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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与地质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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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促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将科技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部门科技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指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拨款安排的项目;部门科技项目指由部门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第四条 国家重点项目,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的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经审定下达后,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前沿科技研究、资源环境科技攻关、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地矿信息开发应用、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第六条 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分工如下:国家重点项目、前沿科技研究项目、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地矿信息开发应用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地矿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司负责组织立项;资源与环境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定向研究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组织立项;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项目由筹备组负责组织立项;地矿科技以外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立项。第七条 部门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程序: 1.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地勘工作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组织专家提出部门各科技项目计划领域的研究项目指南或立项通知; 2.各申请项目单位根据研究项目指南、立项通知分别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研究报告》、《地质矿产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地质矿产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有关管理部门; 3.地质类及技术方法类研究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评估,由申请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形成《地矿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其格式同《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论证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5.项目承担单位接到批复通知后,应认真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合同》和《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主管部门; 6.立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文档除报送文字材料外,同时报送相同内容的计算机文本文件; 7.《项目合同》签定后,列入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重大的横向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汇总后送地矿部科技司,编制地矿部地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条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经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定下达部门后,由财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达计划,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列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别下达计划: 1.科技三项费安排的项目,其研究经费统一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经费供给的可能性,经财务主管部门会签后下达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拨款并进行监督; 2.地勘费安排的部门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并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定,其研究经费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应严格管理,不得截流和挪用。对违反本规定者,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将收回拨款。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3月30日前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不合格者其成果不予验收。第十五条 对科技项目的拨款、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地质矿产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和管理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矿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地质矿产部规章立法规划、计划和起草、审定、论证、发布、实施、备案、适用、修正、废止及解释地质矿产部规章,应依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矿产部规章(简称规章),是指地质矿产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授权制定的,调整地质矿产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并以部令形式颁布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或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规章不得称“条例”。第五条 起草和制定规章的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五、不得与其他同级规章重复或矛盾。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地质矿产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编制指导性的规章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政策法规司在部确定的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司局的立法建议,汇总平衡,拟定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年度计划,由各司局根据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在上年度十月底以前提出,经政策法规司汇总平衡,拟定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年内完成项目和论证项目。年内完成项目是指经论证过的,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论证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第七条 各司局对于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规章,在征得政策法规司同意并报部长办分会议审定或部长审批后,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计划实施。第八条 各司局向部报送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的制定建议时,应由该司局领导签署后向部提出。