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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经济比较分析目前我们习惯于根据物流的服务领域和技术手段等特征,将物流分为“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但本文认为,“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最主要区别既不是在服务领域上,也不是在技术手段上,而是在服务的目的和功能上。首先,从目的上看,“传统物流的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物流成本,给顾客以尽可能好的物流服务,而“现代物流”的目的则在于提高效益,并把满足顾客要求放在首位,以此提高企业效益。其次,从物流功能上看,“传统物流”体现了一种满足需要的“需要满足功能”,而“现代物流”体现了促进销售、支援销售的“创造需要功能”和使需要和供给相互配合的“供需综合平衡功能”。“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在目的和功能上的差异不仅反映了物流作为“第三利润源”的地位更加突出,而且也反映了物流从重视“量”向重视“质”的变化趋势。本文从经济的角度对两者的变化进行比较分析,力图找出这种转变的动因。一、物流活动的经济比较方法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在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价链”的概念。将企业的纵向链条上的各种活动从价值的角度给予定义与描述。他认为,企业的纵向链条就是一系列增加价值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企业的基本活动(如,进货后勤、生产操作、出货后勤、营销与销售以及服务)和支持性活动(包括,企业财务、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和采购等)。其中,进货后勤和出货后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物流活动,所以我们说物流是企业创造价值的重要活动。既然物流活动是价值创造活动,那么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物流活动将会增加其收益,同时也会增加企业成本。因此,通过物流活动的有效组织与管理,不仅能为企业节约成本,同时也能为消费者和企业带来收益。对“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经济比较方法,本文采用常规均成本收益分析和消费者剩余理论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其中,消费者剩余理论的分析方法也称为附加价值的分析方法。在分析方法确定后还要给出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即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可察觉收益与商品或服务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其中,消费者可察觉收益是指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而言的“可察觉毛收益”(这依赖于其特性,如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美观性和消费者偏好)“减去”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成本(如,安装、学习使用、操作、保养和处置的成本)以及购买和交易成本(如寻找、运输、签约等)。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当消费者剩余为正时,他们才会购买,而且如果可以在两个或更多的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中选择,消费者无疑将购买消费者剩余最大者。二、“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竞争策略选择 如果说“传统物流”是以降低物流成本作为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现代物流”则是以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并为其创造更多附加值作为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措施。本文所说的竞争优势与传统战略研究中的竞争优势有所不同。传统意义上的竞争优势是指在消费者眼中企业在正面与竞争对手相区别的能力。这一定义没有说清这种能力是来自于价格,还是产品设计或是生产能力。而本文所说的企业竞争优势是指企业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不仅企业能获得更高的利润,而且能比竞争对手更多地将净收益转移给消费者的能力。所以本文首先分析企业创造价值的构成,再比较“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的在价值创造上的策略选择。企业创造的价值是由消费者剩余和企业利润两部分构成。所以企业要实现竞争优势必须从企业创造价值的主要环节入手,确定企业应采取的措施。一般来说,企业要获得竞争优势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在保持类似于竞争对手的收益b时追求成本优势,即追求降低成本c。二是追求差异性优势,即寻求更大的可察觉收益b,而保持与竞争对手类似的成本c。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物流”是选择前一种模式,而“现代物流”是选择后一种模式。三、“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竞争优势选择的动因“传统物流”将追求最低成本作为主要目标,“现代物流”则将追求最大收益为主要目标。从本质上看,两者并没有区别,但由于面对消费者的不同态度,使“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在竞争方式选择上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其根本原因是“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所面对的消费群体的变化引起的。在“传统物流”阶段,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有限,虽然社会上多数产品供过于求,但对价格的变化比较敏感,所以,生产企业多采用规模化生产模式,试图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企业自身盈利的要求,物流活动也就必然要以 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作为目标。而在“现代物流”阶段,由于消费者需求向个性化方向发展,市场细分越来越细,所以生产企业不得不改变传统的以大规模、标准化为目标的产品生产模式,而采取所谓的“柔性化”生产模式,以生产个性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所以物流服务也必须以更加灵活的方式为企业的整体目标服务,物流功能也从以降低成本为主,转而通过提供个性化物流服务的方式去创造需求。同时,由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企业有条件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迅速做出反映,所以许多企业采用了“实时系统”(如海尔集团的一流三网物流模式),这就要求物流服务必须以供需综合平衡为目标实施管理。这样做的结果,就使物流成本随着产品数量的降低相应的减少。因此,虽然个性化的物流服务增加了一部分物流费用(如运输、配送、包装等环节),但同时随着产品批量的减少,另外一部分物流费用却降低(如,仓储、搬运等环节),所以总的费用没有增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消费者行为的变化是“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在目的和功能上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物流的战略选择分析“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区别的根本目的是为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方式决策时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提供理论依据。