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科技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但不属于北大图书馆确定的“中文核心期刊”,所以,在很多高校评定职称时,并不被认定为核心期刊。
关于定向遗忘研究中的期刊与论文结构的不同:就摘要而言,期刊的摘要比较简短,在正文前的摘要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摘要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而且较期刊篇幅较长。关键词,在正文前的关键词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关键词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中英文摘要之后。目录,期刊中没有目录。而硕士论文在中英文的关键词之后有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摘要、Abstract以及目录(各章节内容),讨论与结论等。文献综述,期刊中并没有文献综述部分,在硕士论文中有大篇幅的文献综述,包括定向遗忘的概念界定,常用的定向遗忘的研究范式、影响因素,以往研究中遗漏的问题等等,针对文献综述引导读者发现问题,进而开展自己的研究。期刊中也有对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概念界定,更多的是对以往研究的经典范式的介绍和分析。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期刊中并没有问题提出,对于研究意义也是略带而过。硕士论文对将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纵观全文,硕士论文篇幅长,对某一问题展开细致而深入的挖掘与研究,包括摘要、目录、文献综述、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具体的实验研究(实验目的、实验方法、被试、实验设计自变量、实验材料、实验程序、数据处理、实验结果、讨论以及结论)、结论、参考文献、致谢等。而期刊篇幅短包括中文版摘要、中文版关键词、分类号、对所要研究问题的介绍、目前的探索性研究、未来研究展望、参考文献,最后有英文版的题目、作者、摘要和关键词。 以如下两篇文献为例子:一篇是源自心理科学进展的“情绪性记忆的定向遗忘”,另一篇是上海师范大学的硕士论文“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两者在结构上有很大的不同,结构上的不同总结综上所述。 参考文献:[1]刘宗影,袁媛,顾海霞,何潇情绪性定向遗忘的心理机制[J]教育生物学杂志,2019,7(03):182-[2]陈超 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D]上海师范大学,
我来回答,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修正案) 一、将第八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修改为“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二、将“第十一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将“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车。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号码线路的车辆。旅游线路、机场线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除旅游线路、机场线路以外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车辆。” 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劳动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 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七条 市交通局应当在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市交通局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开辟或者调整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局平衡后确定。 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市交通局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交通局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授予或者吊销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市交通局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公交管理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由市公交管理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得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补办年度审验手续。 未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两年内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公交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局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第十九条 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 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线网规划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公交管理处根据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公交管理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公交管理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 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统一印制、发售的乘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乘车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局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公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九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发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交通局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市交通局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共用站点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安全、畅通。 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第三十七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三)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市的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专用车道开设和站点设置的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市公交管理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申诉。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市公交管理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公交管理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公交管理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公交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公交管理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无服务证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经营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交管理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共用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或者拒收通用乘车票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服从市公交管理处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维护站点营运秩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共用站点,是指两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起点站、终点站和枢纽站。 (二)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三)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四)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人次占持有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局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6341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试行) 一、A级学术期刊 A1级:(3) 《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A2级:(11) 《法学研究》、《管理世界》、《社会学研究》、《现代外语》、《数学学报》、《计算机学报》、《哲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学动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求是》 二、B级学术期刊 B1级:(43)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改革》、《经济学家》、《中国工业经济》、《中国农村经济》、《财贸经济》、《宏观经济研究》、《生态经济》、《消费经济》、《世界经济》、《财政研究》、《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统计研究》、《税务研究》、《投资研究》、《审计研究》、《保险研究》ⅰ度丝谘芯俊贰ⅰ吨泄驳呈费芯俊贰ⅰ墩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高校理论战线》、《高等教育研究》、《文学评论》、《科研管\\理》、《应用数学学报》、《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法学》、《中国体育科技》、《中国图书馆学报》、《学术月刊》、《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应用》、《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电子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软科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B2级: 经济学:(10) 《财经科学》、《经济科学》、《经济评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南开经济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地理》、《当代经济科学》、《当代经济研究》 管理学:(10) 《南开管理评论》、《管理工程学报》、《战略与管理》、《中国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管理现代化》、《宏观经济管理》、《外国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市场营销导刊》 金融学:(8)《国际金融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银行与企业》、《农村金融研究》、《金融论坛》、《国际金融》、《金融与经济》 保险学:(6)《中国保险》、《保险理论与实践》、《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社会保障研究》、《上海保险》、《中国社会保障》 世界经济学与贸易经济学:(8) 《世界经济与政治》、《国际经济评论》、《世界经济文汇》、《国际经贸探索》、《国际贸易问题》、《中国流通经济》、《国际贸易》、《商业时代》(理论版) 农业经济学:(7)《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观察》、《乡镇企业研究》、《农村经营管理》、《农村经济》、《农业技术经济》、《农业现代化研究》 财政税收学与投资学:(6)《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财政》、《中国税务》、《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 会计学:(8)《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审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中国会计评论》、《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统计学:(6)《数理统计与管理》、《中国统计》、《预测》、《统计与决策》、《统计与预测》、《统计与信息论坛》 法学与人口学:(8)《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中国人口科学》、《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 政治学:(8)《科学社会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导刊》、《现代国际关系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教学与研究》、《党建研究》 哲学:(7)《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现代哲学》、《道德与文明》、《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自然辩证法通讯》 语言学:(8)《当代语言学》、《中国翻译》、《中国比较文学》、《外国语》、《语言研究》、《外语界》、《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 经济信息与系统工程:(7)《经济与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中文信息学报》、《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控制与决策》 计算机科学:(5)《软件学报》、《计算机应用》、《中国图像图形学报》、《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电子商务与电子技术:(8)《电子商务》、《中国金融电脑》、《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通信学报》、《电子技术应用》、《光电工程》、《计算机测量与控制》 数学:(12)《系统科学与数学》、《运筹学学报》、《应用数学》、《数理统计与应用概率》、《高校应用数学学报》、《计算数学》、《数学进展》、《应用概率统计》、《数学年刊·A辑》、《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教育学:(8) 《教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中国教学学刊》、《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高等教育》、《中国大学教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体育学:(4)《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科学》、《体育与科学》 图书、情报与档案学:(3)《大学图书馆学报》、《档案学研究》、《情报学报》 历史学:(3)《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 综合性社科:(12)《文史哲》、《民族研究》、《旅游学刊》、《城市发展研究》、《自然资源学报》、《资源科学》、《学术研究》、《中国科学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国外社会科学》、《中国劳动科学》 高校学报:(13)北京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南京大学学报、复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南开学报、四川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山东大学学报 中央各部委主办学术期刊(须入选CSSCI) 三、C级学术期刊 除以上A、B两类所列期刊之外,凡进入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期刊,均认定为C级学术期刊。
里面可以查到上大图书馆的所有文献
校本部(宝山校区):上大路99号 嘉定校区: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0号 延长校区:上海市闸北区延长路149号 新闸校区 房地产学院校区。距离不近2你要看报什么大学了,一本够呛,二本还有戏。3上海大学有好多校区,不同校区状况不同。但风景和交通都挺好。上海大学现校园占地200余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10余万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 4万平方米,馆藏图书340万册,期刊3600余种,包括外文期刊530余种,网络和光盘数据库60余种。校园通信光缆连接三个校区以及所有大楼,建成了较完整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学校体育场馆容量大、设施先进。学校还建成了一批先进的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和多媒体教室4专业的话,悉尼工商和数码艺术四年都在嘉定,嘉定很小,也很远,宿舍楼超级老,南北面都有宿舍,是不是潮阳的房间看你命了,一个楼层两个大厕所,晚上8:30之后假如你没有自备轿车,也赶不上9点的校车,那么除了TAXI你就出不了嘉定。 延长校区是给理工类大三大四学生的,如计算机、机械自动化、材料、土木、通信、影视等。靠近地铁一号线和上海马戏成,宿舍一共三栋,两男一女,厕所也是一个楼层两个大的,一共10多层,又电梯,05年刚竣工。 宝山校区宿舍分: 南区(07年竣工),给06届学生和美元同学居住,大高层,又电梯,内部情况未知。 新世纪:部分楼采取三室一厅格局,共20东左右,6层,大部分卧室是上床下桌,厕所公用,有插卡使用的热水淋浴设备。 校内:大部分是传统的单排朝南寝室,每个宿舍有独立的卫浴,但无热水淋浴,部分寝室有空调(要额外收费),离教学楼和食堂都很近。 暂时不允许新生在校外租房子。有网,不同校区美女数量不同。上海大学现有23个学院、1个直属系土木工程系,有67个本科专业、131个硕士学位授予点、14个工程硕士学位授予点、7个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点、1个MBA授权点、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5 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点、还有 12 个自增列二级学科博士点、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专任教师、科研人员近3000人,其中教授410余人,副教授870余人,其中包括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11人,博士生导师200多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13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06名。今年另新增2个国家重点学科。现共有冶金钢铁、机械工程、流体力学、社会学等4个国家重点学科。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 2003年10月,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现有全日制学生4万余人,其中本科生近3万人,博士生、硕士生近8000人。另外,有在校各类成人教育学生近2万人,外国留学生2000余人。 上海大学科研实力在全国高校中处于先进水平。现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各种研究所、研究中心 100多个。学校近五年科研经费一直位于全国高校前20位,2003年科研经费为3亿,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1000多万,文科科研经费也突破1000万。学术论文国际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的论文数近五年一直位于全国高校前30位。上海大学科技园现有在孵化企业25家,2003年销售收入达16亿元。 