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85

飘泊四方的狼
首页 > 期刊论文 > 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天堂的阶梯

已采纳

你可以参看下季卫东院长的《论人权与狗权》。。。还蛮有启发的。。

204 评论

安静的芋米

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 要 :

随着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观念日益转变,开始对野生植物保护有了清醒的认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对于保护物种多样性,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云南省野生植物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健全。本文通过对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深入地分析与研究,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

关键词 :

野生植物;保护;不足;

我国疆土幅员辽阔,一年四季季节分明,山和湖泊众多,地理条件优越,是各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天堂,这也促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野生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对植物资源的依赖性也越来越明显,过度的开采成为人们满足私欲的手段,致使野生植物资源急剧下降,加之管理制度不完善,更是加快了野生植物灭绝的速度。为了人类长久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不足

管理部门间的配合不和谐

野生植物保护是一项比较复杂而繁琐的工作,这需要多个部门互相配合,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平稳顺利发展。然而,现在相关的管理部门并未设立良好的配合制度,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冲突的存在和工作配合不谐调,致使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进行举步维艰,令人担忧。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有贩卖野生植物的不良现象,如在云南、贵州等地的农贸市场上,有野生兰花、野杨梅、火棘等许多珍贵的野生植物出售。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野生植物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配合出现严重漏洞,才使贩卖野生植物的不法分子如此猖獗。

部分地区文化素质有限,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偏低

中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广阔,许多野生植物生长在偏僻的山区,而生活在山区的人们由于所受教育水平有限,加之文化传播交流的阻塞,致使绝大多数的居民对野生植物认识不足,更别提保护意识了。人们往往仅根据自家的需要而随意采摘野生植物,甚至过度开采,这对野生植物资源造成了极度迫害。另外,社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木材市场的发展,木材的价格也一路飙升,许多无知的居民为了眼前的一些利益,将许多珍贵的野生树木砍伐变卖,使我国野生植物资源蒙受巨大的损失。导致这一系列现象的原因是科技知识普及不到位,因此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做后盾。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任何一部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这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极其不利。因为没有法律的有效制约,部分人便可有恃无恐,为一己之利而贩卖野生植物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得不给相关部门敲响警钟,颁布一部严格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了。

野生植物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专家和学者有限,其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野生植物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普遍偏低,不能完全胜任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研究上,由于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致使研究的基础设施缺乏,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落后,从而导致科研深度达不到要求,许多濒临灭绝的物种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而灭绝,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野生植物生存环境受污染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工业、农业、交通也在飞速发展,而其发展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三废的不规则排放、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汽车尾气的排放,这些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保护不好环境就保护不好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保护不好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就保护不了野生植物。因此,环境污染程度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至关重要。

2.野生植物保护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野生植物的保护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要有一部专门的且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野生植物保护法,以此来限制人们的盲目开采和破坏,使野生植物得到持续性发展。同时务必要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用法律这一强大的武器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民对野生植物的认识,以及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使野生植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野生植物保护相关的管理机构也要密切合作,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还可以组织开展一些专项行动,依照法律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一些贩卖野生植物的商贩,要严惩不贷,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普及野生植物保护知识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野生植物与普通的草木没什么本质区别,只是数量上比较少而已,其用途也不见得比普通植物多,保不保护都无所谓。正是这种淡薄的保护意识,致使许多珍贵的野生物种灭绝。因此,相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野生植物保护的认识,形成人人爱护野生植物的良好社会风气。

加强科研资金的投入,提高保护技术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科技的研发离不开资金,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加大投入资金于抢救性濒危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势在必行。有了充足的资金,才能研发出高效的保护技术,如可以利用现代的高科技生物学技术研究野生植物的基因,对于一些濒临灭绝的野生植物可采用建立基因库的办法,永久保存该物种的基因。另外还可以开展野生植物遗传多样性的研究,及时发现某些野生植物的潜在利用价值,并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合理应用,这样既促进野生植物的持久发展,也为人类的发展提供契机,获得双赢的局面。

