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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迁 海洋生物资源保育刻不容缓瑞秋.卡森(RachelCarson)是全球环保运动的先驱,她在1962年写的《寂静的春天》(silentspring),引起美国国会和世界各地的热烈反响。当时掀起的环保运动一直延续到现在,她因而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20世纪影响人类历史的重要人物之一。瑞秋其实是一位海洋生物学者,她在《海之滨》、《在海风下》提到:“各种生物,从最小的到最大的,生死大权全操控在海洋手中。”海洋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母亲,从最小的生物如细菌、病毒,到最大的生物,如体长超过30米,体重可以达200吨,心脏像一部汽车那么大,动脉血管可以让小朋友爬过去的蓝鲸,它们都生活在海洋中。海洋在全球气候的调节和稳定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有海洋调节气候,地球才适合生物生存。洋流是平衡与传送地球热量的重要动力,而大洋输送带更与全球气候平衡有相当重要的关系。根据联合国跨政府气候变迁专门委员会(Intergovennenta-Panelol一ClimateChange,IPCC)的报告:全球气候逐渐暖化,海平面上升,北半球冰的覆盖缓慢减少。许多证据都显示,气候变迁己成事实。面对剧烈的气候变迁,海洋生物该何去何从呢?不能迁徙就须改变气候变迁在海洋中造成的问题与二氧化碳有关。陆地上的二氧化碳增加,水中的二氧化碳也增加,海水越来越酸,使得珊瑚、贝类、九孔虫等的钙化作用降低,因而不利于珊瑚礁的形成,也不利于其它具有钙质骨骼的生物生存。温室效应使得海平面上升,海平面上升会对沿岸生物和浅海生态系统产生各种冲击。此外,气候变迁使得台风频率及强度增加,暴雨增加,自然灾害更频繁。气候变迁也可能导致沙尘暴增加,造成光度降低,甚至把陆上病菌带到海洋,引起海洋生物病变。十余年前加勒比海的珊瑚深受疾病蔓延危害,科学家经过长期研究才发现,原来是撤哈拉沙漠的沙尘暴使得病原飘过大西洋,一直飘到加勒比海沉降后所引起的。海洋生物可分为浮游生物、游泳生物及底栖生物3大类,它们应对气候变迁的方法可分为两种:一是原地不动忍受它:一是迁徙逃避。浮游生物的游泳能力有限,无法抵抗水流,但是世代短,可透过基因改变而演化存活下来。游泳生物的移动能力强,遇到环境变迁可以迁移到适合生活的地方。底栖生物住在海底,大部分无法移动或移动能力有限,主要靠释放幼苗随水漂流的方式移动,这类生物在环境变迁时最敏感,也最容易受伤害。综合而言,海洋生物遇到气候变迁时可能会产生一些改变。上一代遇到温度升高,耐温的存活下来,不耐温的被淘汰:经由基因改变,下一代忍受高温的能力可能提升一些。至于基因改变速度是否跟得上环境改变速度,就与生物本身的世代长短有关。有些生物几小时一个世代,如浮游植物一天完成两个世代,改变很快:有些生物世代很长,如珊瑚可以活几百岁,所以适应能力比较差;有些小鱼的生命只有几年,或许仍能演化出新的适应机制,但是气候变迁速度太快时,也可能来不及产生遗传上的改变来应付环境变迁。预估2048年无鱼可捕所谓海洋的基础生产力是指:浮游植物行光合作用时,会把无机的二氧化碳固定下来变成碳水化合物,然后传给浮游动物、小鱼、大鱼、海洋哺乳动物加以利用,也就是在海洋食物链中传递。而海洋生产力的高低受到海水营养盐浓度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海中营养盐会慢慢下沉,形成海底营养盐丰富,而海面营养盐不足或贫乏的情况。台风来袭时,会把深处的营养盐经由搅动带上来,海洋生产力就会提高。如果有涌升流把深处的营养盐不断地送到海洋表层,也能提高海洋生产力。由于温带海域的季节变动明显,所以海洋的生产力也会有明显的律动,如春秋季的海水混合良好,生产力就比较高。许多科学研究结果显示,气候变迁导致海表水温升高,因而导致海洋基础生产力降低。因为海洋基础生产力(叶绿素甲含量)与浮游动物的生物量成正比,浮游动物的生物量与定栖性鱼类的产量成正比,所以全球气候暖化到最后会导致海洋渔产量降低。不过,海表水温升高并不是造成海洋资源枯竭的最主要原因。2006年底,一项国际性的重要研究指出,全世界大约有1/3的鱼类族群处于枯竭状态,而且枯竭速度仍在加快。倘若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预估到2048年,海洋就几乎无鱼可捕。其原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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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辉之恋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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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处

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方法1、耕海牧渔 渤海具有建设世界一流海洋牧场的理想条件。由于有黄河、海河、滦河、等河流的注入,渤海海水中含有较多的有机物质和无机盐,PH值适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渤海属富营养海域。由于水浅,风浪小,各类海洋生物不约而同选中渤海作为自己的“产房”。因此,渤海自古就有“天然渔池”的美称, 海洋生物资源200多种,其中鱼类110多种。 中国的海水养殖技术比较成熟,有些甚至在世界上也占有一席之地。正是由于有成熟的技术作依托,中国水产品产量连续几年居世界首位,对虾的养殖技术、效益指标都居世界前列。对虾年产量过万吨的县都集中在河北省的沿海。2、海滨旅游:我国海岸线曲折绵长,岸外岛屿众多,海岸地貌类型齐全,海岸带南北纵跨三个气候带,自然风光各异,拥有许多旅游价值很高的风景区。我国历史悠久,海洋文化积淀丰厚,海岸带人文景观也非常丰富,概括起来,我国海洋旅游景观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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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野丽Q

