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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 要 :
随着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观念日益转变,开始对野生植物保护有了清醒的认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对于保护物种多样性,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云南省野生植物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健全。本文通过对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深入地分析与研究,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
关键词 :
野生植物;保护;不足;
我国疆土幅员辽阔,一年四季季节分明,山和湖泊众多,地理条件优越,是各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天堂,这也促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野生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对植物资源的依赖性也越来越明显,过度的开采成为人们满足私欲的手段,致使野生植物资源急剧下降,加之管理制度不完善,更是加快了野生植物灭绝的速度。为了人类长久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不足
管理部门间的配合不和谐
野生植物保护是一项比较复杂而繁琐的工作,这需要多个部门互相配合,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平稳顺利发展。然而,现在相关的管理部门并未设立良好的配合制度,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冲突的存在和工作配合不谐调,致使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进行举步维艰,令人担忧。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有贩卖野生植物的不良现象,如在云南、贵州等地的农贸市场上,有野生兰花、野杨梅、火棘等许多珍贵的野生植物出售。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野生植物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配合出现严重漏洞,才使贩卖野生植物的不法分子如此猖獗。
部分地区文化素质有限,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偏低
中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广阔,许多野生植物生长在偏僻的山区,而生活在山区的人们由于所受教育水平有限,加之文化传播交流的阻塞,致使绝大多数的居民对野生植物认识不足,更别提保护意识了。人们往往仅根据自家的需要而随意采摘野生植物,甚至过度开采,这对野生植物资源造成了极度迫害。另外,社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木材市场的发展,木材的价格也一路飙升,许多无知的居民为了眼前的一些利益,将许多珍贵的野生树木砍伐变卖,使我国野生植物资源蒙受巨大的损失。导致这一系列现象的原因是科技知识普及不到位,因此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做后盾。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任何一部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这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极其不利。因为没有法律的有效制约,部分人便可有恃无恐,为一己之利而贩卖野生植物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得不给相关部门敲响警钟,颁布一部严格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了。
野生植物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专家和学者有限,其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野生植物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普遍偏低,不能完全胜任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研究上,由于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致使研究的基础设施缺乏,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落后,从而导致科研深度达不到要求,许多濒临灭绝的物种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而灭绝,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野生植物生存环境受污染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工业、农业、交通也在飞速发展,而其发展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三废的不规则排放、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汽车尾气的排放,这些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保护不好环境就保护不好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保护不好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就保护不了野生植物。因此,环境污染程度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至关重要。
2.野生植物保护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野生植物的保护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要有一部专门的且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野生植物保护法,以此来限制人们的盲目开采和破坏,使野生植物得到持续性发展。同时务必要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用法律这一强大的武器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民对野生植物的认识,以及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使野生植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野生植物保护相关的管理机构也要密切合作,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还可以组织开展一些专项行动,依照法律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一些贩卖野生植物的商贩,要严惩不贷,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普及野生植物保护知识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野生植物与普通的草木没什么本质区别,只是数量上比较少而已,其用途也不见得比普通植物多,保不保护都无所谓。正是这种淡薄的保护意识,致使许多珍贵的野生物种灭绝。因此,相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野生植物保护的认识,形成人人爱护野生植物的良好社会风气。
加强科研资金的投入,提高保护技术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科技的研发离不开资金,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加大投入资金于抢救性濒危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势在必行。有了充足的资金,才能研发出高效的保护技术,如可以利用现代的高科技生物学技术研究野生植物的基因,对于一些濒临灭绝的野生植物可采用建立基因库的办法,永久保存该物种的基因。另外还可以开展野生植物遗传多样性的研究,及时发现某些野生植物的潜在利用价值,并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合理应用,这样既促进野生植物的持久发展,也为人类的发展提供契机,获得双赢的局面。
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联合应用
就地保护是保护野生植物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何为就地保护?即把珍贵的濒危植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建成自然保护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保护区的建立要符合动植物的类型、数量以及相互之间生存的关系,确保该自然保护区能长久健康发展。对于一些极度濒危物种就要采用迁地保护措施。由于各种不利因素导致这些物种的原生环境彻底改变,已经不能生存,为了使珍惜的野生物种不灭绝,就要建立该植物的基因库,应用科技手段进行人工培育。这两种保护措施相辅相成,在野生植物保护上意义重大。
合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加强国际间的交流,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必不可少。我们应该把我国野生植物资源向国际社会开放,并认真学习国外在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结束语
我国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还是存在有很多不足,如管理不当、资源利用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有待继续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这不仅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广大人群的支持。每一位公民都要从基础做起,为野生植物的长远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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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自明.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摘 要: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野生植物的重要性。野生植物的保护对保障生物的多样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及环境的日益破坏造成野生植物无法较好的生存下去。本文分析了目前我们国家在保护野生植物环节所存在的不足,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野生植物;保护;不足;措施
1 前言
野生植物是整个地球生态体系最为主要的构成环节,其对生态体系的平衡与稳定有着大的影响。在近几十年时间内,因为人口的迅速曾都,人均所能运用的资源不断减少,造成野生植物遭受巨大的破坏,水土大量的严重,自然灾不断出现,对人们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野生植物与化石、矿藏等其它的资源并不一样,其具备多样性、生态性以及遗传性等特征。恰是由于以上特征明确了野生植物资源在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环节处于极为重要的位置。所以,保护野生植物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2 野生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野生植物资源是生态体系最为主要的构成环节,其不但保持着野生种群、人类社会以及生态体系之间的能量流通与生态稳定,同时还为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因为野生生物资源具备可再生性、生态性以及多样性等其它的优势,所以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野生植物在保持生态体系稳定及完善生态环境层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第二,野生植物可以达到经济进步对于物质生活的多元化要求,可以合理的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野生植物是一种绿色植物,可以形成有机物质,达到了自然界能量循环运用的要求,并且还可以达到人们科学探索的需求。因此能够得知,对于野生植物资源实施保护对保持生态稳定及推动国民经济的逐渐进步均有着非常大的作用。