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联合应用

就地保护是保护野生植物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何为就地保护?即把珍贵的濒危植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建成自然保护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保护区的建立要符合动植物的类型、数量以及相互之间生存的关系,确保该自然保护区能长久健康发展。对于一些极度濒危物种就要采用迁地保护措施。由于各种不利因素导致这些物种的原生环境彻底改变,已经不能生存,为了使珍惜的野生物种不灭绝,就要建立该植物的基因库,应用科技手段进行人工培育。这两种保护措施相辅相成,在野生植物保护上意义重大。

合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加强国际间的交流,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必不可少。我们应该把我国野生植物资源向国际社会开放,并认真学习国外在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结束语

我国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还是存在有很多不足,如管理不当、资源利用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有待继续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这不仅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广大人群的支持。每一位公民都要从基础做起,为野生植物的长远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张蓬涛,李香云.西北干旱区野生植物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的资源法规分析[J].干旱区地理,2002,25(1):35-39.

[2]周化斌,金建钰.温州珍稀濒危植物资源及保护对策[J].温州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5(2):87-91.

[3]万自明.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摘 要: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野生植物的重要性。野生植物的保护对保障生物的多样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及环境的日益破坏造成野生植物无法较好的生存下去。本文分析了目前我们国家在保护野生植物环节所存在的不足,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野生植物;保护;不足;措施

1 前言

野生植物是整个地球生态体系最为主要的构成环节,其对生态体系的平衡与稳定有着大的影响。在近几十年时间内,因为人口的迅速曾都,人均所能运用的资源不断减少,造成野生植物遭受巨大的破坏,水土大量的严重,自然灾不断出现,对人们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野生植物与化石、矿藏等其它的资源并不一样,其具备多样性、生态性以及遗传性等特征。恰是由于以上特征明确了野生植物资源在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环节处于极为重要的位置。所以,保护野生植物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2 野生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野生植物资源是生态体系最为主要的构成环节,其不但保持着野生种群、人类社会以及生态体系之间的能量流通与生态稳定,同时还为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因为野生生物资源具备可再生性、生态性以及多样性等其它的优势,所以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野生植物在保持生态体系稳定及完善生态环境层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第二,野生植物可以达到经济进步对于物质生活的多元化要求,可以合理的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野生植物是一种绿色植物,可以形成有机物质,达到了自然界能量循环运用的要求,并且还可以达到人们科学探索的需求。因此能够得知,对于野生植物资源实施保护对保持生态稳定及推动国民经济的逐渐进步均有着非常大的作用。

3 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保护意识薄弱

稀缺野生植物大都存在于边远区域,然而当地的人们所接受的教育非常之少,大部分人员并不认识稀缺野生植物,保护理念薄弱,再加之对于稀缺野生植物缺少长时间的宣传普及,并未经过电视、图书、报纸以及电影等方式实施宣传,所以,大部分人员均不了解国家所着重保护的野生植物。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野生无主,谁采谁有”的传统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使与保护思想的欠缺,盲目开采、超负荷开采的问题依然非常的普遍,严重侵犯了野生植物资源。除此之外,伴随城市园林绿化大量的创建,非常多的古树被当地的人们以私有财产的形式对外售出,由深山转移到城市之中,然而部分百年以上的古树在远离原先的自然环境便无法成活,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的大量损失。

资金短缺、科研力度较低

当前,我们国家从事保护野生植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并不是非常之多,管理者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及科研水准依然需要增强。即使相关的研究组织实施了大量全面的调研与专题研究,然而分析并不透彻,加之资金有限,国家投入较少,缺乏相应的`设施,技术设施与保护方式相对滞后,部分濒临灭绝的物种无法获得即时、高效的保护。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制定一个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仅有1996年出台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然而,此《条例》并不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间已经有非常多的规定无法满足要求,造成保护工作无法进行。

