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家公司之间纠葛应该就是这个日本的企业状告宝钢说,自己公司持有的这个电磁钢板专利遭到侵权,要求必须要索赔200亿日元,
因为这家公司觉得对方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所以就起诉了对方,两家公司闹得不可开交。
宝钢对这件事情是没有做出任何回应的,所以我觉得他们是不注重这件事情的。
因为日企认为对方生产的东西和自己生产的东西高度的相似,所以认为对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所以才会有这样的纠纷。
未经过你的允许,使用、销售、许诺销售都构成侵权,
侵权但不承担责任。我国专利侵权确实是实行无过错责任,但对其侵权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侵权人只要假装不知道有被指控的侵权专利,法院虽然会判这种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不要求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只要求其支付专利权利人在起诉过程中已发生的合理费用。这就使得我国众多的专利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况且还存在许多地方保护主义。
福建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天津三星、惠州三星、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需连带承担8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目前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还没能从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欧阳九律师也在密切关注,有消息的话会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应该是不能撤销的 但是你可以提起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陈朝晖于2000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产品名称为“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1年5月2日被授权公告。白象公司持有的第1506193号“白象”商标(以下简称白象商标)的申请日为1997年12月12日,核准注册于2001年1月14日。2009年8月4日,白象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以其与在先的白象商标权冲突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属于合法的在先权利为由,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白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早于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白象商标构成在先权利为由,撤销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白象商标的商标申请权构成在先权利为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
这个案件一开始是小罐茶,发现这个公司的名字严重抄袭,存在着很多虚假信息,所以就把它告上了法庭,后来发现这个公司有很多的抄袭作品。
法律分析?
你或者你公司的信誉将会遭到损失。另外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你当面给他,然后打他几个耳刮子,赔钱也要搞点本回来, 你如果不愿意搞,你出点小钱我帮你找人搞。
小杯茶这个公司使用的商标茶叶罐和包装,从整体上来看和小罐茶特别相似,特别的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还擅自使用了与他人相同的标识,用来迷惑消费者,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以就会被处罚。
这个比较难界定通常A向法院提出B侵权的诉讼时B会提出A的专利无效(以我在专利事务所至今的工作经验 99%会这么做)这时法院会判断是否暂停审理,等待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做出的判决这个通常在10个月左右(发明专利)如果判决专利无效,则侵权不成立。如果判决专利有效,则开始审理是否侵权。今年4月1日起,执行对法条的解释的第二版,可能会提升受理时间,但是具体仍不清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陈朝晖于2000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产品名称为“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1年5月2日被授权公告。白象公司持有的第1506193号“白象”商标(以下简称白象商标)的申请日为1997年12月12日,核准注册于2001年1月14日。2009年8月4日,白象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以其与在先的白象商标权冲突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属于合法的在先权利为由,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白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早于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白象商标构成在先权利为由,撤销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白象商标的商标申请权构成在先权利为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