3 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保护意识薄弱
稀缺野生植物大都存在于边远区域,然而当地的人们所接受的教育非常之少,大部分人员并不认识稀缺野生植物,保护理念薄弱,再加之对于稀缺野生植物缺少长时间的宣传普及,并未经过电视、图书、报纸以及电影等方式实施宣传,所以,大部分人员均不了解国家所着重保护的野生植物。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野生无主,谁采谁有”的传统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使与保护思想的欠缺,盲目开采、超负荷开采的问题依然非常的普遍,严重侵犯了野生植物资源。除此之外,伴随城市园林绿化大量的创建,非常多的古树被当地的人们以私有财产的形式对外售出,由深山转移到城市之中,然而部分百年以上的古树在远离原先的自然环境便无法成活,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的大量损失。
资金短缺、科研力度较低
当前,我们国家从事保护野生植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并不是非常之多,管理者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及科研水准依然需要增强。即使相关的研究组织实施了大量全面的调研与专题研究,然而分析并不透彻,加之资金有限,国家投入较少,缺乏相应的`设施,技术设施与保护方式相对滞后,部分濒临灭绝的物种无法获得即时、高效的保护。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制定一个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仅有1996年出台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然而,此《条例》并不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间已经有非常多的规定无法满足要求,造成保护工作无法进行。
各部门间缺乏合作
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牵扯到的机构非常之多,所以需所有机构之间增加合作才可以更加好的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在具体工作环节,所有机构间并未创建高效的合作制度,造成部分侵害野生植物资源的活动未获得即时的制止,加大了资源保护的难度。
4 完善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对策
增强宣传教育
增强宣传教育,以提升人们保护野生植物的观念。运用各类媒体,经过各式各样的方式,全面进行与野生植物以及保护等相关内容的普及教育,以使得人民群众与所有的领导人员能够了解与野生植物保护相关的知识,增强其对于野生植物的认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观念。
加大科研投入
运用现代化的生物技术对于野生植物实施全新基因的发掘,采集处在濒危状况的野生植物,创建起野生植物品种以及其近源种的基因库;针对野生植物遗传的多样进行探讨,以挖掘具备隐藏运用价值的种质原料,推动野生植物资源的科学开采运用,以使得野生植物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好的服务。增大资金投入的力度以进行对于抢救性保护濒危野生植物的科研工作,增强野生植物资源的维护、良好的种源以及优良单株选育、天然母树林的改建、人工繁育以及人工林较高效率的培育等,推动野生植物资源的维护、拓展以及持续不断的运用。加速促进野生植物开采运用的技术变革,研发全新的产品,对于具备重要经济运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实施生物技术开采,大力开展人工种植野生植物。
健全相关法律
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需要创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濒危物种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等等,以替代之间所具备的各类法律法规,以使得其具备更加强的强制性与约束力,降低人为侵犯与随意的开发运用,促进野生植物的维护、繁植、开采、运营等等均有法可依。并且还需要增强保护野生植物的普法与执法等,全面贯彻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凭借法律所具备的威慑力严厉的惩罚侵害野生植物的活动,以增强整个社会对于野生植物与自身的认识,加强整个社会的自觉性与法律观念,能够从根本层面对野生植物进行保护。
增强管理
坚决杜绝以各式各样的方式对于野生植物的侵害以及消极的人为影响,禁止随意对野生树木进行开采。限制毁林开垦、火烧、采伐等其它的破坏性行为。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所出台的规章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约束乱砍乱伐的行为,严厉惩处各类偷运、贩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人员,对于处在濒危状态的野生植物着重进行保护。对于濒危植物的保护并不是简单的对其进行保留,更为主要的是如何使得此物种能够继续生存与繁衍下去,其与野生植物此可再生资源的长期性运用、对于生态体系稳态的保持及各类物质的长期性储存有着非常大的关联。
5 结语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有关机构完成好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全发挥出野生植物资源对于人类所具备的积极作用。所以有关机构需要对于当前我们国家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所出现的问题,运用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增强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创建和谐社会,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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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准备好了。。。。你看看齐全不
摘要:“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另有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似乎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面临着危机,动物取得人格权,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真的能够这样吗?其实,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主张,法律人格性保护的扩张无法扩张至动物,奥地利、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的修正主旨也不是赋予动物以法律地位。当然,在当前形势下,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必须加强,在民法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应当有别于普通物。 关键词: 动物 法律地位 利益冲突 法律保护 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攫取与不合理的利用,导致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商业利润,人们对野生动物无止境的猎杀行为,已导致许多动物物种的灭绝,而作为生物链的重要一环,大量动物物种的灭绝,必然导致生态失衡,并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许多人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而,近些年来,纷纷呼吁各国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但在法律上如何才能够更有效的保护动物呢?本来,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的。作为一种有体物,动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一些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 一、对《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考证现行《德国民法典》第90条对“物”的概念的表述是非常明确的,即“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依照德国学者的解释,所谓有体物是指除活着的人体之外的,一切为人能够把握的东西。它既包括可交易物,也包括不可交易的公共物。动物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物”的范畴。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德国民法学界对于该条的规定,并无人提出异议。但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世界范围环境保护保运动的兴起,“动物权利论”的观点开始盛行。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雷根就竭力鼓吹,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保护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我国台湾学者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也持与德国学者相同的观点。如王泽鉴教授就指出,德国民法增设第90条a款之规定,“旨在表示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盖以动物与人同为受造者也。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动产),惟对动物的支配,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有限制,自不待言。”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无论从德国立法者的立法旨趣来看,还是从德国学者对此条款的解释来看,均没有将动物人格化的意思,更无法得出《德国民法典》的此项修订,就使动物成为有限法律主体的结论。二、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行不通(一)动物不能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 社会学的研究早已表明,道德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是与特定主体、特定时空乃至特定文化相联系的,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道德。假定动物间也存在类似于人之间的行为规则,那么说动物是动物道德的主体,应是无庸置疑的。但动物主体论者所要主张的是“扩展人类伦理的共同体”,要求接纳动物为人类道德的主体或者人与动物间道德的主体。 这就让人不可思议了。动物能够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吗?人类能够在人与动物间构建正义的、公平的道德关系吗?如果动物被列入了道德的范畴,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他们就能够[FS:PAGE]获得拯救吗? 虽然人类的道德确实同中存异,那么能否也在人与动物之间构建求同存异的道德关系呢?尽管人和动物都具有自然属性,但是人的自然属性与动物的自然属性相比较也是不同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人是有理性的。