一、“海洋地理”结构分析(一)“海洋地理”在高中地理课程中的地位覆盖地球表面71%的海洋,是太阳系其它星球所见不到的最为独特地理景观。尽管月球表面上的某些区域,也被人类冠以“风暴海”等地名,但事实上那里连一滴海水也没有。海洋是云雨的故乡、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第二空间”。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人口、资源、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海洋环境的研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海洋教育已受到各国普遍重视。1978年以来,我国中学地理课程中曾几度试图加强海洋地理教育,终因开课的学期及课时太少等各种客观原因,而屡屡出现反复。海洋地理是地理科学与海洋科学相互结合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得到迅速发展,具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特点。海洋地理的研究对象除海洋水体外,还包括海岸与海底,其研究范围涉及到地球的岩石圈、水圈、大气圈和生物圈四大圈层。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地理环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立法与管理以及海洋信息技术发展应用等。我国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海疆辽阔,濒临太平洋与边缘海。根据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我国政府的主张,我国在“四海一洋”所辖海域面积达300万平方千米,相当于陆地面积的近1/3。除了蕴藏丰富的海洋资源以外,辽阔的海域还是交通的通道、防御外敌入侵的天然屏障,开发利用海洋、发展海洋事业与中华民族的文明发展息息相关。特别是21世纪中叶,我国人口将达到15-16亿的高峰期,由于陆地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环境压力大,海洋客观上已成为我国后备资源基地及某些主要战略资源的接替区。大力发展海洋产业,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最现实、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沿海大国,国民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把海洋的开发和保护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因此,对广大青少年学生开展海洋教育,在高中地理选修模块中开设“海洋地理”,从一开始起就得到政府部门以及教育界、科技界的普遍赞同与支持。再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各国在加强海洋调查、研究和发展的同时,普遍重视培养国民的海洋意识。我国普通高中开设《海洋地理》选修课程,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需要,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正如“旅游地理”模块并非只限定在旅游资源丰富地区学校选修一样,“海洋地理”模块也不仅仅局限于沿海省区各中学的高中生选修。除了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等方面规定的课程目标以外,“海洋地理”在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方面要求达到的目标是:努力增强未来劳动者的海洋意识,重视对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的保护,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陆轻海”的传统观念,以及“靠海吃海”、酷捕滥垦等自私落后的观念,树立新的海洋权益观、海洋经济观和海洋保护观以及爱海、护海、净海、养海的社会新风尚。(二)“海洋地理”内部结构分析“海洋地理”作为高中阶段地理课程中的一个选修模块,分为四大部分,每一部分都有相对独立的内容,但彼此之间又密切联系。其中:“海洋和海岸带”以探究海洋地理基础知识为主,强调海洋自然地理时空分布规律和主要形成原因。“海洋开发”多结合海洋资源开发实例,强调开发特点、现状及前景。“海洋环境保护”侧重理性分析、探究海洋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以及减灾防灾的对策措施,培养科学方法、科学决策能力,并将地理知识与技能升华为现代公民必备的环境价值观和珍爱环境的伦理观念。“海洋权益”试图从各国普遍关心的海洋维权问题入手,让学生初步接触到一些有关政治地理的基本内容,通过了解错综复杂的国际海洋斗争,培养学生的全球意识和爱国情感。二、“海洋地理”“标准”解读(一)学习目标及其内容选择海洋是地球水圈的主体,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并通过影响地球气候,调节大气温度和湿度而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海陆位置、海岸线性质以及相对温和湿润的海洋气候等环境因素,对于民族特征、文化背景等人文素质以及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也都会产生深刻影响。