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发表知识库 > 印度专利法第122条

印度专利法第122条

发布时间:

印度专利法第122条

是否有效,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样约定的

印度专利法第122条内容

是否有效,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样约定的

专利法第24条

1、只要公开即构成现有技术,会使得在后提交的申请丧失新颖性。实际上,申请人自己在先的公开也是公开,只不过属于为了保护其在国际展会上展出的行为,而特别这样规定。2、宽限期只对自己之前的展出公开行为来说,不影响自己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无法禁止他人公开,也无法禁止别人申请(申请了也不会授权,因为展出本身就是公开)宽限期内,其他人申请了相同主题的专利,为什么会导致首次公开的那个人丧失新颖性而不能申请?——————只是申请,但在展出人申请日之前申请,而在申请日之后公开,则构成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也是影响新颖性的方式之一,详见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

授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知产专利基础

1、只要不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中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上公开的技术都会使其在中国的申请丧失新颖性。2、宽限期内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不导致发明丧失新颖性(包括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第20条

一般先在本国申请中国专利。也可以先申请PCT国际申请,同时指定中国。一般都找涉外代理机构,如果楼主自己直接委托国外的事务所很方便,则也可以自己委托国外事务所提出申请。因为国外的专利法与中国不同,而且接受的官方语言也不同,所以要委托国外事务所。外国人如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则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不一定要委托涉外事务所,委托国内事务所或者自己申请都可以。前提是这位申请人要懂中文和中国专利申请事务。

中国单位和公民,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要向国外申请专利时,才需要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是在国外完成的,就不需要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中国的你,直接向外国(地区)的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一般是不会被接收的。各个国家都差不多这样规定。你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就可以在申请专利方面获得国民待遇,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在知识产权领域谈及保护范围,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属性,通常所谓保护范围有两个解释:一个是空间范围,另一权利范围。从楼主的提问来看,楼主所问的保护范围应该是空间范围。兹就空间范围做一点简要说明。 在空间范围上看,版权与专利不同,版权具有一个国际间的<<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规定: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也就是说,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区域保护自动涵盖所有联盟成员国。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该联盟。 专利则不然,专利虽然拥有国际间的条约,例如,PCT,但其不存在类似版权的自动在全球或条约成员国内自动生效的机制,一项发明创造若想在不同国家或区域得到保护,必须要分别向该不同国家或区域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批合格之后,才能在相应的国家或区域得到保护。 总而言之,版权和专利在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或区域基本都可以得到保护,但是前者对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的公民或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可以自动在联盟内成员国得到保护,而专利则需要分别去申请,经过对应的国家审批合格之后,才能得到保护。

专利法第28条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类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10年。都是从申请日那天开始计算。如果没有及时续年费的话,专利权也会提前终止。

哪个老师出的题目吧:-)有几处需要展开讨论。1、张某在后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间是否要求了在先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张某在后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日(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意义上的申请日)是2001年12月20日。若存在优先权日,则专利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申请日应当理解优先权日。2、若张某在后申请并未要求优先权,则承德家具厂可以选择策略很多:第一先用权抗辩;第二现有技术抗辩;第三,准备材料(比如专利局在发明专利审查中使用过的材料)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第四,利用专利无效作为筹码进行和解。若张某要求了优先权日,家具厂应当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以此为由进行和解;如果证据充分可以准备材料证明先用权成立。目前主要看张某的专利权是否稳定,如果稳定,则张某最多不收家具厂的侵权赔偿。如果不稳定,很有可能鸡飞蛋打。家具厂需见招拆招,具体方式上面简单说过了。请加分!

申请日起计算,发明20年,新型和外观10年。

  • 索引序列
  • 印度专利法第122条
  • 印度专利法第122条内容
  • 专利法第24条
  • 专利法第20条
  • 专利法第28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