目前,许多道路货运企业也急于用物流的理念盘活大量闲置的储运资产,以改善生存条件,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在选择物流发展战略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本文认为,根据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特征,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对物流服务的需求是“传统物流”需求。因此,道路货运企业应选择“传统物流”作为企业的战略选择。通过采取提供阶段性或功能性的物流服务,在提高本身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来满足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对物流的总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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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方圆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代理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2.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经济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法律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这一问题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经济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五、结语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参考书目: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中国海商法年刊》,韩立新。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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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人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 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行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表1所列GH95/22、 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货车货物规定计费直量表 表1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 38 BSY(冷板冷藏车) 40 B18(机械冷藏主) 32 表2 车种车型计费重量(吨)B19(机械冷藏车〕38B20 B21(机械冷藏车)42B10 B10A B22 B23(机械冷藏车)48SQ1(小汽车专用平车)85QD3(凹底平车)70GH95/22、 GY95/22(石油液化气罐车)65GH40、GY40(石油液化气罐车)655.车辆换长超过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口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表2顺序货物名称计费单位规定计费重量(千克)1组成的摩托车:双轮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 每辆每辆75075015002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车身长度不满3米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4米车身长度4米以上,不满5米车身长度5米以上 每辆每辆每辆每 轴45007500组成的自行车每 辆1004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每辆(件)605牛、马、骡、驴、骆驼每 斗5006未装容器的猪、羊、狗每 头1007灵柩、尸体每具(个)10008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立方米3009“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货物”实重第21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 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 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 第22条 运价率不同的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或按箱)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铁路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 第四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费 第25条 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30%计算核收。 第26条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制冷的机械冷藏车按机械冷藏车运价率减20%计费。 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冷藏车、隔热车(即无冷源车)和自备冷藏车,均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及集装用具的回送费 第27条 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饲养用具、防寒棉被、粮谷挡板)、支柱等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28条 托运人自备的可折叠(拆解)的专用集装箱、集装笼、托盘、网络、货车篷布,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及货车围挡用具,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整车按2号、零担按21号运价率计费。 第四章 杂费 第一节 货运营运杂费 第29条 铁路货物运输营运中的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30条 由承运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1条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核收冷却费。 加冰冷藏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供应,承运人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第32条 应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由发站或加冰站按9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第33条 使用铁路D型长人货物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按货车标重、运价里程,核收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2.按货车轴数,核收长大货物车回送费,托运人取消托运时,仍核收此项费用。 