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用于捐款,因为很多作者他们要版权费用一方面是为了谋生,另一方面是作者比较淡泊名利,所以往往都会捐出去。
知网竟然是100%的国有控股企业,更多的人想的是他们支付的版权费用用在了什么地方,其实知网支付的版权费用用到了各个作者身上,只是均摊下来不多而已。
一、知网为100%国有控股企业
按照目前知网对外披露的信息来看,知网目前的版权内容竟然涉及4200多万作者,而且文章竟然高达差不多3亿篇,这是一个相当夸张的数据,更加需要注意的是知网竟然是100%国有控股,企业这也就意味着知网本身就是国有的。但随着知网信息的披露,更多人则是不理解一个国有控股企业怎么能够为商业利润是图,毕竟目前知网做出的许多版权支付操作都是令人迷惑的。
二、支付的版权费用途
其实按照知网负责人的说法,他们的版权费用已经用于支付各个作者的授权费,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版权费用用途是比较明确的,这也是我们不需要担心的点。更多的人则是想着一些其他机构付给他们的版权费用用到了哪里,毕竟知网一年的净利润都能够高达15%,而且每年都是只赚不赔,这在商业公司里面也算一个奇迹,我们既要看到知网过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一面,也要看到知网本身也是一个商业企业。
三、总结:知网就算是国企,也是商业主体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们大概也可以知道知网本身既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一个商业主体,这也就意味着,哪怕行业之间普遍存在着稿酬标准不明确的情况,知网依然要按照行业的标准去做,这也就意味着知网也是要赚钱的。我们千万不要幻想着知网目前已经接受整改,这也就意味着知网不用赚钱,千万不要有这样的想法,知网之后肯定会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但这种版权费用支出肯定是不多的。
中国知网发表一篇论文发表的版面费是与刊物级别有关的。
1、目前主要分为:普刊、核心期刊。对于普刊来说就是:省级类的期刊和国家级期刊,而核心类的期刊主要分为:北大核心、南大核心、cscd核心、sci核心、ei核心、科技核心等等。对于费用的问题来说普刊的自然要比核心类的期刊低很多了。
2、对于当前来说一般性省级500元起,国家级800元起;核心国内常见分为统计源核心、北大核心、cscd核心、南大核心,一般性统计源核心在5000元起,北大核心和cscd核心在10000元起,南大核心在20000元起。
扩展资料:
能发表核心论文的人员在相关领域是具有一定地位与能力的,我们要注意的是论文的撰写内容,要明确自己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并且有生疏词语的话,一定要记住在文章要解释出来,要特别注意论文内容的撰写方面是很关键的,论文内容也与版面费有关的,要多加的注意。
核心期刊在期刊的区域内属于有一权威性的了,而且对论文的原创度要求也比较的高,一般的核心论文字数要求在6000字左右,在3到4页的篇幅。
而普刊大家都很常见的,选择普刊的也比较多,分为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普刊的费用一般在几百到几千的都有,要根据文章的实际情况来看。
肖宏表示,目前稿酬标准尚不明确是行业普遍问题。国家于 2006 年推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对于 2006 年前的文章,知网不愿意直接下架,这有违知识传播与学术交流的需要。未来,知网将完善产品定价机制,积极与各方沟通。据肖宏介绍,知网将把基础文献保障服务定位为“公益 + 微利”。
稿酬的提高只能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稿者,对于版权来说没有太强烈的关系。
世纪超星称,其对涉案文章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上述涉案文章的付费在线阅读、下载服务,侵害原告权利。
他们说我们文献的所有版权都是我们买过来的,所以价格贵一点是当然的,如果你们不要的话也不要去嘲讽我们。
完全不能够解决版权争议。因为此次的争议中心点不是稿酬的高低,而是版权的归属问题。稿酬与版权贵族完全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混为一谈。
知网是我国最大的文献综合网站,相信很多大学生以及准大学生都不陌生。尤其是需要参考文献以及写论文的应届生,每年都需要在知网上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但是知网上许多文献资料都是个人用户的知识产权,但是知网方面却没有得到用户的允许私自上传。并且用户要想在知网上获取文献资料,必须缴纳一定的会员费用。
知网一直以来在我国文献行业都遭受到质疑,很多用户对知网的文献资料来源都表示怀疑。而且知网方面的确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尤其是将著名作家的文章抄袭到自己的网站上,然后又向群众收取高额的会员费用。不得不说,知网的行为的确是非常可耻的,随意盗窃他人的文学作品,同时另一方面又向广大群众收取会员费用。这也是为了很多用户会与知网方面存在着版权纠纷的问题,但是知网对此给出的回应却仅仅提升用户的稿酬。这显然是得不到广大用户的认可,毕竟此次的中心点不在于稿酬的高低。
面对知网种种无耻的行为,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要加以整治。如果此种行为都能够光明正大的向用户敛财,那么我们的文学界将会陷入剽窃的风波当中。不能够通过提高稿酬的方式,来解决文献版权归属方面的问题。知网应该要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而不是选择一直躲在幕后,对用户的要求置之不理。这不符合一家作为文献资料企业的形象,同时剽窃他人作品,也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
保护自己的知识成果可以通过注册专利、保留水印、标记所属权等,如果被侵权的话可以起诉对方,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成果。
首先要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申请专利,其次防止文件信息泄露,然后发现自己的成果被盗用要及时维权。
知网为100%国有控股企业,支付的版权费用给了第三方。
在现在这个社会,我们发现越来越多人已经意识到了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很多家长也是非常的注重教育的,在这样的社会大前提的影响下,我们发现越来越多人走进到了大学的殿堂,甚至向更高的学府冲击自己的实力,当到大学的时候,其实我们用到知网这个软件就非常的频繁,因为大学生大家都要写论文,在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参考到一些其他人的文献,知网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的有帮助的,而论文查重也是在知网上去进行的。
现在我们看到知网其实是一个百分之百的国有控股企业,每一年也会有非常多的文被收入,这些被收入的论文,如果我们作为消费者想要使用的话,那么是必须要支付版权费的,对于知网这个企业来说,其实支付的版权费主要就用于接下来去向大家收集更多的论文。在生活中是有非常多的文人志士存在的,他们每一年都会写出非常多优秀的论文证明一项研究,而知网主要就是收录这些论文,也要对于这些论文的第一著作者给一定的版权费,这也是对于他们的劳动成果的一个肯定,所以知网其实就是属于我们使用论文的时候,作为消费者向他们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他们本身也是作为一个使用者区域支付论文作者一些使用费用。
知网对于我们来说生活中是非常的常用的,很多有写论文的需求,甚至想要发表论文的人都会选择用这个软件,它也是非常的好用的,比其他的论文查重软件以及其他的资料库是更加的全面,更加的方便的,知网里面的文献也是非常多的。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注册专利、保留水印、标记所属权等等方式。
知网作为我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一直有很高的权威度和公信力,但是知网却也因为版权问题登上了热搜。
最大的问题是知网在收录了一位教授的论文后,既没有主动联系该教授告知他这一情况,也没有主动给这位教授应得的版权费,因此这名教授在知道这一情况后直接将知网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获赔70万。
