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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有约定从约定,且该约定不用区分物保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则该物保先于人保清偿,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该担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选择。混合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但以人来担保,而且还额外通过物作为担保,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抑或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哪些(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由此可见,留置权人在债务清偿顺序中要大于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不过,同样一件财物,同时设立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这对于债权人来讲法律风险太大,提供担保物的时候,对担保物的产权、是否处于抵押状态等这些问题都要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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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找物上保证人而不能找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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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分析是指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收集来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提取有用资讯和形成结论而对资料加以详细研究和概括总结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支援过程。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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