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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kissf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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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独著,30万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2. 《立法程序论》,独著,24万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该书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3.《行政复议法通论》,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作为一个学科的货币宪法学》,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2012年第1期;2.《立法的偏颇及其矫正——以〈劳动合同法〉为分析考察对象》,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3.《从高招不公看平等教育权宪法之殇》,载《法制日报》2009-09-24;4.《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宪法学思考》,载《公民与法》2011年第10期;5.《宪法学的知识转型与方法综合——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术争论为素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6.《传统“和谐”文化的宪政之殇——兼论当代“和谐”命题的宪政意义》,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7.《论人权原则与我国宪法规范的发展》,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年第4期;8.《宪政建设的统合模式——超越“上/下”之争的第三条道路》,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9.《社会失衡的宪政根源与宪政建设的功能定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10.《货币宪法、政治经济体制与长期通货膨胀》,载《学习论坛》2011年第7期;11.《税制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载《学习论坛》2010年第2期;12.《宪法学视域中的地方公债制度》,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13.《民生问题的宪法学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14.《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路径之反思》,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15.《论宪政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契合》,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2期;16.《地方“人格化”、财政分权与央地关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17.《从公民参与看东亚民主转型》,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19.《分税制、地方公债与央地财政关系的深化改革——基于立宪主义的视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20.《中央权威的宪政逻辑》,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21.《公民维权之运动模式的宪法学分析》,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22.《“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学》2009年第11期;23.《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24.《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责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25.《权利空间的拓展——农民迁徙自由的宪法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6.《干涉主义下人权与主权的悖反》,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27.《“民法帝国主义”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第三只眼看“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争论》,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28.《拒绝与总统握手》,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3期;29.《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30.《关于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31.《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32.《试论公用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载《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33.《中国的违宪审查:是否可能,如何可能?》,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34.《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35.《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36.《宪政建设与建设地修宪》,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37.《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38.《从传统的家园意识看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3年第1期转摘; 39.《民主市场的交易规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3年地1期转载;40.《关于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41.《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民主、效率及其协调》,载《宪政论丛》2003年总第3期;42.《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载《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43.《进一步完善修宪程序》,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44.《对立法程序的哲学审视》,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为《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3期转载;45.《立法过程中的程序自治原则》,载2000年2月20日《法制日报》;46.《论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和备案制度》,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47.《立法程序的功能分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48.《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999年第6期转载。49.《论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载《法学家》1999年第5期;50.《论政务公开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及其实现机制》,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51.《追求效率的程序》,载《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52.《树立宪法权威,实行依法治国》,载《群言》1999年第3期;53.《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公开原则》,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3期;54.《论法的公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55.《程序公开与立法民主》,载1999年6月5日〈〈法制日报〉〉;56.《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参与原则》,载1999年3月25日《法制日报》;57.《浅议立法听证》,载1999年1月28日《法制日报》;58.《行政立法及其控制》,载《郑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999年第1期转载;59.《关于设立宪法监督专责机构的设想》;60.《宪法学发展的两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为1998年7月14日《检察日报》转载 。 1、《立法程序论》,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获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和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宪法学》(国家新闻出版署“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3.《公民法律素质研究》,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主要论文已出发表论文70余篇,其中主要有:1、《宪政建设的统合模式》,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1年第8期转载2、《民生问题的宪法学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3、《立法的偏颇及其矫正》,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4、《“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学》2009年第11期;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5、《公民维权之运动模式的宪法学分析》,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6期;6、《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6年第4期转载,并为《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4期转摘,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7、《权利空间的拓展――农民迁徙自由的宪法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6年第3期转载;8、《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责任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9、《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5年第1期转载,并为《大国策》(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收录,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优秀作品奖;10、《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1、《宪政建设与建设性地修宪》,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4年第1期转载;12、《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精粹(2004年)》收录;13、《从传统的家园意识看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3年第1期转摘;14、《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15、《民主市场的交易规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3年第1期转载,并为《中国宪法学研究精粹(2002年)》收录;16、《关于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 年第2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3年第4期转载,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7、《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999年第6期转载;18、《论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载《法学家》1999年第5期;19、《论政务公开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及其实现机制》,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为《研究动态》2000年第3期转载;20、《关于设立宪法监督专责机构的设想》,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998年第5期转载;21、《谈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2期。 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建设研究;2. 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人权入宪及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研究;3. 司法部重点项目:宪政原理与中国法治特色研究;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央地财政权限配置与规范的宪法学研究;5. 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研究;6.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十五”期间河南省地方立法问题研究;7.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行政法治:依法治省的难点与关键。 1998年被评为河南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1999年被评为河南省优秀青年教师;2000年被评为河南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2004年被评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005年被评为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人员;2006年被评为河南省优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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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bean棒冰