毫无疑问,这位教授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例子,其实了解一些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注册专利是最可靠的方法。首先注册专利后,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定义自己拥有该知识产权,其次,如果日后有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有专利证就可以最快速的举证自己拥有该知识产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有些人可能以为知识产权一定要是某种专利研发成果或者某本著作,但是其实一张自己设计的图画或者自己拍的一张好的照片,都可以算作自己的知识成果,给这种知识成果打上自己的专有标识,防止他人盗用也是很有必要的。
标记所有权是指在自己的作品结尾处注明本人原创,禁止私自转载或者抄袭,这种保护个人知识产权的方法一般用于保护自己的文章、小说的比较多。
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一定要主动的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抄袭或者侵权的人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
其实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出于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所有原创者们的权益!
如果你还知道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探讨!
只看题目跟作者是不要钱的,网上都可以查询。如果要是看详细内容,肯定是需要花钱的。建议你可以去淘宝花5元左右购买一个知网镜像的账号,可以使用3个月,十分方便,这样你也就不必为下载论文收费而烦心了,祝你好运
是的·你到知网下载论文,肯定都是要付费的啦,不过,你可以问下你的学长或者朋友,有的人他有后台,下载论文是免费的呢·
一般的都要付费,有少量免费文章,注册会员也要付费,一般高校都会买知网的数据库,这样本校的学生都可以免费下载用。
中国知网向各大高校、科研院所、杂志社开放入口,是收费的。
只是大家在学校可以通过学校内部图书软的通道进入中国知网,是免费的,也就是说,学校交钱了,有这笔经费用于本校师生进行学术研究下载文献。中国知网每年要在文献版权的购买,软件开发、升级、维护等方面有很多花费,因此,不可能完全免费,否则无法运营。
知网的概念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NKI),由世界银行于1998年提出。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始建于1999年6月。
在多方支持下,CNKI工程集团经过多年努力,采用自主开发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数字图书馆技术,建成了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
并正式启动建设《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及CNKI网格资源共享平台,通过产业化运作,为全社会知识资源高效共享提供最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和最有效的知识传播与数字化学习平台。
CNKI工程的具体目标:
一是大规模集成整合知识信息资源,整体提高资源的综合和增值利用价值;
二是建设知识资源互联网传播扩散与增值服务平台,为全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数字化学习、知识创新信息化条件;
三是建设知识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平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知识管理与知识服务的信息化手段;
四是为知识资源生产出版部门创造互联网出版发行的市场环境与商业机制,大力促进文化出版事业、产业的现代化建设与跨越式发展。
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现在网络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块热地,大到windous系统的国家级盗版,中及淘宝网、当当网(上面的假货不用我举例吧)上的售假,小至个人站长们对内对外的很多贸易网站(仿牌lv、chanel之类)。这里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民事、刑事都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条开始,你自己看看,这还只是商标)。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日益进步(可以从中国必将成为世界性国家方面论述);网络也必是未来的热点;现实中来看,很多电商们正如蛀虫般侵犯着国内、国外的知识产权。所以,你真可以在结合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一块发挥一下。至于名字,可以试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中国经济影响》。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目前国际上的一些 条约中,也仅仅规定“国际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有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标抢注域名;而非驰 名商标及商号与“域名”矛盾的焦点之一则是在 权利产生的程序上。这是因为,商标权多是经官 方行政批准注册产生;商号权却是依实际使用产 生;而域名专用权则多经非官方组织登记产生。 由于现在技术上仍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出路,使 “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的冲突的真 正解决,要待下世纪去研究解决了。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 21世纪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随着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化的进程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也越来越 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是 要解决网上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双 方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因 而,对我国《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 要关注在电子合同签约、承诺履行、变更和转让 、终止、违约等方面出现的法律纠纷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实践一段时间后,再对其加以完善 和修订补充,以使电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订好我国现有 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 订工作。 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 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 “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 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 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 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 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