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有约定从约定,且该约定不用区分物保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则该物保先于人保清偿,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该担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选择。混合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但以人来担保,而且还额外通过物作为担保,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抑或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哪些(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由此可见,留置权人在债务清偿顺序中要大于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不过,同样一件财物,同时设立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这对于债权人来讲法律风险太大,提供担保物的时候,对担保物的产权、是否处于抵押状态等这些问题都要调查清楚。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找物上保证人而不能找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分析: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给个邮箱,怎么发给你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投资收益率仅为。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军转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 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亿英镑和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亿英镑和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性行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 (四)培育专门资金运用人才 我国加入WTO将使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保险公司如何作好准备,采取措施,搞好投资收益,上面已经从体制和机制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但要确保这些对策措施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决策的参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关键在人,关键取决于目前保险公司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因此,首先要改变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问题,采取买断工龄、提前内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龄老化的人员,以保证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其次,要从管理入手,通过秘诀革,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一流现代化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精简的机关管理体制,尽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以及后备干部和后备人才的储备。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围绕加快效率的长远目标,建立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及培养选拔一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构建既有长期培养对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岗的人才储备库《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保险公司保险投资 (1)》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方式向集约型方式转变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历史任务,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经济学术论文文献,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经济学术论文文献篇一 信用类经济资本管理优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经济资本管理框架下,本文以某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为对象,运用案例分析的 方法 对如何实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进行实证分析,特别是对银行的重点业务―信贷进行贷款组合经济资本收益率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经济资本管理的建议,力求将该方法真正应用于实践,切实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关键词:经济资本管理 信用风险 应用 信用类经济资本管理存在问题与实证分析 本文以某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为例进行分析: (一)经济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经济资本占用居高不下,大量吞噬银行经营绩效。通过笔者实地调查,该行贷款非违约类经济资本占用57724万元,同期贷款额度亿元;表外类经济资本占用1792万元,同期表外资产亿元;违约资产占用1265万元,同期违约资产亿元。前5个月银行平均经济资本占用57064万元,比年初的50197万元增加6867万元,增幅,而同期银行贷款仅增加亿元,增幅。上半年,因经济资本占用增加带来银行经济增加值净减少755万元,绩效工资减少113万元。 2.信用等级评定不连续,导致经济资本占用大量增加。该行评级覆盖率平均为83%,有近13亿元资产处于未评级状态,未评级客户原为AA级的系统默认为BBB级,无效经济资本占用提高61%,全年多增加经济资本7000万元,减少经济增加值770万元,影响绩效工资116万元。 3.客户结构不合理,抵押类贷款占比低,付出较大经济资本。该行客户结构中,电力、纺织、机构客户贷款占比较大,这类客户在评级系统中违约概率较高,其经济资本占用要高于平均资本占用约15%。抵押类贷款占比低,风险暴露金额大,造成债项违约损失率高,经济资本占用相应增加。同时,风险资产占比高、经济资本占用少的贴现、表外业务资产等占比低。 4.在信贷营销时考虑经济资本占用的意识淡薄。经济资本在贷款定价方面的应用没有引起客户经理等相关人员重视,贷款营销考虑产品定价基本原理的少,价格谈判具有盲目性,对剔除各项贷款成本之后的毛利润率不敏感。部分贷款收益甚至不能有效覆盖贷款风险成本、资本成本。造成资本与风险不能够匹配。经营意识不能紧密结合进而有效提高资产质量、客户结构调整、基础管理及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等,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防范体系。 (二)经济资本占用分析 1.信贷产品的经济资本占用分析。由表1统计数据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与银行信贷资产业务相关的主要结论:第一,在贷款定价时必须充分考虑信贷产品的资本占用成本,产品设计及营销尽量向客户提供低成本率信贷产品。第二,要改变固定资产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发放就有收益的思路,因为以上两品种贷款大部分执行基础利率,如果扣除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溢价、税费,再减去远高于平均成本的资本占用率,最后的毛利率所剩无几,有的贷款甚至亏本。第三,个人类贷款住房类与非住房类差别较大,最高达22个基点。第四,表外业务并非没有成本,只是占用较低。以承兑汇票为例可以看出,其成本接近该项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收入的一半。第五,客户经理必须熟悉产品经济资本占用成本率及其他成本费用率,以在客户谈判的过程中指导贷款定价,力戒盲目定价行为。 2.信用等级对经济资本占用影响分析。本文以保证类流动资金贷款为例,说明某借款客户信用等级与经济资本占用关系。如表2所示,不同的客户等级,占用的资源和创造的效益也不相同。