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无限责任,请三个有代理证的代理人即可!
需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扩展资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扩展资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主要有两类。一是做涉外的,主要用英语(或其它外语),就是专业专利文献的翻译工作,枯燥但是工资比较高,一般在6000到2万之间。二是做撰写工作,主要针对国内客户,专业和专利知识要求很高,不太累,工资差别更大,2000到1-2万都可能。目前我觉得这个比较有前途。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钱途大大的。
你好,一般情况是:公务员的转正前后的工资相差不会太大,转正前没有定级,总体会划个基础工资,大概有转正后的80% ,定级后就按照级别、职务、岗位等几项确定,这几项总共加起来不多,就几百块钱的样子,公务员的工资重点在补助之类。。转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审协)待遇我们单位跟审协是兄弟单位,我从8月开始,也是跟审协一起培训的,审协的培训是4个月,而我们可能就是3个月。 培训的时候,很羡慕审协的同学,觉得他们的工作挺有意思,审专利申请,审完了还能在案子上盖个人名章,小有权利呀。原来审协也有做专利分类的部门,从今年起划归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了,所以今年招聘的肯定都是做实审的。 先说培训的4个月,没有绩效,只有基本工资,看过一位硕士的工资条,2,5k左右,博士的3k左右。从8月入职开始一个月内,他们发了种类非常齐全的文具,包括u盘,一条很好的毛毯,2百左右吧,900块钱降温补贴,这个不知道是2个月还是3个月的。每天吃饭基本不用花钱,因为中午10块花不了,早餐也可以用的。晚上只要6:30以后打卡,就有工作餐,很多人都是6点吃饭,吃过以后再打卡,然后走人。 培训结束,在导师带领下开始做案子,据说普通的审查员一个月必须做8件以上的案子,每件500绩效,上限不知道,好像12以上?以前是不设上限的。也就是说,绩效保证每月4k以上,给我们讲课的那位年轻老师一个月大致做11件(他还要做导师带新同事,这个另有补贴,多少不知)。加上培训后评级了,初级审查员也有津贴,基本工资也会涨 06年到审协的,我们那个培训班上70多人,多来自清华,中科院,北大等,记得还有两个哈工大的。北理北邮的可能因为毕业早,是前面培训过的,前面还有两期,博士也不少。 工作会比较累,这个工作,我不觉得它很枯燥,我是做数据深加工的,这个才叫枯燥呢。待遇暂时不是特别好吧,平时发的东西还是蛮多的。人才有一定流动性,听说去年有一期30多个人已经走了7,8个,接受了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考专利代理人资格非常容易了,有些人跳去了大的专利事务所。有的要生baby的姐妹为了轻松点就去做了分类,地位当然不如实审了,待遇倒是差不多的。估计专利开发公司过不了多久也要招聘吧,招聘做分类的?但是招聘人数可能就不如审协多了。 工作地点大致学院国际或者学知轩,咱们科学院06年有好几个去了审协的,至少我就认识4个了,觉着挺羡慕的,后悔去年审协招聘为什么不放在心上,培训以后,我对这部分工作认识多了起来,以前不感兴趣,现在倒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朝阳行业,小有压力,薪水一般,可能会有十分成就感,看个人兴趣,需要不断学习,比如学法律,还有日语或者德语,谁让日德每年的专利申请量仅次于美国呢。但是放心,外国到中国来的专利申请,按专利法规定,应该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已经翻译成中文了,所以,不会像知识产权局的公务员一样,去过翻译(不过人家公务员做翻译是赚外快,审协的就不允许了)。答案补充文秘只有2000多,且别的待遇肯定跟硕、博没法比,但只要努力,多学些证出来,可以转部门,还是很有前途的!祝你好运~!
效率高一些或者自己加班多写几个,月薪过万是很有可能的。新人转行专代,除了需要具备基本理论基础,拿下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还有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转行时尽可能进入行业大平台,对以后的职场发展会有很大帮助。专代人的其他选择:可转岗去企业做IPR(前提是之前具备事务所工作经验);可考虑处理一些专利无效方面的事务(这个要看平台是否给机会),也可往专利检索分析,企业项目专利风险防控,专利布局方面发展,以事务所为平台给一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顾问服务;扩展资料:至2018年6月12日,我国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人数达到7万人。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等36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由人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代理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