第3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隔离车按需要使用的车数核收取送车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取送车辆以外的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35条 整车货物每满250运价公里,核收一个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第36条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第37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第38条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向托运人核收集装箱使用费。使用铁路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托运人自备集装箱在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箱向承运人缴纳自备箱管理费。 第39条 整车、零担货物装卸费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地区适用费率计算,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集装箱货物装卸费按铁道部《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均由发站向托运人一次核收。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铁道部规定的昆明铁路局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0条 货物保价费,按货物保价金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节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 第41条 延期使用铁路运输设备或违约以及委托铁路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零担货物暂存费按计费重量计算。 第42条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表4规定的费率加100Ok计算。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200%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43条 在专用线(含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专用铁路内装卸及其他按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铁路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按《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44条 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长大货物车,自调到装卸地点(或交接地点)之日起的第四日起,到装卸完了(或交接地点交接完毕)之日止,按日(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第4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规定期限的,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46条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机械冷藏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在此期间需要制冷时,除核收货车使用费外,还应按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制冷费。 第47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发送前取消托运,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和按里程计算的杂费,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人货票内。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 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计算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移里程。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 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的自装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三倍的违约金。 到站发现零担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 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l吨箱每10千克;5、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均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第49条 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千分之三核收。 第50条 整车货物托运人在货场内自装或收货人自带装卸人员提货,未及时将货位清扫干净的,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货位清扫费。 卸后需由承运人洗刷除污的整车货物,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驼等,均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 收货人自行掏箱,未清扫干净的,向收货人按箱核收集装箱清扫费。 货位清扫、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一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提高铁路运输质量对线路能力的影响是什么? 供参考客运就是旅客运输,为旅客服务,旅客是“上帝”,只有把“上帝”请到“家”,才有旅客运输收入。 中国铁路走过了艰难世纪的历程,在俗称“铁老大”的观念影响下,人们似乎觉得只要是在铁路工作就有了“铁饭碗”,致使工作处于低谷状态,客运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精神状态不佳,服务态度不好,售票没客流,行包没货源,服务没表扬。整个客运工作很被动。尤其是公路与铁路开展了竞争,客运从各个方面都陷入了 “皮软”状态。 针对现状,展开了“客运工作向何处,运输收入哪里来”的大讨论,利用科学管理进行QC攻关,达到提高业务素质,争取服务标准达到一流水平。服务质量管理第一步骤: 强化学技练兵,业务知识达标。 把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做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坚实基础。制定业务学习安排,长期规划。落实每日一题,进行每班班前提问,每月一小考,每季一大考,并把考试成绩纳入资金分配。 通过开展业务学习,全客运上上下下形成了“学业务”风,人人背规、学规、用规,根据每班处理无票旅客和遇到的问题,结合规章学习理论和实作,有效的提高了业务素质,使旅客问不倒,难不住,业务学习100%达标。 服务质量管理第二步骤: 改变服务态度,服务水平达标。 服务是客运的重要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的重要手段,“旅客至上”要始终贯穿在我们的服务之中,一个微笑服务使旅客能感到来到车站如同到家的感觉,并开展了“假如我是一名旅客”的活动,每人到侯车厅当一名旅客,把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写出来,讲出来,转换成旅客的感受,才能体会到旅客的需求,就是我们服务的标准。 并在各岗推出了服务承诺,集中开展了“无瑕疵”活动,提出: 1、全面承诺旅客,接受社会监督; 2、推行“无差错”售票服务标准; 3、推行“理字当头”服务理念; 4、推出“特色服务出精品”理念。 5、行包“准时、快捷”送货。 服务于旅客,就是客运工作。客运就是旅客运输,这就是一环套一环的环节,只要高标准的服务,才是旅客的满意。服务才能100%达标。服务质量管理第三步骤: 围绕货主满意,开展服务设计。行包是客运车间的一个班组,工作性质复杂,即要面对货物,又要面对货主,还要面对站车交接,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损于客运的形象。