人的吃穿住行和生育繁殖等生理活动,与动物的同类活动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在人的这些自然属性中处处渗透、体现着人的理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明确指出:“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 假设一条野狼在人群中间得到了主体般的认同与尊重;那么一个人身处于一群野狼中间,能不能同样得到主体般的认同与尊重呢?人类是地球上已知的最高等的生物,拥有最高级和最复杂的道德,即使人类肯将这些道德“施惠”于动物,恐怕那些动物也难以消受这些“恩惠”。显然,在现阶段,动物与人的本质差异,不会因动物主体论者的美好愿望或坚定信仰而消除,人与动物还难以成为道德的共同体。 退一步讲,泛化的道德能够拯救动物吗?首先,人类能够停止食肉吗?人不过是食物链上的一环,生来是个杂食主义者,在人类放弃食肉之前,“命中注定”人与动物的矛盾永远存在。一些动物主体论者回避了这个严峻的问题;另一些学者则宣扬“素食主义”; 还一些学者则主张采用区别对待的做法,野生动物和家养宠物可以作为人类的道德主体,而将“农场里的动物或专为人类提供肉、蛋、乳的动物”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 “素食主义”的观点在实践上显然存在着巨大困难;区分对待的方案虽然具有实用价值,但却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连这些学者自身也坦承心情很矛盾,因为“把它们排除出去,仅仅基于对人类作为物种之一员这一生物学属性的让步。” 其次,我们必然不能够禁止肉食动物食肉。自然界有自然界的规则,用人类的眼光来考量,不妨也可以称为“道德”。如此,则狮子有狮子的“道德”,羚羊有羚羊的“道德”,人类有人类的“道德”。“但是,在每个地方都存在道德的同时,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存在同样的道德” 。在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究竟应当适用谁的“道德”?“主体吃主体”的判断,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逻辑上,都是我们所无法接受的。我们无法把动物提升到人的境界,所能作的恐怕只有将自己降低到动物的境界。问题是即使适用动物的道德,依然也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狮子的“道德”与羚羊的“道德”恐怕也是水火不容吧? (二)动物也不能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 动物主体论者还从权利进化论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权利的主体是在不断扩大的,如奴隶、子女、黑人、妇女等都是逐渐从客体上升为主体的,因而,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而其行为能力的欠缺问题,可以通过监护制度来补救,例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代理人。 但是,“若为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一下子给予它们完全的法律人格,那也无异于束手自杀。这意味着,虽然赋予生态、环境、自然以法律人格,也只能是准主体资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 ,换言之即“有限的法律主体”。 所谓“有限”的法律主体,依据动物主体论者的主张,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主体权利范围的有限性。即动物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则专属于人类。二是主体范围的有限性。即野生动物与宠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其他动物还是应当安心充当客体。对此,笔者不禁感到困惑:为什么同为动物,一部分动物可以成为与人平起平坐的法律主体,而另一部分却只能成为受人支配的客体呢?这与动物主体论者一贯宣扬的平等观念岂不相矛盾吗?显而易见,这是在该理论[FS:PAGE]无法解决实际的问题时,动物主体论者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无奈妥协。同时,动物主体论者主张赋予动物以有限的权利,那么动物如何行使来行使这些权利?有些学者提出,应建立相应的动物利益代表机构。即为动物设立监护人,由动物监护人来行使动物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说,这种设想对于家养动物还较为可行的话,那么对于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又该如何设定监护人呢?是为每一个动物设定一位监护人?还是为每一种动物设定监护人呢?这样庞大的社会成本可行吗?同时又怎么能够保证监护人的行为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 (三)法律是人的法律 从法律发展史考察,权利主体的范围确实是在不断扩大的,它从部分自然人发展到所有自然人,但是这些主体具有共同的特征是他们都具有理性。理性或运用理性来正确地认识和应用自然规律,在行动中运用理性来制定计划、确定目标,并在自然界上打下人类意志的烙印,这是人的实践和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也是人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毕竟,“迄今为止,只有人打破了自然的进程,将自己的意志加在了自然之上;他在自然界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当中进行选择,让自然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 马克思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就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好了。” 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虽然暂时没有理性,但是精神病人可以被治愈,从而恢复理性;未成年人可以被教养,从而培育出理性。而动物由于选择了不同于人类的进化道路,是永远也不可能进化到人类理性水平的。因而,动物不可能理解作为人类高度文明成果的法律。而被自己不知道的法律统治,对动物来说恐怕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动物既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也无法得知法律的内容,那么即使赋予其主体地位,又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法律是人制定的、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法律实施的目的,是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属于国家的统治之下” 。法律是人的法律,这个道理是如此朴实,以致于有时人们竟会忘记了它的存在。三、对动物保护的立法思考我们并不反对给予动物以法律保护;相反,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为了维护生态平衡,我们认为,各国的立法都应加大对动物保护的力度。但利用法律手段对动物予以保护,必须遵循法律自身的规律,必须有相应的法理基础加以支撑,否则,人们良好的愿望就可能无法变成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以下我们想从两个方面就立法如何保护动物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动物保护的法理基础 只要稍加思索就会发现,对动物的保护绝不只是因为动物自身的身份。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冲突。利益以及对利益所进行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 动物保护立法是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物。这种利益冲突,从大的方面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动物的多重价值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另一类则是由于多极主体利益分配而引发的冲突。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就是基于上述两类冲突。 动物对于人类而言具有多重价值。“以人为尺度,自然界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类:①它的商品性价值,即它作为生产性资产的价值;②它的非商品性价值,如它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和娱乐价值、科学价值和精神价值等。” 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以往人们更重视动物的商品价值,但是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和科学的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人类的长远发展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基础上,“以单一经济私利为基础的自然保护系统,是一个没[FS:PAGE]有希望的不平衡系统。” 我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人与动物的相互依存关系,动物不仅仅可以作为商品满足人类的经济需要;动物的非商品价值在当前更值得我们珍视和保护。 人对动物的保护,还涉及到多极主体利益的兼顾与平衡问题。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平等的多极主体均对动物享有多重的利益,而不同主体的利益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冲突。作为多极主体的人都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地球只有一个。因此, 人们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原则,而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见,对自然的保护并不是为了自然的什么价值主体地位, 当然也不是为了动物的主体地位,而是为了作为多极主体的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 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 。 由于人们对于动物的商品价值和非商品价值的取舍存在冲突;当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借助于上述利益冲突理论,就可以更好的理解与解释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为什么要对动物区别对待,为什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往人们过于重视动物的商品性价值,而忽视了其非商品性价值;过于看重当代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后代人的利益,对自然界的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采取了无节制的征服、支配、掠夺、占有和挥霍的态度。表现在行动上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强调发展速度和数量,而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止。我们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无数次胜利,但是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今天,我们有必要纠正自己的过错,但“纠枉”不必“过正”,须知“过犹则不及”。现在,我们只要全面的认识动物的价值,注重代际利益的兼顾与平衡,据此合理的对待动物就足够了,而不必枉费心机的将动物提升为法律上的主体。 (二)民法上可以将动物归类为特殊物 在民法上,自罗马法以来,对物的划分,历来就有普通物与特殊物、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的区别。 当人类需要对某些物给予特殊保护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列入特殊物或不可交易物的范畴,而不必将其升格为法律主体。这是人类现有的立法技术完全可以达到的。同时,民法上关于特殊物的规定,并非动物一种。