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月琉璃007
1、安徽人民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于1952年9月成立,原为综合性出版社,1970年5月,成立了安徽省出版发行局、同时撤消了安徽人民出版社。
1978年12月又恢复了安徽人民出版社,与安徽人民政府出版事业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合一体制。1984年11月改为以社会科学类图书为主的专业出版社;1991年,安徽出版总社制定"八五"期间图书出版计划。
2、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成立于1951年3月。是一家出版各学科各专业的综合性图书出版机构,现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成员之一, 主要出版哲学、社会科学、政治、法律、财经、管理、历史等学术专著和大众读物。
全社现每年共计出书600余种,其中近400种为新书。出版社成立六十多年来,共出版各类图书万余种,其中不乏长销不衰的经典学术专著和印数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畅销书。
3、北京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是新闻出版总署于1999年批准组建的首批七家试点集团之一,前身北京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是北京市最大的综合性出版机构。
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近年来加大产业发展力度,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图书市场占有率显著提升。
集团五大事业部分别出版教育类、人文社科类、少儿类、科学生活类、艺术类、文艺类图书。根据国内权威的北京开卷图书市场研究所提供的数据,2005年,我集团的图书零售市场占有率和产品动销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列前10位,产品动销率全国第六的最好业绩。
4、长春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是1988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城市出版社,是长春市委直属的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现有11个部门,在职员工70人。
建社21年以来长春出版社自身的经济规模、出版总量及在社会上的影响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目前年图书发行码洋超过亿元,年出版(再版)图书近550种,总资产亿元。
5、重庆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是由重庆市委主管、市政府主办的大型综合性出版社。其前身是1950年组建的西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恢复现名。
2005年4月29日,经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重庆出版社的基础上,组建重庆出版集团公司。几十年来,重庆出版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出版方向,为社会提供了数十亿册计的健康有益的图书和教材。
曲多多多
复习题一、判断题1.如果一本书的分类号前面部分是,那么这本书的内容关于我国婚姻法。√2.搜索引擎提供的是一种文献检索。√3.词典的分类号必定含有“-61”。√4.北大法律信息网没有数据库浏览功能。×5.郑玉波的《公司法》,我馆共收藏了三个版本,其中最新的版本是1996年的第12版。×(两个版本 1980 1996)6.搜狗提供分类目录(网站搜索),而Google只提供关键词搜索(网页搜索)。×7.一种电子期刊必定有一种印刷型期刊与之对应。×8.“我的图书馆”书目检索提供了6种检索途径,首选检索途径是“题名”和“责任者”。√9.中国期刊网中单库检索时,若选择“刊名”为.检索途径,匹配方式为“精确”时,采用的匹配原则是“前方一致”。×10.在图书馆中,期刊与图书一样,都有条码号。×11.法学教材,其分类号最后一定是01。×12.数据库可以是单机版的。√13.镜像网站式的数据库是网络数据库的镜像站点,不同于一般网站的镜像站点。√14.电子书必须用专用阅读器才能打开。×15.PDF是电子书的一种格式。√16.文献检索得到的是索引,信息检索得到的是内容。√17.通过布尔逻辑式,可以将复杂概念转化为一系列简单概念的组配。√18.使用检索工具的检索方法有追溯法和常用法。×(手工检索法: 浏览法 工具法:顺查、倒查、抽查、渐进法 引文法:引文索引法、引文追溯法 循环法)19.法律是《中图法》22个大类中的一个。×(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 C、社会科学总论 D、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 工业技术 U 交通运输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 Z 综合性图书)20.法律英语的分类号是D9-05。√21.法律逻辑学的分类号是B81。×(D90-O51)22.依《中图法》规律,D911是宪法,D921是中国宪法,D917是犯罪学,D927是中国犯罪学。×23.在书架上,索取号为(2)的图书排在索取号为前面。√24.商法不同于经济法,所以,经济法类中无商法的图书。×25.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而是民事诉讼法总论。×26.“我的图书馆”不支持二次检索。√27.Google 有翻译功能。√28.媒体网站是平面媒体的网络版,如正义网。×29.查找法规最直接的方式是搜索引擎,功能最好是法规数据库,最权威的是法规单行本。√30.从学术价值而言,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文献少而精。√31.中国期刊网提供期刊浏览功能,类似在阅览室翻阅期刊√。32.查找WTO法律文本最方便的方法是使用北大法律信息网√。33.金报兴图收录报纸上的文献,中国期刊网只收录期刊上的文献,各有侧重。×34.