各部门间缺乏合作

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牵扯到的机构非常之多,所以需所有机构之间增加合作才可以更加好的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在具体工作环节,所有机构间并未创建高效的合作制度,造成部分侵害野生植物资源的活动未获得即时的制止,加大了资源保护的难度。

4 完善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对策

增强宣传教育

增强宣传教育,以提升人们保护野生植物的观念。运用各类媒体,经过各式各样的方式,全面进行与野生植物以及保护等相关内容的普及教育,以使得人民群众与所有的领导人员能够了解与野生植物保护相关的知识,增强其对于野生植物的认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观念。

加大科研投入

运用现代化的生物技术对于野生植物实施全新基因的发掘,采集处在濒危状况的野生植物,创建起野生植物品种以及其近源种的基因库;针对野生植物遗传的多样进行探讨,以挖掘具备隐藏运用价值的种质原料,推动野生植物资源的科学开采运用,以使得野生植物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好的服务。增大资金投入的力度以进行对于抢救性保护濒危野生植物的科研工作,增强野生植物资源的维护、良好的种源以及优良单株选育、天然母树林的改建、人工繁育以及人工林较高效率的培育等,推动野生植物资源的维护、拓展以及持续不断的运用。加速促进野生植物开采运用的技术变革,研发全新的产品,对于具备重要经济运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实施生物技术开采,大力开展人工种植野生植物。

健全相关法律

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需要创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濒危物种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等等,以替代之间所具备的各类法律法规,以使得其具备更加强的强制性与约束力,降低人为侵犯与随意的开发运用,促进野生植物的维护、繁植、开采、运营等等均有法可依。并且还需要增强保护野生植物的普法与执法等,全面贯彻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凭借法律所具备的威慑力严厉的惩罚侵害野生植物的活动,以增强整个社会对于野生植物与自身的认识,加强整个社会的自觉性与法律观念,能够从根本层面对野生植物进行保护。

增强管理

坚决杜绝以各式各样的方式对于野生植物的侵害以及消极的人为影响,禁止随意对野生树木进行开采。限制毁林开垦、火烧、采伐等其它的破坏性行为。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所出台的规章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约束乱砍乱伐的行为,严厉惩处各类偷运、贩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人员,对于处在濒危状态的野生植物着重进行保护。对于濒危植物的保护并不是简单的对其进行保留,更为主要的是如何使得此物种能够继续生存与繁衍下去,其与野生植物此可再生资源的长期性运用、对于生态体系稳态的保持及各类物质的长期性储存有着非常大的关联。

5 结语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有关机构完成好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全发挥出野生植物资源对于人类所具备的积极作用。所以有关机构需要对于当前我们国家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所出现的问题,运用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增强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创建和谐社会,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葛景强.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地理,2014(08).

[2]陈彤.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特点和对策[J].北京农业,2014(06).

[3]王惠萍,杨凤军.试析植物多样性生态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06)