动物作为物的一种,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物,立法如果将其作为特殊物看待,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并制定特别的规则(如《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加以特殊的保护,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能够达到。但这样的特别立法保护,并不必然以动物的人格化、主体化为代价。在法律上,我们说,动物仍然是物,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物而已。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尚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笔者以为,上述立法对动物的定位是正确的,应当予以坚持。 目前,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 1.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定位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引起学术界对动物法律地位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今后出台民法典或物权法时,笔者以为,应当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动物为特殊物,对于动物的支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现行动物保护法规对[FS:PAGE]动物的保护范围还过于狭窄,许多珍稀动物还不能做到在任何环境下都得到应有的保护。事实上,由于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诸如白鳍豚、大熊猫、蒙古野马等珍稀动物,在野外环境下已缺乏应有的种群繁殖能力,不得不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人工繁殖。如果我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只保护野生状态下生长的动物,而对人工环境下生长的、具有延续物种意义的动物不予保护,那么仍然无法防止某些人在动物园等非野生场合对此类动物的残害行为,而此类物种的灭绝,从生态学的角度讲,将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3.我国现行立法对动物的保护力度还不够,这是导致对动物的滥捕滥杀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兼顾动物对人类不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应当将动物分为禁止交易物、限制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范畴的动物,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于列入禁止交易物范畴的动物,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而捕杀、买卖或对动物实施残害行为,否则,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对于列入限制交易物范畴的动物,虽然不禁止商业交易行为,但此类动物只可用于观赏目的,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美学需求,但不得对之实施宰杀、残害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列入可交易物范畴的动物,人类尽可享受其本身具有的商业价值。至于哪些动物应当归入何种物的范畴,相信我国的立法者通过与动物学专家、学者的密切合作,在立法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同时,我国立法从交易的角度对动物所作的分类,只具有相对的确定性。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动物种群的盛衰增减,立法者在立法上应当及时调整可交易动物的范围,以达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如果相关的特别法能在以上三个方面作出修订,那么不仅无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可以实现对动物更全面的保护,而且人类对动物的多重价值和利益也可以得到较好的满足。
罪犯个别教育,作为监狱民警与罪犯沟通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一
《罪犯教育刍议》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实行罪犯计分、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对一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制减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为监狱管理一个急需解决新问题。为深刻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的方针,落实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们人类一种神圣的社会现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我们也清楚地知道,监狱的是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监狱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狱通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好刑罚的执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维护监狱长治久安,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为转变罪犯其思想、行为恶习,通过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当这种教育力充分显露的时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触动,进而在思想和灵魂深处产生斗争和选择,并对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和瓦解的态势,且这种态势将不断持续和蔓延,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强化,罪犯才能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积极的教育内容并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监狱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思想观念落后,重监管轻教育
由于重视监管,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轻视教育,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据罪犯内在变化。罪犯教育必须强调内因,监管重视的是规范行为,是外在,这种表面化仅仅是使得服刑人员在行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现实真正改造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的情况中,监狱包括监狱警察对罪犯在监狱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心理变态、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强调监狱监管稳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去解决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内在问题,面对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应该关注罪犯的教育,监管的稳定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存在的实际的内在问题。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罪犯教育是一项庞杂而细致的工作,对于罪犯的教育我们需要将其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对于整个罪犯教育,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性的认识,只是从某些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来谈罪犯教育,这就缺乏系统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只是单独地强调各环节重要性,反而适得其反。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监狱往往是更加关注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把劳动指标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指标,忽视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监狱应该是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全面综合去安排监狱各项及各环节工作,使其不是脱节的,这是我们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个性化
监狱教育内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个性化,不同的罪犯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罪犯之间本身就存在差异性,无论是知识水平、家庭环境及自身学习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采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发挥罪犯自觉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目前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人员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而单调的内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来说,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仅仅局限在监狱期间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到底如何。从思想上认为服刑人员步入了社会,在我们看来罪犯就已经完全脱离了监狱,而实际上罪犯教育的实际效果是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狱后的回访调查,在现实中缺乏这样的认识,认识罪犯出狱就与监狱不存在关系了,缺乏全面的跟踪调查的思想,所以整个罪犯教育的系统并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信息化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每天的生活离开网络信息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是我们忽略的群体,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网络信息化教育,罪犯出狱后就与现实社会脱节。尤其在边远不发达地区,监狱自身的信息化设备就缺乏,罪犯的信息化教育就更是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看,监狱想要建立监狱信息化的网站,现实的工作中缺乏计算机专业方面人员的管理,监狱网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罪犯的信息化监狱难度较大。
三、关于改善罪犯教育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正确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