同一案例既可收录于法意的裁判文书库,又可收录于法意的媒体案例库。两者内容相同,只是检索与编排方式不同。×35.分析课题的内涵,可以通过因特网搜索——google。√36.中国期刊网上的文献是CAJ格式,须用专用阅读器打开,可直接编辑,如同DOC文档可用Word打开,并直接编辑。×37.新浪网上所有资源都可免费使用。×38.搜索引擎是网上主要的检索工具,因而都是免费使用的。×39.查找一个课题的有关材料,要考虑到各种类型材料,如法规、图书、论文、案例等。检索方法用周延图书检索、数据库检索、因特网搜索等多种途径。√40.学习法律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掌握其检索的理论与方法,与具体的法律学习与研究关系不大。×参考答案1.对 2.对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对 9.错 10.错 11.错 12.对 13.对 14.错 15.对 16. 对17. 对 18. 错 19. 错 20. 对 21. 错 22. 错 23. 对 24. 错 25. 错 26. 对 27. 对 28. 错29. 对 30. 对 31.对 32. 对 33. 错 34. 错 35. 对 36. 错 37.错 38.错 39. 对 40.错二、多选题1.因特网资源包括 12346⑴ BBS⑵ QQ⑶ 搜索引擎⑷ 电子邮件⑸ ebook⑹ 专题网站2.文献信息检索的一般步骤包括 123456⑴ 分析课题⑵ 检索平台选择⑶ 检索点选择⑷ 检索方法选择⑸ 查找文献⑹ 获取原始文献3.分类号如下的图书可能是法律图书的有:1346⑴ D90⑵ D64⑶ ⑷ D918⑸ D928⑹ D6694.分类号如下的图书中是教材的有:12⑴ ⑵ ⑶ D9-53⑷ ⑸ ⑹ . 利用“我的图书馆”进行书目检索时,首选检索途径是:12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分类号⑷ 主题⑸ 索取号⑹ 国际标准书/刊号6. 下列关于电子期刊正确的说法有:1256⑴ 网络电子期刊都有印刷型的平面媒体支撑。⑵ 北大法律信息网提供电子期刊服务。⑶ 《法周刊》是一份杂志的网络版。⑷ 《正义网》的内容与《检索日报》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版式不同。⑸ 电子期刊的一个优点是可检索性。⑹ 电子邮件是电子期刊的一个发行渠道。7.“我的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的检索结果包含如下信息:12356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主题词⑷ 篇目⑸ 索取号⑹ 馆藏地点8.判断著作权威性的途径有:2345⑴ 题名⑵ 责任者⑶ 出版社⑷ 网络评价⑸ 丛书⑹ 价格9.“我的图书馆”检索限制项有:234⑴ 出版社⑵ 出版时间⑶ 检索库⑷ 检索方式⑸ 语种⑹ 借阅次数10.中国期刊的检索途径有:12346⑴ 全文⑵ 责任者⑶ 参考文献⑷ 主题⑸ 索取号⑹ 关键词11.查找WTO资料可以使用下列检索词 123456⑴ GATT⑵ 乌拉圭回合⑶ 多哈回合⑷ 马拉喀什⑸ 世界贸易组织⑹ 关贸总协定12.查找新法规可以通过:124⑴ 搜索引擎⑵ 方正电子书⑶ 北大法意案例库⑷ 北大法律信息网⑸ 东方法律网⑹ 龙源期刊网13.查找法学类核心期刊,可以通过:36⑴ 北大法律信息网⑵ 龙源期刊网⑶ 中国期刊网⑷ 东方法律网⑸ 新浪网⑹ CSSCI14.新浪的爱问搜索可以查找:2356⑴ 网站⑵ 新闻⑶ 视频⑷ 图书⑸ 图片⑹ MP315.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书目检索系统支持:123456⑴ 简单检索⑵ 多库检索⑶ 高级检索⑷ 多字段检索⑸ 二次检索⑹ 通用命令语言检索16.网上交互平台包括:1235⑴ BBS⑵ 博客⑶ 播客⑷ 网络磁盘⑸ 电子邮件⑹ 邮件列表17.政府的法律网站有:134⑴ 国信网⑵ 百度⑶ 中国普法网⑷ 中国警察网⑸ 中国仲裁网⑹ 中国律师网18.以下是图书馆网站的有:45⑴ 法律图书馆⑵ 东方法律网⑶ 北大法律信息网⑷ 中国法律图书馆论坛⑸ 清华大学图书馆⑹ 东方法学19.利用中国期刊网查找我校副校长王立民教授近两年发表论文情况,结果是:3⑴ 1篇⑵ 2篇⑶ 3篇⑷ 4篇⑸ 5篇⑹ 都不是20.法律文献的类型包括 123456⑴ 教材⑵ 专著⑶ 工具书⑷ 案例⑸ 法规⑹ 论文参考答案1.⑴⑵⑶⑷⑹ 2. ⑴⑵⑶⑷⑸⑹ 3.⑴⑶⑷⑹ 4.⑴⑵ 5. ⑴⑵ 6.⑴⑵⑸⑹ 7.⑴⑵⑶⑸⑹8.⑵⑶⑷⑸ 9.⑵⑶⑷ 10.⑴⑵⑶⑷⑹ 11.⑴⑵⑶⑷⑸⑹ 12. ⑴⑵⑷ 13.⑶⑹ 14.⑵⑶⑸⑹15.⑴⑵⑶⑷⑸⑹ 16.⑴⑵⑶⑸ 17.⑴⑶⑷ 18.⑷⑸ 19.⑶ 20. .⑴⑵⑶⑷⑸⑹三、综合练习题参考1.查找婚丧假的法律规定。首先确定是查找法律数据,而该法律数据存在于法规中,因此采用法规检索的方法达到检索目的。该规定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婚丧假天数给予的规定,二是婚丧假工资待遇的规定。方法一:使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检索,关键词:婚丧假。可得到信息:婚丧假期如何发放工资(《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属于劳动法范畴,由劳动法51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方法二: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法规库,以全文关键词“婚假”、“丧假”“婚丧假”进行检索。2.为了参加公司法的课程学习,查找五本公司法的权威教材。检索要求:(1)查找图书;(2)教材,特征分类号为01;(3)公司法修订过,最近修订为2005年10月,因此找出的教材最好为2006年以后出版;(4)通过出版社、主编确认权威性。最好途径是通过图书馆的书目检索,进行题名检索,检索词为“公司法”,检索库为“图书”,检索方式为“前方一致”,出版时间限定为“2006-”。在结果中寻找分类号结尾为01的,出版社为“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的。最好涵盖大陆、港台、国外等。(港台及国外的分类不带01)3查找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材料。检索要求:(1)查找法规——WTO法律文本中有关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可以方便地找到WTO文本。