本模块的学习目标与高中地理课程总体目标相呼应,考虑到作为一门新开设的地理选修课程,海洋地理在内容选择上主要围绕“探索海洋奥秘”、“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权益”方面,突出“学习有用的地理”,培养现代公民必备的地理素养。1.海洋和海岸带主要介绍海洋地质地貌、水文、气候等有关海洋自然环境方面的基础知识,并通过对海岸带地区的自然景观及开发利用等问题的初步认识,关注海洋与陆地、海洋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等更深层次问题的关注。这一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海底地形成因及分布规律的解释;海水的基本特征,例如海水的理化性质、海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等。海洋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主要是通过海水运动以及“海-气”相互作用实现。而厄尔尼诺现象和拉尼娜现象,都是在“海-气”相互作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它们对全球气候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招致多种自然灾害。尽管它们的成因目前尚未完全探明,但有一点却是不容怀疑的,即地球圈层之间相互作用,海洋作为水圈的主体,在地球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学习海洋自然环境等内容,也为学生开展探究性学习提供了无穷的探索空间。在技能培养方面,“海洋和海岸带”的学习重在提高学生的读图分析能力。2.海洋开发海洋开发已经与原子能工程、宇宙空间技术一起,并列为当代的“三大尖端技术”① 。海洋开发产业可分为传统海洋产业和新兴海洋产业。其中,海洋捕捞业、海洋运输业和海洋制盐业等为传统海洋产业,海洋增养殖业、海洋石油开采业、海洋旅游业及海洋药业等都属新兴产业。这部分容,主要是帮助学生了解海洋化学、生物、矿产资源开发,探讨海洋动力资源和空间的开发利用现状及前景,突出海洋资源开发的现实意义以及对人类未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价值,以增强对资源的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3.海洋环境问题与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包括由自然因素形成的海洋灾害问题,例如风暴潮、海啸等,以及在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前者自古以来就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危害以及损失程度远不如现在强烈。近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沿海及海洋开发力度大大提高,特别是人类对近海环境及海洋中的某些资源过度开发,已酿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刻不容缓地被提上议事日程。“海洋环境问题与保护”主要包括海洋灾害、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原因以及环境保护,突出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过程中已经产生和正不断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而指明协调人类与海洋间相互关系,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途径。了解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海洋污染的意义,有助于培养青少年建康的环境伦理和良好的地理行为。由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自然、经济、社会、人文以及技术等方方面面,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技能培养上,强调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训练。4.海洋权益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如何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由于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后,原属公海的1.3亿平方千米海域划归沿岸国家管辖,其面积略小于全球陆地总面积。由于管辖范围的不同,所占有的海洋资源与沿海国权益均发生重大变化,21世纪是人类的“海洋世纪”已成为共识。“海洋地理”模块是为适应时代发展而开设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中地理课程标准中将“海洋权益”单独列为一部分是完全必要的,以唤起对“蓝色国土”的热爱,提高未来公民的现代海洋意识。(二)对‘标准’要求的把握1. 海洋和海岸带(1) 观察海底地形图,运用海底扩张与板块构造学说的主要观点,解释海底地形的形成和分布规律。对本条“标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图形辨认,通过观察海底地形图,了解大陆架、大陆坡、海沟、海盆以及海岭等主要地貌类型及其形态特征;二是总结海底地形分布规律,即根据全球海底地形分布的不同部位及形态特征,可分为大陆边缘、大洋中脊、大洋盆地三大地形单元,其中,总长度约8万千米的大洋中脊,纵贯四大洋,其上伴有地震和火山活动;三是结合大洋中脊新生洋底不断扩展、在海沟处旧洋底向下俯冲并消亡,洋底“有生有灭”的实例,来解释海底地形形成和演化规律。