对于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报应主义只是片面强调对罪犯惩罚作用,忽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现代刑罚学认为国家对罪犯不应只是惩罚,还应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弃恶从善,真正地回归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监狱而言,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为促进社会的长足稳定发展,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树立人道主义的思想;从监狱警察来讲,作为引导者监狱警察必须要正确发挥其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帮助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
监狱需要构建针对罪犯的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这需要整合狱内及社会资源,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大发展的格局中,对于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于真正回归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效果评价的体系,这才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首先,监狱及监狱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对罪犯进行合理、科学的教育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需要应用不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同时犯罪在监狱内的不同时间段及出狱后也需转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通过不同罪犯及不同时间段罪犯教育个性及共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规律。当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经验基础之上,光光依靠监狱是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依据服刑人员的主观及客观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定的帮教活动,建立一种监狱和社会有效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
(三)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个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监狱与社会中的力量结合,依据新的形式及任务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采用多种方式,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采用社会化的教育方法和内容,使得罪犯能够最大限度去适应社会。监狱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监狱行刑的必然发展趋势,监狱的目标是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关注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的罪犯教育社会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得到各国的关注,罪犯教育社会化需要整合各种有用资源,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纳入到社会教育的大体系,使监狱教育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打破监狱教育工作封闭性,克服监狱教育资源不足,将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神秘感,让全社会关注和接纳监狱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会化成为一项全社会、长期性的事业。“所说的罪犯教育个性化,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罪犯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这部分人本身缺乏学习的自觉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强制中接受教育。同时我们应该强调尊重个性,也要尊重罪犯个人权利,我国监狱罪犯教育不足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性的灌输教育。罪犯教育的个性化需要监狱及监狱警察在全面透彻分析罪犯个别性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对于每个罪犯都应该制定一个适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监到出监的全过程,做到所谓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促进罪犯教育创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罪犯教育必须落实监狱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采用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监狱管理改造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罪犯在监狱执行过程中,从日常考核、生活卫生及狱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的全程管理和应用。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及视频会见等,不断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培养一批监狱警察,让其成为监狱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能够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将网络信息化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将罪犯的犯罪情况还有监狱内的改造情况通过监狱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警察,利用在狱内建立的每个罪犯的心理档案,使得监狱警察开展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开展教育专题和贴近罪犯生活的活动,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因地、因时、因人施教原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利用监狱信息平台可以促进罪犯心理咨询矫治,然而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监狱及监狱民警以及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在进一步得到深化,监狱机关要始终围绕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种求实的态度,对于罪犯教育这一项具体的工作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时着眼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逐渐实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过程及力量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继而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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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二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监狱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 ,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 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 法律 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 哲学 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鲜明地反映在国际机构的相关文件上 1955年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 66条第 1款规定:“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 、个人脾气、刑期长短 、出狱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个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 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指导、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也可包括这种照顾。”
(二)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 ,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不再是惩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到西汉儒家学说一统天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体现了刑罚和教化的相结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监狱改良,主张监狱应以感化人为宗旨。当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制约,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 工作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我们的监狱是学校”等理论指导下,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l条明确提出“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的监狱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96条中进一步规定:“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一次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明确监狱教育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为转化罪犯消极错误的观念和犯罪的恶习,提高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监狱教育个别化、社会化和技术化发展的趋势,监狱培养目标注重以罪犯为中心,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将成为必然要求。
二、现实:制约监狱罪犯教育质量的原因
监狱罪犯教育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务。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监狱生产和经营问题造成的无形压力,对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内容手段和教育者的专业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深层原因,对于探索出我国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径十分必要。