如某个AA级客户,目前经济资本占用为804万元;如果该客户是AAA级信用等级,其所占用的经济资本就减少到512万元,是AA级的65%,相应地经济增加值将会增加万元;反之,如果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则其所占用的经济资本就增加到1033万元,是AA级的倍,相应地经济增加值将会减少万元。 3.担保方式对经济资本影响分析。借款客户采用担保方式不同决定了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而需要不同的经济资本来抵补非预期损失。从表3来看,质押方式为收费类帐户,其经济资本占用与抵押类基本相同,比完全保证类贷款节约经济资本万元。可见,信贷资金投向不同的客户和产品,经济资本的占用是不同的,带来的效益也不相同。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贷审批在执行和传导全行统一风险偏好的关键作用,统一区域内行业、产品的审批标准,实施“有保有压”的经营策略,引导贷款投向优质行业、优质客户和重点区域,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和个人贷款业务的营销拓展力度,适时退出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和问题客户的信贷工作,积极主动地调整、优化信贷结构。 经济资本管理模式下贷款组合经济资本收益率分析 经济增加值(EVA)计算模型为: EVA=人民币贷款余额×[(贷款利率-内部资金利率-信用风险溢价-费用率-贷款利率×营业税及附加税率)×(1-应缴所得税率)-资本成本率],其中资本成本率=经济资本占用率×经济资本回报率。 在公式中,要注意到:第一,贷款利率是变动的,对客户的谈判溢价能力越高,EVA越大。但它不是决定性因素,仅是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子。第二,内部资金利率由总行提供, 1年期贷款转移价格为。贴现贷款转移价格。第三,信用风险溢价即贷款减值准备率,由总行提供,借款客户分类级次不同,信用风险溢价率也不同,正常类公司贷款减值准备比率为,关注贷款比率 。由于减值准备是特殊性资产,随着贷款的回收,准备金会随之回拨,只要贷款被正常回收,那么它等同于过渡性成本。但是,它仍然会直接影响当期利润。第四,费用率取决于客户开发和维护及银行内部管理效率,银行平均约。第五,根据本文前部分分析可知,资本成本率是可变的,它决定于客户评级、担保方式、信贷品种、债项违约以及基础数据准确率等。 下面举例说明,考虑经济资本变动因素的贷款定价原理: (一)AAA级和AA级客户贷款的效益测算 在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情况下,对于AAA级客户,执行基准利率,如果不考虑信用风险溢价及费用率,则贷款毛利润大都在左右;执行下浮10%的利率底限,贷款毛利润也在左右;对于AA级客户,如果执行基准利率,贷款毛利润大多也可保持在1%以上。总体看,AA级及以上客户各期限档次贷款毛利润贡献均较为可观。在担保方式为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基准利率,如果不考虑信用风险溢价及费用率,则贷款毛利润大都在1%左右;执行下浮10%的利率底限,贷款毛利润也在左右。 (二)A级客户贷款的效益测算 在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情况下,对于A级客户,执行基准利率,如果不考虑信用风险溢价及费用率,则贷款毛利润大都在左右;执行下浮10%的利率底限,贷款毛利润在左右,基本保本;执行上浮10%的利率底限,贷款毛利润在左右。如果考虑信用风险溢价及费用率,那么即使执行10%的上浮利率,贷款毛利率也仅为左右。所以,对于此类客户利率上浮应不得低于20%,否则高风险贷款不会带来相应回报。在担保方式为抵押的情况下,对于A级客户,执行基准利率,如果不考虑信用风险溢价及费用率,则贷款毛利润大都在左右;执行下浮10%的利率底限,贷款毛利润在左右;执行上浮10%的利率底限,贷款毛利润在左右。如果考虑信用风险溢价及费用率,那么即使执行10%的上浮利率,贷款毛利率仅为左右。所以,对于此类客户利率上浮应不得低于15%,否则高风险贷款不会带来相应经济回报。 通过比较发现,在同一担保方式下,因其经济资本占用不同,AA级及以上客户收益率比A级客户要高左右。所以,对于A级客户在不考虑其风险成本的情况下,应给予更高的贷款利率溢价,用来抵补经济资本所带来的成本损失。 优化信用类经济资本管理的建议 (一)树立经济资本节约意识并用先进理念指导信贷营销管理工作 在营销和管理过程中应努力调整风险资产的结构,压缩高风险资产所占比例,节约经济资本。要熟悉和掌握不同信贷产品资本成本率,便于在营销和风险管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合理向客户推荐成本率低的信贷产品。要积极营销中间业务,改善收益的多 渠道 方式。经济资本预先定量后,尽量在低风险市场和低风险产品(主要是中间业务产品)中良好地运作,使银行以较低成本创高收益。 (二)科学选择行业与客户以降低经济资本占用水平 严格遵照总行文件规定,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应时刻遵循总行的风险偏好,及时掌握国家各部委和总行公布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及时避免限制行业的准入,并根据政策的调整及时对存量客户压缩退出。但好的行业里也存在不好的客户,而限制行业里也有优良客户,关键是从中选择符合该行信贷条件的优良客户进行营销,要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各种正确信息,熟练运用内部评级系统(IRBS),及时通过系统程序操作,分析和判断初始评级(R1)和系统评级(R2)、风险限额、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等重要指标。在当前信贷规模严格控制、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市行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基层行营销优质客户,把营销重点放在利率或综合收益率上浮幅度较大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客户,以及能获取高额综合收益率的A级(含)以下客户,提高带来丰厚回报的优良信贷客户占比。 (三)制订不同信贷产品组合方案并提高综合定价能力 客户营销与拓展固然重要,而营销成果核算更为重要,产品和客户营销的重点应该是能够给银行带来高额利润回报的,而非高信用低收益客户或产品。在积极营销好行业的客户时,应在全面了解客户信贷需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为客户制订信贷产品需求组合优化方案,在充分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的情况下,按照不同产品风险,本着风险与收益平衡或收益大于风险的基本要求,采取灵活定价模式。 (四)夯实信贷管理基础并提高客户评级覆盖率 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做好评级到期客户的评级,避免因客户信用等级不连续造成经济资本占用的无谓增加;经办人员对于在评级、计量中出现的问题,应尽早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做到夯实基础,提升银行经济资本计量水平;加强基础数据管理,保障基础数据质量,确保风险计量结果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解冉.经济资本配置在商业银行的实践应用[J].经济视角(下),2008(4) 2.佘运九,严力群.基于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价值创造模式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8(10) 3.刘建德.经济资本―风险和价值管理的核心[J].国际金融研究,2004(8) 4.王伟, 邓学衷.经济资本: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工具[J].华东经济管理,2007(4) 经济学术论文文献篇二 “自然”与人类经济形态的变迁 摘要:从自然中心主义(自然经济)、人类中心主义(工业经济)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经济),人类对“自然”内涵的不同解读进而到采用不同的经济手段对待自然,反映了人类不同的经济活动乃至生存状态的变迁。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胸怀去体悟自然的神秘、奥妙和无限性,尝试“道法自然”,理应成为现代人类解决自己经济发展困境的优先价值取向和现实行为选择。 关键词:“自然” 人类经济形态 非人类中心主义 目前,学界关于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人与自然)、社会(人与人)以及精神(人与其自身)三个角度展开的。本文拟从人类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基本上已经进入现代(工业经济社会)并且在某些地方后现代(生态经济社会)已初露端倪的时空背景中,以不同生存状态下人们对“自然”内涵不同解读进而到采用不同的经济手段对待自然为轴线,进一步去挖掘老子“道法自然”生存智慧中的积极因素在解决当今人类所面临的经济(生态)和精种两大危机(尤其是前者)中的现代价值。 