237 评论

吸血鬼小呆

资料准备好了。。。。你看看齐全不

280 评论

小野妹渣

摘要:“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另有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似乎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面临着危机,动物取得人格权,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真的能够这样吗?其实,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主张,法律人格性保护的扩张无法扩张至动物,奥地利、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的修正主旨也不是赋予动物以法律地位。当然,在当前形势下,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必须加强,在民法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应当有别于普通物。 关键词: 动物 法律地位 利益冲突 法律保护 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攫取与不合理的利用,导致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商业利润,人们对野生动物无止境的猎杀行为,已导致许多动物物种的灭绝,而作为生物链的重要一环,大量动物物种的灭绝,必然导致生态失衡,并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许多人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而,近些年来,纷纷呼吁各国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但在法律上如何才能够更有效的保护动物呢?本来,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的。作为一种有体物,动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一些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 一、对《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考证现行《德国民法典》第90条对“物”的概念的表述是非常明确的,即“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依照德国学者的解释,所谓有体物是指除活着的人体之外的,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它既包括可交易物,也包括不可交易的公共物。动物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物”的范畴。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德国民法学界对于该条的规定,并无人提出异议。但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世界范围环境保护保运动的兴起,“动物权利论”的观点开始盛行。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雷根就竭力鼓吹,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保护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我国台湾学者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也持与德国学者相同的观点。如王泽鉴教授就指出,德国民法增设第90条a款之规定,“旨在表示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盖以动物与人同为受造者也。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动产),惟对动物的支配,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有限制,自不待言。”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无论从德国立法者的立法旨趣来看,还是从德国学者对此条款的解释来看,均没有将动物人格化的意思,更无法得出《德国民法典》的此项修订,就使动物成为有限法律主体的结论。二、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行不通(一)动物不能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 社会学的研究早已表明,道德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是与特定主体、特定时空乃至特定文化相联系的,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道德。假定动物间也存在类似于人之间的行为规则,那么说动物是动物道德的主体,应是无庸置疑的。但动物主体论者所要主张的是“扩展人类伦理的共同体”,要求接纳动物为人类道德的主体或者人与动物间道德的主体。 这就让人不可思议了。动物能够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吗?人类能够在人与动物间构建正义的、公平的道德关系吗?如果动物被列入了道德的范畴,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他们就能够[FS:PAGE]获得拯救吗? 虽然人类的道德确实同中存异,那么能否也在人与动物之间构建求同存异的道德关系呢?尽管人和动物都具有自然属性,但是人的自然属性与动物的自然属性相比较也是不同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人是有理性的。人的吃穿住行和生育繁殖等生理活动,与动物的同类活动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在人的这些自然属性中处处渗透、体现着人的理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明确指出:“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 假设一条野狼在人群中间得到了主体般的认同与尊重;那么一个人身处于一群野狼中间,能不能同样得到主体般的认同与尊重呢?人类是地球上已知的最高等的生物,拥有最高级和最复杂的道德,即使人类肯将这些道德“施惠”于动物,恐怕那些动物也难以消受这些“恩惠”。显然,在现阶段,动物与人的本质差异,不会因动物主体论者的美好愿望或坚定信仰而消除,人与动物还难以成为道德的共同体。 退一步讲,泛化的道德能够拯救动物吗?首先,人类能够停止食肉吗?人不过是食物链上的一环,生来是个杂食主义者,在人类放弃食肉之前,“命中注定”人与动物的矛盾永远存在。一些动物主体论者回避了这个严峻的问题;另一些学者则宣扬“素食主义”; 还一些学者则主张采用区别对待的做法,野生动物和家养宠物可以作为人类的道德主体,而将“农场里的动物或专为人类提供肉、蛋、乳的动物”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 “素食主义”的观点在实践上显然存在着巨大困难;区分对待的方案虽然具有实用价值,但却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连这些学者自身也坦承心情很矛盾,因为“把它们排除出去,仅仅基于对人类作为物种之一员这一生物学属性的让步。” 其次,我们必然不能够禁止肉食动物食肉。自然界有自然界的规则,用人类的眼光来考量,不妨也可以称为“道德”。如此,则狮子有狮子的“道德”,羚羊有羚羊的“道德”,人类有人类的“道德”。“但是,在每个地方都存在道德的同时,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存在同样的道德” 。在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究竟应当适用谁的“道德”?“主体吃主体”的判断,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逻辑上,都是我们所无法接受的。我们无法把动物提升到人的境界,所能作的恐怕只有将自己降低到动物的境界。