第三章 规章起草、论证和审定第九条 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的规章,由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的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司局的,组成各有关职能司局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司局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指定。  主办司局认为可以委托部属有关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起草的规章,可以与政策法规司协商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决定,以部文件进行委托。第十条 起草规章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第十一条 规章的内容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错二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第十二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第十三条 在起草规章过程中,主办司局或起草小组应当征求有关司局或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司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司局或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司局或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草案送政策法规司复核时,将不同的意见一并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地质矿产方面的规章相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第十六条 主办司局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论证工作应按立法计划在提交会议审议前两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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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资料没有写是科技可心耶,你看下土木工程呗,是rccse核心

《安徽地质》1991年创刊,已有12年历史,原为安徽省地矿局主管和主办,自2003年始改版,现由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主管,安徽省地质学会主办。作为安徽省唯一的地质行业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是全面展示安徽省地质矿产事业发展的窗口,倾力展示安徽省地矿行业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成果,致力于打造精品,扩大了与地质行业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的联系与交流。现为季刊,发行量1000册。办刊宗旨:已被大型学术电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录,它以“促进地学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推广地学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普及地学科技知识,反映安徽地质科技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应用的新成果和进展情况,为广大学校、研究所、企事业单位的地学工作者及爱好者服务”为办刊宗旨,在“双百”方针指引下,坚持学术性和技术性、探索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加强理论探讨,注重实际应用。《安徽地质》从2003年起改刊,现由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主管、安徽省地质学会主办。该刊定位为安徽省地质行业科技与管理综合性学术刊物(季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为“立足安徽,放眼全国,促进地质科学和地质管理科学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拓宽地质行业管理改革思路,研究和讨论地质技术和经济管理理论问题,推广地学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进展,培养地质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安徽省经济建设服务,为安徽省地勘经济服务”。《安徽地质》作为全面展示我省地质矿产事业发展的窗口,可进一步扩大与地质矿产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共同开创安徽地质矿产事业崭新的局面。 1、 来稿请寄(送)一式二份打印稿,图版、照片请用原件。请作者自留底稿,无论刊登与否,恕不退稿,如有特殊需要,请在来稿中注明。作者投稿时应声明稿件专投本刊且未正式发表,切忌一稿多投,如有违反者,一切后果由作者自己承担。2、 请另附纸提供作者的通信地址、电话、E-mail地址等,并提供3-5位可能的审稿人姓名及通信地址、电话,供编辑部参考。3、 编辑部收到来稿后进行登记编号,并送专家评审和主编审定,并在3个月内答复作者是否录用。如在3个月后未得到编辑部消息,可来信查询,如作者未取得录用通知可改投它刊或自行处理。4、 来稿一经录用,版权即由作者转让给本刊。本刊酌付稿酬,并赠本刊当期2本。5、 稿件文责自负。编辑部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和技术性删改,对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则应征求作者同意。6、 来稿务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正文标题结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为二级或三级。7、 在首页脚注处注明:(1)如为基金资助研究项目,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和编号;(2)第一作者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位,职称,从事的主要工作和研究方向。8、 论文的书写顺序为中文题目(一般不超过20字)、作者姓名(同单位作者一般不超过4人,多单位作者一般不超过6人)、作者单位(全称、所在地、邮政编码)、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英文题目、作者汉语拼音姓名、作者所在单位的英文全称(包括所在地和邮编)、英文摘要及关键词。每篇论文的篇幅(包括摘要、图、表、参考文献)一般不超过6000字。中文摘要一般限在200字以内,应包括研究背景、方法、结果、结论或讨论四部分内容;关键词一般 3-5个。英文摘要及关键词则与中文的相对应。9、 对论文要求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点符号使用要准确。10、 图表:论文只附必要的图表。插图要主题突出、图面结构合理、线条粗细疏密合适,图内文字及数字均要求用宋体字,图中内容要与图注和正文叙述相符。图件要求按印刷时的实际尺寸进行计算机制图或清绘,使用线段比例尺。双栏排图不宽于8cm,通栏排图不宽于17cm。如有条件,图件最好用CorelDRAW软件绘制,单独拷贝原文件。中、英文图名置于图的下方,中文图注则放在英文图名之下。图中代号能直接在图注中标出的就不再在图列中列出。内容较简单的表格尽量使用三线表。中、英文表名放在表格上方。测试数据要在表格下方注明测试者、测试方法、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精度及识差范围等。11、 凡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和结论者,务请按《著作权法》的规定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在文末的参考文献中写出,否则责任由来稿人自负。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的与本文有关的最主要的文献。请不要列入非公开发行的文献,必要时可用脚注处理。引用他人未发表过的资料或数据,应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并加以说明。参考文献要按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编排,其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辑码制。期刊:[序号]作者姓名(不超过3人者全部写出,超过者只写前3名,后加 “等”或“et al”)。文题[J]刊名,年,卷(期):起~讫页;论文集:[序号]作者姓名出版年析出题名[A]见(In)编者名(/)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起~讫页。12、 作者在收到录用通知及退改意见后,务请及时将修改后的打印稿、清绘好的图件和软盘寄(送)本刊编辑部。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96号安徽省地质学会,本刊编辑部邮政编码:230001 主管单位: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主办单位:安徽省地质学会主编:徐小磊ISSN:1005-6157CN:34-1111/P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96号邮政编码:23000

期刊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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