河南省法学会所属学科研究会有21个(依成立时间: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法理法史学、律师学、行政法学、法学教育、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犯罪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农业与农村法治建设、公证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检察学、监狱法学、警察法学、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个人会员14500人,荟萃了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精英。主办有公开出版法学理论刊物《公民与法》(法学版)和河南法学网。河南省18个省辖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全部成立了法学会,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等9个省直管县(市)成立了法学会。省法学会还联系河南省铁路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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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夕访古

法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法官应该要秉公办案,公正执法。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法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欢迎阅读参考!

某某同志现任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是一名矢志于审判岗位上的优秀女法官。

从事法院工作25年以来,她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热爱,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忘我工作,累计办理了 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她也因此多次荣获 连续三年没有发生错案和上访投诉案件

公正执法,做一名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某某是刑庭的一名审判员。多年的法官经历铸就她正直、机智的性格。她深知,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她只能用手中的权力来保卫人民的安宁。自从“严打”整治斗争开始后,某某更是把全部身心都扑在了工作上。作为一名刑事庭的法官,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惩罚邪恶是她的职责。她一方面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恪尽职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作为一名刑事庭审判员,如何在“严打”期间准确、及时审结案件,成为摆在她面前的一个难题。某某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将案件依收案时间先后排列,定出时间表,按计划审结。此外,她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白天抓紧时间开庭调查,工作时间不够用就利用晚上的时间写法律文书、阅卷。熟悉审判的人都知道,开庭不仅是个脑力活,它需要审判员的大脑高速运转,掌握庭上瞬息万变的局势;开庭还是个体力活,一个庭开下来常常口干舌燥。作为审判员,某某承办了大批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许多庭要开上一天。

公正执法,审慎细致办“铁”案

作为一名党员,某某深知,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厚望。因此,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的同时,对于每个案件,她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她在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铁案。

讲政治、讲大局,力求最佳社会效果

在政治上,学习党的知识,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通过多年来对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与深刻领会,某某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在每次严打整治斗争中,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她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还争取使案件审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是就案办案。在此期间,她接连审理了几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凡是此类案件中,如果民事部分处理不好,极易引起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激烈情绪,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此类案件,她总是提醒自己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司法为民 扶助弱者某某同志在办案中,牢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不惧辛苦,不怕麻烦,对人民有利的事情,她总是冲锋在前面,并且她能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来访的'群众,她热忱地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真诚的为他们排忧解难,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信赖。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懂法的农民群众,她更是十分耐心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给他们讲道理,让他们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廉洁勤政 一身浩然正气

公正办案,廉洁是根本。在工作中,某某严格执行红山区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坚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次,她主审了一起盗窃案。她的同学是这位被告人的亲戚。一天晚上,同学专程上门说情,要求看在同学的面子上,判处被告人缓刑。面对挚友企盼的目光,她耐心地解释:“老同学,你应该理解我的工作。办案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科学量刑判处。假如枉法裁判,岂不是执法犯法?”听完这些话,老同学拂袖而去。审判结果,这位同学的亲戚被依法判有期徒刑。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她执著坚定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多年来,类似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但她常说:“既然我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对得起自己胸前的天平。自某某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从来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某某同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她深知做一名新时代法官肩上的责任和义务,她将继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把公正与效率做为其行动的指南,做一名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范战捷,男,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范战捷同志在卫东区人民法院工作23年,一直从事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他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模范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自觉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自独立办案以来每年结案数十起,调解率达到80%,所审理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是大家公认的审判能手和调解高手。他不仅专注行政实务审判、积极开展行政诉讼知识学术探讨、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精神、协调各方的关系,带领行政庭的各项工作走在了法院前列,尤其在以下六个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斐然,效果突出。

一、大力推进巡回审判法庭制度。

范战捷同志在担任行政庭庭长期间,不断地研究行政审判实务,积累了丰富的行政审判经验,提高行政审判的技巧,使卫东区行政庭的审判工作走在了全省其他法院的前列,被省高院授予“20xx年度河南省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响应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通过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领会马锡五审判的精神实质和走出法庭、面向群众的审判方式,使卫东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巡回率达到了35%。这巡回法庭的这种审判方式缩短了与群众的距离,改变了行政审判的工作方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20xx年5月份,在东工人镇的一次巡回开庭中,范战捷同志带领行政庭审判人员冒雨前往纠纷发生地进行现场开庭。当大家认为雨下得这么大会影响开庭,法院人员不会来了的时候,他们却打着雨伞,浑身湿漉漉的出现在群众面前,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让行政争议纠纷的双方都很受触动,这起行政纠纷得到了顺利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法院的调解工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调解年,范战捷同志带领行政庭全面推行行政协调工作,促进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