上海大学开展了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迄今,已与日本早稻田大学、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英国利兹大学、法国巴黎二大、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瑞典查尔摩斯理工大学等几十所国外高等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与此同时,学校不间断地派遣教师出国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学校现有外国留学生1300余人。 上海大学通过“ 211工程”和新校区建设,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现校园占地1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馆藏图书357万册,期刊4000余种,包括外文期刊700余种,还有几十种网络和光盘数据库。校园通信光缆联接三个校区以及所有大楼,建成了较完整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学校体育场馆容量大、设施先进。学校还建成了一批先进的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和多媒体教室。 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教育,始终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努力使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采取推荐优秀本科生直升研究生、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博连读等改革举措,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该校将继续采取提供多种形式助学贷款、奖学金及校内兼职等措施,努力改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和学习条件,尽最大可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研究生教育。 上海大学一贯重视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1998年,荣获全国“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等学校”称号。1994年以来,学校已连续5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并且是全国绿化模范学校。 上海大学已制定了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更高的奋斗目标,即发扬自强不息精神,构建绿色、文明、信息化校园,建成与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上海大学是一所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应用学科和基础学科都比较强的综合性大学。23个学院、1个直属系、67个本科专业、131个硕士学位授予点、14个工程硕士学位授予点、1个MBA授权点、47个博士学位授予点、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力学、冶金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数学、材料科学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等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上海大学 “重要国内核心期刊”
截至2014年5月,上海海洋大学有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大学科技园、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农业部重点实验室、2个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上海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上海高校工程研究中心、1个上海高校协同创新中心、1个上海高校知识服务平台、1个上海高校水产养殖E-研究院和1个上海社会调查研究中心等。学校建有国家水生动物病原库、团头鲂遗传育种中心、鱼类营养与环境生态研究中心、中国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淡水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上海)、冷库及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大洋渔业资源环境观测试验站、远洋渔业培训中心等农业部中心平台。学校建有国际海洋研究中心、中美(SHOU-NOAA)海洋遥感及渔业信息研究中心、淡水鱼加工利用研究室等一批国际合作平台和极地海洋适应生物与生态联合实验室、海洋经济研究中心等一批省部级共建科研平台,建有获得CNAS和CMA资质认定的船舶压载水实验室,洋山港海洋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站、海洋测绘应用工程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研究中心等一批校级科研平台。学校建有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研究院,下设数字海洋研究所、海洋药物系统及神经科学研究所、海洋药物与健康食品研究所、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海洋渔业遥感GIS技术实验室、海洋生态系统与环境实验室、中美海洋遥感及渔业信息研究中心、海洋文化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学校建有外国语言研究所、中国鱼文化研究所、鲸馆、水生生物科技馆,拥有国内外闻名的鱼类研究室、标本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远洋渔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海洋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水产种质资源创新与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淡水水产种质资源与利用实验室、水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上海高校重点实验室大洋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实验室、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实验室、海洋动物系统分类与进化实验室。 上海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水域环境生态工程研究中心。 上海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远洋渔业协同创新中心。 馆藏资源 截至2014年5月,上海海洋大学图书馆有纸质图书约122万册,电子图书约70万册,数据库30余个,馆藏资源突出学校的海洋、水产、食品特色。 学术期刊 《上海海洋大学学报》(原《上海水产大学学报》)是由上海市教委主管、上海海洋大学主办,以水产科学技术为主的综合性学术期刊。《上海海洋大学学报》作为文献源被《化学文献》(CA)、俄罗斯《文摘杂志》(AJ,VINITI)、日本《CBST 科学技术文献速报》、《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中国文献数据库》、《水科学和渔业文摘》(ASFA)、《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生物学文摘》、《中国水产文摘》等众多国内外检索期刊收录。《上海海洋大学学报》被北京大学图书馆定为“中文核心期刊”、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定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定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06年,《上海海洋大学学报》荣获教育部科学技术司颁发的“首届中国高校优秀期刊奖”,2013年获得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颁发的2012年度“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优秀期刊”二等奖。 《水产学报》是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水产学会主办、上海海洋大学承办的以反映我国水产科学技术成果为主的学术类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核心库)。《水产学报》已加入了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生物学文献数据库、清华大学(光盘版)电子刊物数据库、万方数据网络中心 。《水产学报》作为文献源被美国《化学文摘》(CA,Chemical Abstracts)、俄罗斯《文摘杂志》(AJ,VINITI)、英国《农业与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文摘》(CAB Abstracts)、英国《全球健康》(Global Health)、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NS)、《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中国文献数据库》(JST)、英国《动物学记录》(ZR,Zoological Record)、美国《乌利希期刊指南》(UPD,Ulrich's Periodicals Directory)、《水科学和渔业文摘》(ASFA)、《中国科学引文索引》、《中国学术期刊文摘(中、英文版)》、《中国生物学文摘》、《中国水产文摘》等众多国内外检索期刊收录。《水产学报》 为2002-2009年,2011年“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2008年及2011年科技部“中国精品期刊”;2009年,2012年“华东地区优秀期刊”;2006年-2008年获中国科协“精品期刊工程项目(C类)”资助;2009-2011年获中国科协“精品期刊工程项目(B类)”资助;2012-2013年获中国科协“期刊学术质量提升项目”资助。2012年被评为“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和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
同学:10264
国内出版物中,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出版的刊物比较靠谱。
中国造船 中国航海 船舶力学船舶工程 水运工程海航技术舰船科学技术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船舶工程 船舶力学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