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专家费用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座、培训、评审、验收、咨询、指导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标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学校制定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专家费用发放管理办法》,并经2019年7月1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9年9月6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专家费用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座、培训、评审、验收、咨询、指导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标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费用指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开展讲座、培训、咨询、指导、评审、验收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付的专家报酬。第三条 讲座与培训应遵循“先审批、后举办”的报批程序。讲座与培训开始前应编制预算表。需列明讲座与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培训与讲座的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第四条 专家讲座费是指校内各类学术讲座、教学讲座、学科竞赛讲座、形势(专题)报告讲座及其它类型讲座等聘请校内外专家所支付费用。培训费包括各类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科研与教学等专门业务培训等。具体支付费用(校外专家税后)上限如下表: 校内外专家讲座与培训报酬标准序号 类别 职称职级 讲座 培训 备注 1 校外 国内外院士 5000元/场 6000元/半天·人 原则上授课时间小于2小时,视为讲座;授课时间超过2小时(含),视为培训。 单场讲座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小时;单次培训时间不低于2小时。 2 校外 千人(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优青、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教指委委员,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等。 4000元/场 5000元/半天·人 3 校外 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正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000元/场 3000元/半天·人 4 校外 在某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副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者。 2000元/场 2000元/半天·人 5 校内 校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800元/场 1000元/半天·人 6 校内 校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00元/场 800元/半天·人 7 校内 校内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者 300元/场 500元/半天·人 第五条 专家评审验收费是指各类教学科研活动(项目)评审与验收,教学科研成果评审(评奖)与验收,科技创新平台论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术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评审、各类学生活动评审,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论证以及其它各类评审(评选)验收活动等过程中聘请校内外专家所支付的费用。咨询指导费是指各类教学科研团队、学生活动等过程中聘请校内外专家指导所支付的费用。具体支付费用(校外专家税后)上限如下表:校内外专家项目评审验收与咨询指导报酬标准序号 类别 职称职级 咨询指导 项目函评 项目会评 1 校外 国内外院士 3000元/天·人 校外专家:600元/项目;校内专家:400元/项目。 校外专家3000元/半天·人;校内专家1500元/半天·人。 2 校外 千人(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优青、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教指委委员,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等。 2000元/天·人 3 校外 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正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000元/天·人 4 校外 在某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副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者。 800元/天·人 5 校内 校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00元/天·人 6 校内 校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00元/天·人 7 校内 校内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者 200元/天·人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原则上只邀请教学、科研等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每个需要评审或验收的项目邀请专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人,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50%。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评审和验收工作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向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专家支付费用外,各部门不得向其他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第八条 支付讲座与培训费、评审验收费和咨询指导费,各部门要请参与专家、学者统一填写包括含有专家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天数、标准、金额、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名的表格,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支付相关费用。签收单将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存档。第九条 讲座与培训费、评审验收费和咨询指导费一般应通过银行卡发放。第十条 相关工作费用指会务、学员管理、后勤保障、技术服务等必要报酬。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并根据培训实际需要安排相应人员。(一)会务及学员管理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元;(二)后勤保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三)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元;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申报;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校内工作人员履行正常工作任务的,不额外发放费用。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记得以前也就查查格式之类的,如果你能中奖那就是RP大爆发了。本科生的论文要求很低,也不要求什么创新,能做出结果就好,论文重合率不太过分就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专家费用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座、培训、评审、验收、咨询、指导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标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学校制定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专家费用发放管理办法》,并经2019年7月1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9年9月6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专家费用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座、培训、评审、验收、咨询、指导及相关工作费用发放标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费用指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开展讲座、培训、咨询、指导、评审、验收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付的专家报酬。