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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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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就是通过专业理论,将发明中的发明点以公式的形式套入到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对比,值得一提是,最终检索结果并不是百分之一百准确的,因为检索结果会有一个盲期,盲期里的一些结果是看不到的,如果想要尽可能准确,就多用几个网站检索一遍。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简单的说新颖性就是相对于现有公开的或者在国知局申请还没有公开的所有的技术其具有区别点,是新的技术方案,单独对比不一样即可,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其不仅要有区别点,而且这些区别点要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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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的三性指的什么  专利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的三性指的什么,专利有哪些特征  二、专利有哪些特征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新颖性,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的技术存在,或者没有抵触申请存在;创造性,是指在有新颖性的情况下,不同的技术之间实际上是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简单说,就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不明显,而且效果无进步创造性比较的对象,仅仅是现有技术,而新颖性的比较对象除了现有技术之外,还包括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抵触申请

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要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广泛调查,对其是否具有新颖性要有正确的判断。(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

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要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广泛调查,对其是否具有新颖性要有正确的判断。(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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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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