(2)查找图书,可从国际贸易争端与WTO两个角度入手。书目检索,题名检索 以“国际贸易争端”为检索词,检索方式为模糊检索,可查到3条记录。主题检索 以“WTO”为检索词,可查到2条记录。(3)查找论文,通过中国期刊网,可从国际贸易争端与WTO两个角度入手。关键词分别为“国际贸易争端”与“WTO”进行二次检索,可找到284条记录。4. 查找有关声像资料(MP3)复制权、邻接权的有关资料。检索要求:(1)查明复制权与邻接权的含义。(2)相关案例检索、法条检索(3)论文检索首先通过搜索引擎查明复制权与邻接权的含义。通过法意案例库查找有关复制权与邻接权的案例,,以案由或学理词为途径,二次检索时使用“MP3”作为关键词。由于检索的是裁判库,结果中会找到相关法律条文。5. 查找2003-2007我校在《中国法学》上刊载文献的情况。选择中国期刊网作为检索工具,检索途径为刊名(《中国法学》),时间为2003-2007,可检索出594条记录。再进行二次检索,检索途径为单位(《华东政法》),方式为模糊检索,其他不变,在上次检索结果上检索,可得16条记录。
是芬妮呀
1、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5月,是新中国最早设立的专业教育出版机构之一。在教育部的直接领导下,经过50多年的奋斗,高等教育出版社已经发展成为以出版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及社会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类、科技类出版物为主的综合性大型出版社。
1983年,邓小平同志为高等教育出版社题写社名。2010年12月,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高等教育出版社成为其核心成员单位之一。
2、科学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科技出版机构,由前中国科学院编译局与30年代创建的有较大影响的龙门联合书局合并,于1954年8月成立。1993年8月,恢复使用“龙门书局”副牌。
科学出版社比邻皇城根遗址公园,是一个历史悠久、力量雄厚,以出版学术书刊为主的开放式出版社。1993年,科学出版社荣获国家首批“全国优秀出版社”称号。
3、新华出版社
新华出版社始建于1979年,是新华社主管的以出版社科图书为主的综合性大型中央级出版社,主要编辑出版新闻、时政、国际、经济、文教类图书,画册、图片、挂历等艺术类图书和内部参考图书。
受国务院办公厅的委托,还编辑出版国家级的中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出版发行《人居》期刊,编印具有权威性的政府机构名录和国内外工商企业名录。
4、人民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是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9月创办的第一个出版机构。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为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以适应革命发展的需要,中央局于1921年9月1日,在上海创办人民出版社,由中央局宣传主任李达主持工作。
5、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的前身是中国审计出版社,成立于1988年,2001年10月更现名,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良好出版社。
是中央级出版社、国家一级出版社和全国百佳出版社之一,是我国经济学、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与审计学方面的权威出版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学出版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华出版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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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出版社
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科技出版机构,由前中国科学院编译局与30年代创建的有较大影响的龙门联合书局合并,于1954年8月成立。
1993年8月,恢复使用“龙门书局”副牌。科学出版社比邻皇城根遗址公园,是一个历史悠久、力量雄厚,以出版学术书刊为主的开放式出版社。
1993年,科学出版社荣获国家首批“全国优秀出版社”称号。近年来,科学出版社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组织结构、选题结构、市场结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2、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创立于1954年5月18日的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属的出版全国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教材的综合性的大型出版社。
1983年,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同志亲自为高等教育出版社题写了社名。目前,高等教育出版社已成为具备多学科、多类型、多层次、多品种、多媒体形式出版能力。
3、机械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是国内知名信息出版内容提供商,经过62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机械工业出版社已逐步形成了完整的信息采集、加工、传播和服务体系。
产品涵盖图书、期刊、数据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是集纸介媒体、视听媒体、网络媒体为一体,研究、出版、培训、印刷、发行、分销纵向一体化的行业领先的多领域、多学科、多媒体的大型综合性专业出版集团。
