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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创办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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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创办的必要性

完全没有机会注册,现在限制CN号很多北大清华大学的期刊都没有CN号

新刊的开发要有的放失,先创意新产品,然后给这个新产品找市场是赌博游戏式的做法,正确的思路是:先去分析市场,了解市场整体趋势、了解目标市场上的竞品有哪些弱点可以利用,读者还有那些需求没有满足、有没有还处于空白阶段的细分市场区格,最终通过理性的分析找到市场空档,把自己的刊物根植于这块“肥沃的土地”上。创办新刊第二步:新刊新概念和定位的提出市场机会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提出新刊新概念新定位的具体化(如新刊的读者群定位、内容定位、定价、开本、纸张装帧、发行、广告等期刊要素的初步确定)是为了锁定新市场机会,新品概念的提出不是闭门造车,而是针对市场机会的量身订做。创办新刊的第三步:新刊可行性评估根据市场机会量身订做的新刊从逻辑上推断应该是可以成功上市的,但问题是这个新刊的制作及上市,杂志的新团队是否有实力去完成?上市这个刊物所要求的编辑资源、内容是否符合定位、渠道建设、销售政策等是否都能符合新刊上市的要求——市场上机会很多,但这个机会是不是属于你,还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可行性评估。创办新刊第四步:新刊制作编辑及准备确认该新刊的策划切实可行后,就要马上行动,把停留在创意阶段的新产品新概念变成实际刊物。编辑部第一次编辑出来的新刊就一定符合原始创意策划吗,很难讲,最妥当的方法是就拿着样刊去市场上做调查,找代理商、找读者、找专家等多方提取意见后重新调整,直到结果表明该杂志在各方面符合原创意、符合市场机会、而且有市场优势为止。

新刊上市的计划与安排新刊开发及准备工作结束,接下来就面临着刊物印刷制作、渠道开发、宣传推广、发行配货、铺货上摊、产品促销、信息反馈等多个环节需要策划和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执行,营销谋定而后动,周密的计划和安排是新品上市成功的前提。创办新刊第六步:新刊上市计划执行通过以上五个步骤的充足准备,新刊终于走上市场与广大读者见面。所谓市场机会把握、新品概念提出及论证、新品开发准备、新品上市计划的拟订都是为了新品上市执行这临门一脚做服务。发行部能否把上市计划执行到位、铺货能否迅速达标、促销资源能否有效利用直接决定着新品上市效果,市场成败在此一举!

创办期刊必要性

初步拟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同类刊物杂志定位,宗旨读者群前期宣传选择作者群体编辑流程封面设计,版式风格活动设计,和读者交流创刊时机,试刊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30年代出版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文学期刊是《文学》。文学月刊。1933年7月创刊于上海。编委会由茅盾,陈望道、郁达夫、郑振铎、 叶绍钧、洪深等人组成。特约撰稿人有鲁迅、巴金、老舍、丁玲、冰心、朱自清、田汉、戴望 舒、黎烈文等48人。该刊内容丰富,栏目众多, 且时有变动。以刊登名家的文学创作、文艺理 论、作家作品研究为主,也发表和评介新进作家的作品。在创作方面发表过许多有影响的作品, 如茅盾的《残冬》、《多角关系》,叶圣陶的《多收了三五斗》、《一个练习生》,王统照的《山雨》、 《秋实》,许地山的《春桃》、《女儿心》,郁达夫的 《迟暮》《出奔》,张天翼的《包氏父子》、《清明 时节》等;散文有鲁迅、朱自清、丰子恺、巴 金,诗歌有王统照、臧克家、朱湘;戏剧有洪深、陈白尘夏衍、李健吾等。该刊比较重视中国现代文学史和作家作品的研究,发表了大批作 家专论;也注意到对中国古典文学的研究;翻译介绍了很多外国文艺作品和文艺理论,出过一些 世界著名作家的专辑和专号。是当时左翼作家、进步作家发表创作的重要阵地。《文学》始终坚持 了反帝反封建的主导倾向。抗战爆发后停刊。是 30年代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刊物,为文学发展 作出了重要贡献

