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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Alice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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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泊四方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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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已出版学术专著《私法体系化研究》1部,参编法学著作2部,主编《民法学》等高校法学教材2部;在《法学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和《北方法学》等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源刊论文15篇,其他核心期刊、优秀期刊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厅级科教研项目3项,参加(排序第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加省厅级科研项目5项。(一)学术专著(独著)《私法体系化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3万字,获武汉市第12次社科成果优秀奖(2011年)。该专著为私法重新建立了体系,并以民法法典化为中心而研究了私法体系化的问题。(二)学术论文(独撰)54.《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3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53.《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载《私法》第10辑第1卷(总第19卷),2012年10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该刊系国内第一份强调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进行研究的连续出版物。此文共计26000字;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52.《国家赔偿能否继续与错案追究挂钩?》,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9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北方优秀期刊。51.《学科体系性视角下的民法学教学》,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夏季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50.《论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载《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此文系作者提交给本次年会的论文,作者在本次年会上应邀根据此文内容做了主题发言。49.《论商法的未来发展——遵从与推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1)》。48.《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的制度结构》,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47.《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绝对权法的制度安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该刊系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46.《论<海商法>法条修改的两个特别维度》,载《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45.《私法概念的比较研究——兼论私法的体系》,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44.《微观视角下的<海商法>修改》,载《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3.《论人格继承和继承法的制度结构》,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和“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转载。42.《<海商法>修改的两个问题:逻辑和法理》,载《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41.《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载《私法评论》2010年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此文共计36000字,普通期刊因其字数偏多不便于刊登。40.《未来民法典内容和结构模式之我见》,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39.《我国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两个问题》,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11期。38.《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7.《民法法典化价值之我见》,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0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36.《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和“国际经济法网”全文转载;此文共计11000字。35.《民事立法语言表述之应然标准》,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8期。34.《民法典法典化视野下的社员权》,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3.《合同效力问题三论》,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32.《法典化背景下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31.《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30.《民法典中亲属法的制度安排和意思自治》,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9.《论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8.《论民法法典化的人性基础》,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27.《对<合同法>总则的再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6.《企业经营范围性质之研究》,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25.《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的研究》,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4.《诉讼离婚理由再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23.《侵权法到底能不能独立于债法?》,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2.《论<合同法>总则八个条文的修改》,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CAJ-CD获奖期刊。21.《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论民法规范的界定和逻辑结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19.《论婚姻登记的功能——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18.