一 老子天道自然、人道无为的“道法自然”思想无疑是整个中国传统哲学之精髓“天人合一”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足道家生态经济伦理思想的逻辑起点和思维基础,同时也是道家处理经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在中国思想史上,老子可能是第一个对“自然”概念进行哲学思考的人。在“道法自然”中,“自然”不但是天、地、人的终极价值和最高存在状态,而且也是“道”的根本特性。如果从“自然”即“让自身的自己而然”的意义上理解,“自然”就是一种不同于“人为”而又高于“人为”的天然状态。这一点和约翰?密尔在《自然》一文中的观点相似。密尔认为,“自然”一词的一种含义是“未受到人类干预按其本来应是样子所足的事物”,这就足天然的、自生的、自在的、符合本性的自然。按照三国魏王弼说法,自然是宇宙万物在没有人为干扰时的本来面貌,是一种无须用语言也无法用语言言说的存在状态或天然本性。“自然”既存在于天地万物之内(“地”、“天”“法自然”),又存在于并展现在人的行为、欲望和感觉之中(“人”“法自然”)。从无生命的斗转星移,沧海桑田到有思想、有意识的人的七情六欲、生老病死,只要是“未受到人类干预按其本来应是样子所是”,莫不如此。 也许正是有了这种“自然中心主义”的思维基因,人类历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是在一种自己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度过的。不管人类是否都意识到了道家的这种“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是“有所不为”之最高境界的“道法自然”思想,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毫无例外,为了生存,他们就“有所为”,积极地去认识改造自然。毕竟,人类能力的现实发展是历史的,是在内外尺度的博弈中逐步提高的。人类此时在处理自己与自然的关系时,更多地也许是无奈地体现出一种“有所不为”,一种顺其“自然”, 一种道法“自然”。也正因为如此,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整体上说是和谐的。当然,以“自然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自然经济”中的“自然”,还只是一个朴素而原始的概念。 二 从 文化 渊源上讲,发韧于欧洲的现代工业经济生产模式,是以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为基础、以对人类知识理性和主体性的强调为核心的,它用理性化的社会建制(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甚至民主法制等)协调着具有不同才能世俗化的人们为发展工商业而效力,其间所表现出的“世俗趣味的高涨、工具理性的蔓延和个性表现的放纵”至今仍方兴未艾。当初这种多少带有点西方中心主义(更多地是人类中心主义)特色的文化之火一日在欧洲燃烧,便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席卷世界各地,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世界 其它 地方(尤其是那些具有深厚自然经济传统的民族)的人们(已经习惯田园牧歌式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苦苦挣扎的阵痛后,如今却也正兴奋地品尝着现代工商业所带求的甜果,乃至于他们对祖上留下的本来弥足珍贵的遗产也似乎有点满不在乎。 与东方文化强调人与自然交相感应“天人合一”价值观不同,在西方经济、文化传统中,尽管在占希腊时期曾经把人与自然作为一个有机体过,但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天人相分以及人对自然的主导的。不管是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还是____的神学目的论等,都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把自然仅仅作为一种为人而存在的工具。尤其是到了近现代,人与自然的对立空前激化,而人的主体性却被大大张扬。笛卡儿首先确立了人是作为一种精神性主体而存在的,康德又提出“人为自然界立法”,黑格尔则把自然界视为人绝对精神的外化,而尼采更是表明,人是可以取代上帝的全知全能和至善至美的。从此,作为主体的人成为科学知识、政治价值和道德法则的最终依据,从此,作为人类生活方式基础的工业经济的成长与壮大也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三 然而,正是基于这种主客二分并带有宰制性色彩的现代理念,以物质主义、经济主义和消费丰义为特征的现代工商业发展模式所带来的生态危机,今天却逐渐成了曾经欣喜若狂的现代人眼前挥之不去的乌云,尤其是在那些渴求加快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譬如中国);而信奉“上帝死了”的现代人募然发现自己,怎么也走不出失去终极关怀后虚无主义精种危机的阴霾。尤其是前者,即生态问题,已经成为现代人类不得不去严重关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已经开始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对自己本来所引以为豪的工业发展模式,开始进行全面而深刻的 反思 ,并试图找出产生这一问题的真正根源。 在美国,历史学家林?怀特最先探讨了生态危机产生的历史根源,他认为,西方社会片面地去发展工商业经济而破坏自然的态度起源于____。社会学家芒克雷弗则认为,基督____义只是对人类去采用何种方式发展经济的一种误导,即是基督____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按照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无休止地掠夺地球资源,发展工业,因为自然没有内在价值。而形成于20世纪中叶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生态伦理学,则主张把伦理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从人类共同体扩展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去尊重每个生命生存的权利。循着这种思路,人类所能发展的也只能是生态经济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追求仁智会通的东方智慧被纳入西方学者新的诠释系统。他们逐渐认识到,如果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古朴、神秘而又深刻的东方智慧不仅有“过去时”(自然经济)的美感和魅力,而且有“现在时”(工业经济)乃至“将来时”(生态经济)的启示意义。爱因斯坦、普利高津等人都以浓厚的求知欲研习东方的《易经》、《老子》和佛经,希冀从中发现治疗现代社会工业病的精神启示。作为中国“愿住民”、与儒释共同构成中华文化智慧之源的道家道教,在奠定其理论基础的《老子》一书中所阐释的“道法自然”的生态经济思想尤为西方学者所肯定和重视。 总之,从西方到东方,从现代到后现代,从自然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从自然经济、工业经济到生态经济,人类对“自然”内涵的不同解读进而到采用不同的经济手段对待自然,反映了人类不同的经济生活乃至生存状态的变迁。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胸怀去体悟自然的神秘、奥妙和无限性,尝试“道法自然”,走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之路,理应成为现代人类解决自己经济发展困境的优先价值取向和现实行为选择。看了“经济学术论文文献”的人还看: 1. 经济学术论文 2. 会计学术论文文献 3. 会计学术论文文献综述 4. 计算机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5. 大学关于经济方面的论文
论文方面的问题,建议你看下品学论文网,之前我就在那里写的论文,非常不错,遇到的问题和格式都挺快给我了。最关键的是品学论文有很多在线的辅导老师帮你解决问题,不用费劲心思查资料。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摘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的,物权法施行后并未完全废止担保法,由此而出现了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对于这些法律冲突如何处理,大抵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的范畴。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少争议,直接影响到了裁判的结果。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如何适用法律?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担保法;担保物权;时间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法律规定;应收账款;特别规定;法律冲突希望这篇可以给你一些启发,祝你论文顺利通过。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