第三条 讲座与培训应遵循“先审批、后举办”的报批程序。讲座与培训开始前应编制预算表。需列明讲座与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培训与讲座的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第四条 专家讲座费是指校内各类学术讲座、教学讲座、学科竞赛讲座、形势(专题)报告讲座及其它类型讲座等聘请校内外专家所支付费用。培训费包括各类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科研与教学等专门业务培训等。具体支付费用(校外专家税后)上限如下表: 校内外专家讲座与培训报酬标准序号 类别 职称职级 讲座 培训 备注 1 校外 国内外院士 5000元/场 6000元/半天·人 原则上授课时间小于2小时,视为讲座;授课时间超过2小时(含),视为培训。 单场讲座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小时;单次培训时间不低于2小时。 2 校外 千人(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优青、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教指委委员,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等。 4000元/场 5000元/半天·人 3 校外 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正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000元/场 3000元/半天·人 4 校外 在某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副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者。 2000元/场 2000元/半天·人 5 校内 校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800元/场 1000元/半天·人 6 校内 校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00元/场 800元/半天·人 7 校内 校内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者 300元/场 500元/半天·人 第五条 专家评审验收费是指各类教学科研活动(项目)评审与验收,教学科研成果评审(评奖)与验收,科技创新平台论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术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评审、各类学生活动评审,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论证以及其它各类评审(评选)验收活动等过程中聘请校内外专家所支付的费用。咨询指导费是指各类教学科研团队、学生活动等过程中聘请校内外专家指导所支付的费用。具体支付费用(校外专家税后)上限如下表:校内外专家项目评审验收与咨询指导报酬标准序号 类别 职称职级 咨询指导 项目函评 项目会评 1 校外 国内外院士 3000元/天·人 校外专家:600元/项目;校内专家:400元/项目。 校外专家3000元/半天·人;校内专家1500元/半天·人。 2 校外 千人(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优青、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教指委委员,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等。 2000元/天·人 3 校外 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正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000元/天·人 4 校外 在某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副处级干部等,一般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者。 800元/天·人 5 校内 校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00元/天·人 6 校内 校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00元/天·人 7 校内 校内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者 200元/天·人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原则上只邀请教学、科研等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每个需要评审或验收的项目邀请专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人,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50%。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评审和验收工作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向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专家支付费用外,各部门不得向其他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第八条 支付讲座与培训费、评审验收费和咨询指导费,各部门要请参与专家、学者统一填写包括含有专家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天数、标准、金额、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名的表格,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支付相关费用。签收单将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存档。第九条 讲座与培训费、评审验收费和咨询指导费一般应通过银行卡发放。第十条 相关工作费用指会务、学员管理、后勤保障、技术服务等必要报酬。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并根据培训实际需要安排相应人员。(一)会务及学员管理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元;(二)后勤保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三)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元;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申报;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校内工作人员履行正常工作任务的,不额外发放费用。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委会,即某一著作、教材、期刊、丛书等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的简称。 编辑大型的或重要的出版物,如报刊、丛书、全集、文集、词典、工具书、成套教科书等,为集思广益,都成立编辑委员会,简称编委会。编委会通常由主编、副主编和若干编辑委员组成。编委会成员大多为该出版物所属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这个领域的权威人士。编委会成员的产生,由上级指派或学术团体推举,也有由出版单位聘任的。编委会负责确定所编出版物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编选范围,解决编辑过程中某些重大问题,并对出版物文稿作最后审定。在编委会领导下,还设置编辑部,从事该出版物的具体编辑(纂)事宜。
期刊编委会是职教中心(党校)主任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其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的理念,本着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促进公司内外学术交流,为发展包钢职工培训事业作贡献。主要职责:依据学术论文审阅标准(观点、论据、逻辑性、结构),及时完成编辑部送审稿件的审阅工作。对期刊提出选题设想,对审阅后的论文提出编辑意见。协助编辑部对某选题进行组稿、审稿。 随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增强刊物的可读性,提升刊物的知名度。开展专业学术活动,组织办刊经验交流,举办期刊审读评析活动,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办刊水平。
主编和副主编的两点区别,不懂的赶快来看,终于明白了!