值得一提的是,对本条“标准”把握上,与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义务教育阶段“知道板块构造学说……”一项,侧重于科学史教育及科学兴趣、科学方法的培养②,而高中阶段重在“解释海底地形的形成和分布规律”。(2) 运用图表等资料,归纳海水温度、盐度的分布规律。本条“标准”重在培养学生的读图分析能力。教师在引导学生阅读地理图表,了解海水温度和盐度分布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分布规律。欲达到“标准”中提出的要求,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图表等资料,并在教学过程中善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发现规律。我们知道,太阳辐射能在地表的差异,导致海洋水体的温度和盐度在分布上形成显著的时空分布规律。其中,海水温度分布包括表层海水温度的水平分布规律和不同海区海水温度在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可用“海洋表面平均水温分布图”以及沿着某一经线“不同观测站海水温度随深度而变化的曲线图”表示。海水盐度分布也有水平方向与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考虑到其垂直分布规律较复杂,这里主要要求学生掌握的是表层海水的盐度分布规律。由于表层海水盐度受到蒸发与降水、结冰与融冰、陆地入海径流量以及洋流等海水运动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教材及教学中所提供的“海洋表面平均盐度分布”等图表资料,要能反映出全球表层海水盐度随纬度变化的三大特点,即:盐度从南北半球的亚热带海区,分别向两侧的高纬和低纬海区递减;赤道低盐度区位于赤道以北海域,南半球热带海域盐度略高于北半球同纬度海区;南纬40°至南极圈海域海水盐度高于北半球同纬度海区。(3) 运用图表,分析“海—气”相互作用及其对全球水、热平衡的影响。本条“标准”中提出的要求相对较高,重在进一步培养学生运用图表资料的能力,并在地理必修“标准”基础上对“自然环境中的物质运动和能量交换”等较复杂的地理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和逻辑思维能力。本条“标准”,对于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要求,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第一,“海—气”相互作用中,海洋是大气的水汽最主要源地以及热量源地,参与整个地表物质和能量平衡过程,并对全球天气和气候形成有深刻影响。由于海水不仅是地球巨大的贮热器,对大气温度起调节作用,而且在吸收太阳辐射能的同时,还在蒸发过程中发生能量及物质状态的转化。世界海洋每年约有45万立方千米海水被蒸发,海面蒸发产生的水汽91%直接进行海上内循环,以降水形式重返海洋;9%的水汽参与海陆大循环,被大气输送到陆地上空,凝结成雨雪后降落,成为陆地淡水的来源并最终注入海洋。第二,“海—气”相互作用中,大气主要以风的形式向海洋输送能量。教学时可以用风海流作为案例,加以分析说明,并和必修模块内容标准“运用地图,归纳世界洋流分布规律,说明洋流对地理环境的影响”相互呼应,引导学生加深对世界洋流分布规律的理解。第三,要求学生能通过图表分析,领会“海—气”相互作用的地理意义,以加深对地理环境整体性和地球圈层间物质能量流动等基本原理的认识。(4) 简述厄尔尼诺、拉尼娜现象及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本条“标准”是在上一条“标准”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即:要求进一步分析、探讨“如果在海—气相互作用出现异常情况下,对全球气候(特别是水、热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对于本条“标准”须重点把握两个问题:一是什么叫厄尔尼诺和拉尼娜现象;二是通过读图等,综合分析厄尔尼诺、拉尼娜现象可能对全球天气和气候产生的影响。(5) 说明波浪、潮汐、洋流等海水运动形式的主要成因及其作用。海浪、潮汐和洋流是海水运动的三种主要形式。海浪通常指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涌浪和近岸波等,其中风浪是最常见的一种波浪。潮汐是海水在月球和太阳引力作用下发生的周期性涨落现象。有关洋流的分布规律以及对地理环境的影响,在必修模块“地理1”的“标准”中也有要求,这里主要是具体了解风海流、补偿流和密度流的成因以及洋流对地理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本条“标准”,重在分析海水运动各种不同成因的基础上,说明其对地理环境的作用及影响。可与本课程中的其它“标准”相互结合,例如“潮汐能、波浪能等的特点,以及海洋能的开发前景”等。完成“标准”中提出的要求,无须面面俱到,可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学科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并让学生初步学会对地理现象作出有条理性的、符合逻辑和尽可能周密的合理解说。(6) 运用地图及景观图片,概述海岸的主要类型和特点。本条“标准”强调“运用地图及景观图片……”,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有助于学生从地图上反映海岸轮廓的图形以及海岸景观图片等入手,在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能力的同时,降低难度。对于本条“标准”着重把握两点。首先是认识主要类型及特点。