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可以删除 在实质审查前都可以修改
删除是不可能的。作为权利要求1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就必然会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肯定不允许这样的修改。既然不重要,当初就不应该写进去啊。现在可以一试的,只能是看能否找出一种类似装置来解释这一不清楚的技术特征(必须是现有的装置或概念),或者找到现有技术可以起到类似“自动清理污水沉淀物”的功能:一个要看能否找到可用来替换的概念,再一个也要看你的说明书里是怎么写的,因为仍然有可能修改超范围。比较难。这个申请写的确实不好,当初应该把实用新型的内容在发明申请里公开出来,或者以实用新型的权利项为基础来申请,要求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现在这样,即使找到现有概念替换,范围也很可能比你希望的小很多了。
最好找专业代理机构,看能否修改 --像你这种情况,专利技术并未改变,如果功能改变了也是不行的,除非重新申请一份点我资料咨询专业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中的“超范围”主要是以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所涵盖的范围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不能够超出原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你所描述的修改,对原申请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没有改变,仅仅是对技术效果部分做了修改,即:审查员可能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分析,不能够获得说明书中所记载的部分技术效果,因此,让你讲该部分效果删除。这种修改没有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是专利法所允许的修改方式。
除了国防专利,可以不公开剩下的都要公开的,能选择不公开的就是发明人姓名,一般发明要在18个月之后公开进入实审,在公开前是保密的,你说的非公开可能指的是这个,不过非公开的专利只能成为判断新颖性的专利不能用来判断创造性。实用新型和外观都是在授权时公告公开专利的一个目的就是促进技术交流,怎么会不公开呢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是一种署名权,因此作为一种署名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要求享有,也可以要求放弃。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不希望在申请文件中公布其姓名,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栏后勾选“不公布姓名”。经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希望不公布其姓名的,应当提交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声明,并且需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前提交。
法律分析:建议不申请,因为已经公开了,已丧失新颖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判断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区分是由谁公开,只要处于公众能够正常获得的状态,即属于现有技术。但有例外,即新颖性宽限期。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但是如果在申请日前你就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可以理解为自愿贡献相应的技术。
法律分析:申请专利需要公开技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已经公开使用的发明物就不能申请专利了,因为申请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更多资料参考发明狗。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一般不会存在无效的问题(但是也会有)但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知识产权局就发给专利权证书在专利维权的时候,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第一件事就是要看一下是否有可能专利无效 同样,在遭遇专利维权的时候,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如果涉案专利无效,自然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了那么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有那些呢?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1、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最常用的理由;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6、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8、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1、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2、专利法第二十五条:6种不授权的情形;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3、专利法第九条: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综上,在专利维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专利无效的情况以上所提到的十三种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其中,第三项理由,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是被适用最多的理由
一、保密性不同 专有技术是保密的技术;专利技术是公开的技术 二、时效性不同 专有技术在保密状态下可以没有期限;专利技术有法定期限 三、地域性不同 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专利技术在批准授权的地域内受保护 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专利技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 五、法律保护不同 专有技术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有保密性、时效性、地域性、权利取得方式、法律保护上的区别。一、保密性专有技术是保密的技术;专利技术是公开的技术 。二、时效性专有技术在保密状态下可以没有期限;专利技术有法定期限 。三、地域性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专利技术在批准授权的地域内受保护 。四、权利取得方式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专利技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 。五、法律保护专有技术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专有技术是指企业对某一产品所具有的独特新颖的设计、造型、配方、结构、工艺等,不需在专利机关登记注册,但它和专利权相似,也具有垄断商品生产和销售性质,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期限性,但可有效地使用,并可有偿的传授和转让。专利技术,顾名思义,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分类,主要是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保护的是新设计,而非技术,所以,严格意义上说,应称为专利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但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有宽泛外延的专利技术一词是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包括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