4、电子工业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成立于1982年10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科技与教育出版社,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全国优秀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社、店互评活动中,连年被评为“重服务、讲信誉”的优秀出版社。
获得了“全国版权贸易先进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电子社不断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营销服务网络,规模以上销售代理商达1000多家,在全国14家中心城市建立了营销中心,设立了教材院校代表,致力于打造以客户价值为中心的营销服务体系。
5、化学工业出版社
建于1953年1月,是新中国出版界历史较为悠久的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科技图书、教材、大众图书、电子出版物及科技期刊等五大类。
经过近60年的发展,化工社现已成为专业特色突出、品牌优势明显、图书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良好知名度和信誉度的中央级综合科技出版社,荣获“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国家一级出版社。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电子工业出版社
百度百科-机械工业出版社
百度百科-高等教育出版社
百度百科-科学出版社
小耳朵累了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张永忠[摘要]当前,几乎所有的学说都将税法列入宏观调控法,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似乎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除调控程序外,难以法律化,不得不由政策调整。这样,税法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就成了难以成立的命题。有了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税收宏观调控的谦抑性,不再太热衷于税收宏观调控,不再为税制设计强加具体的税收宏观调控重任,不再设置那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种,不再为了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而频频要求改革税制,不再能容忍以宏观调控之名,行税收调节之实,频频破坏税法的安定性,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关键词】税收宏观调控;税收调节;税收政策;税法[中图分类号]17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10)03—O44—04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无疑是两个使用频率都很高的重要概念,但是,对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有何区别这一基本问题, 目前并无明确的认识,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不仅使二者的作用都难以较好发挥,而且产生了其他的严重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两个重要概念进行比较研究。一、不同的性质:调节市场与市场调节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有产物。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经济总量的不断失衡使经济动荡不安,政府再也无法对其自由放任,不得不进行干预的阶段— — 现代市场经济,税收宏观调控作为一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 — 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才得以产生。和宏观调控一样,税收宏观调控不仅调控范围是特定的— — 仅为经济方面,而且永远调控目标唯一— — 只是熨平经济波动。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税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一个外部条件,其他目标的实现要靠市场自身。如果市场经济自身能够平稳运行,就没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 同样,要求宏观调控实现熨平经济波动以外的目标,那就是不要市场经济。正因如此,税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一种临时措施,是一种对市场的调节, 即调节市场。这正是政府的一种职能。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税收调节的范围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而且还涉及社会领域, 因而其调节目标不可能唯一,除经济目标外,还追求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单就经济目标而言,尽管税收调节通常也会产生全局的、宏观的效果,但其追求的目标却是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非宏观的。这些调节不是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市场的平稳运行扫除障碍,而恰恰是通过市场的正常运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在这里,税收是作为一个基本的市场要素和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而存在的。因而,这种调节始终存在于市场经济中,而不是一时的救急措施。