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对发明的内容加以说明,并具体指出要求保护的范围(Claims)。必要时还要附具图样对其发明加以解释。案例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向专利局提交: 说明书(Specification); 其中最重要的是说明书。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说明书中,应包括发明的名称,对发明的叙述,对制造及使用发明的方式、方法的说明,以及发明人认为实施自己发明的最佳方式(BestMode)。对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并应做到足以使一般具有专业技术的人能够实施发明的程度。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说明书中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他所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申请的内容相当复杂,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往往会被专利局驳回,因此,发明人一般都委托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代为申请。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是指贪污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成果。《巴黎公约》规定,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在实践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只以发明作为对象,但也有的国家还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本法的宗旨。第2条又具体规定:“本法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就明确了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专利法》主要的保护对象。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所谓专利就是指发明专利。内是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无不以《专利法》保护发明的。也有少数国家除专利保护以外,同时还以“发明人证书”的形式来保护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只用专利的形式来保护发明,而不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一般地说,发明是指制造或者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如中国的指南针、火药、造纸和印刷术,就是我国首创的四大发明。随着人类知识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发明不断涌现。从火车、汽车、飞机等运输工具,到电报、电话、卫星等通讯设备,以至收音机、电视机、计算机之类,形成一系列的现代发明。但是,发明的法律概念比起一般意义上的发明要严格得多、狭窄得多。世界各国《专利法》从正面给发明下定义的数不多。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技术思想”。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法》中规定的,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特有的问题”。有的国家的《专利法》采用列举方法,规定什么是发明。例如,意大利《专利法》规定:“任何能在工业上采用的新发明,均可构成专利的主题。诸如:工业制造方法或工艺;机器;仪器;工具或机械装置;制品或工业成果;科学原理的技术应用,但以这种应用产生直接工业成果者为限。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专利应限于发明人指明的成果。”美国《专利法》自1790年以来一直采用列举的方法。其他的国家,如加拿大、印度等国的《专利法》也是采用这种方法。而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既不规定发明的定义,又不从正面列举哪些是发明,而是用除外的方法,即从反面说明哪些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如德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可在工业上应用的,新颖的并含有创造性步骤的任何发明。”接着又规定,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上述意义上的发明:“①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②美学创作;③实施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或经营业务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的程序;④情报介绍。”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发明的定义。但是在第25条作了“除外”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发明所下的定义是:“以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就《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与一般意义的发明区别开来。从专利法的观点看,要明确发明的意义,需要注意以下各点。首先,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但不是技术本身。发明是发明人设想出来的一种思想,但是仅仅是思想还不足以构成发明,作为发明的这种思想一旦付诸实践,必须能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所以,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与作为技术的发明是不同的。例如,我国《发明奖励条件》所说的发明,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根据主管部门的解释,所谓“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主要是指经过生产实践,中间实验及实验研究成果,如能证明可以应用,也可申请发明奖励。医药方面的发明要经过临床应用,农业育种方面的发明须经过相当规模的推广应用”。这说明,发明奖励条例所指的发明实际上是能够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的技术。专利法所说的说明是指技术思想,技术方案。技术和技术方案都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技术更为具体,能够直接应用于工农业。而技术方案还没有经过实践,它还处于概念性阶段,但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必须相当具体,至少必须相当具体,至少必须具备将来有实现的可能性。如前所述,专利法上的发明――技术方案一旦付诸实践,就能够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其次,发明不同于发现。按照韦氏辞典的解释:“发明指的没计和制造前所未有的东西。发现则指提示出已有的但人们尚不知的东西。”例如,牛顿对两个物体间的万有引力定律的归纳:F=mm/d2(其中F表示引力,m与m‘两上个物体,d2表示两具全物体物心距离的平方。在牛顿宣布这一定律以前,这种引力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般说来,《专利法》保护对象。因为像万有引力定律这样的发现,仅仅是承认原既已存在的现象或关系,并不产生排斥公众享有它的权利。如果《专利法》以发现作为保护对象,就如同卡奴特王(995~1035年的英格兰及丹麦国王)下令不许海水涨潮一样愚蠢可笑。美国《专利法》第100条规定:“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发明’一词即指发明或发现。”实际上这里的“发现”与发明是同义语。美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而不保护科学发现。发明和发现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发现是发明之母”,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例如,利用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做出的测锤、离心机及其使用 是发明。再如,由一套碳化灯丝安装在真空玻璃泡里构成的爱由生白炽灯,就包括这样一个发现:物质白炽化但立即消散有,取决于电阻灯丝周围环境的真空度。事实上上,任何发明中都包含一生中或多种发现。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发现都将成为新发胆或生产方法新改进的。”同样,发明促进了发现,发现只有通过发明创造及实施,才能直接造福于人类社会。对已知事物的某种尚未被前人认识的属性的发现,不得能获得专利权。例如莫顿发现乙醚的麻醉特性,即是一典型实例。