过去是等着旅客到车站办托运。服务不周到,曾一度造成没有货源,行包运输收入低。行李员情绪也低落。自开展行包QC攻关活动,大大调动了全体行包人员的积极性,大规模的走出行李房到社会找市场,到市场找货源,而且寻找货源的同志都是利用休班时间,冬季是寒风刺骨,夏季是烈日炎炎,不辞辛苦,没有怨言,只有共同目标:多找货源,多收入,为铁路创市场做贡献。 只要是您的一个电话,就能知道您的货物情况,您的一个要求,就能把您的货物送到家,或送到站,这就是“上门托运,送货到家”的快捷方便的接取送达货物车。开拓思路,迎接挑战,涌闯市场,彻底改变“被动服务货主为主动服务货主”的观念。针对货主想问题,努力创新突破口。这就是行 包组的崭新形象。服务质量第四步骤: 塑窗口形象,微笑服务“您好”当头。 售票组是客运车间班组,是客运主要窗口,一个“微笑”,一句“您好”,都能体现出车间的形象。售票直接与旅客接触的工具是语言和面部表情。 由于以前售票员“铁”劲大,旅客购票时,面目表情麻木,语言生硬,有旅客来车站买票就买,没有旅客就闲座,加之公路与铁路的竞争,一时期售票厅冷冷清清。客流都给公路竞争而去。 改革必须改革,这是形势的紧迫,生存的竞争,通过组织QC攻关、APCD的循环图,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对策——实施方案。售票组开始有管理、有计划的进行客流调查——列车分流——票额计划的分配。 售票组的同志利用休班时间到各大厂矿、学校、部队进行走访,了解客流情况,尤其是节假日更是提前宣传铁路乘车优惠政策和增加零客情况。先后实行电话订票和送票上门。 售票组的同志实行竞争上岗内部调整改革,售票员必须业务精通,为旅客当好购票向导,还要提倡微笑服务,语言文雅大方,音量适宜,“您好”当头,几项相加列入考核,成为竞争上岗条件和奖金分配挂钩,此项举措大大增加售票员的责任感,也赢得了客流。客运车间通过科学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覆行承诺。 一、围绕旅客满意,提升服务质量,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旅客需求日益提高的今天,如果没有崭新的服务形象和高标准的服务质量,就难以赢得旅客的青睐。因此,客运部门将以满足旅客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满足旅客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在服务工作中旅客最关注的是与其旅客需求最密切的服务项目的质量,如买票是否方便,托运行李是否随到随托,列车是否正点。客运工作实现旅客侯车满意,订票、购票满意,托运行李满意,那就是承诺落实了,旅客满意了,客运工作达到服务标准了。 三、创品牌、争一流。 “诚心待客、热情服务”,在工作中不断挖掘旅客多方面的需求,不断创新自己的服务,增强服务特色,确立“一切为了满意旅客的需求”的服务意识,吸引旅客以“真诚、优质、创新”感动旅客,使旅客真切感受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铁路品牌服务。 新的世纪,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紧扣铁路改革的步伐,这就是时代的要求,生存的价值,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客运也是大动脉的重要部份,**站客运车间也将追赶着潮头,创新着自己的品牌,一流的服务,向国际服务标准化进军。以上是我站客运车间在质量管理中一点浅薄的体会和探讨。如有不成熟或不妥之处,敬请指正。并希望各站段敬请将更丰富的工作经验传授我们,则盛荣之幸。
妮妮乖乖58
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出口贸易中的单证问题论《2000年通则》中FCA术语的运用及注意问题进出口业务中佣金和折扣的作用和运用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贸易纠纷三种常用的出口收汇风险防范措施的运用及利弊分析福费廷在外贸结算中的应用试分析贸易术语变形条件与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分担条款的对应浅谈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的统一集装箱条件货代提单的应用试谈集装箱运输下装箱责任的认定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与中国制造业产品国际竞争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试析我国中小企业如何开拓国际市场试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现代物流的发展给传统货运代理业带来的影响中国农业贸易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建议我国农业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对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我国服装出口的优势与问题中国纺织品出口中的品牌战略论我国出口商品市场的多元化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频遭退货问题研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国家的反倾销对我国**行业的影响**国家的反倾销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从纺织品贸易摩擦看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探讨国外反倾销的新特点及对策我国出口商品包装现状的分析与思考论我国出口商品市场的多元化中国出口商品频遭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及对策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策略研究国际贸易中争议的处理电子商务对信用证业务的影响中国如何运用WTO规则应对外国的反补贴指控CIF合同的特点和内容及应用日韩贸易自由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浅析中日韩之间贸易和投资关系印度经济和中印贸易中俄边境贸易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我国内地与香港(台湾)贸易关系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及其对外投资战略试分析国际多式联运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环渤海经济圈发展战略研究长三角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问题研究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的比较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及其对外投资战略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对我国产业升级的作用分析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电子商务为我国(省、市)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绿色壁垒对我国(省、市)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省(**市)投资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省(**市)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探析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析国际物流运输合理化国际物流单证制作与风险控制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运作与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客户服务单证风险防范与当事人责任进出口货物通关实务与管理保税区保税企业报关程序的特点和实例增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措施集装箱多式联运各种运输方式如何衔接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责任划分问题探讨集装箱多式联运承运人的利益风险分析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试分析集装箱提单与传统海运提单的异同国