问题是即使适用动物的道德,依然也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狮子的“道德”与羚羊的“道德”恐怕也是水火不容吧? (二)动物也不能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 动物主体论者还从权利进化论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权利的主体是在不断扩大的,如奴隶、子女、黑人、妇女等都是逐渐从客体上升为主体的,因而,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而其行为能力的欠缺问题,可以通过监护制度来补救,例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代理人。 但是,“若为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一下子给予它们完全的法律人格,那也无异于束手自杀。这意味着,虽然赋予生态、环境、自然以法律人格,也只能是准主体资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 ,换言之即“有限的法律主体”。 所谓“有限”的法律主体,依据动物主体论者的主张,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主体权利范围的有限性。即动物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则专属于人类。二是主体范围的有限性。即野生动物与宠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其他动物还是应当安心充当客体。对此,笔者不禁感到困惑:为什么同为动物,一部分动物可以成为与人平起平坐的法律主体,而另一部分却只能成为受人支配的客体呢?这与动物主体论者一贯宣扬的平等观念岂不相矛盾吗?显而易见,这是在该理论[FS:PAGE]无法解决实际的问题时,动物主体论者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无奈妥协。同时,动物主体论者主张赋予动物以有限的权利,那么动物如何行使来行使这些权利?有些学者提出,应建立相应的动物利益代表机构。即为动物设立监护人,由动物监护人来行使动物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说,这种设想对于家养动物还较为可行的话,那么对于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又该如何设定监护人呢?是为每一个动物设定一位监护人?还是为每一种动物设定监护人呢?这样庞大的社会成本可行吗?同时又怎么能够保证监护人的行为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 (三)法律是人的法律 从法律发展史考察,权利主体的范围确实是在不断扩大的,它从部分自然人发展到所有自然人,但是这些主体具有共同的特征是他们都具有理性。理性或运用理性来正确地认识和应用自然规律,在行动中运用理性来制定计划、确定目标,并在自然界上打下人类意志的烙印,这是人的实践和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也是人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毕竟,“迄今为止,只有人打破了自然的进程,将自己的意志加在了自然之上;他在自然界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当中进行选择,让自然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 马克思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就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好了。” 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虽然暂时没有理性,但是精神病人可以被治愈,从而恢复理性;未成年人可以被教养,从而培育出理性。而动物由于选择了不同于人类的进化道路,是永远也不可能进化到人类理性水平的。因而,动物不可能理解作为人类高度文明成果的法律。而被自己不知道的法律统治,对动物来说恐怕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动物既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也无法得知法律的内容,那么即使赋予其主体地位,又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法律是人制定的、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法律实施的目的,是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属于国家的统治之下” 。法律是人的法律,这个道理是如此朴实,以致于有时人们竟会忘记了它的存在。三、对动物保护的立法思考我们并不反对给予动物以法律保护;相反,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为了维护生态平衡,我们认为,各国的立法都应加大对动物保护的力度。但利用法律手段对动物予以保护,必须遵循法律自身的规律,必须有相应的法理基础加以支撑,否则,人们良好的愿望就可能无法变成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以下我们想从两个方面就立法如何保护动物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动物保护的法理基础 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发现,对动物的保护绝不只是因为动物自身的身份。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冲突。利益以及对利益所进行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 动物保护立法是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物。这种利益冲突,从大的方面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动物的多重价值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另一类则是由于多极主体利益分配而引发的冲突。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就是基于上述两类冲突。 动物对于人类而言具有多重价值。“以人为尺度,自然界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类:①它的商品性价值,即它作为生产性资产的价值;②它的非商品性价值,如它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和娱乐价值、科学价值和精神价值等。” 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以往人们更重视动物的商品价值,但是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和科学的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人类的长远发展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基础上,“以单一经济私利为基础的自然保护系统,是一个没[FS:PAGE]有希望的不平衡系统。” 我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人与动物的相互依存关系,动物不仅仅可以作为商品满足人类的经济需要;动物的非商品价值在当前更值得我们珍视和保护。 人对动物的保护,还涉及到多极主体利益的兼顾与平衡问题。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平等的多极主体均对动物享有多重的利益,而不同主体的利益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冲突。作为多极主体的人都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地球只有一个。因此, 人们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原则,而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见,对自然的保护并不是为了自然的什么价值主体地位, 当然也不是为了动物的主体地位,而是为了作为多极主体的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 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 。 