财务分析毕业论文3000字
转眼间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比较正规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财务分析毕业论文3000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财务分析工作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其作用越来越大。但当前高校财务分析还较薄弱,存在着分析不全面、混淆会计报表分析和财务分析概念、分析方法单一、技术手段落后、指标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完善高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分析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等方面,从而提高高校财务分析水平,提高财务分析信息质量,提高为信息使用者服务能力。
关键词: 高校;财务分析;措施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财务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人们对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高。财务分析是对普通财务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是在财务报表所揭示信息基础上,生成更多的财务信息,从而产生质量更高的深层次的财务信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提高财务服务质量,为经济管理和决策提供更有用的财务信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满足国家对高校宏观调控的需要,为满足高校自身发展、多渠道筹资的需要,高校财务必须从核算型向分析型发展。
目前,高校财务分析工作还处于较弱状态,存在着分析不全面、重“事后”不重“事前”和“事中”、重“量”不重“质”等现象;混淆会计报表分析和财务分析概念,分析方法单一,技术手段落后,指标体系不完善等。要改变这些不良现状,笔者认为,高校财务工作在充分理解高校财务分析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时合理地将客观会计数据和相关的信息转换为决策支持信息,从而提高高校财务分析水平,提高财务分析信息质量,提高为信息使用者服务能力。
一、充分理解高校财务分析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常将财务分析理解为会计报表分析,完全混淆了会计报表分析与财务分析的概念。要充分理解高校财务分析的内涵和外延,首先应必须弄清会计报表分析与财务报表分析的关联和区别。
会计报表分析是以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体系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相关的重要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单位一定时期的财务情况及其绩效做出判断、评价。会计报表分析的方法和指标比较固定,会计报表分析是一种事后、定期分析。财务分析是通过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分析和说明,并结合其他的非财务信息,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进行综合比较与分析,揭示有关指标之间的关系、变动情况及其形成原因,从而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和全面的信息。其分析方法和指标可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侧重点有所不同,它既可进行事后分析也可进行事前和事中分析,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它的分析依据不仅有会计数据还有大量的非会计信息资料,它将会计报表分析的内容融入其中,又将分析的范围扩大,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其更有用的财务信息。
在了解会计报表分析和财务分析的区别和联系后,就可知:高校财务分析的内涵是高校财务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将学校发展计划、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的非财务信息资料结合起来,并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研究,对财务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和评价。其外延就是为学校管理层了解和评价学校财务状况,了解宏观信息和财务风险,预测未来,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把握学校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为学校投资人、债权人等了解学校财务现况、未来发展前景提供依据。
二、建立完整的分析指标体系
高校财务信息的需求者分为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内部用户主要是高校自身的管理层,外部用户主要是投资人、债权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等。高校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应地分为外部分析内容、内部分析内容,必要时设置专题分析内容。高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建立就应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并且有较大的灵活性,既要满足内部分析的需要,又要满足外部分析的需要。财务指标是财务分析内容的量化,是直接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及财务绩效的窗口。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指标体系:
(一)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实际收入、支出与预算的差异,收入、支出预算完成率。将这些指标与招生情况、学科建设情况、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等非财务计划完成情况结合起来分析,找出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利措施,及时改进。
(二)资金筹集状况
高校的运行和发展必需资金作为保障,学校筹资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高校的资金来源已形成多渠道模型,为了反映高校财务综合实力及财务规模,就需分析包括高校自有资金比率、财政拨款比率、引资比率等等各渠道资金占总资金的比率。
(三)学校财务状况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工作的要求。财务工作人员通过收入与支出比、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比、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平均事业支出、教职工人均事业支出、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分析,将学校经济实力、财经运行情况、财务风险情况以量的形式反映出来,结合相关资料全面反映学校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潜力和经济前景。
(四)资产使用情况
通过资产使用情况的分析,可以了解学校的资产利用情况和构成是否合理,为提高资产利用率提供参考,使资源配置更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产使用情况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各类资产比重、设备利用率、投资收益率、平均教学仪器设备、生均校舍面积、生均图书资料等。
(五)学校发展情况
学校的发展情况主要是比较近几年来各项增长速度来进行分析,主要有各类资产增长率、收入增长率、支出增长率、平均事业支出增长率、学生增长率等指标。通过这些发展趋势指标的分析,预测发展前景,为投资人、债权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财务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体现可比性、实用性、公开性、保密性原则。财务人员应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结合学校的学生比率、师生比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等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为各方面提供高质量的财务分析资料。