(一)监狱罪犯教育受制于传统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监狱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罚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现出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如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罪犯教育过程中重视“强制性”,轻视罪犯个体的主动性;受监禁制度影响教育带有很强的孤立、封闭的色彩,监狱同社会的交流较少;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劳动代替罪犯教育,以劳动评价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时的时间以劳动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间业余时间进行,劳动与教育难以有机结合。此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冲突等都影响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
罪犯教育的内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各监狱把上级的通知、指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力,习惯于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活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针对性,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形式主义,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滞后,内容、层次与罪犯年龄、文化程度不相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过于关注监狱生产发展的需要,忽视罪犯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
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会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实践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经验进行,集体教育课堂化,一锅煮、流于形式;个别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是针对罪犯个体的劳动定额、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顾罪犯个体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情况而妄加批评、训I责;社会教育不能经常化、规范化,教育活动单向进行,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罪犯教育过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渐进、因人施教等教育 规律 ,只求到课率、取证率,忽视罪犯教育的实效。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队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监狱教育队伍的建设是罪犯教育质量的保证,新中国几十年监狱改造历程中,监狱工作者在艰苦的 环境条件下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坚定的政治立场、无私奉献的精神是监狱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现代监狱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复归社会的目标。目前监狱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教育者缺乏现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稳定 ,求效益,客观上已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难以进行知识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狱法》条文过少,只有 78条,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 13条,导致许多教育实践活动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国各省监狱 管理部门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些以实用为主的规章制度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规范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甚至有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严重制约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超越:确立 现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构监狱罪犯教育新体系
当前,我国监狱罪犯改造 工作正经历由传统、 经验模式到现代、 科学 模式的 历史 转型。刑罚执行、监狱理论研究的视野越来越多地关注监狱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过罪犯教育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复归 社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应然选择。
(一)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
坚持以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树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确以罪犯教育为中心,尊重罪犯,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育者的 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罪犯教育过程双向良好互动。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泛吸收 自然 、社会和 心理等科学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科学罪犯教育理念,推进罪犯教育理论、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创新。
(二)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个别化和社会化
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地罪犯教育的理论指导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学的认识罪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类。积极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规律 ,发现罪犯教育本身的内部 联系和运行轨迹。查寻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罪犯教育改造 实践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监狱矫正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体系,实现罪犯教育由传统、经验的格局 向现代 、科学的格局转变。
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作为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会化就是克服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大系统中,明确罪犯狱外学习制度,改变单一的教育者队伍结构,改变监狱呆板、单调的教育模式,改变单边输送、扮演道德权威和社会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传罪犯教育,让全社会关注监狱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即要求教育者从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采取个别教育。自罪犯人监开始与罪犯共同制定每一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案,规划刑期,确定切实可行的改造目标。提高民警个别教育的能力,不断探讨个别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教育者去执行和体现,现代监狱的罪犯教育任务对监狱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根据监狱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实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员和罪犯心理矫治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引进,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为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监狱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等,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对罪犯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对监狱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等,实现罪犯教育工作人员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统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国推进监狱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据现代行刑 发展 的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比现行《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的内容体系;加快监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矫治的规定、社会教育规定、罪犯狱外学习和工作的规定等内容,明确罪犯的文化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等,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
[1]徐景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北京:法律 出版社,.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
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看你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哪些论文。教你参考的书籍作者信息清楚,写全就可以了。一般是作为最后论文的内容。
《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述评》
摘 要|:大学生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犯罪成因、心理干预措施等方面入手,对当代国内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
关键词:大学生 违法犯罪 心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30-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方面的转型期,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加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十类共400余种,而大学生犯罪至少已经涉及其中的五类数十种之多,涵盖了政治、经济、刑事等各个方面。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生理发育已基本成熟,但他们的心理发展却相当不稳定,当一些心理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化解时,就可能衍生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内部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征
