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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异常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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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异常申请说明

没有注意申请的方向,申请的方法出现了错误,而且没有提供个人资料,流程是特别复杂的,同时也是特别严谨的,要经过层层审核,也需要提供很多的资料。

专利申请不等于文字撰写工作,而且专利申请也不等于全面保护。专利申请流程包括咨询,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技术交底,确定申请方案,准备申请文件,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审查结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格式规范:一、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说明书,一式一份。二、说明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在5毫米至5毫米之间,行距在5毫米至5毫米之间。说明书首页用此页,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三、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创造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创造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说明书格式上应当包括下列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四、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该光盘或软盘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五、说明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专利异常申请情况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申请说明书

发明专利的授权说明书是该专利说明书的最终版本。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并通过初步审查后,一般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进行公开(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也可能会提前公开),这时公布的说明书版本即为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一般来讲是申请人申请专利提交的原始文件。在公开后,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发明专利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这个阶段审查员会进行检索,来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可能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申请人则需要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内容进行意见答复或修改,来克服新创性或其他方面的缺陷。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对专利申请说明书进行一次或多次修改,最终能够通过审查,获得授权的版本即为申请授权说明书。因此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与审定授权说明书在内容上是可能存在区别的,但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即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有限制的,所以相对于申请公开说明书来讲,审定授权说明书在权利要求书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但说明书部分的改动一般不会太大。

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是用来详细说明发明的具体内容,主要起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技术内容的作用。但是往往有很多人都不清楚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我们八戒知识产权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包括哪些内容?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撰写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注意事项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2、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包括哪些内容?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法等项目。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发明专利的授权说明书是该专利说明书的最终版本。  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并通过初步审查后,一般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进行公开(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也可能会提前公开),这时公布的说明书版本即为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一般来讲是申请人申请专利提交的原始文件。 在公开后,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发明专利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这个阶段审查员会进行检索,来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可能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申请人则需要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内容进行意见答复或修改,来克服新创性或其他方面的缺陷。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对专利申请说明书进行一次或多次修改,最终能够通过审查,获得授权的版本即为申请授权说明书。  因此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与审定授权说明书在内容上是可能存在区别的,但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即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有限制的,所以相对于申请公开说明书来讲,审定授权说明书在权利要求书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但说明书部分的改动一般不会太大。

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和授权说明书,区别是主体不一样,就是发明人和授权人之间的区别。

发明专利非正常申请

(引用专利法)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1、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1至5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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