三、采用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
财务分析是个研究过程,分析得越具体、越深入,则质量越高,越能对使用者有益。在分析过程中要根据分析目标要求,选择合理的分析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在高校财务分析中常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这些分析方法各有所长,财务人员在分析时要根据需要进行灵活运用。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运用动态分析法、综合分析法、专题分析法等,将各种分析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克服分析中出现的片面性,将全面分析和重点分析相结合,从而抓住重点,以便做出有效决策。
四、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的目的是为改善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未来发展计划提供决策依据。过时的信息对使用者来说只是事后诸葛亮的作用,失误已成事实,浪费无法弥补,财务人员要抓住时机进行事后分析、事中分析、事前分析,及时准确地提出财务分析结果,以使预测更为准确、计划更为科学、偏差得以及时纠正。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财务分析及时性的重要保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将财务信息存入计算机,同时努力开发财务分析软件,将财务分析系统与日常的财务处理系统通过一定的接口联系起来。通过计算机自动进行信息收集、整理、计算、分类、分析,随时自动生成分析数据,随时进行趋势分析和预测分析,提高财务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高校财务分析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和扩展各方面知识,全面熟悉高校财务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时时了解各方面信息,努力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量克服财务分析的局限性。以适应财务分析工作的需要,为提高分析质量尽责。
参考文献:
[1]金中泉.财务报表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
[2]高级会计实务编委会.高级会计实务[M].北京:现代出版社,2003,(1).
[3]丘雄江.浅谈高校财务分析[J].财会研究,2006,(7).
摘要:企业发展过程中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是永恒的主题,而作为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实现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融合,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及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水平。文章主要分析管理会计与财务会的异同点,并提出实现二者融合的措施。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管理会计;财务会计
企业发展过程中其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均在进行动态变化,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实现财务管理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有机融合是一条重要途径。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具体而言,企业财务管理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的基本概念存在差异。财务会计需要向企业定期提供全面、系统的财务信息资料报告,而资料报告的对象除了与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外,还包括与企业日常经营有直接利益相关的其它企业团体及个人,因此要求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凭证必须实现格式、登记报表、会计规范及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且信息载体必须具有连续性、系统性,企业发展过程中主要以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为参考依据,为其财务管理提供宏观、系统、全面的会计数据。相对财务会计的整体性而言,管理会计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具有局部性的特点,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出于某种特定的需求需要管理会计提供财务信息,因此其报表格式、报告模式及模版没有统一规定,对报告时间也无限制,其只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即可。
其次,二者的服务对象各有侧重。由上述分析可知,财务会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整体资金,密切追踪企业资金的运作及结果,数据整理要求细化、严格、规范,才能将企业的资金运作状况全面、真实的反映出来。而管理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其更多的侧重于企业管理而非财务管理。虽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最终的职能都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财务信息数据,但是二者的职能存在显著差异。财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包括企业相关的数据报表及与企业有经济关联的其它资金数据,资金状况需要通过记账、算账的方式进行核算,而管理会计则服务于企业内部,通过分析问题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与控制。二者的服务对象、管理职能存在差异。
再次,二者的功能时间性存在差异。企业日常管理中,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季度报表、年终报表等等,不同的报表贯穿整个财务管理年度,时间上有严格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将企业历史财务状况动态、完整的体现出来,企业决策者、管理者再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资金运作情况等进行分析与总结。而管理会计对报表时间要求不是非常严格,且对历史数据信息的分析也涉及较少,其主要以财务会计总结为基础,对企业财务信息做深入加工与剖析,最终形成报告文件,为企业的发展决策提供指导。由此可见,管理会计除了要总结企业以往的经济活动外,还要对企业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做出准确预测。
(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联系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同属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因此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二者的核算信息、核算对象均为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二者具有一致的信息来源。其次,二者的工作目标均是为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因此二者均需保证经营管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此外,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也有交互性。财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收入、成本、利润等等经济活动相关的各项指标,而管理会计主要对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进行加工、分析,推算出企业的发展动向及各事项的最终结果,由此可见,二者的核算内容是相互影响的。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的优势
