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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在民法典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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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在民法典第几条

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权利人依法就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关于专利权的法条

民法典规定专利权可以出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出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专利法69条

2008版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000版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第69条是关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规定。本条属于例外条款,规定了专利权行使的若干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构成了对专利权的限制,以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是各国的普遍作法,各国的专利立法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包括专利权用尽、在先使用、外国交通工具临时过境以及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  ①权利用尽:利权人通过自己制造、进口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就可以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  ②先用权:在专利申请以前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被称为在先使用。在先使用产生先用权,可以对抗专利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是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首先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在专利权人提出其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有人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这样的人被称为先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大的权利进行限制。  ③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具处于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自身使用的专利技术要求专利保护,可能会限制运输工具进人某些地区,影响国际交通运输自由;同时,由于运输工具进入某些地域的时间非常短暂,对其使用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困难。  ④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的行为:本项规定的原因是,科技创新总是需要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进行,如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都需要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能会妨碍他人进行研究开发,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从而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审批,指的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因为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周期非常长,所以规定,为了行政审批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民法典中专利权

民法典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质押合同办理登记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权利人依法就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专利侵权

民法典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另外侵害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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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在民法典第几条
  • 民法典关于专利权的法条
  • 民法典专利法69条
  • 民法典中专利权
  • 民法典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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