由于人们对于动物的商品价值和非商品价值的取舍存在冲突;当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借助于上述利益冲突理论,就可以更好的理解与解释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为什么要对动物区别对待,为什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往人们过于重视动物的商品性价值,而忽视了其非商品性价值;过于看重当代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后代人的利益,对自然界的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采取了无节制的征服、支配、掠夺、占有和挥霍的态度。表现在行动上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强调发展速度和数量,而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止。我们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无数次胜利,但是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今天,我们有必要纠正自己的过错,但“纠枉”不必“过正”,须知“过犹则不及”。现在,我们只要全面的认识动物的价值,注重代际利益的兼顾与平衡,据此合理的对待动物就足够了,而不必枉费心机的将动物提升为法律上的主体。 (二)民法上可以将动物归类为特殊物 在民法上,自罗马法以来,对物的划分,历来就有普通物与特殊物、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的区别。 当人类需要对某些物给予特殊保护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列入特殊物或不可交易物的范畴,而不必将其升格为法律主体。这是人类现有的立法技术完全可以达到的。同时,民法上关于特殊物的规定,并非动物一种。动物作为物的一种,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物,立法如果将其作为特殊物看待,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并制定特别的规则(如《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加以特殊的保护,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能够达到。但这样的特别立法保护,并不必然以动物的人格化、主体化为代价。在法律上,我们说,动物仍然是物,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物而已。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尚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笔者以为,上述立法对动物的定位是正确的,应当予以坚持。 目前,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 1.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定位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引起学术界对动物法律地位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今后出台民法典或物权法时,笔者以为,应当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动物为特殊物,对于动物的支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现行动物保护法规对[FS:PAGE]动物的保护范围还过于狭窄,许多珍稀动物还不能做到在任何环境下都得到应有的保护。事实上,由于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诸如白鳍豚、大熊猫、蒙古野马等珍稀动物,在野外环境下已缺乏应有的种群繁殖能力,不得不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人工繁殖。如果我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只保护野生状态下生长的动物,而对人工环境下生长的、具有延续物种意义的动物不予保护,那么仍然无法防止某些人在动物园等非野生场合对此类动物的残害行为,而此类物种的灭绝,从生态学的角度讲,将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3.我国现行立法对动物的保护力度还不够,这是导致对动物的滥捕滥杀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兼顾动物对人类不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应当将动物分为禁止交易物、限制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范畴的动物,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于列入禁止交易物范畴的动物,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而捕杀、买卖或对动物实施残害行为,否则,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对于列入限制交易物范畴的动物,虽然不禁止商业交易行为,但此类动物只可用于观赏目的,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美学需求,但不得对之实施宰杀、残害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列入可交易物范畴的动物,人类尽可享受其本身具有的商业价值。至于哪些动物应当归入何种物的范畴,相信我国的立法者通过与动物学专家、学者的密切合作,在立法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同时,我国立法从交易的角度对动物所作的分类,只具有相对的确定性。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动物种群的盛衰增减,立法者在立法上应当及时调整可交易动物的范围,以达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如果相关的特别法能在以上三个方面作出修订,那么不仅无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可以实现对动物更全面的保护,而且人类对动物的多重价值和利益也可以得到较好的满足。

140 评论

相关问答

  • 如何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论文

    论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在校生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率居高不下;大案要案多;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

    dapangduola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大学生网络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看你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哪些论文。教你参考的书籍作者信息清楚,写全就可以了。一般是作为最后论文的内容。

    孫冭冭1229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野生动物论文文献

    动目的:1、通过活动更直接更具体地了解野生动物,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2、在活动中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学习语文,运用语文。3、在活动中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4

    80年代之后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街面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毛头猴子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我是一个没什么文采的人,希望我写完这篇文章真的能在的大学里毕业。这篇文章写的是关于和警察的事。还是那句话,你就当闲暇时打发时间,或者是您看了这篇文章,能够在您以

    zhangyekiki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