际货运代理人如何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变国际贸易新术语(FCA,CPT,CIP)带给集装箱运输的挑战试分析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的异同试分析国际多式联运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浅谈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的统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与赔偿责任之关联试谈第三方物流与多式联运的异同试论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有关各方的关系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责任及其责任的问题探讨浅论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定位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影响试举例分析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不同计算方法对租家的影响现代物流理念在国际货运中的应用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发展与对策网络贸易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对策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分析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及其对外投资战略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1. 国际物流单证制作与风险控制2.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运作与管理3. 货运站业务流程与改造4.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客户服务5. 单证风险防范与当事人责任6. 特种货物物流技术7. 货损事故处理与风险防范8. 进出口货物通关实务与管理9. 保税区保税企业报关程序的特点和实例10. 增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措施1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管理12. 现代物流的发展给传统货运代理业带来的影响13. 集装箱多式联运各种运输方式如何衔接14. 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责任划分问题探讨15. 集装箱多式联运承运人的利益风险分析16. 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17. 试分析集装箱提单与传统海运提单的异同18. 国际货运代理人如何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变19. 国际贸易新术语(FCA,CPT,CIP)带给集装箱运输的挑战20. 试分析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的异同21. 试分析国际多式联运对国际贸易的影响22. 浅谈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的统一23.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与赔偿责任之关联24. 试谈第三方物流与多式联运的异同25. 试论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有关各方的关系26. 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责任及其责任的问题探讨27. 论NVOCC的法律地位及其提单性质28. 浅论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定位29.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与性质30. 集装箱条件货代提单的应用31. 铁路如何参与集装箱多式联运32. 公路如何参加集装箱多式联运33. **************************************联运34.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影响35. 试从国际航运角度谈谈第三方物流的发展36. 分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影响37. 试分析大小洋山深水港集疏运系统的建设38. 试分析贸易术语变形条件与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分担条款的对应39. 请谈谈“凭保函无单放货”与“电放”的异同40. 现代物流理念在国际货运中的应用41. 试谈谈无单放货对承运人的风险及防范42. 试谈集装箱运输下装箱责任的认定43. 浅论国际航运企业如何开展现代物流业务44. 试分析M/R与D/R的异同45. 试举例分析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不同计算方法对租家的影响46. 请分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国际快递的异同47. 你是如何看待DHL等国际快递公司获得国内快递经营权的?48. 浅谈《海商法》有关托运人的规定带给船公司签发提单的影响49. 传统海运业如何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50. 谈谈海运货物收货人的提货义务51. 浅析提单的首要条款52. 浅谈提单的法律适用53. 试分析HBL, SBL ,OBL的异同54. 如何理解有关提单的初步证据,最终证据的作用55. 谈谈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发展56. 试分析承运人责任形式的发展57. 浅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的属性58. 请分析托运人对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59. 试根据《海商法》谈谈FOB卖方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60. 试谈目前我国国际快递合同的法律适用61. 试论HBL,SBL,TPLO-B/L的异同1、中小货代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2、浅析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管理3、浅析货代行业的专业化发展问题4、货代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5、某某货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研究6、浅析货代行业的规范管理问题7、浅析国内货代企业如何应对外资货代企业的挑战8、港口货代企业的经营模式探析9、货代企业如何做好成本核算工作10、货代行业风险分析及保险现状11、货代业务中如何做好客户关系管理工作12、货代企业的信息化需求调查研究PS:专业论文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根据你的兴趣、导师的研究方向综合考虑。选题不易太大,这样写出的东西没新意太泛,别太小容易写不下去。。好运吧,就写这么多了。
浅谈小学班主任工作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浅谈小学班主任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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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析来源: 作者:王继荣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对于保护正在日益恶化的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空间,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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