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强调作品的“出版、发表”,否则不能适用。比如,某人擅长写作,业余时间为某公司创作撰写了与该公司产品相关的文学故事并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面,取得的报酬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税,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该人把这些文学故事投稿在报刊上发表,取得收入就可按“稿酬所得”计税。
你的工资,就不属于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具体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减征30%,实际税率14%):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 每次收入×112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除税率有所差别外,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和劳务所得的计税方法基本一致。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的稿费如何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分别进行确定。员工投稿本单位内部刊物获得奖励或稿费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出版小说后又加印的,视同一次所得,报刊连载单独视为一次所得因此:出版和加印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1-20%)*20%*(1-30%)=57120元;连载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2)对剧本审核取得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元3)担任临时会计翻译所得为劳务报酬所提,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4)在A国讲学,国外已交税金的扣除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A国讲学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000=200元;B国现场作画所得,国外已交税金的扣除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因为在B国已交个人所得税18000元,超过扣除限额,只能按限额扣除,同时不用在我国补交个人所得税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部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等权利都属于人身权。财产权就包括您说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特需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后,并不影响著作权中人身权利部分。
1)出版小说后又加印的,视同一次所得,报刊连载单独视为一次所得因此:出版和加印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1-20%)*20%*(1-30%)=57120元;连载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2)对剧本审核取得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元3)担任临时会计翻译所得为劳务报酬所提,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4)在A国讲学,国外已交税金的扣除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A国讲学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000=200元;B国现场作画所得,国外已交税金的扣除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因为在B国已交个人所得税18000元,超过扣除限额,只能按限额扣除,同时不用在我国补交个人所得税
应当缴纳。稿酬所得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由支付稿酬单位按照预扣率代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稿酬所得属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一部分,而综合所得按年计征,年终需要汇算清缴。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的作品既包中外文字,比如小说,也包括图片以及乐谱等。需要注意外文作品的翻译、审稿、以及书画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而应划分到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取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额,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每次收入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你的工资,就不属于稿酬所得。
属于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如下: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