在认知特征方面,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低水平的认知相关。如韦庆辛(2005)认为,部分大学生的认识水平较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观念糊涂,甚至到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地步,以至于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很高的阶段,只是不够成熟和稳定才会导致犯罪。如裴涛等人(2009)认为,由于这一阶段的大学生无法合理地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现实社会的实践经验良好对接,导致自己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偏激性和局限性,在处理复杂和困难的问题时,往往难以调控好自己的情感和行为,一旦出现犯罪欲求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由于其混乱的认知发展所导致的。教育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格局的激烈变动、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的冲突、能力和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冲突、理想和社会现实的冲突等,都会造成大学生的心理冲突和认知偏差。
(二)情绪情感特征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大学生违法犯罪者容易急躁,遇事不冷静,好感情用事,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情感,对他人缺乏尊重和同情心,有遇事不顾后果的特点。例如,大学生违法犯罪者通常都缺少社会性情感,情绪体验低级、庸俗,有不良倾向的消极情感情绪(如嫉妒、愤怒),自尊与自卑情感并存。另外,大学生的情感反应具有不稳定性和冲动性,其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变化多而且快,而冲动性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情绪困扰往往很大,无法有效、及时地缓解不良情绪,导致负性情绪累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强烈的交往需要与自我封闭的冲突也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容易出现心理活动的闭锁性,表现为谨慎、疑虑、不愿坦露内心世界,但同时他们也有一种希望被人理解、与人交往的强烈愿望,由此形成了自我封闭与渴望交往的矛盾,从而引起情绪、情感上的困扰。由于社会阅历浅,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意志特征
现有的研究显示,大学生意志力薄弱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大学生价值观念尚未定型,当面对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时,意志力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被视为犯罪的“易感人群”。大学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意志的两极性明显,一方面是社会要求完成的意志活动,他们难以实现,显得意志力薄弱,在外界诱因的诱惑下,很容易使意志活动偏离正确方向;另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需求,在实施反社会倾向的活动中,会千方百计地去排除主客观障碍,显示出顽强的意志力。另外,有学者认为,存在侥幸心理也是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主要特征之一。例如,姚岚(2001)在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特点时指出,在这些大学生中,“很多人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由于自以为能够成功的侥幸心理占了上风,驱使他们为达到个人目的铤而走险”。侥幸心理是促使大学生犯罪意识“外化”的心理机制。
(四)个性和行为特征
自我意识的扩张,是处于大学阶段的青少年的重要心理特征。当个人意愿落空时,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往往会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其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有的大学生甚至会失去理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进行调节与控制,从而实施犯罪。在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中,存在三种类型的极端个性:虚荣型、暴躁型和抑郁型。虚荣型的人有过高的荣誉需求结构,虚荣心强,名利思想重,嫉妒心强;暴躁型的人性格急躁,社会适应性差,易和他人争执,比较容易酿成恶性事件;抑郁型的人性格内向、孤僻,沉溺于内心体验,过分敏感,有时会产生企图以外部的过激行为达到消除自己精神负担的行动。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韦庆辛(2005)认为其具有模仿性、冲动性、凶残性、娱乐性、易变性、纠合性等特点,且大学生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诱因引起,具有不稳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未被意识的特征。
(五)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大学生犯罪与人格障碍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大学生常见的人格障碍主要有偏执型、分裂型、爆发型、强迫型和癔病型,具有这些人格障碍的人通常难以与人相处,缺乏社会责任感,遇到困难总是不能合理归因,固执且好猜疑和仇视。由于大学生某些人格特征的极端发展,对其行为有很大的消极控制力,从而引发犯罪。同时,大学生的偏常行为也正是他们偏常人格的反映。例如,犯有盗窃罪的大学生一般具有贪婪、自私、虚荣和多疑等性格;暴力犯罪者则有易冲动、多疑、偏执、刻薄等心理特点。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外部因素
(一)家庭因素
家庭和父母的教育对大学生的一生成长至关重要。大学生走什么样的道路,如何成长,同家庭的关系甚为密切。个别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家庭的过度溺爱、家庭成员关系及性格的负面影响、家庭不良文化氛围的影响等因素都是造成大学生犯罪的“家庭教育失误”。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残缺、问题家庭和贫困家庭等。
(二)学校因素
学校在学生个性品行培养上起主导作用,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社会中校园人文精神的缺失被认为是大学生犯罪最深层次的思想意识根源。朱云和桂忠孝(1996)通过对入狱大学生的调查研究发现,引起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学校因素主要来自三组对立的矛盾:学生个性培养与人格塑造的矛盾、教学内容理念性与社会现实性的矛盾、教师职业崇高性与少数教师无为性的矛盾。另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学校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也会对大学生违法犯罪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社会因素
1.社会失范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失范”定义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原有的社会价值准则被破坏,不能继续控制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成员缺乏明确的价值准则的指引,人们找不到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准确位置,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而引起不满情绪、挫折感、冲突以及越轨行为。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失范主要表现在局部的社会机构失衡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所带来的负向效应、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引发的社会价值评价系统的紊乱等方面。社会的失范,会让部分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且缺少社会阅历的大学生感到迷惘困惑、无所适从,从而造成部分失去规范约束的青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偏差;同时,也减少了人们相互自然监视和彼此非正式控制的这种传统社会制约的可能性,增加了大学生犯罪的机会。
2.文化冲突
索尔斯坦·塞林(1938)认为,文化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的冲突。在一个具有统一价值观念,拥有社会成员共同承认的规范意识的社会中,文化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在多元复杂的当代社会中,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与部分社会的价值观是不可能统一的,因此,两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冲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其中,纵向文化冲主要是指传统社会文化与现代社会文化的冲突、学生文化与社会(成人)文化的冲突;而横向文化冲突则包括东西方文化的冲突、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的冲突、正统渠道的主流文化与社会亚文化的冲突等。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是在文化冲突中进行错误的价值选择的结果,不同类型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类型的犯罪。
3.社会大环境的信息污染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尤其是作为信息传播主要渠道的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有意无意地传播大量包含暴力内容的信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诱导作用。媒体的扩大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的极端心理问题,不仅会使处于青春后期期待别人关注的大学生对社会中出现的极端行为产生模仿与认同,也会让大学生以模仿社会中的某些极端行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失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尚存欠缺的学校管理和校园文化、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都会降低大学生的认同感。吴殿朝(2008)在其研究中引入了社会控制理论的“socialbond”概念,并将其译为“社会腱”,用以指代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他认为,国内大学生的“社会腱”由依恋、认同和信念三个因素构成。认同作为“社会腱”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同时存在于家庭、学校、社会三种教育环境链条中,但是,这一链条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却使大学生的认同降低,致使“社会腱”链条破裂,发生犯罪。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干预