根据对海岸塑造的主导因素和物质组成,海岸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①:侵蚀性海岸枣这类海岸曲折多湾、常见怪石嶙峋的海蚀地形,如我国的浙江、福建多这类海岸;断层海岸枣我国台湾岛东部,岸壁陡峭,长360千米,有的地方高达1800米,是世界上最高的断层海岸;泥沙质海岸枣主要由堆积作用形成,我国各大河如长江入海口附近海岸,这里潮汐作用强烈;三角洲海岸枣如我国黄河的扇形三角洲等;生物海岸枣分布在南北回归线附近至赤道的浅海区,又分为珊瑚礁海岸和红树林海岸,我国的广东、广西和海南岛有这类海岸。第二,在地图及景观图片的运用能力方面,除了要求学生从景观图片上辨别典型的海岸类型外,还要求其能够通过阅读较大比例尺地形图,分析判读岩岸和沙岸,以及根据图例和地理位置特点判读珊瑚礁海岸等生物海岸。此外,教师还可从海岸类型的不同特点,引导学生主动探究其形成条件、主要过程、发展变化的方向,以及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的前景等。为落实下一条“标准”作铺垫。(7) 列举海岸带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海洋和陆地相互接触和彼此作用的地带,称为海岸。海岸在地图上呈线状,所以称作海岸线。实际上海岸并不是一条线,而是一条具有一定宽度的地带。它是海、陆交接的地带,包括一定宽度的浅海区和陆地区,其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环境特殊,是人类开发利用活动密度最大、矛盾最多的地带,环境压力比陆地或海洋地区都大得多。例如,美国有40%人口、40%以上劳动力集中在海岸带地区,大部分鱼类产卵场、有上亿人次娱乐的水上娱乐场、海运系统的活动基地等也都在这一地带。在我国,1980~1986年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时曾经规定,海岸带的范围特指从海岸线算起,向陆域延伸10千米、向海域延至-10~-15米等深线的区域。而在我国社会经济调查统计中,则把沿海占有海岸线的县级行政单位或市的市区,作为海岸带的陆域范围。这一个狭长的“黄金地带”,起着对外、对内两个辐射作用,它既是把新技术从沿海向内地转移的枢纽,又是我国外贸出口的基地。特别是从海洋开发和向海洋进军方面来看,我国的海岸带既是前沿阵地,又是后勤供应基地。我国沿海地区现有4亿多人口,其工农业总产值达全国的60%,从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国海岸带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主要围绕海港和城镇体系建设,发展海洋运输业、临海工业、创汇农业、海水增养殖业,以及滨海旅游和其他产业。对于本条“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一是了解海岸带与海岸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它所包括的范围。二是了解海岸带的生产活动,除了通称的海洋产业之外,还包括陆地上的农业和临海工业等。三是认识海岸带作为一个特殊区域,对其开展研究、加强保护和实施综合管理的重要性。沿海地区的学校,可结合当地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实际,引导学生开展探究性学习。(8) 运用资料,说明海平面变化对海岸带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本条“标准”中所讨论的海平面变化,主要是指因气候变暖而导致的全球范围内的海面上升变化。它是一种渐进性的海洋灾害,对沿海地区带来的灾害显而易见。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标准”:首先是海平面变化淹没的土地。全世界40多个岛国,大多地势较低,将面临淹没的危险。世界各国经济发达、人口最集中的沿海地区成为重灾区。研究表明,当海平面上升1米以上,纽约、伦敦、威尼斯、曼谷、悉尼、上海等城市都将面临灾难,我国沿海将有12万平方千米土地被淹,7000万人口被迫内迁。第二是海岸侵蚀和海洋气象灾害加剧。海洋侵蚀,海岸后退,给海滩旅游休闲地带来灾害性后果。由于海平面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全球气候变暖,气温上升和大气中水汽含量增加,助长台风、暴雨、风暴潮强度加剧,使原有设计的海堤、防潮闸等工程达到防灾标准,灾情加重。第三是盐水入侵,水质恶化,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海水入侵,地下水位上升及水质恶化以及土地盐碱化等,导致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依靠地下水供水的沿海城市面临新的困难。此外,海平面上升还改变了某些生物种群溯河洄游的路线,进而影响种群的正常生长。应对全球海面上升的策略不外三种:一是不惜代价地修筑和加高、加固海堤,严加防范;二是避其锋芒而后撤,放弃现有沿海地区;三是加强环境保护,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关于本条“标准”的教学,教师还可采取课堂讨论或“小论文”交流等形式,运用地理学基本原理和实际案例,在引导学生分析、说明的同时,培养其正确的的环境伦理和价值判断能力。2. 海洋开发(1) 说出海水资源、海洋化学资源、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和现状。本条“标准”中所涉及到的大多为开发历史较为悠久的海洋自然资源。例如,海水制盐在我国至少已有5000多年历史,从福建沿海考古出土文物中发现的海水煮盐工具,即是明证。春秋战国时期,制盐业已相当发达,地处山东半岛的齐国曾号称“盐乡”并专设盐官,煮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滨海砂矿也具有分布广、矿种多、储量大、开采方便、易于分选、开发投资相对较少等特点。其中,锡矿砂是人类最早从海洋中开采的矿种之一,其产量大而开采成本往往低于陆地。海水中蕴含有80多种化学元素,被誉为地球上“最大的液体矿床”。