不过,对具有特殊属性的已知事物新方法或手段是可以为发明(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例如,1874年DDT就已合成,65年后才发现它有很高的杀虫效果,而后用这种属性作出“具有DDT有效成分的杀虫方法”――产品发明;或者“喷撒DDT的杀虫方法”――方法发明,这种利用物质的属性创造出的“用途发明”,无疑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第三,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可以分为两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发明的构思是作用于一种产品之中,而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这些产品不是自然生成的,是靠发明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的。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的物质等。这种发明可以是一件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其他产品的一部分。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①制造品。如机器、设备、用具等发明;②材料。如化学物质、合成物等发明;③新用途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作用于产品的方法之中,即用于制造一种产品的包含有一系列步骤的技术方案。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①制造方法的发明。如,制造照相胶片、合成维生素B2、酿造啤酒的方法。方法发明可以是全过程,也可以只涉及其中某一个步骤。②其他的发明。如通讯方法、测量方法、化学的分析方法等。③将产品(主要是物质)用于新用途的方法发明。但是,那些纯属于智力或精神活动的方法,如数学方法、密码编制法;或者完全是人为的规定及经济学的规律,如比赛规则、交通规则、经济的组织和管理方案等;还有基于人的心理现象规律的规定。如广告方法等,都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所以,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上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人们习惯地称它为“小发明”。这世界的范围来说,保护实用新型的法律制度、比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建立得晚些。英国于1843年率先制定了实用新型条例。随后,德国于1891年、奥地利于1893年、日本于1905年相继实施了实用新型法律。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的材料,目前和为专利保护的国家有13个。它们 在称谓上不尽相同,德国称“实用证书”,日本称“实用新案”,有的国家称 “实用新型”或者“新型”;在立法形式上也不完全一样,有的国家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多数国家用专门的实用新型法来保护,英、美等国实际上把实用新型纳入发明专利的范围加以保护。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与发明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人的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但是两者在法律地位和性质上有所区别。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只适用品,而不适用工艺方法。而且,实用新型所适用的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而成的确定形体,粉末状或气态、液体等产品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而发明专利则不受此限制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不管产品成形与否微电子技术中以得到专利保护。其次,创造性水平的要求不同。《专利法》对发明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则只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第三,审查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比较简单,只经过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和异议审查,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发明专利申请除了要求有形式审查以外,还要经过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和实质审查等几个复杂阶段。第四,专利权的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而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由于实用新型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它对于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日本松下公司的发家史利益于“小发明”。该公司每年平均5人提出一项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案,其中小发明占9%。美国《读者文摘》负责人曾说过:“资源小国的日本制订了名为实用新案的法律来保护小创新,使得好思考问题的人日益增多;专利申请跃居世界第一位,并输出他们的智慧结晶的缘故。”我国《专利法》把实用新型作为保护对象,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我国中小企业比较多,科学技术水平比较低,像实用新型这样的小发明数量较多。对这些小发明实行法律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按照这个定义,所谓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色彩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的产品造型。但无论如何,它只涉及到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本不涉及到该项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所以,外观设计怀以概念性技术方案本身为对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迥然不同。而且,外观设计总是同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产品结合在一起,所以人们有时又称它为工业品设计,离开了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就失去了载体。所谓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固体形态产品的立体造型(液体、气体或者粉状、粒状物品都不可能有外观设计)。所谓图案,是指二维的平面设计,或者以线条描绘,或者用不同色彩或其浓淡形成的图形,如地毯图案、装饰墙纸的花纹等。色彩是指所用的颜色。形状、图案、色彩三者往往是互相结合的。上述外观设计作用于其外观表的产品还必须是能成批生产且具有独立用途的产品。第二,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外观设计通过色、图、形等表现方法作用于物品的外表,使人通过视觉而引起美感,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要求,提高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自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第三,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所谓适合于工业上应用,是指使用设计的产品能够经过生产。就是说,外观设计与纯粹的美学创作(即使同一个人也不可能创造完全相同的另一种艺术品)是不同的。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历史渊远流长。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一些国家,如佛罗伦萨、佛兰德等,曾颁布过保护壁毯和地毯的特许令,成为保护外观设计最初的发源地。随后,法国于1806年3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外观设计法》。在法国的影响下,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英、美、德、日等也相继颁布了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分布的材料,对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国家约有120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立,在签署的公约中,明确地把外观设计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第5条之五)。1925年在海牙签订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海牙协定》,并建立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联盟(海牙联盟),对外观设计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实践表明,工业产品是否受到人们赞赏、青睐,不仅取决于它的质量的优劣,而且也取决它的外观是否赏心悦目。一项优美的外观设计可给人以美的感受,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陶冶人们的情操,从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了激励人们不断创造新的外观设计,促使产品式样不断更新,市场商品更加丰富多彩,提高我国商品竞争力,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列为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除了从正面明确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专利权的客体以外,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社会利益,促进和发展我国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并参考国际惯例,《专利法》还从反面作了上些“除外的”规定,即对不授予以的发明和基础上作了明确限定。