《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四个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17.《私法体系视野下的商法适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本年刊所收50篇论文系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所收到的220余篇论文中经过严格程序筛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16.《婚姻的实质和基础——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15.《婚姻效力状态探析——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14.《婚姻成立条件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13.《离婚协议效力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0期。该刊系CSSCI源刊。12.《民事法律事实三论》,载《甘肃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1.《婚姻的效力与公序良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0.《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9.《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年第1期。8.《<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8年12月(增刊)。7.《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该刊系法学优秀核心期刊。6.《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规制》,载《安徽法学》1998年第2期。5.《香港的继承法律制度》,载《法学论坛》1998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转继承”概念质疑》,载《研究生论坛》1998年第1期。3.《民法理论法理逻辑结构学说之我见》,载《青年法苑》1998年第1期。2.《论我国的离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年第4期。1.《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的两点思考》,载《研究生论坛》1997年第1期。(三)主编教材2.《民法学》,武汉大学“创新思维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1.《房地产法律实务》,武汉大学“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四)参编著作2.《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1.《‘98律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与要点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五)主持和参加的重要项目6.主持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1世纪中国民法典人本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20064。5.主持2012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民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11881。4.主持2010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d035。3.主持2009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6098081。2.参加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研究》,排序第二,项目批准号:09BFX025。1.参加2009年湖北省教育厅项目《产学官联盟创新模式下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移问题研究》,排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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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琪宝贝

(本文索引收录:《中国哲学》2013年;原发期刊:《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九期。)《吕氏春秋·不二》说:“孔子贵仁,墨翟贵廉(兼)”。胡适说:“孔门说仁虽是爱人,却和后来墨家说的‘兼爱’不相同。墨家的爱,是‘无差等’的爱,孔门的爱,是‘有差等’的爱。故说:‘亲亲之杀’。”“墨家重在‘兼而爱之’的兼字,儒家重在‘推恩足以保四海’的推字,故同说爱人,而性质截然不同。”[1]98冯友兰说:“墨家主张爱无差等,而儒家主张爱有差等。换句话说,在爱人的问题上,墨家强调同等,儒家强调差等。”[2]82儒家之仁爱主张爱人应重视血缘亲情和宗法等级,体现爱人的次第厚薄差别,符合并维护礼的基本精神——别亲疏、明贵贱;而墨家之兼爱则极力反对儒家以血缘亲情关系为仁爱基础的“亲亲有术,尊贤有等”[3]287的差爱、别爱,认为这样的爱必将引起“天下之大害”[3]114,必须“兼以易别” [3]115。儒家仁爱之差等与墨家兼爱之平等主要体现在爱人的次第、厚薄上的不同。 一、由亲及疏与先人后己——爱人的次第不同 (一)由亲及疏 孔子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4]4“立爱自亲始”。(《礼记·祭义》)儒家仁爱重视亲情孝道,主张爱人应以家庭为本位,以亲亲、孝悌为始点向外推扩、延伸至泛爱众,有先后次序地实现爱之普遍性道德理想。在儒家看来,“孝”、“悌”与“泛爱众”本质上虽都是“爱人”,但由于人首先是一种有私心的情感动物,爱人应该、也必然遵循由亲及疏、推己及人的路径。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5]16、“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5]322、“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5]324。爱的对象是普遍的大众,但以亲、贤为优先,他将这种从血缘亲情出发,由亲及疏,由近及远,逐步推扩的爱概括为“亲亲”、“仁民”和“爱物”三个次第。他说:“君子之于物也, 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5]322“这告诉人们,爱是一个链子,起码有三个环节:亲、民、物。在具体的境遇关系里,首先是爱亲,其次是爱民,最后才是爱物,这是一个从亲到疏、从近到远的价值推进取向,与‘泛爱众,而亲仁’所揭示的价值取向相一致。”[6]24儒家的仁爱总是从人天生的血缘亲情出发,以“孝悌”为始点,由亲及疏,推己及人、及物,体现出爱的次第差别。因此,儒家“仁爱”之爱本质上是一种对亲人的爱,是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础的、有差别的、先满足个人的私心,它是一种有亲疏之别的爱。[7] (二)先人后己 与儒家特别看重人的血缘亲情以及由此导致的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爱人次第迥然不同,墨家淡化人的血缘亲情,反对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地爱人,主张先人后己、投桃报李地爱人。尽管墨家也“以孝视天下”,(《汉书·艺文志》)主张孝、爱父母,但墨家之孝、爱父母以“利亲”和“交孝子”为要义,强调以“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3]125的先人后己、投桃报李的方式来间接地尽孝道、爱利父母,从兼爱利他再到孝利吾亲,不是从人天生的血缘亲情出发,自然而然、由亲及疏地孝敬至亲,而是出于世俗功利的考量先去爱利他亲以获得他人爱利吾亲的功利回报,这与孔子“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色难”[4]14-15更强调敬亲、悦亲大相径庭。因此,墨家“利亲”、“交孝子”式的孝道、爱亲具有明显的平等、互惠意识和功利色彩,改变了儒家孝道、仁爱由血缘亲疏所决定的爱人次第,取消了己亲在孝道中的优先地位。墨家先人后己的爱人次第似乎比儒家由亲及疏的爱人次第更无私,却与人之常情相违背,也更具功利色彩,不合国人耻于公开言利的道德心理。