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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u88y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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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对发明的内容加以说明,并具体指出要求保护的范围(Claims)。必要时还要附具图样对其发明加以解释。案例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向专利局提交: 说明书(Specification); 其中最重要的是说明书。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说明书中,应包括发明的名称,对发明的叙述,对制造及使用发明的方式、方法的说明,以及发明人认为实施自己发明的最佳方式(BestMode)。对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并应做到足以使一般具有专业技术的人能够实施发明的程度。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说明书中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他所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申请的内容相当复杂,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往往会被专利局驳回,因此,发明人一般都委托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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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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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砂的梦想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是指贪污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成果。《巴黎公约》规定,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在实践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只以发明作为对象,但也有的国家还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本法的宗旨。第2条又具体规定:“本法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就明确了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专利法》主要的保护对象。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所谓专利就是指发明专利。内是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无不以《专利法》保护发明的。也有少数国家除专利保护以外,同时还以“发明人证书”的形式来保护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只用专利的形式来保护发明,而不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一般地说,发明是指制造或者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如中国的指南针、火药、造纸和印刷术,就是我国首创的四大发明。随着人类知识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发明不断涌现。从火车、汽车、飞机等运输工具,到电报、电话、卫星等通讯设备,以至收音机、电视机、计算机之类,形成一系列的现代发明。但是,发明的法律概念比起一般意义上的发明要严格得多、狭窄得多。世界各国《专利法》从正面给发明下定义的数不多。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技术思想”。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法》中规定的,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特有的问题”。有的国家的《专利法》采用列举方法,规定什么是发明。例如,意大利《专利法》规定:“任何能在工业上采用的新发明,均可构成专利的主题。诸如:工业制造方法或工艺;机器;仪器;工具或机械装置;制品或工业成果;科学原理的技术应用,但以这种应用产生直接工业成果者为限。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专利应限于发明人指明的成果。”美国《专利法》自1790年以来一直采用列举的方法。其他的国家,如加拿大、印度等国的《专利法》也是采用这种方法。而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既不规定发明的定义,又不从正面列举哪些是发明,而是用除外的方法,即从反面说明哪些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如德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可在工业上应用的,新颖的并含有创造性步骤的任何发明。”接着又规定,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上述意义上的发明:“①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②美学创作;③实施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或经营业务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的程序;④情报介绍。”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发明的定义。但是在第25条作了“除外”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发明所下的定义是:“以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就《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与一般意义的发明区别开来。从专利法的观点看,要明确发明的意义,需要注意以下各点。首先,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但不是技术本身。发明是发明人设想出来的一种思想,但是仅仅是思想还不足以构成发明,作为发明的这种思想一旦付诸实践,必须能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所以,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与作为技术的发明是不同的。例如,我国《发明奖励条件》所说的发明,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根据主管部门的解释,所谓“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主要是指经过生产实践,中间实验及实验研究成果,如能证明可以应用,也可申请发明奖励。医药方面的发明要经过临床应用,农业育种方面的发明须经过相当规模的推广应用”。这说明,发明奖励条例所指的发明实际上是能够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的技术。专利法所说的说明是指技术思想,技术方案。技术和技术方案都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技术更为具体,能够直接应用于工农业。而技术方案还没有经过实践,它还处于概念性阶段,但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必须相当具体,至少必须相当具体,至少必须具备将来有实现的可能性。如前所述,专利法上的发明――技术方案一旦付诸实践,就能够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其次,发明不同于发现。按照韦氏辞典的解释:“发明指的没计和制造前所未有的东西。发现则指提示出已有的但人们尚不知的东西。”例如,牛顿对两个物体间的万有引力定律的归纳:F=mm/d2(其中F表示引力,m与m‘两上个物体,d2表示两具全物体物心距离的平方。在牛顿宣布这一定律以前,这种引力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般说来,《专利法》保护对象。因为像万有引力定律这样的发现,仅仅是承认原既已存在的现象或关系,并不产生排斥公众享有它的权利。如果《专利法》以发现作为保护对象,就如同卡奴特王(995~1035年的英格兰及丹麦国王)下令不许海水涨潮一样愚蠢可笑。美国《专利法》第100条规定:“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发明’一词即指发明或发现。”实际上这里的“发现”与发明是同义语。美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而不保护科学发现。发明和发现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发现是发明之母”,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例如,利用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做出的测锤、离心机及其使用 是发明。再如,由一套碳化灯丝安装在真空玻璃泡里构成的爱由生白炽灯,就包括这样一个发现:物质白炽化但立即消散有,取决于电阻灯丝周围环境的真空度。事实上上,任何发明中都包含一生中或多种发现。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发现都将成为新发胆或生产方法新改进的。”同样,发明促进了发现,发现只有通过发明创造及实施,才能直接造福于人类社会。对已知事物的某种尚未被前人认识的属性的发现,不得能获得专利权。例如莫顿发现乙醚的麻醉特性,即是一典型实例。