现在全世界专利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审查制,另一种是非审查制。非审查制又叫登记制或初步审查制,简而言之就是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比如申请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发明人资料是否正确,如果专利申请形式无问题,即授予专利权。审查制又叫着实质审查制度,其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上述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在我国实审要审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我国现在专利分为三种,其中发明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周期比发明短,也更容易授权,以上仅供参考,如有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包括两层含义: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步骤:一、咨询:二、写技术交底书:三、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目的:l、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2、防止在国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操作:检索中文专利(即中国的专利及外国人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公开或公告的)。检索外文专利另收检索费、翻译费。经中文专利检索后,我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可保证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否则退全部代理费。四、代理:普通代理:收基本代理费口加急代理:加收基本代理费40%的费用。五、受理: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取“受理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两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如减缓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过期交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圆。六、办理登记手续:从申请日算起大约一年左右国家专利局发来 授权通知书 ,此时申请人应向国家专利局交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交费期限是自收到专利局的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交费后三个月左右会收到国家专利局发的专利证书。过期交费该专利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七、权利的恢复:以上权利如丧失,如需恢复权利,除办理权利恢复手续和补交所欠费用外,还要向国家专利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八、复审:如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还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请求复审。九,费用减缓: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申请费、授权后头三年的年费,一个申请人的减缓85%、两个以上(含两入)申请的或由一个单位申请的减缓70%,两个单位申请的不予减缓。十、其它费用:由我所代缴专利费用,每项每次收5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申请人自己缴纳的我们不收费。申请人自己缴纳费用不当造成权利丧失的,我所不负任何责任。十一、专利保护年限:实用新型专利lO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授权后每年都要向国家专利局交纳年费,交费的时间是每年的申请目前一个月内。详见专利证书右边的说明。十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参照本须知。十三、忠告:向国家专利局缴费或办理相关手续都有严格的时间界限,过了期限将会给您带来损失,所以在您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有效期内,您的电话或通信地址有变化,务请及时通知,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美国的第1件专利出现于1641年,是关于食盐制造的方法专利。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又颁布了美国专利法,它是当时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依据美国专利法授权的第1件美国专利出现在1790年7月31日,是有关碳酸钾的制造方法。
美国默认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如果由企业申请,需要提供专利申请权转让书。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则可以授予专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企业专利管理中有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只有类型之分,但并无等级之分。即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但这三种类型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等级高下,三种类型的专利的定位不同、用途不同、保护力度不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实践中,专利确实有等级之分。例如,在企业中一般会实施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相应的专利分级评价标准,企业专利管理机构把专利分成不同的等级来进行科学管理。例如可以从如下一个或多个维度进行专利分级管理:从技术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技术难度和创新高度对专利进行分级,分为普通专利、基础核心专利、外围型专利、标准专利、国际专利等;从应用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专利的实际应用范围(例如是否能够在全行业、全球应用)、应用该专利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用该专利为企业节省的成本,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无形资产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权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专利所能够获得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金额、专利权许可费的高低等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法律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专利权在法律上的保护范围大小,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例如分成适合发起专利诉讼的进攻型专利,和适合进行防御的防御型专利。
欧美日这些发达国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都在30件以上。
从目前工业生产总值来看,中国是世界工业生产力最强的国家,所以排在第1位,之后的排名依次是,美国,日本,德国。
想太多了,专利的申请本来就不能提前预知是否能授权,从申请量的增加也能看出国家的政策。这是好事没必要较真,而且新闻不去报到第一而去报到第二第三那那就奇怪了。
德国排名第一。因为德国的工业技术精湛,百年品牌众多,国际影响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