由此可见,税收调节是一种市场调节。这正是税收的一种职能,是属于市场的职能。二、不同的调节对象:经济总量与经济结构税收宏观调控可能对不同的产业、部门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但税收宏观调控并不具体针对某些产业或部门,并不是要支持或抑制某些产业的发[收稿日期】20l0—'()3~ 15[作者简介]张永忠,江苏大学学财经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税收、税法理论。 江苏镇江212013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展。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税收调控的根本目标就是熨平经济波动, 实现经济的平稳运行,而这一目标只有通过促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基本平衡才能实现。为此,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就需要减税以促使总需求扩张, 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此即扩张性财政政策实施的一部分;相反,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就需要增税以促使总需求收缩,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此即紧缩性财政政策实施的一部分;而当总需求和总供给基本平衡时,就不需要税收宏观调控。由此可见,税收宏观调控是作为某种财政政策一部分的具体实施,其调控对象只能是经济总量,即总供给和总需求。事实上, 只有总需求对税收刺激的反应较快,能满足迅速消除总供求缺口的需要,因而,税收宏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甚至仅仅是总需求。税收宏观调控只有增税或减税两种手段,而且,不论是增税还是减税,都针对的是总供求缺口,是总量意义上的,意味着政府可支配的税收总额的增加和减少。税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一种临时措施,只有总供求存在较大缺口,并且不能靠市场自身的力量以较小的代价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缺口时,才有必要实施税收宏观调控,而且,是增税还是减税,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总供求形势相机抉择。事实上,面对现代政府不断膨胀的财政支出需要,减税常常难以行得通,并且,减税刺激总需求的效果远没有财政支出来得快,增税还总是要承担很大的政治压力,加之还有国债这种较为自由的手段可供使用,所以,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中,税收宏观调控往往是一种能不用就不用的东西。这就是税收宏观调控的谦抑性。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税收对经济的调节需要具体针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通过减轻或增加税收负担的方式,鼓励或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以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税收调节的对象是经济结构,而不是经济总量。税收调节的方式从总体上划分,有增加税收负担和减轻税收负担两大类,但具体增加税收负担和减轻税收负担的手段却很多, 而且,每一种手段的实施,针对的都是某一特定的产业、部门, 甚至是某一类、某一种产品,都是非宏观的,都只意味着某一类别的纳税人税后净收益的减少或增加。税收调节对供给和需求都有较大作用,很难说对供给还是对需求的作用更大,因为税收调节的过程和效应都是长期的; 而且, 不论是对供给还是需求,税收调节的作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行业或部门,都是非宏观的。税收调节是税收的一种职能,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与税收相始终的一种功能,是税收对经济社会自行发生的作用,而不是政府人为地在短期内实施某一政策的过程或结果。事实上,税收调节不仅始终存在, 而且,税收调节的方向也是长期稳定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一国的经济结构状况具有长期稳定性,需要通过税收鼓励哪些产业或部门,限制哪些产业或部门,在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化。正是这种规律,使国家以税收法律的形式优化经济结构,为纳税人在一种可预测的制度环境下进行经济决策成为可能。另外,因为一些税种超额累进税率的设置,使其税收收入在经济状况好的时候能自动地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增长, 即自动多收税,而在经济状况不好的时候能自动地以高于经济下降的速度下降,即自动少收税,这种自动的反向调节能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自动促进总供求的平衡,这就是常常被人津津乐道的税收的“自动稳定器” 功能。不过, 这仍然是实实在在的税收调节,是税收调节的又一种功能, 而不是税收宏观调控。当然,税收调节不是万能的,至少,作为税收的第二大职能,税收调节必然要受税收的第一大职能— — 聚集财政收入职能— — 的制约。这就是税收调节的从属性。三、不同的行动原则:相机抉择与税收法定税收宏观调控面对的总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波动,但又要求迅速出手,为此,不得不将这一权力赋予行政部门, 以制定税收政策的方式行使, 以便宜行事,灵活应对,而税收宏观调控又因此成为行政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这里的“变幻莫测”、“迅速出手”、“行政部门”、“政策”、“便宜”、“灵活”、“自由裁量” 共同刻画了税收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共同说明了税收宏观调控以行政部门为调控主体, 以相机抉择的政策运用为行动原则的必然性。