没有必要

创办期刊的目的

创办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啊 以营利为目的啊

资金,场地,人员,发行号

论文原创性的重要性

作的“原创性、科学性和新颖性 先通过的好

首先你得明白论文写作的6大要求:选定论题、搜集资料、拟定提纲、撰写初稿、修改初稿和论文定稿。一、选定论题正确选定论题意义重大,它关系到能否完成研究任务。如果论题过大,到时可能会因多种因素影响而难以完成;如果论题过小,不能达到研究的水平。选定论题的前提是选择研究主题,它是确定研究对象,选择所要解决的问题。狭义地说,是指选定写文章或者着作的题目。广义地说,是选择科研领域,确定科研方向。需要注意与选定论题有关概念内涵上的区别。二、搜集资料按照确定的选题和内容,通过各种方法搜集大量的资料,能为科学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有了丰富的资料,才能研究客观事物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揭示其影响因素、发展趋势和规律,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通过各种方法搜集大量的资料,能为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依据。科学研究需要占有的大量资料,不仅是数量要求,而且要有质量的标准。只有搜集的资料是真实的,才能为研究成果也具有真实性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拟定提纲拟定提纲的作用很关键。现实中,有不少会计专业研究人员都有这样的感受:当某种思想在头脑中奔涌,感觉已经酝酿成熟,满怀激情地拿起笔想写出来,但是一旦动笔,思想却在笔头上凝固起来,写不出来或写不下去;或者是在一项科研任务行将结束时,脑子里装着许多材料,观点已经形成且有价值,想写但就是无从下手。凡此种种,并非由于“懒”,而是由于感到“难”。由于遇到了难题,多少影响了写作论文的信心。四、撰写初稿论文的初稿要按照论文的组成部分和拟定的提纲分层次(部分)编写,原则上要按照论文的先后逻辑顺序完成论文引论、本论和结论(或结尾)的拟稿工作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的列示工作。撰写初稿时要求做到:尽量提高撰写初稿的质量,切实做到以论为纲、观点与材料统一、逻辑思维严谨、论文层次清晰、文字表达精炼。初稿的写作方式有手写与机写两种,目前一般均采用机写方式,但不同的方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五、修改初稿修改初稿是提高认识和提高论文质量,以便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的一个重要程序。修改初稿的步骤为:通读初稿,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修改与调整结构;进行内容上的修改、补充与调整;进行语言修饰,逐一审读和修饰论文内容的段落、句子、字、词和数码等,以使其符合相应论文规范的要求。六、论文定稿编写的初稿在按照拟定提纲的要求反复修改、补充与校核对后方可定稿。作者判断定稿的标准,是论文的观点(中心论点、基本观点和具体论点)正确,论据(理论和实践依据)合理,结构(文章体系)严谨,文字通顺,资料真实。论文定稿后,还要认真做好誊正、校对和署名等技术性工作。

创办期刊的规定

首先要填期刊出版登记表再去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刊号,条码。最后办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轻工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加强科技刊物的管理,使轻工业科技期刊更好地为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以报道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轻工业部机关各厅、司、局、部属各公司,研究所、设计院、轻工业院校、各轻工行业协会、学会及全国轻工业专业科技情报站出版的科学技术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地方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轻工业科学技术期刊。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综合性期刊、学术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和科普性期刊五大类。第五条 凡经国家科委、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范围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一)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在国内外公开订阅、销售、交换或赠送。  (二)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六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七条 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是轻工业部科学技术期刊的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责:  (一)对轻工业系统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负责轻工业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的审批协调工作。  (二)了解和检查办刊情况,组织编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各编辑部在办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办刊质量的提高。  (三)定期召开编辑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期刊工作经验交流。负责组织期刊和编辑人员的评选优秀期刊、先进个人和进行奖励工作。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凡创办轻工业全国性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刊应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编辑部的挂靠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主管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并负责保密审查;  (四)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印单位;  (五)有健全的编辑部,由具有高级职称并熟悉编辑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期刊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编辑,一般季刊或半年刊的专职编辑人员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有相应的编务人员。  (六)公开发行的期刊,其编辑部应有处理外文稿件和书信文件能力的编辑,主要文章应附有英文摘要。第九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一式两份)报送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经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承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与国外有关机构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二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省合作办刊,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机构的,应报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审批,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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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创办的必要性
  • 创办期刊必要性
  • 创办期刊的目的
  • 论文原创性的重要性
  • 创办期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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