1、20xx年3月,行政庭受理了一起涉及数百名农民起诉国土管理机关的行政案件,该案在受理之前,由于政府的相关部门急于开展工作,缺乏与被征地人员的沟通,致使矛盾不断激化,曾引起数十人赴京上访,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河南省电视台对此争议进行了报道。案件受理后,范战捷同志组织合议庭人员,驱车数百里,深入到鲁山深山区,进行实地勘验,并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接触原告方当事人,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纠纷产生的经过,并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想法设法促进该案的妥善解决。经过大量的工作,当地政府以及市国土管理部门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也认识到了自己工作中的违法之处,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法,改变工作思路,最终原告方与政府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撤回了行政诉讼,最终使这一起赴京上诉涉访案件稳定在当地,避免了不稳定因素的滋生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起到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审判中的协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范战捷同志根据调解年的活动宗旨和目标制订了《卫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调解巡回审判工作细则》,在该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实施的步骤、方式、时效和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内容详细,程序严谨。在该细则中体现了效率和公平并重,程序和实体并存的活动实施细则,以利于本院行政审判中调解工作的开展。行政庭的审判人员在行政案件调解中,严格贯彻此原则,并依照活动实施细则的程序进行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该工作细则上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好评,拟在相关法院推行该工作细则。

三、学术研究与实务审判齐头并进,交相映辉。

范战捷同志在长期的行政审判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行政审判经验,但是他没有固步自封,不仅仅停留于实务方面的工作,而是从行政理论研究的高度来指导具体的审判工作,并积极地进行学术探讨。他不仅在实务方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研究、分析,而且范战捷同志还带头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讨论,并提供了行政学术研究的平台,如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公民与法》、河南法制报等一些省级的学术期刊和刊物,让行政庭的人员进行不断的交流,并经常鼓励其他人员积极向一些高质量的学术期刊和学术争鸣园地进行投稿,截止今年6月份,范战捷同志已经在省级学术期刊和刊物上发表了3篇文章,并带领本庭人员进行了课题组研究。

四、进行异地考察、交流,并邀请上级法院的法官进行审判工作指导。

他采取的始终认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采取了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方式,取长补短,不断丰富行政审判经验。20xx年河南法制报刊载了鄢陵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政府相关部门搭建行政纠纷协调平台的经验,范战捷同 志敏锐的发觉此方法在当前解决行政纠纷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是一个妥善的方法,很快和法院主管领导汇报沟通后,带领行政庭人员东去鄢陵法院。实地取经,拜师学艺,并很快结合卫东区行政审判的特点,逐步搭建本区涉及行政案件协调机制。为了进一步丰富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的工作方法,他还随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到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汝州法院进行调研学习。他在总结数年的工作经验,结合外地法院,写出了考察报告,向党委、政府提出完善行政审判、加强行政管理的数条建议和自己的看法,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这些做法拟在卫东区和其他同级法院推行。

他还定时邀请上级法院的法官就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指导和学术上的探讨,引起了浓郁的理论研究氛围,促进了行政审判实务的理论指导。

五、大力宣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范战捷采取不同的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律方面的知识,采取了巡回审判、到企业内部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班,听取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呼声,拉近辖区人民与行政审判的距离。范战捷同志深入厂矿社区宣传行政诉讼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在八矿专门对他们矿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行政诉讼方面的知识培训,送法下乡使普通民众接触到行政法知识。

范战捷同志恪守一个法官的天职,做到权为民所用、事为民所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办案。他同时还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加强内部自身学术水平和实务经验的研究和外部其他法院的交流、探讨致力于卫东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并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实施活动细则来进一步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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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冰洋的海豚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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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辉,汉族,1963年9月生,湖北黄陂人。新华社高级记者。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毕业于湖北大学中文系,同年7月分配至新华社湖北分社工作。历任政治文

    千针坊丶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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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sskissfion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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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洛阳人,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共党员。曾任《红旗》杂志社记者、陕西某高校中文系副教授,《惠州晚报》总编辑,现任深圳商报社新闻研究室主任、高级编辑、中国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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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可以去找朋友一起逛街买东西,吃东西,去唱歌,或者找些活做让自己充实起来,这样子心情会好很多

    坚强的T123 8人参与回答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