但是,税收宏观调控以行政部门为调控主体绝不意味着将这一权力赋予财税机关,使财税机关成为税收宏观调控的主体。因为,与其他宏观调控一样,税收宏观调控只是一种决策权,并不包含执行权, 而财税机关仅仅是执行机关, 只能执行既定的调控决策,并不能自行决策,不论是对于增税还是减税,一旦调控决策做出,财税机关都必须像对待税法一样忠实执行。再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箱中,税收政策只是其中的一种,政府每一次实际的宏观调控总要将箱中多种工具组合运用,而这些组合决策都不是财税机关所能做出的。但是,也不能将这一决策权赋予各执行机关组成的联合机构,因为这并不改变决策权与执行权不分的实45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质。当然,这一权力更不能由地方政府分享,宏观调控只能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只有将这一权力赋予中央政府专门负责宏观调控的机关, 才能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才能使税收宏观调控摆脱部门利益,真正为熨平经济波动,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而调控。同时,具有不确定性的税收宏观调控以相机抉择的政策运用为行事原则, 只是因为“宏观调控的不确定与政策的试验性、阶段性、灵活性等有着内在的相同、相容性”,⋯ 绝不意味着税收调控可以不遵守规则,任意行事。因为税收宏观调控既有上述不确定性、不得不由政策调整的一面,也有调控程序等具有确定性、适宜由法律调整的一面。完善的法制体系设计,必然在通过在不同税种法中规定税收调整权的方式,授予行政部门一定的税收宏观调控权(如国务院对某一税种的税目税率的调整权) 的同时,还以专门的法律, 即宏观调控法,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如特定的经济形势、特定的调整范围,允许的调整幅度、比例原则要求、事先或事后的报批、补批或审查等事项,做出严格而统一规定。和其他任何宏观调控权一样,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只有在这些程序规制下,才具合法性。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如上所述,税收调节具有相对稳定性,从而使以法律调整税收调节行为成为可能。同时,也只有以法律调整税收调节行为,才能为纳税人的经济决策提供一种可预测的制度环境,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可见, 以法律调整税收调节行为具有必然性。事实上,税收宏观调控主要是政府的经济管理问题,而税收调节才是真正的税收问题。因为税收调节的实质是税收负担分配问题,这是征税的根本问题。根据宪政国家的一般原理, 国家征税要由人民同意,人民的同意权只能由人民的代表机构行使,此即议会保留原则。人民同意的方式是只能以法律规定人民的纳税义务,人民只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此即税收法定原则。由此决定了,税收调节只能是税收法定原则前提下税收对经济社会自行发生的作用。四、几个重要推论1.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当前,几乎所有的学说都将税法列入宏观调控法,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似乎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由上述分析可知,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除调控程序外, 难以法律化,不得不由政策调整。这样,税法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就成了难以成立的46命题。能说明问题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时认为税法是通过针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减轻或增加税收负担, 以鼓励或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但这些功能属于税收调节,而不是税收宏观调控。这说明,正是因为将税收调节和税收宏观调控混为一谈,才产生了税法是宏观调控法这种误识。事实上,税法调整的对象是税收的主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即税收征纳问题,因此,税法必然是税收征纳之法,能够而且必须法律化。但是,税收宏观调控作为经济管理问题,调整的对象只是税收的相关问题,不是主要问题, 因此,税法是税收调节法,但无论从哪个方面说, 税法都不是宏观调控法。澄清这一误识具有重要意义。有了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税收宏观调控的谦抑性,不再太热衷于税收宏观调控,不再为税制设计强加具体的税收宏观调控重任,不再设置那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种,不再为了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而频频要求改革税制,不再能容忍以宏观调控之名,行税收调节之实,频频破坏税法的安定性,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2.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不是税收授权立法的理由通说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多变性,为此,只有普遍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才能使行政部门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及时制定或调整税收法律,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往往成为税收授权立法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应该是指经济总量, 即总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不应该指经济结构的变化。