不过,对具有特殊属性的已知事物新方法或手段是可以为发明(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例如,1874年DDT就已合成,65年后才发现它有很高的杀虫效果,而后用这种属性作出“具有DDT有效成分的杀虫方法”――产品发明;或者“喷撒DDT的杀虫方法”――方法发明,这种利用物质的属性创造出的“用途发明”,无疑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第三,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可以分为两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发明的构思是作用于一种产品之中,而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这些产品不是自然生成的,是靠发明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的。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的物质等。这种发明可以是一件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其他产品的一部分。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①制造品。如机器、设备、用具等发明;②材料。如化学物质、合成物等发明;③新用途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作用于产品的方法之中,即用于制造一种产品的包含有一系列步骤的技术方案。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①制造方法的发明。如,制造照相胶片、合成维生素B2、酿造啤酒的方法。方法发明可以是全过程,也可以只涉及其中某一个步骤。②其他的发明。如通讯方法、测量方法、化学的分析方法等。③将产品(主要是物质)用于新用途的方法发明。但是,那些纯属于智力或精神活动的方法,如数学方法、密码编制法;或者完全是人为的规定及经济学的规律,如比赛规则、交通规则、经济的组织和管理方案等;还有基于人的心理现象规律的规定。如广告方法等,都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所以,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上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人们习惯地称它为“小发明”。这世界的范围来说,保护实用新型的法律制度、比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建立得晚些。英国于1843年率先制定了实用新型条例。随后,德国于1891年、奥地利于1893年、日本于1905年相继实施了实用新型法律。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的材料,目前和为专利保护的国家有13个。它们 在称谓上不尽相同,德国称“实用证书”,日本称“实用新案”,有的国家称 “实用新型”或者“新型”;在立法形式上也不完全一样,有的国家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多数国家用专门的实用新型法来保护,英、美等国实际上把实用新型纳入发明专利的范围加以保护。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与发明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人的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但是两者在法律地位和性质上有所区别。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只适用品,而不适用工艺方法。而且,实用新型所适用的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而成的确定形体,粉末状或气态、液体等产品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而发明专利则不受此限制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不管产品成形与否微电子技术中以得到专利保护。其次,创造性水平的要求不同。《专利法》对发明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则只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第三,审查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比较简单,只经过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和异议审查,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发明专利申请除了要求有形式审查以外,还要经过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和实质审查等几个复杂阶段。第四,专利权的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而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由于实用新型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它对于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日本松下公司的发家史利益于“小发明”。该公司每年平均5人提出一项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案,其中小发明占9%。美国《读者文摘》负责人曾说过:“资源小国的日本制订了名为实用新案的法律来保护小创新,使得好思考问题的人日益增多;专利申请跃居世界第一位,并输出他们的智慧结晶的缘故。”我国《专利法》把实用新型作为保护对象,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我国中小企业比较多,科学技术水平比较低,像实用新型这样的小发明数量较多。对这些小发明实行法律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按照这个定义,所谓外观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色彩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的产品造型。但无论如何,它只涉及到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本不涉及到该项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所以,外观设计怀以概念性技术方案本身为对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迥然不同。而且,外观设计总是同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产品结合在一起,所以人们有时又称它为工业品设计,离开了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就失去了载体。所谓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固体形态产品的立体造型(液体、气体或者粉状、粒状物品都不可能有外观设计)。所谓图案,是指二维的平面设计,或者以线条描绘,或者用不同色彩或其浓淡形成的图形,如地毯图案、装饰墙纸的花纹等。色彩是指所用的颜色。形状、图案、色彩三者往往是互相结合的。上述外观设计作用于其外观表的产品还必须是能成批生产且具有独立用途的产品。第二,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外观设计通过色、图、形等表现方法作用于物品的外表,使人通过视觉而引起美感,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要求,提高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自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第三,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所谓适合于工业上应用,是指使用设计的产品能够经过生产。就是说,外观设计与纯粹的美学创作(即使同一个人也不可能创造完全相同的另一种艺术品)是不同的。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历史渊远流长。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一些国家,如佛罗伦萨、佛兰德等,曾颁布过保护壁毯和地毯的特许令,成为保护外观设计最初的发源地。随后,法国于1806年3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外观设计法》。在法国的影响下,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英、美、德、日等也相继颁布了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分布的材料,对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国家约有120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立,在签署的公约中,明确地把外观设计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第5条之五)。1925年在海牙签订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海牙协定》,并建立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联盟(海牙联盟),对外观设计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实践表明,工业产品是否受到人们赞赏、青睐,不仅取决于它的质量的优劣,而且也取决它的外观是否赏心悦目。一项优美的外观设计可给人以美的感受,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陶冶人们的情操,从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了激励人们不断创造新的外观设计,促使产品式样不断更新,市场商品更加丰富多彩,提高我国商品竞争力,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列为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除了从正面明确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专利权的客体以外,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社会利益,促进和发展我国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并参考国际惯例,《专利法》还从反面作了上些“除外的”规定,即对不授予以的发明和基础上作了明确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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