此外,这种先人后己式的兼爱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大众普遍地以长远的眼光,经过理性的功利考量之后的投桃报李和知恩图报,但这一条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从利己出发却采取利他的先人后己式的兼爱主张由于没有现实的力量支撑,只能假借非现实的、虚无缥缈的赏罚权威——天、鬼,最终只会事与愿违,只有极少数人在威逼利诱下先人后己地爱人,极多数人却毫无畏惧、只有利诱地仅爱自己,极少数人先人后己的兼爱利他德行只能是“曲高”而“和寡”,没有普遍性,流于空想性,造成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的悖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8]209。这正是墨家兼爱学说不能持久兴盛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亲亲之杀,尊贤之等”与“厚不外己,爱无厚薄”——爱的程度不同 (一)“亲亲之杀,尊贤之等” 儒家以“孝悌”为始点和优先的“仁爱”还有爱的厚薄程度差别,爱亲胜爱疏,爱己胜爱人,厚此薄彼。尽管孔子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4]6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121,这种推己及人式的仁之方似乎在爱人的程度上不分厚薄、一视同仁,但《中庸》载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9]40,孟子说:“事,孰为大?事亲为大”[5]179。孔孟事实上都视事亲最重,在孟子心目中,“亲亲”不仅在爱的次序上先于“仁民”和“爱物”,在爱的程度上也更厚重。并且,当爱亲与爱众出现冲突时,孔孟都不顾事实、不论是非地选择爱亲而舍弃爱众。《论语·子路》载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4]137,对于桃应所假设的“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的道德选择之两难,孟子给出了“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履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5]317的选项,在孔孟的人际价值坐标中,爱亲、事亲显然具有最高价值。孔子提出的“亲亲为大”、“父子相隐”的伦理原则,孟子“事亲为大”的伦理主张和“舜窃负而逃”的道德行为选择,都是为了维护血缘亲情关系,特别是父子亲情关系。在孔孟看来,血缘亲情关系,特别是父子亲情关系是所有人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对亲人的爱理应厚于他人,一旦这种血亲之爱的首要性、绝对性遭到质疑,“仁爱”便失去了自然的情感基础,成为没有情感基础支撑的空中楼阁。 儒家的“仁爱”还要求依照礼的精神——明贵贱、别亲疏,有厚薄地爱人,以维护宗法礼制秩序。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4]121,依礼行仁以别亲疏贵贱,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4]126的差序和谐。并且,儒家认为亲人活着时应依礼爱之,亲人去世后也应通过丧葬之礼延续这种爱,对亲疏、尊卑关系不同的逝者服差等的丧葬之礼,表达程度不同的内心哀丧,做到尊卑有等、亲疏有别。“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4]13孔子认为,子女对父母的孝应该延续到他们去世以后,在情感上发自肺腑,在程度上重于他人,对亲、贤应厚葬久丧。     (二)“厚不外己,爱无厚薄” 墨子虽也重孝,不反对天生的亲亲之爱,也认可现实的社会等级差异,但墨子极力反对儒家的仁爱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反对儒家仁爱的宗法等级差异性。《墨子》曰:“举义不辟贫贱”、“不辟疏”、“不避远”、[3]44“不党父兄,不偏富贵”[3]49、“爱人若爱其身”[3]100、“厚不外己,爱无厚薄”[3]407。在墨子看来,爱人应一视同仁、无有偏私,对他人、他亲、尊者的爱与对己、己亲、卑者的爱应无厚薄之分,普遍地、相互地、平等地爱、利天下之人。在爱他、利他与爱己、利己出现冲突的时候,应遵循道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事实,区分是非善恶,平等公正地加以取舍。墨家锯子腹〈黄享〉之子杀人被父亲大义灭亲(参见《吕氏春秋·去私》)的案例就是墨家兼爱之超越尊卑贵贱,不分亲疏厚薄的真实写照,这与孔子“父子互隐”的伦理主张和孟子“舜窃负而逃”的道德选择大相径庭。与儒家仁爱以家庭为本位,特重自然血缘亲情不同,墨家的兼爱以社会为本位,强调人的社会性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性、民主性,消解了人的血缘亲情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宗法等级。墨家超越尊卑贵贱,不分亲疏厚薄的兼爱主张是对宗法等级制的否定,对父权、君权至上的合法性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孟子攻击、谩骂墨家“无父”、“禽兽”[5]155,荀子批评其“僈差等”[10]61。正是鉴于墨家兼爱观包含的这种平等、民主意蕴对君主专制统治构成的严重威胁,汉代以后的统治集团在确定正统的官方意识形态时,从没想到要选择墨家,而总是慧眼独具地青睐儒家。[11]与儒家对亲者、尊者厚葬久丧不同,墨家在“兼爱”、“交利”原则指导下,不分亲疏尊卑一视同仁地薄葬短丧,具有明显的平等、功利意识。 三、结语 儒家的“仁爱”以人天生的血缘亲情为基础,以“孝悌”为始点,自然而然,由亲及疏,这种普遍而有差等的“仁爱”顺遂人情、心理,又符合宗法礼制,切合宗法制社会的实际,有利于封建大一统社会的父权、君权统治,因而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可和遵奉。而墨子的“兼爱”是普遍平等的爱,没有人我之分,爱人如己,爱己如人。[12]这种淡化血缘亲情、消解宗法等级、带有强烈的世俗功利色彩的兼爱主张,不近人之常情,脱离以家族为本位的血缘宗法制社会的实际,因而不受大众欢迎,也遭到提倡“爱有差等”的儒家的贬斥,也被奉行“以孝治天下”、“移孝作忠”的统治者否定,这种平等之爱最终只能流于空想。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由于儒家讲‘爱有差等’,爱有先后、轻重、厚薄之分,必然导致等级论,更好地为传统宗法社会服务。墨子则讲‘爱无差等’,爱无先后、轻重、厚薄的区别,爱对任何人都是一致的、平等的,这必然导致平等论。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中,特别是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和尊卑有序、长幼有别的社会规范中,‘爱无差等’必然不合于时,不为治国者所重,这就是墨学式微而儒学大兴、定于一尊的根本原因。”[13]92[参考文献] [1]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6. [2]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3]孙诒让.墨子闲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5]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 [6]许建良.先秦儒家的道德世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7] 参见张斌峰.墨子“兼爱”学说的新透视[J].中国哲学史,1998,(1):41-48. [8] (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M].蒋庆,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9]朱熹.四书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1987. [10]梁启雄.荀子简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1] 刘清平.论墨家兼爱观的正当内涵及其现代意义[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59-65. [12]梁继峰.儒家与墨家“仁”之比较[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1):1-3. [13] 滕新才,曾超,曾毅.仁[M]//傅永聚主编.中华伦理范畴丛书:第1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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