主编某种出版物 (包括丛书、辞书、报纸、期刊、学报、年鉴、文集、选集等) 编辑事务主持者的称谓。主编一词既可以作职务解,也可以作行为解。属于公司编辑部门。主编的职责是:在编委会或总编辑领导下,按编辑方针实施某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其工作内容为研究、制订某一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并领导日常编辑事务,如审稿、审样、撰写重要言论等。有些编辑部门不设总编辑,主编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其职权相当于总编辑。除新闻、出版部门外,编纂专著有时也设主编,由编纂委员会指定专家担任。专著主编召集有关编务会议,主持拟定编辑计划,审定书稿。 副主编 协助主编负责报纸的宏观事宜,并指导和监督编辑部的其他成员的采编等工作。 编委 编委会成员大多为该出版物所属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这个领域的权威人士。编委会成员的产生,由上级指派或学术团体推举,也有由出版单位聘任的。编委会负责确定所编出版物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编选范围,解决编辑过程中某些重大问题,并对出版物文稿作最后审定。在编委会领导下,还设置编辑部,从事该出版物的具体编辑(纂)事宜。 区别:主编一职既是事务性的, 也是学术性的, 主编应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编辑、出版经验。主编的工作按照出版物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说来,确定该出版物的意图、拟订凡例、规定体例、撰写序言、安排编辑人员、确定编辑分工,乃至裁决出版物的封面、版式、装帧等,都属主编的职责范围。大型的丛书,如百科全书之类,主编之外还配备若干名助手 (副主编) 。主编之下有的还设编委会。编委会的主编之下还有设分册主编和分编委会的。丛书主编的主要精力放在研究确定丛书的选题、篇幅、作者译者的选择以及稿件的最后审定等重要问题上,书稿中的具体问题则由责任编辑处理。主编一般要有较高的判断力和组织能力,使每一位编辑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要善于掌握工作的进度,按客观形势的要求随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报纸、期刊的主编除负责掌握整个的出版方针外,往往还负有撰写代表该报刊的立场观点的重要社论、评论文章的责任。学术刊物的主编应当是该学科的专家,站在该学科的前沿阵地,随时掌握学术发展动向,以保证刊物的质量。主编和出版社的总编辑不同,主编只对某一具体出版物负责,总编辑则负责领导出版社的编辑事务,包括某些行政性质的事务。
1991年4月-至今,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1996年3月-2006年2月, 组建“中科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上海分会”, 任第一、第二届常务理事兼秘书长、第三届理事长。1996年2月-2002年7月, 中国科技期刊编辑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6年12月-至今,中国科技期刊编辑学会医学委员会委员。1997年9月-2008年5月, 上海市科技期刊编辑学会第三、第四、第五届副理事长。2000年1月-至今,欧洲科技编辑协会会员。2000年 5月-2008年6月,上海市药理学会第三、四届常务理事,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2000年 6月-2006年5月,中国科学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委员。2000年 9月-至今,中国科技期刊编辑学会第四届、第五届理事。1997年3月-2006年7月,上海市期刊协会第一、二届常务理事,副会长兼科技学术期刊专业委员会主任。2003年1月-2006年7月,上海市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2005年7月-2007年2月,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1996年4月-至今,《中国科技期刊研究》编委。1996年5月-至今, 《编辑学报》编委。1999年5月-至今,《World Journal of Gastroenterology》编委。2001年11月-至今,《药学服务与研究》编委。2003年12月-至今,《中国生物学文摘》常务副主编。2003年10月-至今,《图书情报工作动态》编委。2005年11月-至今,《科学观察》编委。2006年11月-至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学术与学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2002年2月-至今,中国期刊协会第三届、第四届理事。2008年1月-至今,《科技导报》编委。2009年8月-至今,《中国中药杂志》编委2009年6月-至今,《药学学报》编委。2010年6月-至今,《机电工程》编委
董事会下成立专业委员会从其职权来看,为了弥补董事会在决策时候的专业不足问题,在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目的是为了协助董事会做好专业决策,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准确性。专业委员会的组成顾名思义也就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来源可以包括董事会的成员、也可以来自于经营管理层、甚至可以从企业的中层干部中挑选出来,另外,为了弥补企业内部人员的专业性不足问题,也可以从企业外部聘请外部专家来参与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指某一学科专业,根据学科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由全国总学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总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的主体。机构宗旨团结、联合、组织学科专业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专业资格认可、举办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向产品的转化。
专委会:指专业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成立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根据目的不同,有的专注于民生领域,有的专注于学术领域。
编委会,即某一著作、教材、期刊、丛书等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的简称。 编辑大型的或重要的出版物,如报刊、丛书、全集、文集、词典、工具书、成套教科书等,为集思广益,都成立编辑委员会,简称编委会。编委会通常由主编、副主编和若干编辑委员组成。编委会成员大多为该出版物所属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这个领域的权威人士。编委会成员的产生,由上级指派或学术团体推举,也有由出版单位聘任的。编委会负责确定所编出版物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编选范围,解决编辑过程中某些重大问题,并对出版物文稿作最后审定。在编委会领导下,还设置编辑部,从事该出版物的具体编辑(纂)事宜。
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简称
编委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简称。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一般县级以上行政区都设置有编委。编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机构改革方案。审核辖区各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并管理辖区各级各类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三)协调辖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辖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认定意见。 (四)审核或审批辖区及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党委、政府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负责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需要承办的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五)审核辖区人大、辖区政协、辖区法院、辖区检察院、辖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辖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相当于县级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事宜。 (六)组织拟订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核各设区市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审核或审批辖区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事业机构,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并协调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设区市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设区市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审核辖区的各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辖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辖区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负责对辖区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编制使用核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制约机制。 (九)负责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辖区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和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指导辖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辖区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