首先,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是帮助企业适应市场竞争、保证其它业务正常运转的基础措施,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要有效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有助于拓展企业其它业务,从而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其次,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可提高资金的应用效益。
在现代化企业管理中,全面、精确的财务信息数据是企业决策者对企业发展做出准确决策的重要依据,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相融合可大大减少企业的资金浪费,提高企业人力资源利用率及资金的使用效率,将企业经营管理中各项资源的效用充分发挥出来。最后,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无论是财务会计还是管理会计,其最终的管理目标都是为企业发展、决策提供会计信息,二者的融合可以大大减少经营管理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策略
(一)完善财务管理中的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是会计发展的'一大突破,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决策过程中管理会计的重要性,不断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及权限。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首先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其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使得财务管理人员不仅具备财务会计的管理知识,还了解管理会计的一般工作要求,以加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度。其次,要改进工作方法,财务会计要向管理会计提供及时、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形成一套完善的融合体系。企业的财务会计要将单一的计量模式基础转换成多元化的计量,以实现企业现金流现值、现净值、现市价等计量模式的配合。
(二)贯穿于财务管理的整个阶段
在实际的企业财务管理中,既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管理目标、核算对象是一致的,二者的核算内容具有交互性,因此可以从企业财务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实现二者的融合,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首先,事前预测。会计工作及管理会计运用到的基础信息主要是通过会计凭证反映出来,因此可以将会计凭证作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主要媒介。现有的企业会计凭证主要以货币为单位,仅有借、贷方记录,无法满足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需求,因此要对会计凭证的记录形式进行改革。比如增加统计信息代码,以原有财务会计科目为基础,可避免重复筛选。此外还可以增设备用信息栏,主要用于记录非货币信息,完善会计信息,提高管理会计的工作效率。
其次,事中决策。由于财务会计的报表时间、信息载体均体系现规范性、连续性、系统性的特点,因此可以说财务会计的分类账、总账、会计报表等均是模型运算的结果。而管理会计则需要对财务会计循环中的原始信息进行分析、挑选,产生相应的报告。因此可以将二者所用的原始信息源进行合并,统一确定基础数据,不仅可以提高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工作效率,而且可更有效的实现二者的融合。
最后,事后分析。尽管管理会计与财务管会计可在事前预测、事中决策阶段进行融合、统一,但二者并非机械的加在一起,还需要合理的事后分析完成二者真正的整合。无论是财务会计还是管理会计,其工作内容均不再局限于记录当前、预测发展,还要加强事后分析的力度,将会计各个时期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营业利润的增长或下降,并总结原因,分析优势。虽然二者分析的侧重点不同,但最终目的仍然是以企业管理为侧重点,可谓是殊途同归。
(三)构建组织责任中心
以责任中心为基础提高会计管理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企业要对财务责任中心进行重新定位,促进组织结权的融合化。传统会计管理系统中,历史数据的来源、绩效考核的依据等问题均会对企业的会计管理产生一定影响,而建立财务计责任中心其实质上是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桥梁,财务会计信息可以通过责任中心的处理转换为管理会计信息,有效解决了传统会计管理系统中的一系列问题。财务责任中心包括利润中心、投资中心、成本中心等,每个环节均涉及到会计系统,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企业ERP系统的后台设置,财务会计信息通过ERP的处理分解成管理会计信息。
四、结语
总之,无论是管理会计还是财务会计都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只有将二者合理的融合在一起,才能真正的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提高其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宝宏,王巍.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有效融合与协调同步性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09):162-163.
[2]刘洪,刘佳新.完善我国会计体系的必经之路——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J].现代商业,2013(36):255-256.
1,谦虚,不要和老师争论。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只管微笑着点头。2,让没事的朋友在电脑旁边等着,等老师问你问题后,会让你出来准备,你有搞不定的问题可以短信你朋友,立刻百度一下。当然,提前去图书馆借些相关书籍更是应该的。3,回答问题要简练,说到点子上,不要废话,语态要好,手上不要有多余动作,坐姿要正。实在搞不定的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我目前还缺乏研究,等下去后会查找资料认真研究。但与其相关的某某问题/方面目前是什么情况。4,如果是硕士博士的话最后有一个答谢导师环节,不要太动情说太多话,说三四句即可。祝你成功。跟你的论文相关的,要阐述下你写这个论文的思路,想法,为什么选这个题目.老师会根据你的叙述跟论文问相关问题1.直接向指导老师求助---答辩一定程度与指导老师捆绑,指导老师有职责和相应的面子风险;2.把“自己”的论文赶紧熟悉起来,自己都不知道写点啥肯定一问三不知;3.也别太怕所谓的答辩---其实老师一看文章基本心里就知道文章的所下的功夫,提问只是进一步了解而已。本科以下的答辩尺度把握不会太严。4.吸取教训,别临时抱佛脚了。今后的工作必须要认真、踏实,不然做不好事情成不了大事的!(一)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 携带论文底稿和主要参考资料(二)要有自信心,不要紧张只有充满自信,沉着冷静,才会在答辩时有良好的表现。而自信心主要来自事先的充分准备。作为将要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必须对自己所著的论文内容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和比较全面的熟悉。所谓“深刻的理解”是对论文有横向的把握。(三)听清问题后经过思考再作回答 (四)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五)对回答不出的问题,不可强辩(六)当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与主答辩老师的观点相左时,可以与之展开辩论(七)要讲文明礼貌 最后,祝毕业顺昨,每天都在进步!正式答辩开始,下面是我的部分发言: 尊敬的评委老师以及在座的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我是X级XX专业的XX,很高兴在这里论文答辩,希望今天能为我20年的学生生涯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这句可是我琢磨了半天的经典啊) 下面,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ppt 论文答辩技巧,就我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因,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结论等问题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汇报。 