30篇,所以建议阅读60篇,其中有10篇左右英文的(如果摘要想自己写的话,必须如此)阅读前,你必须对自己的实验或者研究内容烂熟于心,要从文献中摘出想要的语句,标注好出处。将文献中摘出的语句按论文的一般顺序排列,最后将过渡处用自己的语言连接好。加入数据和感想,修正标点。估计现在没几个这么写的了,都是2次引用文献。

在整个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草拟初稿是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最需要花费心思的工作。初稿虽然只是文章的一个坯子,但却是下步进行加工的基础。不能因为它是初稿,写作时就可以草率行事。起草初稿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1、周密思考,慎重落笔毕业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检查一下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已完全就绪。首先,要明确主题。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动笔之前必须想得到十分清楚。清人刘熙载说:“凡作一篇文,其用意俱可以一言蔽之。扩之则为千万言,约之则为一言,所谓主脑者是也。”(《艺概》)作者要想一想,自己文章的主题能否用一句话来概括。主题不明,是绝对不能动手写文的。其次,是理清思路。思路是人订]思想前进的脉络、轨道,是结构的内在依据。动笔之前,对怎样提出问题,怎样分析问题,怎样解决问题,以及使用哪些材料等,都要想清楚。第三,立定格局。所谓“格局”,就是全文的间架、大纲、轮廓。在动笔之前先把它想好“立定”,如全文分几部分,各有哪些层次,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哪里该详,哪里该略,从头至尾都应有个大致的设想。第四,把需要的材料准备好,将各种事实、数据、引文等找来放在手头,以免到用时再去寻找,打断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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