广义的海水资源包括海洋化学资源(亦称“海水化学资源”)据估算,全球海水总体积亿立方千米,除水资源以外,各种盐类总量高达5亿亿吨,是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化学资源宝库。海水资源开发,一是海水制盐和以海盐为原料的盐化学工业;二是海水其它化学元素的提取;三是海水淡化;四是海水直接利用。我国盐田分布广泛,海盐生产自然条件优越,产量居世界第一。海底矿产资源按矿床的成因、分布状况等可划分为滨海砂矿、海底基岩矿和深海沉积矿三大类。海底基岩矿是指赋存在海底松散沉积层以下、固结岩层中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矿、铁矿等,以海底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最为重要。水深2000-5000米以下海底锰结核和多金属热液矿床,是最引人瞩目自生性矿产资源,未来将成为人类金属资源稳定的供给来源。对本条“标准”中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和现状”的把握,应同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传统产业的开发利用特点和现状;二是作为新兴产业的开发利用特点和现状,应在教学中予以注意。以海水直接利用为例,传统意义上的利用是作为海水养殖、种苗贩运、海产品洗涤、海上消防用水、工业冷却水及冲厕等环卫用水。在海洋新兴产业中,海水直接灌溉潜力巨大,国外用海水直接灌溉的农作物品种已有西红柿、白菜、甜菜和苜蓿等,我国也已利用生物技术将红树抗盐物质导入陆生生物,提高了作物的耐盐能力,并成功地获得豇豆、西红柿、辣椒等蔬菜的第三代果实。又如,海底石油、天然气开采,深海锰结核和多金属热液矿床勘探、开采、贮运及加工冶炼等,均属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发展将推动冶金、机械、电子、自动控制、定位与通讯导航、海底潜水与打捞、环境监测、灾害预报等一系列工程技术和产业、事业的发展。(2) 说出潮汐能、波浪能等的特点,以及海洋能的开发前景。对于“说出潮汐能、波浪能等的特点,以及海洋能的开发前景”这条“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海洋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海水之中的各种可再生性自然能量,主要包括由海水运动而产生的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以及热带海域上下层海水之间形成的海水温差能、海水与入海淡水之间的盐度差能等。其中,潮汐能是我国蕴藏量最大的海洋能资源,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等省狭窄的海湾及沿海河口区。波浪能是由海面上气压场、风场变化等产生的波浪所蕴藏的势能和动能,在海域分布基本上与风力资源一致,我国以台湾海峡附近最为丰富,其次是浙江、广东、福建、山东沿岸。“标准”从我国当前对海洋能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出发,着重强调的是潮汐能和波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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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中有丰富的资源。海洋资源是指赋存于海洋环境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以及与海洋开发有关的海洋空间。海洋资源按其属性可分为海洋生物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海水资源、海洋能与海洋空间资源。在当今全球粮食、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与人口迅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开发海洋资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主要有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盐及盐化工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滨海砂矿以及海水直接利用等。海洋的能源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其中以波浪发电和潮汐发电的技术比较成熟,如日本、英国等国已研制成功了波浪发电装置和法国郎斯潮汐电站。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海底石油开采,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6年,美国开始在加利福尼亚的圣巴巴腊海峡钻井;1947年,美国在墨西哥湾钻出第一口商业性油井,这是浅海开发石油的起点。从此,海底采油技术不断发展。1973年,爆发第四次中东战争,阿拉伯石油禁运和不断上涨的油价,使得海底开采石油的利润大大提高。现在,海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已成为沿海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内容,成为某些国家的经济支柱。据估计,世界海底石油的潜在可采储量约有3000亿吨,基本集中在大陆边缘地区,其中80%-95%分布在离岸200海里范围内,包括大陆架和上部陆坡。大陆架面积约为2750万平方千米,可能蕴藏海底石油总储藏量的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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