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论文题目,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以上是我毕业论文的一些基本情况,欢迎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这句话挨了一顿批,答辩主席先给我个下马威。这句可是我上网时看到的,以示谦卑,没想到犯了本本主义错误。答辩之前最好是多答辩评委老师的性格爱好都有个底,尤其是答辩委员会的主席,他可是一把手),谢谢。 在答辩中有一些小体会,这里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答辩分为三个阶段:陈述期(20-25分钟)、提问期、回答期,三个阶段大致一个多小时左右一个人。 在陈述期的20分钟,有的学院要答辩者做PPT,有的则不用;有的陈述时要脱稿,有的则可以看稿子。在这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没有老师在听你讲什么,他们都在低头看你给他们发的论文和论文简介,因为这么厚的论文是没有老师有时间看的,他们也都是临阵摸枪,看个大概。所以在这一阶段,你的任务就是磨时间,注意语气要平缓,要稳,发言时尽量不要太专业化,没有人听你讲晦涩的理论,当然,更不能拉家常,说一些你们邻居家怎们怎么的事情,这显得你太没专业素养和水准。总之,这个度要拿捏好。注意观察老师和同学的表情,察言观色才是硬道理。 在提问期这个阶段,聆听是你的主要任务。老师会为你磨时间。有本校的老师,一般都会先评价下你的论文,当然是说很多好话的,这都是讲给答辩委员会主席听的。接下来就是提问,老师提问的时候你要记好他的问题,理解他的意思。在记得时候要注意把你回答的要点关键字一起写上,因为老师问完了你就要回答的,如果你反应比较快,你可以把老师的问题分类做个概述,然后按类作答,这样更显得你这孩子不错。 回答之前要对老师的评价和建议表示感谢,接下来回答老师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先念一下题目,然后作答。作答时忌讳一盲目自大,得意洋洋,一副欠抽的样子,忌讳二信心不足,慌里慌张,没有底气,一副心虚的样子。要知道论文是你写的,你看的相关东西比他们多,所以你可以大胆的说,只要自圆其说即可。在这一阶段回答时要言简意赅,一语中的,废话少说,言多语失,能说就说,不能说的就说自己在这方面写论文的时候也考虑过,但考虑的不充分。忌讳的是不知道了就不说话,大家都不说话,气氛就凝固了,在论文答辩中如果没人说话,那就不好了,所以一定要说,哪怕你说不会,也比不说好。 值得一提的是,老师提问的问题有大有小。有对理论的,所以你要对你论文的理论了如指掌,尤其是一些相近的名词,尤其是长的差不多的词,比如这次我们同学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社会关系这三个词就让老师给缠了半天;有对方法的,所以你要对你做的调查细节注意再注意,不要有闪失。应付的东西老师都能看出来,人家干了这么多年,眼睛都很毒的;有对细节感兴趣的,所以你要对你的论文的逻辑结构、句子通顺与否、措词、错别字、标点尤其是摘要部分注意注意再注意注意,在这些方面出问题显得你不够认真仔细,所以校对时要下功夫,可以和同学交换校对,因为我们对自己写的东西,挑错别字是很困难的。摘要就那么点字,又在论文开头,这可是门面啊,还有最好有个后记,感谢之类的话,虽然老套,但咱们读了这么多年的书也应该感谢一下老师,必须的嘛。 答辩通过基本上是十拿九稳的,但是咱们也不能弄的太难看。自己丢人无所谓,给导师丢人就是罪过了。为了导师,为了自己,也要好好表现。好了,基本上就说这么多吧,各个专业各个学校的情况不一样,我说的只是一家之言,仅供参考而已,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快要硕士论文答辩了,PPT还没有做,在网上搜索了一通,大概知道了做论文答辩PPT的要点。也给需要答辩的同学一个参考。哇卡卡!一、要对论文的内容进行概括性的整合,将论文分为引言和试验设计的目的意义、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结论、致谢几部分。二、在每部分内容的presentation中,原则是:图的效果好于表的效果,表的效果好于文字叙述的效果。最忌满屏幕都是长篇大论,让评委心烦。能引用图表的地方尽量引用图表,的确需要文字的地方,要将文字内容高度概括,简洁明了化,用编号标明。三、1 文字版面的基本要求幻灯片的数目:学士答辩10min10~20张硕士答辩20min 20~35张博士答辩30min30~50张2 字号字数行数:标题44号(40)正文32号(不小于24号字)每行字数在20~25个每张PPT 6~7行(忌满字)中文用宋体(可以加粗),英文用 TimeNew Romans对于PPT中的副标题要加粗 3PPT中的字体颜色不要超过3种(字体颜色要与背景颜色反差大)建议新手配色:(1)白底,黑、红、篮字(2)蓝底,白、黄字(浅黄或橘黄也可) 4 添加图片格式:好的质量图片TIF格式,GIF图片格式最小图片外周加阴影或外框效果比较好PPT总体效果:图片比表格好,表格比文字好;动的比静的好,无声比有声好。四、(注意)幻灯片的内容和基调。背景适合用深色调的,例如深蓝色,字体用白色或黄色的黑体字,显得很庄重。值得强调的是,无论用哪种颜色,一定要使字体和背景显成明显反差。注意:要点!用一个流畅的逻辑打动评委。字要大:在昏暗房间里小字会看不清,最终结果是没人听你的介绍。不要用PPT自带模板:自带模板那些评委们都见过,且与论文内容无关,要自己做,简单没关系,纯色没关系,但是要自己做!时间不要太长:20分钟的汇报,30页内容足够,主要是你讲,PPT是辅助性的。记得最后感谢母校,系和老师,弄得煽情点 ^_^ 。
资本结构理论是研究公司筹资方式及结构与公司市场价值关系的理论。1958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的研究结论是:在完善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上,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无关——MM理论。米勒因MM理论获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莫迪利尼亚1985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是关于最佳投资组合的理论。1952年马科维茨(Harry Markowitz)提出了该理论,他的研究结论是:只要不同资产之间的收益变化不完全正相关,就可以通过资产组合方式来降低投资风险,马科维茨为此获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研究风险与收益关系的理论。夏普等人的研究结论是:单项资产的风险收益率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率和该风险资产的风险。夏普因此获得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
你好,可以的弄好完整的。
1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银行贷款证券市场债券市场信用担保贷款融资租赁金融租赁风险资金3中小企业融资需要注意的问题4展望未来,金融创新
如果你是要写毕业论文,首先你要先了解你们知道老师的爱好,比如我原来的知道老师是教微积分的,所以他特别在意文章中出现的数据,论文论点首先要以数据为支撑,以此类推:一、?现状 (分别列出有哪些现状,为了凑字数,也可以把定义什么的写上)(一) (二) ...二、?存在的问题三、?影响因素四、?策略中间的数据就需要自己找了,建议你还是多看点资料吧,大纲肯定要改很多次的,实际写的时候也并不一定要根据大纲的
财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 管理层收购问题探讨 2. MBO对财务的影响与资讯披露 3.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4. 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5. 投资组合理论与财务风险的防范 6. 代理人理论与财务监督 7. 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 8.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 9. 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10. 基于盈余目标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研究 11.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2.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 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4. 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 15. 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6. 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17.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8. 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19. 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20.