由上述分析可知, 一国经济的总量, 即总供求关系,总是变幻莫测,此即经济波动,但一国的经济结构在较长时期内则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为熨平经济波动,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需要进行税收宏观调控,而不是税收调节。也正是因为经济波动的变幻莫测,才使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才使税收宏观调控难以法律化, 不得不政策化,这又使税收宏观调控与法律没有多大关系, 因而根本谈不到程序以外的税收宏观调控立法问题,更不用说授权立法。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并不足以成为税收授权立法的理由。澄清这一误识对改变我国税收立法以大量行政法规、规章为主,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3. 目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不全是宏观调控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对主要税种实行政策性减税,但不排除对个别税种、辅助性税种进行增税,是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的减轻, 目的是刺激投资和消费。【2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目前正在实施以“转”、“统”、“提”、“调” 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措施。“转”,是指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及其配套措施; “统”,是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 “提”,是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 “调”, 是指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高频调整。此外,还对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进行了调整。采取这些措施的重大意义不用多言。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此次结构性减税是不是宏观调控。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转”、“统”、“提” 都是对税制永久性的改革,而不是临时性的调整。增值税的转型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都是既定的改革,不论是否遭遇金融危机,都要进行,只不过应对金融危机的减税要求和金融危机导致的国际油价持续走低的形势,为这两项改革提供了契机,是化“危” 为“机”。而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早在2008年1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 与金融危机无干。因此,这三项改革尽管在客观上有助于熨平经济波动,但都不是税收宏观调控,而是新的税收立法,是税收调节格局的重大改变。其余三项减税措施都具有临时性和可逆性,都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专门采取的,应该属于税收宏观调控。但问题是,对于这些宏观调控,还没有基本的程序规制。具体讲,关税条例规定,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停征或减征居民储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税法赋予国务院这些税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并没有任何法律对这些权力行使的程序做出任何规定。从理论上讲,这种缺陷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使税收宏观调控权在事实上与税收立法权没有差别,使国务院受托立法者和调控者两种身份难以区分,无法阻止其使用税收调控权侵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容易使国务院混淆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 以税收调整事项频繁修改税法,其结果使税法动荡不安,纳税人无所适从。因此,应该抓紧制定专门规定宏观调控程序的法律,即宏观调控法。【参考文献】[1]郝铁川.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政策调整[J].东方法学,2009,(2).[2]安体富.结构性减税:非常时期应采取特殊政策[N]. 中国税务报,2009—2—22(本文责任编辑王云川)47
1、安徽人民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于1952年9月成立,原为综合性出版社,1970年5月,成立了安徽省出版发行局、同时撤消了安徽人民出版社。 1978年12月又
编辑:是一种工作类别,也是一类职业身份。指对作品等进行编写。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士,中文被称为“编辑”或修改,编辑属于一种职业,其对应英文词汇为Editor。编辑工
出生:1983年6月6日籍贯:四川省自贡市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居住地:上海市身高;155cm血型:AB型民族:汉族星座:双子座爱好:羽毛球属相:猪网名:第四维别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总编审定录用的概率不大。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是1982年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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