目前,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从思政角度,强调对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教育。而真正以大学生为对象的犯罪心理干预的实证研究目前并不多,主要散见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我调适和疏导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还比较滞后,从一定程度上讲,大学生的自我调适与防范是目前大学生避免因心理问题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与措施。曹国辉(2005)认为,大学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自我调适和自我疏导:确立新的适合的追求目标;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与就业的压力;积极转移注意力,学会正确的自我宣泄;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二)团体辅导
韦志兆(2010)基于犯罪心理的人格诱因,强调了团体心理咨询技术在大学生犯罪心理预防与矫正中的应用价值。在团体心理咨询中,他将61名同学分成5个小组进行自信心培训。团体活动前后对学生进行16PF人格因素量表测试,将测量得分进行前后比较,结果显示,活动前后成员自信状况差异显著,团体心理咨询对成员人格因素的发展有积极影响。他进一步提出,可以充分利用团体心理咨询的形式为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成长需要和面临的问题与挫折提供服务,促进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矫治人格偏差。
(三)人格矫治
对于大学生群体中的人格障碍者,可以通过精神分析疗法、行为疗法、支持疗法和认知疗法进行矫治。
四、总结与展望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未成年人犯罪率跟家庭问题的关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入刑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联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
我以前毕业论文也是做青少年犯罪 材料多如麻 看你连悬赏分都没 想帮你都没动力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福建省漳平市来说,自2002年以来,该市就有青少年犯罪案件85件140人,其中抢劫28件5人,盗窃36件48人,寻衅滋事28件15人,故意伤害5件6人,敲诈勒索3件8人,绑架2件2人,拐卖妇女1件5人,强奸1件1人,故意杀人1人。青少年犯罪率与前几年相比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目录: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的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对策(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二)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结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三)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青少年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四)社会是保障,政府应给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青少年无序流动。(五)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六)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七)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参考书目:(1)参见杨晓梅:《青少年研究》,1999年第7期。(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总共有3篇参考文献
我觉得这个大学生真的是非常勇敢,而且有毅力,居然这么艰苦的环境仍然可以完成,可见她在抛弃一些外部因素的时候还是一个好学生的。
不知道诸位可听过这样一句话,国家都给我机会,你们为啥不给我机会。这句话是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时说的,是啊国家都能给他机会,为啥我们都不能给予他们重新改正的机会呢。人都会犯错,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误入歧途,绝非大奸大恶之人。就如三字经开篇人之初,性本善。他们内心的善意曾经在某一时刻被埋藏起来,但是绝对不曾消失。人不可能一开始就是注定作奸犯科。正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在我们看不到的阴暗角落,他们也在瑟瑟发抖。
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错事就要有惩罚,既然家庭没能教育好那么国家来教育,帮你重造。在郭冬临演的一部小品,深入人心,他热心助人抓坏人。后听说坏人越狱来寻仇,之后引发的一系列搞笑片段。当时想想只觉得有意思笑一笑。其实稍加细想可以得出人们为啥对犯罪人员如此的害怕与憎恨。他们伤害了他人的家庭,于情于理之中自然是敬而远之。小品的结尾的大反转更是让人拍手称快。人家只是表现良好提前出狱。来找他们表示感谢地。他说有一个犯人用一把纸糊菜刀抢了一百块,后来胆子愈来愈大,用真刀抢劫,到后来直接杀人。等到最后的时候他满怀悔恨的说要是当时用纸糊的刀抢劫时被人阻止,他也不会落的如此地步。所以这个小偷是感谢他的恩人,感谢他及时让他回了头。
原谅远比惩罚更需要勇气。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和谐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的基础必是信任。在这个人人平等的世界,如果没了他们的容身之所,换取的估计是社会的退步,我们也更有理由相信,有了我们的感化,世界会变得更美好。
自然最好,不用紧张
他在监狱中进行了论文答辩,而且他的论文内容是相当的新颖。也给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题目呢?你不说我该怎么答?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1 浅论网络犯罪概念特点及其预防 2 新生代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其控制 3 经济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其防治对策 4 激情犯罪探析 5 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初探 6 当前娱乐场所隐语的特点 7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8 浅谈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对策 9 对中心城区侵财类刑事案件的思考 10 论制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策略 11 我国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问题 12 当代大学生犯罪根源浅析 13 基于灰色理论的青少年犯罪预测模型及其应用 14 我国洗钱形态探析 15 恐怖主义资金揭秘 16 社会转型与反邪教 17 地下钱庄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18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防治 19 试析网络犯罪 20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新论 21 新时期经济类案件的文件欺诈特点及对策 22 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 23 论犯罪心理学的科学基础 24 论我国团伙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与对策 25 浅析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26 论社区警务对抑制有组织犯罪的作用 27 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处置研究续 28 心理学关于影响犯罪因素的研究进展 29 与“智能犯罪”的较量 30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范对策 31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32 当代犯罪的文化学解读 433 对绑架劫持人质犯罪分子心理因素的初步分析 434 略论我国的金融反恐 435 论对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防治 436 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场 437 完善中国反跨国洗钱犯罪体系之我见 438 析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 439 论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对策 440 论高等院校职务犯罪及其防控措施 441 职务犯罪成因调查分析 442 防范金融犯罪问题研究 443 云南 犯罪现状浅析 444 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现状及对策探讨 445 跨国 犯罪的形势与对策研究 446 论贫困对犯罪的正效应 447 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调查访问 448 大学生犯罪及对策研究 449 邪教犯罪人员社会化缺陷的再社会化 450 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451 论“一把手”腐败犯罪的预防 452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453 重庆地区 犯罪的现状和对策建议 454 城市化与犯罪 455 短信犯罪初探 456 金融监管与洗钱犯罪控制 457 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防范对策 458 试论女犯拘禁性心理障碍及其矫治 459 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原因及其对策 460 转型期女性犯罪原因探究 461 抢劫犯罪的被害预防 462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危害及其防治 463 家庭伦理与女性违法犯罪原因探讨 464 论金融领域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465 犯罪的新形势及应对 466 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哲学分析 467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防范机制 468 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的原因力分析 469 新形势下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其对策 470 信用卡欺诈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 471 论都市犯罪与都市管理互动的防控模式 472 女大学生犯罪心理探析 473 洗钱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474 预防职务犯罪刍议 475 惩治跨国贩运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困境及对策 476 “黑哨”现象犯罪成因的主体分析 477 当前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公安机关的对策 478 高智能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479 网络金融侵财型犯罪及应对机制研究 480 腐败与职务犯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