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2. 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 23. 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绩效评价研究 24. 公司财务战略研究 25. 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 26. 资本经营若干思考 27. 风险投资运作与管理 28. 论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 29.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30. 资产重组的管理会计问题研究 31. 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决策 32. 企业并购的筹资与支付方式选择研究 33. 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34. 股票期权问题的研究 35.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融资问题研究 36.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37. 国际税收筹划研究 38. 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 39. 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 40. XXX税例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42. 入世对我国税务会计的影响及展望 43. 我国加入WTO后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44. 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5. 经济价值增加值EVA――企业业绩评价新指标 46. 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问题研究 47. 上市公司财务预警问题研究 48. 企业并购前后财务状况变化问题研究 49. 以平衡计分卡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研究 50. 基于不同发展周期的企业财务战略选择研究 51. 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目标的制定与分解 52. 现金流量折现法在评估公司战略中的应用分析 53. 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在评估管理者业绩中的应用拟合 54. 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问题研究 55. 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56.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实证研究 57.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趋势分析 58. 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研究 59. 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60. 跨国公司的外汇交易风险及其管理 61. 我国公司筹资现状调查与分析 62. 我国公司筹资成本调查与分析 63. 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与分析 64. 债务融资的财务效应 65. 企业筹资风险的成因及控制策略 66. 论基于自由现金流量的企业价值分析 67. 非财务指标在业绩评价体系中的应用 68. 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69. 企业财务预警与业绩评价的比较 70. 试析新会计准则下的公司盈余管理 71. 企业并购模式的研究 72. 我国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及其防范 73. 企业融资中的税收筹划 74. 基于制衡视角下的企业内部控制研究 75. 论财务比率分析的局限性及改进措施 76.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分析与评价研究 77.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及优化对策 78.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偏好与绩效研究 79. 国内外中小企业资本结构的比较思考 80. 论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8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82. 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研究 83. 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84. 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研究 85. 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 86. 企业预算管理现状及优化策略 87. 论我国企业财务监督的现状及对策 88.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89.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90.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动因及问题分析 91. 股权分置改革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建议与对策 92.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问题的分析 93. 高校财务风险防范探析 94. 企业信用管理的财务效果分析 95. 风险投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6.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及国际借鉴 97. 企业并购中的支付方式选择分析-以XX公司为例 98. 现代企业现金流量控制的对策探析 99. 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间财务控制系统的构建 100. 企业集团“全面预算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01. 基于核心能力导向的企业业绩评价探析 102. 基于公司治理的资本结构问题 103.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筹资成本的实证研究 104. 论新形势下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105. 基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 浅谈企业如何加强资金管理 106. 基于COSO框架的嵌入式财务治理体系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收益分配政策选择 107. 构建现代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08. 并购不同阶段的财务风险分析 109.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及其对策探讨 110. 公司财务危机原因探析 111. 经理股权激励影响企业业绩的机理分析 112. 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模型分析 113. 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 114. 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115. 大股东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 116. 完善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思考 117. TobinQ理论及其公司层面应用探究 118. 浅析金融危机下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 119. 控制权私有收益 、机构投资者持股和投资者保护 120. 浅析我国企业并购的财务动因 121. 公司治理的“外延扩充套件”和“内涵衍生”:一个逻辑框架 122. 金融危机下股权激励失效的原因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